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地方政府儲備糧管理辦法

江蘇省地方政府儲備糧管理辦法

根據國務院《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和《江蘇省糧食流通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江蘇省實際,制定《江蘇省地方政府儲備糧管理辦法》。該辦法已於2020年10月21日經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20年10月24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39號 )公布,共七章節五十三條,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地方政府儲備糧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0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規章目錄,規章全文,內容解讀,

規章目錄

江蘇省地方政府儲備糧管理辦法
章節
章節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計畫
第三章
儲存
第四章
輪換
第五章
動用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附則

規章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方政府儲備糧管理,發揮地方政府儲備糧巨觀調控作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保障糧食安全,根據國務院《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和《江蘇省糧食流通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地方政府儲備糧的儲存、輪換、動用等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地方政府儲備糧,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儲備的用於調節本行政區域內糧食供求,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小麥、稻穀等原糧及其成品糧以及食用植物油。
第三條 地方政府儲備糧實行省、市、縣分級儲備、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
省人民政府負責全省地方政府儲備糧工作,按照國家下達的總量計畫落實地方政府儲備規模,制定、下達本省地方政府儲備糧計畫,給予相應補貼。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級地方政府儲備糧工作,落實本級地方政府儲備糧計畫和所需資金。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地方政府儲備糧儲備規模、品種結構以及相應的管理費用標準等動態調整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擔糧食行政管理的部門(以下稱糧食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地方政府儲備糧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地方政府儲備糧計畫,健全管理制度,開展監督管理。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稱財政部門)應當安排政府預算資金,按照地方政府儲備糧計畫及時足額撥付貸款利息和保管、輪換等財政補貼,保障地方政府儲備糧監督檢查經費和質量檢測費用,糧食主銷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承擔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價差。地方政府儲備糧財政補貼標準和補貼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糧食部門制定。
第六條 地方政府儲備糧貸款實行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鈎、專戶專款專用封閉運行管理。
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地方政府儲備糧收購、輪換所需信用貸款資金,收回無儲備庫存對應的貸款,並實施信貸監管。
第七條 依法承擔地方政府儲備糧儲備任務的企業(以下稱承儲企業)對承儲的地方政府儲備糧數量(品種)、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承儲企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印花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有關稅費的優惠。
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地方政府儲備糧貸款、貸款利息或者相關財政補貼。
第九條 鼓勵科研機構、承儲企業等組織和個人開展地方政府儲備糧安全管理技術研發套用,提高儲備糧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計 劃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制定、下達的地方政府儲備糧計畫應當包括儲備規模、總體布局、品種結構、質量要求等內容,並保持相對穩定。具體方案由省糧食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一條 地方政府儲備糧以省級儲備為主,市、縣級儲備為輔。省和有條件的設區的市、縣(市、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適當增加儲備規模。
第十二條 糧食部門應當按照相對集中、調度便利、儲存安全的原則,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對地方政府儲備糧的儲存地點(庫點)進行合理布局。
第十三條 本省地方政府儲備糧原糧品種主要為小麥和稻穀。小麥、稻穀及其成品糧儲備合計比例不得低於國家規定。
第十四條 地方政府儲備糧質量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質量等級、質量標準和食品安全指標等要求。
