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

《銀川市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已經銀川市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3月25日印發.本辦法自2018年2月22日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3月25日
  • 實施時間:2018年2月22日
  • 發布單位: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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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儲備糧管理,確保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有效發揮儲備糧在糧食巨觀調控中的作用,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儲備糧管理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地方儲備糧管理、儲存、輪換、動用、銷售和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儲備糧包括原糧儲備、食用植物油儲備和應急成品糧油儲備。市、縣級儲備糧統稱地方儲備糧(以下簡稱儲備糧)。
原糧儲備品種包括小麥、水稻、玉米等。
應急成品糧油儲備包括小麥粉、大米和食用植物油等。
第四條 銀川市政府和縣級政府分別核定和下達相應級別儲備糧計畫。
市級、縣(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儲備糧計畫的落實、儲存管理、輪換和日常監督檢查。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儲備糧的貸款利息、儲存費用、輪換費用、政策性價差的補貼,並對儲備糧財務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銀川市各營業網點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安排儲備糧所需貸款,並對信貸資金進行監督。
儲備糧承儲企業對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截留、挪用儲備糧貸款資金、利息補貼、保管補貼和輪換補貼。
第六條 銀川市級和各縣(市)級儲備糧所有權、動用權為所屬政府,未經所屬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第七條 建立糧食安全行政首長負責制,完善糧食流通安全監督考核機制,全面落實糧食流通安全責任。
第二章 儲備規模
第八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等相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人口變化、市場流通和國家標準,提出市級儲備糧規模和品種,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儲備糧規模和品種每三年核定一次。
第九條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本行政區域內人口變化等,確定儲備糧規模。
第三章 儲備糧建立
第十條 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政府採購程式選定承儲企業,也可以採用企業申請、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核認定的方式選定承儲企業,會同財政部門下達承儲計畫,並簽訂承儲協定。承儲企業應當按照協定要求的品種、數量、質量組織實施,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組織驗收。
儲備糧承儲企業及地方糧儲備所在倉庫登記地應當在寧夏回族自治區管轄範圍內。應急成品糧油承儲企業必須取得“應急成品糧油定點承儲企業資格”。
市級“應急成品糧油定點承儲企業資格”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審核認定,適用於區、市、縣應急成品糧油儲備。縣級“應急成品糧油定點承儲企業資格”由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審核認定,適用於縣級應急成品糧油儲備。
第十一條 收購入庫的儲備糧原糧應當是一年內生產的符合國家中等及以上質量標準的糧食。
儲存的應急成品糧應當符合政府規定的質量和等級標準。
第十二條 市級原糧儲備入庫成本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根據市場收購價、採購價加收購費用、採購費用進行核定。入庫成本一經核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
儲備糧占用的資金由承儲企業自行籌措,農業發展銀行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貸款支持。
第十三條 縣級儲備糧的建立方式由縣級政府決定。
第四章 儲備糧管理
第十四條 原糧儲備承儲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
(二)正常經營一年以上,具備資金籌措能力;
(三)倉庫容量達到20000噸(食用油1000噸)及以上規模,倉儲設施符合國家有關糧食儲存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
(四)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
(五)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糧食質量等級檢測儀器和檢測場所,具備檢測糧溫、水分、害蟲密度的條件;
(六)具有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國家認可資格證書的糧食保管、檢驗和防治等管理技術人員。
第十五條 申請“應急成品糧油定點承儲企業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
(二)正常經營一年以上,具備資金籌措能力;
(三)具備相應的成品糧油倉儲設施和保管能力;
(四)糧食(食用油)儲存設備完好,計量設備準確,具備成品糧油常規檢化驗條件,配備有專業技術化驗人員;
(五)交通便利,有企業自有成品糧油配送車輛。
第十六條 承儲企業應當對地方儲備糧實行專倉(專垛)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儲備糧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第十七條 原糧儲備以散裝為主。應急成品糧儲備必須使用包裝,包裝規格以25公斤/袋為主,計量誤差必須在規定的範圍之內。食用植物油以罐裝為主,輔以部分小包裝。
第十八條 承儲企業不得虛報、瞞報儲備糧的數量,不得在儲備糧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換儲備糧的品種,不得新陳混摻、變更儲備糧的儲存地點;不得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儲備糧品質劣變、霉變。
