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企業執行會計準則有關糧油業務會計處理的規定

2013年12月26日,國家糧食局以國糧財〔2013〕311號印發《糧食企業執行會計準則有關糧油業務會計處理的規定》。該《規定》分執行新會計準則的有關處理、執行新會計準則有關財務報表列報要求2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糧食企業執行會計準則有關糧油業務會計處理的規定
  • 實現:新舊會計制度的平穩過渡
  • 頒布時間:2013年12月26日
  • 頒布部門:國家糧食局
通知,規定,

通知

國家糧食局關於印發《糧食企業執行會計準則有關糧油業務會計處理的規定》的通知
國糧財〔2013〕311號
為使各地糧食企業更好地貫徹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和《小企業會計準則》,實現新舊會計制度的平穩過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有關規定,經商財政部,我局在遵循會計準則的基本核算原則前提下,結合糧食行業特點,對糧食企業涉及的政策性業務和主要經營性業務的會計核算內容進行了必要的規範和補充,制定了《糧食企業執行會計準則有關糧油業務會計處理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本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糧食企業執行會計準則有關糧油業務會計處理的規定
國家糧食局
2013年12月26日

規定

糧食企業執行會計準則有關糧油業務會計處理的規定
一、執行新會計準則的有關處理
(一)關於糧油庫存成本的核算
設定“儲備糧油”一級科目,核算糧食企業庫存的用於調節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的中央儲備糧油、地方儲備糧油、最低收購價糧食、國家臨時儲存糧油等政策性糧油的實際成本。該科目可按政策性糧油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設定“輪換糧油”一級科目,核算糧食企業按照主管部門下達的輪換計畫輪換中央或地方儲備糧油的實際成本。設定“定向供應糧油”一級科目,核算糧食企業按照政府指令,向軍隊、受災人員、低收入人員、執行退耕還林(退牧還草、禁牧舍飼)政策的農牧民以及為平抑市場糧價限價銷售等供應的糧油商品的實際成本。該科目可根據不同供應人群類別進行明細核算。設定“商品糧油”一級科目,核算糧食企業庫存的自營商品糧油的實際成本。儲備糧油和定向供應糧油應按歷史成本進價,不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國家對政策性糧油成本計價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外購糧油存貨成本具體包括:購買價款,以及達到入庫儲存狀態前發生的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包裝費、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及入庫整理等各項費用。其中,有關政策性糧油庫存成本需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核確定的,應先將購買糧食所支付的價款通過“儲備糧油”科目下設的“待核××糧油價款”明細科目歸集,發生的收購、運輸等入庫前費用通過“待核××糧油費用”明細科目歸集;政府有關部門核定糧油成本後,將購進糧食價款和費用,轉入相應的政策性糧油庫存成本;企業實際成本支出與政府部門核定成本之間的差額通過“儲備糧油結算價差收入”和“儲備糧油結算價差”科目核算,計入當期損益。
(二)關於儲備糧油輪換
儲備糧油輪換採取成本不變、實物兌換、費用包乾方式進行的,企業輪出儲備糧油,按銷售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糧油輪換銷售收入”。同時暫按銷售價款結轉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糧油輪換銷售成本”,貸記“輪換糧油”科目;月末,根據輪入糧油的加權平均價和完成輪換數量的乘積與輪出糧油的加權平權售價和完成輪換數量的乘積之間的差額,調整當期已完成輪換糧油的銷售成本,借記或貸記“主營業務成本--××糧油輪換銷售成本”科目,貸記或借記“輪換糧油”科目。
儲備糧油輪換採取財政承擔價差虧損或盈餘、成本重新核定的方式進行的,輪出糧油參照儲備糧油銷售處理,銷售成本按賬面庫存成本結轉,輪入糧油參照儲備糧油購進處理。
(三)關於儲備糧油等政策性糧食移庫
政策性糧食移庫儲存時,調出企業在會計處理上直接核減糧油庫存和貸款,不作銷售處理;調入庫點相應增加糧油庫存和貸款。調運發生的鐵路、水路運費經財政部駐相關省(區、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核後計入調運方糧食庫存成本。在稅務處理上,政策性糧食移庫視同銷售處理,調出方應按有關規定向調入企業開具發票。
(四)關於儲備糧油、定向供應糧油等政策性糧油銷售
糧食企業按政府指令性計畫銷售儲備糧油、定向供應的糧油等政策性糧油,按銷售額借記“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糧油銷售收入”科目;月末按庫存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糧油銷售成本”,貸記“儲備糧油”或“定向供應糧油”等科目。價差盈餘上交財政時,借記“主營業務收入--××糧油銷售收入”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應上交財政價差款”科目;價差虧損按財政確定的彌補數額,借記“其他應收款--應收補貼款”科目,貸記“遞延收益”科目。
(五)關於糧食損失、損耗和溢余
糧食企業收購農民糧食,對農民交售的高水分、高雜質糧食,按照國家糧油質量標準扣量,其中彌補烘乾入庫整理費用等扣量形成的庫存按權屬記入“政策性糧油”或“商品糧油”科目。
糧食企業在商品糧油驗收入庫起至出庫止的整個儲存過程中發生的自然損耗和水分雜質減量等正常損耗,設定“糧油損耗準備”科目核算,於年度終了,按照國家規定的糧油損耗比例按倉(貨位)計提糧油損耗準備,借記“銷售費用--商品損耗”科目,貸記“糧油損耗準備”科目。一個獨立存放單位(如一倉、一個貨位)儲存的糧油銷售完畢後,根據實際發生的糧油損耗借記“糧油損耗準備”,貸記“商品糧油”等科目,對實際發生損耗與計提數額之間的差額,予以補提或沖回。政策性糧油儲存損耗的處置方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糧油在儲存和流轉過程中,由於自然災害或責任事故造成的非正常損失,在未經批准處理之前,將損失金額計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待調查清楚明確責任後,屬於人為因素造成的,按應扣除過失人的賠償金額,借記“其他應收款”等科目;屬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按批准金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