第十五條 糧食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組織實施本級地方政府儲備糧計畫,並將實施情況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部門。
第十六條 糧食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單位,根據本省地方政府儲備糧計畫和本地實際,及時下達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等具體實施計畫。
第三章 儲 存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地方政府儲備糧計畫要求,根據糧食經營企業倉儲設施、管理水平及運營費用,公開競爭擇優選擇承儲企業。
承儲企業應當滿足保證儲備安全的倉(罐)容規模、設施設備、專業人員、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等基本要求,以自有倉儲設施承儲,不得租倉儲存。
省糧食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省地方政府儲備糧計畫,確定並公布地方政府儲備糧承儲企業最低倉(罐)容規模。
第十八條 糧食部門應當與承儲企業簽訂承儲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承儲企業應當嚴格履行承儲契約,按照契約約定具體承擔地方政府儲備糧計畫任務。
第十九條 承儲企業應當在農業發展銀行開立基本賬戶,接受信貸監管,執行農業發展銀行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 承儲企業應當將政策性業務與經營性業務分離,對地方政府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落實儲備數量(品種)、質量和地點(庫點),保證賬實相符、儲存安全。
第二十一條 承儲企業對所收購、儲存、輪換、銷售的地方政府儲備糧質量負責,規範出入庫質量管理,建立出入庫檢驗制度和質量檔案並依法納入食品安全追溯體系,推廣套用生態儲糧技術。
第二十二條 承儲企業應當健全地方政府儲備糧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防護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治。發現承儲的地方政府儲備糧數量(品種)、質量和儲存安全存在問題的,應當立即報告糧食部門,並及時處理,防止損失擴大。
承儲企業在地方政府儲備糧承儲期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糧食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承儲企業按照承儲契約約定依法承擔因管理不善或者應急處置不力造成的地方政府儲備糧損失。因不可抗力造成地方政府儲備糧損失,或者承儲企業因執行國家糧食收儲政策、承擔應急保供任務造成輪換虧損的,由糧食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進行核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同級財政承擔。
第二十四條 承儲企業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轉包地方政府儲備糧計畫任務;
(二)拒不執行、不按照要求執行年度輪換計畫任務,或者拒不執行動用命令、擅自動用地方政府儲備糧;
(三)虛報、瞞報地方政府儲備糧儲備數量,擅自串換儲備品種、變更儲存地點(庫點),或者在地方政府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
(四)採用一糧多用、低價購進高價入賬、舊糧頂替新糧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套取糧食價差、財政補貼,或者擠占、挪用、騙取地方政府儲備糧貸款;
(五)以地方政府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債務清償、期貨實物交割,或者擅自改變地方政府儲備糧指定用途;
(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地方政府儲備糧集中規模儲存,支持地方政府儲備糧倉儲物流設施規模化、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
第二十六條 小麥、稻穀等原糧需要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異地儲存的,異地儲存量不得超過本級政府儲備規模的30%。成品糧、食用植物油確有必要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設區的市鄰近儲存的,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輪 換
第二十七條 糧食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農業發展銀行制定並組織實施地方政府儲備糧年度輪換計畫。年度輪換計畫包括輪換數量(品種)、質量、地點(庫點)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地方政府儲備糧實行均衡輪換,優先安排輪換庫存中儲存時間較長或者出現不宜儲存情況的儲備糧。輪換年限一般為小麥不超過3年、稻穀不超過2年、食用植物油不超過2年。對採用低溫儲糧等新技術儲存的儲備糧,糧食部門可以會同財政部門、農業發展銀行根據實際情況在年度輪換計畫中適當調整輪換期限。
承儲企業應當執行年度輪換計畫,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輪換,報糧食部門驗收。
第二十九條 地方政府儲備糧的輪換架空期原則上不得超過4個月;在執行國家最低收購價政策期間或者因巨觀調控需要,經同級糧食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最長不超過6個月。規定時點的最低實物庫存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因重大自然災害、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省人民政府可以調整地方政府儲備糧最低實物庫存量、品種結構,延長或者縮短輪換架空期;延長或者縮短期內,不扣除保管費用和利息補貼。
