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昌縣縣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經都昌縣政府同意,於2021年3月8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都昌縣縣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3月8日
- 實施時間:2021年3月8日
- 發布單位:都昌縣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增強縣人民政府對糧油的巨觀調控能力,規範縣級儲備糧油管理,確保儲備糧油的安全和糧油市場穩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儲備糧油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縣人民政府,未經縣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動用縣級儲備糧油。
第三條 縣級儲備糧油主要用於調控縣內糧油市場,應對特大災害或突發事件時的糧油供應,以及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特定用途。
第四條 縣級儲備糧油的儲存應當做到管理科學、儲藏安全,縣級儲備糧油的管理要做到賬實相符、數量真實、質量良好、管理規範。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縣級儲備糧油的庫存安全和行政業務管理;縣財政局負責籌措及撥付縣級儲備糧油的利息、費用、價差等補貼資金,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管,並承擔縣級儲備糧油貸款本息的最終償還責任;縣農業發展銀行負責落實縣級儲備糧油的信貸資金,並對糧油庫存實施監管;承儲企業具體負責縣級儲備糧油的收購、輪換、儲存和銷售,並對縣級儲備糧油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第五條 設立財政糧食風險基金,資金主要來源於縣財政安排的風險準備金、貸款利息、儲備糧油輪換產生的價差收益以及扶持糧油生產等財政資金,專項用於解決縣級儲備糧油存儲期間輪換、保管等產生的價差損失、貸款利息、收購費用、輪換費用、保管費用,資金存入縣財政在縣農發行設立的糧食風險基金專戶。
第二章 庫存管理
第六條 承儲企業應當具備與承儲儲備糧油相適應的倉庫(油罐)設施,糧情檢測和化驗設施,以及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等儲存業務能力。
第七條 承儲企業不得以縣級儲備糧油對外進行抵質押擔保或對外清償債務。
第八條 縣級儲備糧油庫點由承儲企業提出,報縣農業農村局按照布局合理、調度靈活、集中管理的原則審定,不得異地存儲,不得委託代儲。承儲庫點,倉號一經確定,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調整的需報縣農業農村局批准後及時通報縣農業發展銀行。在承儲庫點內,縣級儲備糧油實行專倉(罐)專儲,不得與其他性質的糧食(油脂)混存。
第九條 縣級儲備糧油的入庫、出庫依據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儲存計畫和輪換計畫,由縣財政、縣農業農村局和縣農業發展銀行聯合下達檔案。承儲企業按照檔案規定的品種、價格、數量、質量、時限等要求組織糧油的入庫、出庫,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
如遇突發事件需緊急動用縣級儲備糧油,必須由縣人民政府出具抄告單,承儲企業按抄告單規定要求執行。事後由縣財政、縣農業農村局和縣農業發展銀行補辦出庫計畫檔案,承儲企業據此辦理正式出庫手續。
第十條 承儲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和要求,建立健全縣級儲備糧油的各項管理制度,建立專卡、專牌、專賬、專倉(罐),健全庫存實物台帳,及時、準確、全面地填報縣級儲備糧油統計報表,不得虛報、瞞報、漏報和拒報。要切實做到賬賬、賬表、賬卡、帳實相符,自覺接受縣委、縣政府委託的縣財政、縣農業農村局和縣農業發展銀行等部門對縣級儲備糧油的監管。
第十一條 縣農業農村局和儲備糧油承儲企業要加強對縣級儲備糧油的質量管理,嚴格執行糧(油)情檢查制度,定期檢測糧油的品質,建立糧油質量檔案,並定期向縣人民政府報告,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重大事故要立即上報,不得隱瞞,並採取措施減少損失。