(六)關於糧油品種兌換
糧油品種兌換業務不涉及補價的,換入糧油的成本為換出糧油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不確認損益。糧油品種兌換業務涉及補價的,支付補價方:換入糧油的成本按換出糧油的賬面價值、支付的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合計確認,不確認損益。收到補價方:換入糧油的成本按換出糧油的賬面價值,減去收到的補價,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合計確認,不確認損益。借記“商品糧油--××品種”,貸記“商品糧油--××品種”,借記或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七)關於糧油代購、代儲、代銷、代加工的處理
1.關於糧食代購。視同中介收取手續費方式代購的,企業收到委託代購糧油款時,借記“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等科目,貸記“預收賬款”科目。按約定價格收購入庫時,借記“受託代購商品”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或“現金”等科目,同時借記“預收賬款”科目,貸記“受託代購商品款”科目。代購糧油出庫時,借記“受託代購商品款”科目,貸記“受託代購商品”科目。視同購銷方式代購的,企業按照糧食購進和銷售進行處理,確認損益。
2.關於糧食代儲。糧食企業代農儲糧或接受其他單位委託代儲糧油時,按照雙方協定價格或市價,借記:“受託代儲商品”科目,貸記:“受託代儲商品款”科目,代儲行為結束,作相反會計分錄。
3.關於糧食代銷。視同中介收取手續費方式代銷的,企業收到委託代銷糧油,按約定價格借記“受託代銷商品”科目,貸記“受託代銷商品款”科目。按約定價格銷售代銷糧油,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付賬款”等科目,同時借記“受託代銷商品款”科目,貸記“受託代銷商品”科目。交付代銷款時,借記“應付賬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視同購銷方式代銷的,按實際銷售額確認銷售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按約定價格和價款結轉銷售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受託代銷商品”科目,同時借記“受託代銷商品款”等科目,貸記“應付賬款”科目。
4.關於糧食代加工。糧食企業收到受託加工材料物資時,借記“受託加工物資”科目,貸記“受託加工物資款”科目。加工完成,將加工物資發給委託方作相反分錄。
企業代購、代銷、代儲、代加工,收取的手續費,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科目。
(八)糧食競價交易
1.關於糧食交易市場。交易市場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和貨款可根據核算需要,按客戶單位細化核算,也可歸類匯總核算。
交易市場向客戶收取保證金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付保證金--交易保證金”、“應付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科目。若交易不成功或客戶履約結束,交易市場退回客戶保證金時做相反會計分錄。若客戶履行契約違約,交易市場代受損方扣取違約方違約金,借記“應付保證金--履約保證金(違約方)”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或其他相關類科目。交易市場向買賣雙方收取的交易手續費和違約金,計入“主營業務收入--交易手續費收入”科目。
交易市場收到買方存入的購貨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付交割款(買方) 科目。應買方要求,將未成交部分的保證金轉為貨款時,借記“應付保證金--交易保證金(買方)”、“應付保證金--履約保證金(買方)” 科目,貸記“應付交割款(買方)” 科目。履約後,交易市場將買方購貨款分解,借記“應付交割款(買方)” 科目,貸記“應付交割款(賣方)”、“其他應付款--應上交財政差價款”等科目;支付賣方銷貨款時,借記“應付交割款(賣方)” 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2.關於糧食企業進場交易。糧食企業向交易市場交存保證金時,借記“其他應收款--保證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劃回保證金,作相反會計分錄。競價交易成功後,按交易細則履約,買方支付給交易市場結算貨款時,借記“應付賬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驗收入庫時,按照糧食競買價款和手續費等支出,借記“商品糧油”或政策性糧油類科目,貸記“應付賬款”等科目。賣方收到交易市場轉來的貨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同時按照有關規定結轉銷售成本。若糧食企業發生違約,交易市場扣交保證金時,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保證金”科目。
(九)關於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
糧食企業對中央或地方政府清理認定的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設定“政策性財務掛賬”科目,按照認定金額和掛賬類別,借記“政策性財務掛賬--老糧食財務掛賬、新增糧食財務掛賬、陳化糧差價虧損掛賬、保護價糧差價虧掛賬、其他政策性虧損掛賬(以下簡稱“××掛賬”)或政策性財務掛賬利息”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應收補貼款”、“應收賬款”、“待處理財產損溢”、“其他應收款”、“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等科目。同時,將政策性財務掛賬占用的銀行借款,從“短期借款”、“長期借款”的明細科目中轉出,借記“短期借款--××貸款”、“長期借款--××貸款”科目,貸記“長期借款--政策性財務掛賬借款--××掛賬貸款”)”科目。