第三十條 收購、輪換入庫的地方政府儲備糧應當為糧食生產年度內新糧,並經具有法定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檢驗,達到年度輪換計畫規定的要求。
第三十一條 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主要採用相同品種、地點(庫點)輪換方式。因特殊情況需要實行不同品種、地點(庫點)輪換的,按照承儲契約約定的方式執行。
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按照國家規定的交易方式進行。省人民政府因巨觀調控需要,可以組織地方政府儲備糧通過交易批發市場公開競價銷售。
第三十二條 糧食部門應當運用信息化手段,對地方政府儲備糧儲存和輪換等情況實時監控,推進遠程線上驗收。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信息應當及時共享給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
第三十三條 糧食部門可以會同財政部門、農業發展銀行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儲備糧輪換管理的具體辦法。實行由本級財政承擔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價差的地方,應當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明確承擔價差的具體情形,規定保障資金有效使用和儲備糧安全的具體措施。
第五章 動 用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地方政府儲備糧分級動用措施納入本級糧食應急預案,明確地方政府儲備糧動用許可權、觸發條件、動用程式和方式等內容。
第三十五條 未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地方政府儲備糧。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批准動用地方政府儲備糧:
(一)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
(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動用地方政府儲備糧應當首先動用縣級儲備糧;縣級儲備糧不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申請動用設區的市級儲備糧;設區的市級儲備糧不足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申請動用省級儲備糧。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動用下級地方政府儲備糧。
第三十八條 地方政府儲備糧具體動用方案,由糧食、財政等部門提出,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抄送同級農業發展銀行,並報上級糧食部門。
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的數量(品種)、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以及費用結算等內容。
第三十九條 地方政府儲備糧動用命令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達,糧食等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不按照要求執行地方政府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四十條 地方政府儲備糧動用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要求補足動用的地方政府儲備糧。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地方政府儲備糧管理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地方政府儲備糧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按照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要求,對省級地方政府儲備糧管理情況進行自查評估,對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地方政府儲備糧計畫以及資金安排等情況進行檢查評價。
第四十二條 糧食部門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地方政府儲備糧管理監督檢查計畫,確定監督檢查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對地方政府儲備糧數量(品種)、質量以及承儲企業履行承儲契約等情況進行監督抽查,檢查情況形成記錄。抽查頻次、比例不得低於國家規定要求。
質量抽檢應當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實施扦樣、檢驗。
第四十三條 糧食部門應當健全地方政府儲備糧統一信息監控網路,運用動態監管系統,實行動態遠程監管、糧情線上監控,對地方政府儲備糧計畫執行等情況實施日常監督管理,並與有關部門、單位共享相關監管信息。
第四十四條 財政部門、農業發展銀行應當對地方政府儲備糧補貼費用、信用貸款資金等資金撥付和使用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審計機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地方政府儲備糧政策執行和管理情況,以及地方政府儲備糧補貼費用、信用貸款資金等資金撥付和使用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 糧食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單位對地方政府儲備糧庫存情況等開展聯合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糧食、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在監督檢查過程中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地方政府儲備糧承儲狀況、計畫執行、資金使用、安全生產等情況;
(二)調閱地方政府儲備糧經營管理有關資料、憑證;