第十九條 承儲企業不得以庫存儲備糧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第二十條 對依法被撤銷、解散、破產或者協定到期、違規操作的承儲企業儲存的地方儲備原糧,應調出另儲,並按核定的成本價支付價款,對應急成品糧油儲備應當取消承儲計畫另行安排。
第五章 儲備糧輪換
第二十一條 地方儲備糧實行動態輪換制度。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以原糧儲存品質為依據、以儲存年限為參考,根據市場供求情況或者承儲企業申請,下達輪換計畫。
承儲企業應當按照下達的計畫適時組織輪換,新輪換入庫的糧食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
應急成品儲備糧油的輪換應當遵循有利於保證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保持糧油市場穩定,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 原糧儲備實行分期分批輪換,承儲企業可以通過糧食批發市場公開競價交易,也可以採取其他方式進行採購和銷售。輪換的架空期最多為四個月、架空數量不得高於承儲計畫數量的50%。因救災等特殊情況超過四個月或50%的,應當報請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架空期的銷售收入應專戶儲存、專款用於新糧採購。
應急成品儲備糧油實行滾動式輪換,具體輪換時間和方式由承儲企業根據經營情況確定,但不得有輪換架空期。
第二十三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對輪入的原糧、食用油儲備數量、質量進行驗收。
第六章 儲備糧補貼
第二十四條 市級原糧儲備補貼包括保管費用、貸款利息和輪換費用。
保管費用標準參照自治區儲備糧補貼標準和物價水平由市政府確定。
貸款利息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基準貸款利率與成本價核定。
輪換費用標準參照自治區儲備糧補貼標準和市場糧食價格由市政府確定。
第二十五條 市級應急成品糧油儲備的補貼項目包括:利息補貼、儲存費用補貼、輪換費用補貼,或可採用綜合性補貼標準。具體補貼標準參照自治區儲備糧油標準由市政府確定。
第二十六條 市、縣財政應當及時足額安排糧食風險基金,專項用於本級儲備糧補貼,每年根據補貼標準列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七條 儲備糧補貼實行半年撥付、年終決算,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檢查結果通過農業發展銀行糧食補貼專戶及時撥付到承儲企業,包乾使用、超支不補。
第二十八條 縣級儲備糧補貼標準由縣級政府確定。
第七章 應急保障
第二十九條 市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及自治區糧食應急預案的規定製定銀川市糧食應急預案;縣(市)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糧食應急預案。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糧食供求應急狀態,適時提出動用儲備糧的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糧食應急預案啟動機制,動用儲備糧保證應急供應:
(一)本轄區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影響糧食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批准動用的市級儲備糧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具體組織實施,發改、交通、市場監管等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開展相應工作。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儲備糧動用命令、計畫及用途。
第三十三條 動用結束後,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承儲企業補足庫存。
第三十四條 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動用地方儲備糧發生的價差虧損,由本級財政彌補。
第三十五條 縣級糧食應急保障的方式由縣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承儲企業執行儲備糧管理制度的情況,承儲企業要建立健全儲備糧各類業務台賬,並定期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上報收支存及質量情況報表。
第三十七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與中標企業簽訂的《承儲協定書》,應當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確保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和管理規範。
第三十八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強化對儲備糧購入、儲存、輪換等環節的日常管理,按月核實庫存數量、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必要時會同財政等部門開展聯合檢查。
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儲備糧油質量的隨機抽樣檢測。
第三十九條 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不符合規定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承儲企業立即糾正。承儲企業喪失儲存條件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取消其承儲業務,另行儲存。
第四十條 財政部門對違反儲備糧儲存補貼資金使用規定的行為,應當責令承儲企業予以糾正。
第四十一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糧食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對儲備糧價格執行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承儲企業涉及儲備糧財務收支情況實施審計監督,發現問題及時予以處理。
第四十三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銀川市各營業網點應當按照資金管理的規定,對提供儲備糧信貸資金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糧食行政管理等部門舉報。糧食行政管理等部門接到舉報後, 應當及時查處; 舉報事項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承儲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儲備糧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22日實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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