第十二條 縣級儲備糧油在保管期間,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以及儲備糧油的自然損耗,正常收購、儲存、出庫過程中所發生的水分減量由縣財政核銷。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如消防、防蟲害、鼠害、霉變等各項制度,如出現人為或疏忽大意造成損失,由企業自行負擔。
第三章 糧油輪換
第十三條 在保持縣級儲備糧油儲備規模不變情況下,為保持儲備糧油的品質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對儲存的糧油予以輪換,同時購進同品種、同數量的新糧油,以新糧油替換庫存糧油。縣級儲備糧油輪換釆取“動態管理”,輪換方式可根據實際情況經縣財政、農業農村局和農業發展銀行確認同意,採取“先銷後購”、“先購後銷”或“邊銷邊購”方式。
(一)“動態管理”方式。為促進縣糧油儲備在複雜市場條件下良性循環,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在落實縣級儲備糧油利費等各項補貼前提下,按照農業發展銀行地方儲備糧油管理有關規定和要求,根據市場行情,採取動態管理方式進行縣級儲備糧油等量輪換,即:
每年年初經縣人民政府批准,由縣財政局,農業農村局和農業發展銀行按當年市場行情共同核定新的入庫成本(不含費用),聯合下達輪換計畫,明確輪換時間、數量、品種、庫存成本等。縣財政要按照新核定的入庫成本重新出具相關補貼檔案。企業輪出糧油後必須全額歸還農業發展銀行貸款;輪入糧油時根據輪換計畫檔案按新核定的入庫成本(不含費用)全額向農業發展銀行申請貸款,農業發展銀行按照新核定的庫存成本(不含費用)發放縣級儲備糧油貸款。承儲企業不得擅自更改縣級儲備糧油入庫成本和庫存地點。
(二)輪換方式。在輪換過程中,承儲企業空庫時間不得超過4個月,確需延長空庫時間的,應當報經縣財政、縣農業農村局、縣農業發展銀行開戶行批准,延長期最長不能超過2個月。
一是“先銷後購”輪換。糧油銷售時,銷售貸款先全額歸還農業發展銀行貸款。糧油購進時,根據輪換計畫檔案新核定的庫存成本向農業發展銀行申請縣級儲備糧油貸款。
二是“先購後銷”輪換。由財政出具承諾全額償還貸款本息檔案,輪換所需要的資金由承儲企業根據下達的輪換計畫,按銀行貸款的有關規定向農業發展銀行申請貸款解決。
三是“邊銷邊購”輪換。由財政出具承諾全額償還貸款本息檔案,承儲企業根據輪換資金需求按銀行貸款的有關規定向農業發展銀行申請貸款,農業發展銀行根據企業糧油輪換進度,在企業購買時發放貸款,銷售時收回對應貸款。
第十四條 縣級儲備糧油輪換銷售時銷售貨款先歸還相應的農業發展銀行貸款;銷售盈利全額存入企業在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的輪換風險保證金專戶。輪換結束後由財政、農業農村局、發改委及農業發展銀行開戶行共同驗收,根據企業入庫數量、質量、品種、入庫成本等進行輪換盈虧計算,發生虧損先用輪換風險保證金彌補,不足以彌補時由縣財政全額負責償還。
第十五條 縣級儲備糧油的輪換以糧油儲存品質指標為依據,以儲存年限為參考,糧油儲存年限以生產時間計算,稻穀3年、食用油為2年;根據品質檢測情況,按國家有關標準,對“不宜存”、“宜存”糧油中接近品質控制指標或儲存年限的糧油,按照儲備倉(罐)情況,先入先出、均衡有序、保證質量、降低費用的原則適時擇機輪換。
第十六條 縣級儲備糧油的輪換實行計畫管理,原則上稻穀每三年為一個輪換周期,食用油每二年為一個輪換周期。承儲企業根據縣級儲備糧油的儲存品質和年限等情況,每年初按一定比例提出本年度輪換計畫,報縣農業農村局、財政局和農業發展銀行批准。承儲企業在年度計畫內根據糧油市場供求狀況,具體組織實施縣級儲備糧油的輪換。
第十七條 縣級儲備糧油的輪換形式。經縣政府批准同意,由縣財政局、農業農村局和農業發展銀行聯合下達輪換檔案明確。
(一)掛牌銷售:結合縣級儲備糧油的購、銷進行按期輪換。根據下達的縣級儲備糧油購、銷計畫收購當年生產的新糧油,在糧食批發(交易)市場進行網上掛牌競價銷售或釆購,進行同品種輪換。
(二)等量兌換:經縣政府批准同意,由縣財政局、農業農村局和農業發展銀行聯合下達檔案,按照有利於最佳化結構,保值增值的原則,進行同數量異品種的等量兌換。
第十八條 縣級儲備糧油購入(含輪入),由承儲企業在縣農業農村局督導下組織購入。糧油購入價格由縣農業農村局、縣財政局和縣農發行共同確定;稻穀購入為當年生產的符合國家三等標準的糧食,油脂應符合國標新壓榨的四級菜籽油。糧油購入庫存成本,由縣農業農村局、縣財政局和縣農發行以糧油購入數量與價格共同核定,縣農發行按核定的庫存成本發放縣級儲備糧油貸款,縣財政局按規定安排收購費用。