(三)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承儲企業對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四十七條 糧食、財政等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承儲企業在地方政府儲備糧數量(品種)、質量、儲存安全、資金使用、安全生產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對承儲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理;違反承儲契約約定義務的,依法解除契約;造成地方政府儲備糧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糧食部門應當建立承儲企業信用檔案,記錄對承儲企業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以及違反承儲契約等情況,依法納入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向社會公布,並實時更新。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承儲企業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四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方政府儲備糧管理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糧食等部門舉報。
糧食等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監督舉報方式,對接到的舉報及時核實處理或者依法移送處理。
第五十條 單位或者個人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地方政府儲備糧貸款、貸款利息或者相關財政補貼的,由財政部門、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依法給予懲戒;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糧食、財政等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機關應當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地方政府儲備糧監督管理職責,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
(二)未及時足額撥付地方政府儲備糧的貸款利息和相關財政補貼;
(三)未及時足額安排、收回地方政府儲備糧信用貸款資金;
(四)選擇不符合承儲基本要求的企業承儲地方政府儲備糧;
(五)接到舉報不及時核實處理或者依法移送處理;
(六)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地方政府儲備糧管理職責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分級儲備和成品糧協定動態儲備等實際情況,制定成品糧、食用植物油儲存、輪換具體辦法。
規模以上糧食加工企業社會責任儲備、其他糧食經營企業商業庫存等社會儲備的具體辦法,由省糧食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鼓勵和支持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等農業生產主體儲糧以及學校、醫院、企業等用糧單位和居民家庭儲糧。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2015年8月6日發布的《江蘇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06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一、立法背景
習近平總書記始終高度重視糧食安全問題,強調“中國人的飯碗任何時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上”。糧食儲備是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重要物質基礎,更是調節市場、穩價保供和應對突發事件的“壓艙石”。2008年我省發布了《江蘇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2015年進行了首輪全面修訂。辦法實施以來,有效推進了地方儲備糧體系建設、規範了儲備糧管理,全省糧食儲備巨觀調控和應對突發事件能力明顯增強。為了貫徹落實國家新的改革要求,2020年辦法再次啟動修訂,具體體現以下四個方面要求。一是落實國家改革新部署。改革完善糧食儲備管理體制,在輪換計畫管理、儲備規模動態調整、承儲企業經營規範等方面,進一步健全地方政府糧食儲備運行機制,修改完善地方政府儲備糧管理規章內容。二是貫徹地方糧食法規新規定。《江蘇省糧食流通條例》於2020年3月1日正式施行。條例對地方政府儲備糧內涵作了調整,在地方政府儲備規模和管理費用動態調整、競爭承儲、輪換補差、應急動用、智慧監管等方面進行了制度安排,需要對辦法作相應修訂。三是應對糧食安全保障新形勢。我省儘管糧食產需自給有餘,但從長遠來看,城鎮人口增加、農戶儲糧減少等因素導致糧食供給壓力日趨增大。新冠肺炎疫情引發的糧食市場供給問題,也凸顯了“手中有糧”的重要性。糧食作為國家儲備的重要民生保障物資,生產周期長,產能恢復難,供給彈性小,且有不可替代性,需要通過修訂辦法,更好壓實各方責任,確保地方政府儲備糧儲得足、管得好、調得出、供得上。四是提升儲備安全管理新效能。隨著形勢發展變化,政府儲備糧在巨觀調控中的作用日益凸顯,需要通過修訂辦法,創新方式強化管理,嚴格監管責任,不斷提升儲備管理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水平。多年來我省地方政府儲備糧管理實踐中擇優選擇承儲企業、公開市場交易、實行協定動態儲備等成熟經驗,也需要提煉上升為規章內容,增強剛性約束,進一步提升地方政府儲備糧管理效能。
二、主要內容
《辦法》採取廢舊立新的方式進行全面修訂,主要依據國務院《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和《江蘇省糧食流通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等部門相關檔案制定,並借鑑浙江等省市關於地方儲備糧管理方面的規定。《辦法》共7章53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關於適用範圍。《辦法》著重就地方政府儲備糧的儲存、輪換、動用及其管理進行規範和制度設計,明確政府儲備糧主要用於調節區域糧食供求,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同時明確我省地方政府儲備糧品種主要包括小麥、稻穀等原糧及其成品糧以及食用植物油。《辦法》附則明確成品糧、食用植物油儲存、輪換的具體辦法以及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等制度另行制定。
