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儲備糧油輪換管理辦法

《中央儲備糧油輪換管理辦法》是2001年12月國家糧食局財政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制定的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儲備糧油輪換管理辦法
  • 機構國家糧食局財政部
  • 時間:2001年12月
  • 目的:保質保值、結構最佳化、布局合理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中央儲備糧油輪換管理辦法(試行)
國家糧食局財政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2001年12月制定。)
為保證中央儲備糧油質量和儲存安全,做到儲備糧油輪換的制度化、規範化,實現儲備糧油管理的良性循環,達到管住管好、保質保值、結構最佳化、布局合理的目的,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糧油政策以及國務院有關檔案規定,制定本辦法。

辦法全文

一、輪換糧油品質的控制
中央儲備糧油的輪換,是指在儲備規模不變的情況下,為保持中央儲備糧油品質符合國標規定,經營管理中央儲備糧油的單位根據中央儲備糧油的品質檢查認定結果,按照國家計畫,以新糧油替換庫存糧油。品質認定以糧油儲存品質控制指標作為依據,以儲存年限作為參考
(一)品質檢測
中央儲備糧油必須達到國標規定的各項指標。糧食質量符合國標規定的中等(含)以上標準,食油質量符合國標規定的二級(含)以上標準。中央儲備糧油輪換前必須經過檢測,品質檢測按照國家糧食局、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關於印發<糧油儲存品質判定規則>的通知》(國糧發[2000]14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儲存年限(以生產時間計算)
長江以南地區:稻穀2~3年;小麥3~4年;玉米1~2年;豆類1~2年。
長江以北地區:稻穀2~3年;小麥3~5年;玉米2~3年;豆類1~2年。
食油1~2年。
對儲存條件差的取低值,儲存條件好的取高值。地下庫糧油的儲存時間,可根據質量情況酌情延長。
(三)定期檢查
中央儲備糧油質量管理工作,在國家糧食局的監督指導下,按照《糧油質量管理辦法》的規定,由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以下簡稱中儲糧總公司)負責。中央儲備糧油執行定期質量檢查制度和質量報表制度。質量檢查由中儲糧總公司負責組織,每年檢查兩次,檢查結果由中儲糧總公司以統一的質量報表匯總後,於每年5月末、11月末報國家糧食局、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國家糧食局、財政部可根據情況對儲備糧油質量組織抽查。
(四)品質認定
每次質量檢查後,根據《糧油儲存品質判定規則》的規定,對儲備糧油品質做出評價,將質量檢查結果分為宜存糧油、不宜存糧油和陳化糧油三個類別。
二、中央儲備糧油輪換審批許可權、程式和責任
(一)中央儲備糧油輪換實行計畫管理。中央儲備糧油的輪換以質量檢查結果為依據,對不宜存的糧油,必須進行輪換;對宜存糧油中接近品質控制指標或超過儲存規定年限的,也要按照先入先出、均衡輪換、降低費用的原則進行輪換。按照每年輪換一定比例(總量的20~30%)的儲備糧油庫存總量的原則和庫存糧油質量情況,中儲糧總公司在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輪換計畫(分省、分品種)報國家糧食局、財政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國家糧食局等有關部門綜合平衡後在12月底前將輪換計畫下達給中儲糧總公司。中儲糧總公司負責每半年將輪換計畫執行情況報國家糧食局等有關部門。
(二)中儲糧總公司負責中央儲備糧油輪換計畫的組織實施。根據年度輪換計畫,中儲糧總公司安排下達分批、分省、分品種計畫,並報送國家糧食局、財政部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備案。
(三)中儲糧總公司對中央儲備糧油質量負責。因未及時申報輪換(串換)計畫,或者下達的輪換(串換)計畫沒有落實而導致糧油陳化的,造成的損失由中儲糧總公司承擔,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國家糧食局、財政部適時組織對輪換情況進行檢查。
(四)中央儲備糧油的輪空期最長不超過4個月,如遇特殊情況,在糧油輪出後,4個月還不能輪入的,須向國家糧食局、財政部報告,否則按照擅自動用中央儲備糧油處理。