第十九條 銷售(輪出)的縣級儲備糧油,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原則,通過市場競價拍賣或者縣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進行,市場競價拍賣起拍價由縣農業農村局、縣財政局和縣農發行共同確定。
第二十條 縣農業農村局要加強對縣級儲備糧油輪換工作領導,對承儲企業要定期檢查實物庫存和儲存品質,以確保賬實相符、質量良好。農業發展銀行對已批准輪換的,要及時對出入庫情況進行檢查,對輪換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章 財政專項資金管理
第二十一條 按照“誰儲備、誰補貼、誰承擔風險”的原則,縣政府負責承擔縣級儲備糧油的各項補貼,縣級儲備糧油的貸款利息和費用全部列入縣級年度財政預算,貸款利息和保管費用按季在季前及時撥付到位;收購費用和輪換費用在收購和輪換前一次性及時撥付到位。
第二十二條 保管費用、輪換費用補貼標準應不低於中央儲備糧費用補貼標準,如有新標準則按新標準執行。保管費用:稻穀每年每公斤補貼0.10元、成品糧每年每公斤0.30元,收購費用為原糧每公斤補貼0.05元,食用油每年每公斤補貼0.24元,輪換費用:稻穀每公斤補貼0.14元/三年、食用油每公斤補貼0.32元/二年。利息按糧油庫存成本和農業發展銀行規定的利率據實計算。糧油正常輪換期間保管費用、貸款利息照常撥付。由於保管、輪換、自然損耗、水雜減量等原因所造成的價差損失,由縣財政進行全額償還。
第二十三條財政撥付的輪換費用必須全額存入企業在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的輪換風險保證金專戶,該專戶由縣財政局、縣農業農村局和縣農業發展銀行三方共同監督管理。
輪換費用由縣財政在年初根據年度輪換計畫,按照補貼標準,經縣財政局、縣農業農村局和縣農業發展銀行共同審核後,在輪換開始前由縣財政一次性及時撥付。
第二十四條經縣政府批准動用(含應急調用、儲備終止等)及輪換縣級儲備糧油的出入庫、運輸、銷售等相關費用以及價差損失,經縣財政局、縣農業農村局和縣農業發展銀行共同核定,由縣財政進行全額償還,並在動用及輪換工作完成前及時撥補到位。
第二十五條隨著經濟發展和物價水平的提高,應適時調整糧油儲備費用預算,確保糧油儲備所需利息、保管、輪換的相關費用及時、足額到位。
第二十六條縣財政每年應在預算中安排一定的倉庫維修資金,以滿足企業日常糧油儲備需求。
第五章 信貸資金管理
第二十七條縣級儲備糧油所需的信貸資金,由承儲企業按縣財政、縣農業農村局和縣農業發展銀行共同核定的入庫收購價和政府下達的縣級儲備糧油儲備規模計畫或抄告批示統一向農業發展銀行開戶行申請貸款。其資金的使用必須主動接受縣財政、縣農業農村局和縣農業發展銀行等有關部門的監管。
第二十八條縣級儲備糧油的貸款實行封閉管理,按照“錢隨糧(油)走,購貸銷還、庫貸掛鈎”的原則,根據縣級儲備糧油的收購、輪換的銷售計畫,由承儲企業向農業發展銀行承貸承還,並實行銷售入庫通報,即企業銷售、收購、調出、調入庫存糧油應及時向農業發展銀行通報,通報的內容包括品種、數量、地點、倉號、入庫價格、銷售價格及結算方式等。縣級儲備糧油庫存和資金運轉必須確保同步變化。
第二十九條 縣級儲備糧油的貸款專門用於縣級儲備糧油收購、調入、輪換等合理資金需求,其貸款管理按照農業發展銀行制定的有關縣級儲備糧油的貸款管理辦法執行,承儲企業應主動接受和配合農業發展銀行進行信貸監管。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擅自變更糧油儲存庫點和倉(罐)號;未按要求建立專卡、專牌、專帳和實物台帳;未按規定檢查糧(油)情或記錄不全及偽造記錄、未按規定時間檢測糧油品質影響糧油安全儲存、庫存管理責任人不按規定辦理離任交接手續、發現重大問題不及時報告等情況的,由縣農業農村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儲備糧油損失的,由縣農業農村局責令其予以賠償;屢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又不改正的,縣農業農村局可以視情節輕重變更或者解除承儲契約。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管理規定,擅自動用縣級儲備糧油庫存,改變縣級儲備糧油品種和質量等級、未按計畫及時輪換造成縣級儲備糧油品質陳化損失、入庫糧食質量達不到儲存質量標準,以次充好的單位和個人,由縣農業農村局責令限期改正;違反收購資金封閉管理有關規定,擠占挪用縣級儲備糧油收購資金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在縣級儲備糧油管理工作中,縣農業農村局及其他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後,原有的《都昌縣縣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