若政府撥款消化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根據政府檔案和貸款歸還手續,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政策性財務掛賬--××掛賬或政策性財務掛賬利息”科目,同時借記“長期借款--政策性財務掛賬借款--××掛賬貸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十)關於糧食企業取得的財政資金
1.關於政府補助。糧食企業取得各項財政撥款時,應分清款項的性質、種類和規定用途。一般情況下,政府部門無償撥付給企業,用於彌補企業日常生產費用開支,支付固定資產維修費用,或對開展特定的經濟活動所給予的專項經費應納入政府補助進行核算,如糧油產業化項目貸款貼息、建倉貸款貼息、運費補助、糧油利息費用補助、價差補貼、專項檢查經費、專項活動經費、倉房維修補助、網點改造補助等。對於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企業依據政府及有關部門下發的檔案、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中所確定的標準和金額,借記“其他應收款--應收補貼款”科目,貸記“遞延收益”科目,按照配比原則,同時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補貼收入”科目。對於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包括政府無償劃撥資產或專項經費在使用過程中形成的長期資產等,企業取得時借記“銀行存款”、“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遞延收益”科目。自相關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起,在該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分次計入以後各期的損益,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補貼收入”科目,固定資產按期計提折舊,借記費用類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相關資產在使用壽命結束前被出售、轉讓、報廢或發生毀損的,應將尚未分配的遞延收益餘額一次性轉入資產處置當期的損益。糧食企業待轉撥所屬或其他企業的糧油補貼,通過“其他應付款--待撥政策性補貼資金”科目核算。
2.關於政府投資。企業收到政府作為投資人直接投資、資本注入的貨幣資金或非貨幣性資產時,應增加所有者權益,借記“銀行存款”、“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按其在註冊資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額,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科目。
企業收到政府撥付的具有導向性的、專門用於提升企業生產能力、發揮長期效用、改善基礎設施的投資補助,如:糧食倉儲物流設施新建、重建、改擴建投資、糧食產業化投資、糧食質量安全檢驗監測能力建設投資等,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專項應付款”科目;將撥款用於工程項目,借記“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專項撥款形成的長期資產,檔案明確由全體股東共同享有的,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資本公積”科目,如明確歸屬某個投資者,貸記“實收資本”科目;對未形成長期資產的支出,直接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撥款結餘需要返還的,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關於由企業轉付給自然人的財政資金,如種糧農民補貼,分流安置職工款等,計入“專項應付款”科目,進行往來核算。
4.關於糧食企業因城鎮整體規劃、庫區建設、棚戶區改造、沉陷區治理等公共利益進行搬遷,收到政府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應作為“專項應付款”處理。其中,屬於對企業在搬遷和重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損失、有關費用性支出、停工損失及搬遷後擬新建資產進行補償的,應自“專項應付款”轉入“遞延收益”,並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進行會計處理。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款扣除轉入遞延收益的金額後如有結餘的,應當作為“資本公積”處理。企業政策性搬遷涉及的所得稅有關問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和2013年第11號公告執行。
企業收到除上述之外(非公共利益)的搬遷補償款,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等會計準則進行處理。
5.糧食企業取得的政府轉貸、償還性資助的財政資金,如世界銀行貸款項目資金等,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作為“長期借款”進行會計處理。
6.糧食企業取得的稅收返還款(不包括增值稅出口退稅),計入“補貼收入”科目,確認損益。
二、執行新會計準則有關財務報表列報要求
(一)“儲備糧油”、“定向供應糧油”、“輪換糧油”、“商品糧油”科目餘額在資產負債表的“存貨”及“庫存商品”項目內反映。
(二)“受託代銷商品”和“受託代銷商品款”、“受託代購商品”和“受託代購商品款”、“受託代儲商品”和“受託代儲商品款”、“受託加工物資”和“受託加工物資款”科目,月末餘額可借貸相互抵銷,不在資產負債表內列示。
(三)“糧油損耗準備”科目餘額在資產負債表併入“存貨跌價準備”項目內反映。
(四)“政策性財務掛賬”科目餘額在資產負債表的“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內反映。
(五)“應付保證金”和“應付交割款”科目餘額在資產負債表的“其他應付款”項目內反映。
(六)“儲備糧油結算價差收入”科目累計發生額在利潤表的“營業收入”項目內反映。
(七)“儲備糧油結算價差支出”科目累計發生額在利潤表的“營業成本”項目內反映。
(八)“補貼收入”科目累計發生額在利潤表“營業外收入”的“政府補助”項目內反映。
(九)有關政府補助指標表項目,可根據“其他應收款--應收財政補貼款”、“遞延收益”、“專項應付款”、“補貼收入”、等科目分析填列。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