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寧市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

興寧市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興寧市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興寧市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
  • 所屬地區:興寧市
興寧市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興寧市地方儲備糧管理,提高政府巨觀調控糧食市場的能力,確保儲備糧儲存安全和糧食市場穩定,根據國務院《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和國家有關糧食政策,參照《廣東省省級儲備糧代儲管理實施細則(暫行)》和《梅州市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地方儲備糧,是指本級政府儲備的用於調節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的糧食。
第三條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級地方儲備糧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負責擬訂本級地方儲備糧規模、總體布局和動用的巨觀調控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五條市財政部門負責足額拔付糧食風險基金,並加強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農業發展銀行負責安排地方儲備糧的貸款及相應的信貸監管工作。
第七條承擔地方儲備糧儲存任務的國有糧食收儲公司,具體負責地方儲備糧的儲備管理工作,並對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方儲備糧購銷管理中存在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糧食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二章地方儲備糧收購管理
第九條地方儲備糧的收購計畫,根據市政府批准的地方儲備糧儲備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執行。
第十條承儲企業收購入庫的地方儲備糧應當達到國家質量標準(執行GB1350—2009標準)的中等以上的糧食。
第十一條地方儲備糧入庫成本,按照收購價格加合理的收購費用,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共同核定。
第十二條農業發展銀行應當按照收購計畫、收購價格和合理收購費用,及時足額向承儲企業安排收購資金。承儲企業應當在農業發展銀行開立基本賬戶,接受農業發展銀行的信貸監管。
第三章地方儲備糧儲存管理
第十三條儲存地方儲備糧應當遵循合理布局、規模存放、結構最佳化、安全規範的原則,實行集中儲存。
第十四條承儲企業儲存地方儲備糧,要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保證地方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範。
第十五條地方儲備糧的儲存費用補貼和貸款利息補貼,由財政部門據實結算。
地方儲備糧的儲存費用補貼標準,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局統一核定,並隨儲存條件、物價因素變化相應調整。市財政應當根據社會發展和糧食安全保障的需要,每年安排專項資金用於政府直屬儲備糧庫及其配套設施的建設和維修。
貸款利息補貼,根據財政部門審核確認的地方儲備糧實際貸款額和當期農業發展銀行貸款實際利率據實結算。
第十六條承儲企業應當積極採用計算機糧情檢測、機械通風、環流熏蒸等儲糧新技術,建立健全地方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第十七條承儲企業應當對地方儲備糧的儲存管理狀況,按照糧情檢查制度進行經常性檢查,並做好詳細記錄;發現地方儲備糧儲存安全存在問題時,應當及時處理,確保儲糧安全。
第十八條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地方儲備糧業務與其他商業性業務混合經營;
(二)虛報、瞞報地方儲備糧的數量;
(三)在地方儲備糧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變更地方儲備糧的儲存地點;
(五)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儲備糧陳化、霉變。
第十九條承儲企業被依法撤銷、解散、破產、兼併的,其儲存的地方儲備糧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儲存。
第四章地方儲備糧輪換管理
第二十條實行地方儲備糧輪換制度。根據糧食品質變化和實際需要,實行每兩年輪換一次。對倉儲條件較好、糧食質量達到相關要求的,可申請輪換期限調整為3年。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地方儲備糧輪換計畫,報請市政府批准後下達實施。
第二十一條承儲企業應定期檢測地方儲備糧的品質。經鑑定不宜儲存的,應當及時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輪換申請。
第二十二條承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輪換計畫。在地方儲備糧輪換過程中,採取同數量、同品種的方式進行。輪換出入庫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3個月;地方儲備糧輪換結束後,承儲企業應當將輪換情況書面報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輪換計畫的執行情況及時報財政部門備案,並抄送農業發展銀行。
第二十三條承儲企業輪出糧食後,應及時將銷售款歸還農業發展銀行;輪入新糧時,應根據收購入庫進度申請辦理貸款。
第二十四條地方儲備糧的輪換費用及價差補貼標準由財政部門統一核撥。
第二十五條地方儲備糧發生的自然損耗2‰、水份減量等由財政負擔。
第二十六條地方儲備糧在存儲過程中,由於不可抗力原因發生的損失,由承儲企業提出申請,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後,報市政府批准後予以核銷。
第二十七條地方儲備糧的收購、銷售,應當通過規範的糧食交易市場公開進行,或者通過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五章地方儲備糧的動用
第二十八條地方儲備糧的所有權屬於市人民政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第二十九條市政府制定糧食安全應急預案,完善地方儲備糧的動用預警機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糧食安全應急預案的要求,適時提出動用地方儲備糧的建議。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動用地方儲備糧:
(一)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的;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的;
(三)市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動用地方儲備糧,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地方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動用本級地方儲備糧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向上一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動用地方儲備糧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優先動用本級地方儲備糧;
(二)本級儲備糧不足的,申請動用上一級儲備糧;
(三)儲備糧動用後,按應急預案要求足額補庫。
第三十三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市政府批准的地方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
市政府可以在緊急情況下,直接下達動用本級儲備糧的命令。
第三十四條動用地方儲備糧發生的價差虧損(含費用),經市政府批准,由市財政部門核實後撥付。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承儲企業執行本辦法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及有關糧食法律、法規、規章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地方儲備糧購銷、儲存、輪換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三十六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承儲企業執行本辦法和有關糧食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一)倉儲條件是否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和技術規範;
(二)是否具有確保糧食儲存安全的倉儲設備;
(三)是否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地方儲備糧質量等級檢測儀器和場所,是否具備檢測地方儲備糧儲存期間倉庫內溫度、水分和害蟲密度的條件;
(四)是否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糧食保管、檢驗、防治等管理技術人員。
第三十七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承儲企業執行本辦法及有關糧食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中發現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應當責成承儲企業予以糾正或者處理。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二)了解地方儲備糧收儲、銷售、輪換計畫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第三十八條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國務院《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三十九條糧食、財政及農業發展銀行的工作人員,在地方儲備糧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七章附 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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