金昌市市級儲備成品糧管理辦法

《金昌市市級儲備成品糧管理辦法》已經金昌市政府同意,金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2月5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昌市市級儲備成品糧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2月5日
  • 實施時間:2021年2月5日
  • 發布單位:金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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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市級儲備成品糧管理,確保市級儲備成品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調用高效,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甘肅省省級儲備成品糧管理辦法》及糧食儲備安全管理有關規定,結合金昌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級儲備成品糧(以下簡稱“儲備成品糧”),是市政府用於調節全市糧食供求,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儲備的成品糧和小包裝食用植物油。
未經市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儲備成品糧。
第三條從事和參與儲備成品糧儲存、經營、管理、監督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儲備成品糧品種為小麥粉和大米(粳米),儲備小包裝食用植物油為菜籽油、亞麻油、豆油等適合消費市場的品種。
第五條儲備成品糧實行“政府授權、部門監管、企業受託、市場運作”方式,在市政府領導下,由市發改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財政局、農發行金昌市分行各負其責,加強監督管理。
第六條市發改委負責儲備成品糧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七條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市發改委、市財政局、農發行金昌市分行擬定儲備成品糧、儲備小包裝食用植物油的總量計畫,報請市政府批准後,根據消費市場情況確定成品糧和小包裝食用植物油分品種數量,落實到承儲企業,對儲備成品糧的數量、質量、儲存及輪換經營等實施行政監管。
第八條市財政局負責儲備成品糧費用補貼資金的籌措和撥付,會同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加強資金績效管理。
第九條農發行金昌市分行負責儲備成品糧所需貸款的發放和收回,並實施信貸監管。
第十條縣、區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儲存的儲備成品糧,督促承儲企業落實儲備任務,加強日常監管,配合做好儲備成品糧的動用工作。
第十一條承儲企業承擔儲備成品糧的籌措、儲存保管、經營輪換等具體工作,嚴格履行儲備成品糧承儲契約,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對承儲契約期內儲備成品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第二章 資質管理
第十二條儲備成品糧承儲企業實行資質審查和優勝劣汰動態管理制度,由市糧食和儲備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建立儲備成品糧承儲企業備選名錄庫。
第十三條儲備成品糧承儲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金昌市境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等相關資質;
(二)屬於全市糧食應急供應體系中確定的加工、儲運、配送、供應四類企業之一,符合糧食市場調控和市級糧油應急保障加工供應布局要求;
(三)具有倉儲保管能力,自有完好倉(罐)容不得低於承儲的儲備成品糧油承儲總量的2倍,倉房、油罐及配套設施符合儲糧(油)技術規範要求和有關規定,配備相應的糧油保管和檢化驗人員;
(四)近三年內無違法違規行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四條符合上述條件,且有意願承擔儲備成品糧承儲任務的企業,通過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逐級向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申報,經審核公示無異議後,列入市級儲備成品糧承儲企業備選名錄庫。
第十五條 儲備成品糧承儲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終止承儲契約,取消承儲資格,退出儲備成品糧承儲企業備選名錄庫。
(一)因承儲企業原因導致出現儲備成品糧數量不真實、質量不合格、儲存不安全等情形;
(二)不執行儲備成品糧動用或調運指令,不落實行政監管整改要求;
(三)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列入不良信用企業名單。
第十六條承儲企業不得以儲備成品糧對外質押、擔保或者清償債務。承儲企業生產經營、股權結構、質押擔保等發生重大變化時,必須提前書面報告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對不再具備儲備成品糧承儲條件的企業,市糧食和儲備局應當及時調整或取消承儲企業承儲資格,退出儲備成品糧承儲企業備選名錄庫。
第三章 承儲管理
第十七條 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根據市政府批准的儲備成品糧總量計畫,按照優儲適需、降本節費原則,確定分品種儲備成品糧計畫;按照布局合理、利於調控、便於監管的原則,從備選名錄庫中選定承儲企業,下達儲備成品糧計畫,簽訂承儲契約,落實承儲任務。