(五)中儲糧總公司在實際輪換中,應嚴格執行國家計畫和有關規定,如確需調整計畫,須報國家糧食局、財政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審批,國家糧食局等有關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批覆。需審批的事項包括:
1.不同品種糧油的串換;
2.根據市場情況及輪換需要,對確需超過4個月輪空期的;
3.變更國家下達的輪換計畫;
4.中儲糧總公司認為有利於提高儲備糧質量,但又超越國家計畫和有關規定的輪換事項。
(六)未經批准自行決定輪換(串換)的,視同擅自動用中央儲備糧油處理。
(七)國家糧食局、財政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要按其職能及時審批並下達輪換計畫,及時撥補輪換費用和提供輪換資金,保證輪換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中央儲備糧油輪換的主要形式
(一)結合糧油進出口實現中央儲備糧油的輪換。國家根據巨觀調控和國際市場行情等因素安排糧油進出口計畫。在執行落實糧油進出口計畫時,應儘可能按推陳儲新的原則進行,以促進中央儲備糧油的輪換。
(二)同品種等量輪換。在國家未安排儲備糧油收購和銷售計畫,或安排的儲備糧油購銷計畫不能滿足輪換需要的情況下,可以進行同品種等量輪換,即在儲備規模、品種不變的前提下,採取先銷後購或先購後銷的方式,實現儲備糧油的輪換。
(三)不同品種的等量串換。應按照有利於最佳化結構、保值增值的原則進行。
四、輪換的有關財務和統計處理
(一)中儲糧總公司在按規定的補貼費用標準包乾後,對中央儲備糧油的輪換自負盈虧(不含進出口輪換)。輪換髮生的盈利,應主要用於改善糧食的保管及用作今後輪換的風險準備;輪換產生的虧損由企業自行承擔消化。
(二)中央儲備糧輪換費用含在財政部對中儲糧總公司的包乾費用中,財政部按季預撥,在規定的輪空期間,儲備糧油的費用補貼照常撥付。財政部對輪換費用實行總額控制,年終清算。中儲糧總公司在財政部規定的金額及使用範圍內,制定不同品種、不同地區輪換費用補貼標準,並根據輪換需要,分批撥付輪換費用,輪換費用標準及輪換費用撥付情況需報財政部備案。年終財政部按實際輪換數量和輪換費用標準對總公司進行清算,核銷當年輪換費用支出。未輪換的,資金結轉下年使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總公司報送的輪換情況進行檢查,對虛報輪換,套取補貼的給予相應的處罰。實行包乾後,中儲糧總公司對保管費、輪換費、公司經費必須分開管理,單獨記賬,不能混用混管。
(三)除結合進出口輪換外,中央儲備糧油輪換採取成本不變、實物兌換,即輪入的糧油按照輪出糧油的入庫成本記賬。
(四)結合進出口實現中央儲備糧油輪換,實行單獨的財務處理政策。具體財務處理方式,原則上採取成本不變,實物兌換。另外也可採取進口輪入和輪出分別核算的方式,即對輪入的進口糧油由財政部根據購進價及有關費用重新核定入庫成本,對輪出的糧油實行競賣等方式公開銷售,相應結轉輪出糧油的原庫存成本。根據進出口的需要,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確定財務處理方式及進出口輪換盈虧負擔辦法。
(五)中央儲備糧油的損失損耗處理問題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六)中央儲備糧油的輪換,要按中央儲備糧油統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在統計報告中單獨反映,中儲糧總公司負責設立儲備糧油輪換台賬,準確、動態反映儲備糧油輪出、輪入的數量及輪空期。如不能按要求提供有關數據,財政部將停止撥付輪換費用,中儲糧總公司承擔相應的責任。
五、輪換資金管理
(一)中央儲備糧油進出口、輪換所需資金,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開戶行根據中儲糧總公司或分公司下達的分批、分庫點輪換計畫和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按照“庫貸掛鈎、封閉管理”的原則,發放貸款。輪換貸款發放和管理的具體事宜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商中儲糧總公司另行規定。
(二)中儲糧總公司使用國家撥入的專項資金進行輪換,應嚴格按財政部財建[2000]939號檔案規定,確保資金的保值增值,不得將輪換風險轉嫁到國撥專項資金。
中儲糧總公司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家糧食局、財政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備案。
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試行,由國家糧食局、財政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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