(二)關於管理體制。《辦法》明確地方政府儲備糧實行省、市、縣分級儲備、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建立儲備規模、品種結構以及相應的管理費用標準等動態調整機制。明確省政府負責制定、下達全省地方政府儲備糧計畫,給予相應補貼。市、縣級政府負責落實本級儲備糧計畫和所需資金。糧食、財政等部門根據職責組織實施儲備計畫,開展監督管理並保障儲備糧財政補貼、監督檢查和質量檢測費用。明確承儲企業對承儲的地方政府儲備糧數量(品種)、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三)關於政策支持。《辦法》明確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推進地方政府儲備糧集中規模儲存,支持倉儲物流設施的規模化、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明確財政部門應當安排政府預算資金,及時足額撥付貸款利息和保管、輪換等財政補貼。建立輪換政策性虧損補償機制,明確承儲企業因執行國家糧食收儲政策、承擔應急保供任務造成輪換虧損的,經核實後由同級財政承擔。明確承儲企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印花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有關稅費的優惠。
(四)關於計畫管理。《辦法》明確地方政府儲備糧實施計畫管理,省政府制定、下達的儲備糧計畫包括儲備規模、總體布局、品種結構、質量要求等內容,並保持相對穩定,具體方案由糧食會同財政等部門提出,報省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明確地方政府儲備糧以省級儲備為主,市、縣級儲備為輔,小麥、稻穀及其成品糧儲備合計比例符合國家要求,推進規模儲存,要求儲備糧質量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質量等級、質量標準和食品安全指標。明確小麥、稻穀等原糧異地儲存量不得超過本級政府儲備規模的30%。成品糧、食用植物油確有必要在本省跨設區的市鄰近儲存的,應當經本級政府批准。
(五)關於儲存安全。《辦法》明確公開競爭擇優選擇承儲企業,承儲企業應當滿足保證儲備安全的倉(罐)容規模、設施設備、專業人員、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等基本要求,不得租倉儲存。明確承儲企業應當將政策性業務與經營性業務分離,嚴格履行承儲契約,具體承擔地方政府儲備糧計畫任務,負責落實儲備數量(品種)、質量和地點(庫點)。承儲企業對所收購、儲存、輪換、銷售的儲備糧質量負責,建立出入庫檢驗制度和質量檔案並依法納入食品安全追溯體系,推廣套用生態儲糧技術,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同時,明確了承儲企業禁止行為,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六)關於輪換制度。《辦法》明確地方政府儲備糧年度輪換計畫包括輪換數量(品種)、質量、地點(庫點)等內容,由糧食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下達。明確實行均衡輪換,優先安排輪換庫存中儲存時間較長或者出現不宜存情況的儲備糧,主要採用同品種、同地點輪換,輪換交易方式符合國家要求。輪換年限一般為小麥不超過3年、稻穀不超過2年、食用植物油不超過2年。承儲企業根據輪換計畫,在輪換年限內完成100%輪換,且輪換入庫必須是糧食生產年度內的新糧。明確輪換架空期原則上不得超過4個月,在執行國家最低收購價政策期間或者因巨觀調控需要,經同級糧食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最長不超過6個月,規定時點的最低實物庫存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對地方政府儲備糧儲存和輪換等情況實時監控,推進遠程線上驗收。明確特殊情形下省政府可以調整地方政府儲備糧最低實物庫存量、品種結構,延長或者縮短輪換架空期的例外條款。
(七)關於動用程式。《辦法》明確政府應當將地方政府儲備糧分級動用措施納入本級糧食應急預案,明確動用許可權、觸發條件、動用程式和方式等內容。明確政府儲備糧動用權歸政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列舉動用情形,明確縣、市、省級儲備糧的動用順序。明確動用方案由糧食等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包括動用的數量(品種)、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以及費用結算等。動用命令由政府下達,部門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不按照要求執行,地方政府儲備糧動用後要及時補足。
(八)關於監督管理。《辦法》明確省政府應當健全政府儲備糧管理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地方政府儲備糧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按照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要求,對地方政府儲備糧管理情況開展評估檢查。明確糧食、財政、審計等部門和農發行的監管職責和檢查職權。創新監督檢查方式,明確糧食部門健全地方政府儲備糧統一信息監控網路,實行動態遠程監管、糧情線上監控。建立承儲企業信用檔案,依法納入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向社會公布,並實時更新。明確對糧食、財政、農發行等部門、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違反規定行為,以及對承儲企業違約違法行為依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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