第十八條承儲企業按照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下達的儲備計畫和簽訂的承儲契約,落實儲備成品糧任務,並及時報告儲備計畫落實情況。
第十九條儲備成品糧必須符合國家食品衛生安全標準。小麥粉質量為國家標準一級及以上;大米質量為國家標準三級及以上;小包裝食用植物油為國家標準四級及以上。
第二十條承儲企業要建立健全儲備成品糧質量檢驗制度、質量檔案管理制度和質量追溯制度,設定質量檢驗記錄簿,詳細記錄儲備成品糧入庫、儲存、銷售各環節的質量狀況,必要時可留存樣品。
第二十一條儲備成品糧採用包裝方式儲存,包裝物、標識必須符合國家食品包裝、標籤標準等有關規定,註明品種名稱等級、淨含量、執行標準、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企業名稱和地址等內容。標籤各項內容應當清晰、齊全、準確。
儲備成品糧包裝規格為:小麥粉、大米每袋(盒、件)25公斤、食用植物油每桶20升以內,由承儲企業兼顧應急供應與輪換銷售情況自行確定。
第二十二條 儲備成品糧實行專倉(專垛)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儲備成品糧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合格和儲存安全。
(一)儲備成品糧倉垛、貨位應當懸掛“金昌市市級儲備成品糧(油)”專牌。承儲企業按照“包裝完整、碼垛整齊、數字準確、堆樁安全”的要求,採取倉內包裝儲存,保持倉房衛生、整潔、無污染;
(二)承儲企業要按照成品糧儲存要求,認真填報“市級儲備成品糧專卡”,定期檢查分析糧情,做好糧情檢測記錄,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三)承儲企業要嚴格執行甘肅省糧食流通統計調查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庫存實物台賬,按期報送統計、財務信息,及時反映庫存和收支動態情況。
第二十三條 承儲企業要按照有關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技術規範以及倉儲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儲備成品糧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並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設施維護,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儲備成品糧按照糧權明確、即出即入、庫存充足的原則實行動態輪換,具體輪換次數、輪換時間、輪換節奏由承儲企業根據儲備成品質量及市場情況等確定。除緊急動用外,承儲企業任何時點成品糧油實物庫存不得低於承儲計畫的90%。
第二十五條市級儲備成品糧利息費用補貼由市財政局根據核定的標準列入市級財政預算,按季度預撥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核算專戶,包乾使用。
第二十六條儲備成品糧貸款按照《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地方儲備和調控糧油貸款辦法》執行,由承儲企業根據實際需要,在當地農發行辦理貸款業務。
第四章 動用管理
第二十七條動用儲備成品糧,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市發改委、市財政局、農發行金昌市分行提出動用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儲備成品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動用儲備成品糧時,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根據動用方案,組織應急加工、運輸和投放銷售工作,確保市場不斷檔、不脫銷。承儲企業按照應急動用指令,及時組織生產、加工和運輸,確保關鍵時刻調得動、用得上。
第二十九條儲備成品糧動用結束後,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市發改委、市財政局、農發行金昌市分行及時清算動用費用和相關支出,及時安排同品種、同數量補庫。
第三十條局部區域面臨或出現糧油脫銷斷供緊急情況但未觸發動用機制時,在不產生價差損失和動用費用,且能及時補庫的前提下,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可以採取輪換調撥方式調用儲備成品糧保障市場供應,避免觸發動用機制,減少對市場的行政干預和動用開支。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市發改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財政局和農發行金昌市分行依據各自職責,依法加強儲備成品糧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必要時聯合檢查。
第三十二條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應當建立儲備成品糧監督檢查機制,指導縣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對承儲企業基本情況、儲備成品糧動態管理等信息進行監控和管理。
第三十三條承儲企業對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應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縣、區級儲備成品糧管理辦法可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JCSZF〔2020〕7號,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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