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縣縣級儲備糧油管理暫行辦法

《盤縣縣級儲備糧油管理暫行辦法》是盤縣為加強對縣級儲備糧油的管理,有效發揮縣級儲備糧油的巨觀調控作用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盤縣縣級儲備糧油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盤縣人民政府
盤縣縣級儲備糧油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縣級儲備糧油的管理,有效發揮縣級儲備糧油的巨觀調控作用,根據《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5號)、《貴州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93號)有關規定,結合盤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縣級儲備糧油,是指盤縣人民政府儲備的用於調節全縣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其它突發事件的糧油。縣級儲備糧油分為政府儲備糧油和商業儲備糧油,對兩類儲備糧油分別採取不同的管理方式。政府儲備糧油是指原糧、食用油儲備,商業儲備糧油是指成品糧油儲備。
第三條凡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和參與縣級儲備糧油儲存、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縣級儲備糧油的管理應當嚴格執行儲備糧油管理的有關規定、明確責任,確保縣級儲備糧油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確保縣級儲備糧油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
第四條未經盤縣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縣級儲備糧油。
第五條盤縣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縣級儲備糧油的行政管理,對縣級儲備糧油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盤縣財政局負責安排並及時、足額撥付縣級儲備糧油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價差虧損等財政補貼;負責對縣級儲備糧油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七條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盤縣支行負責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縣級儲備糧油所需的貸款,並對發放的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八條縣級儲備糧油承儲單位要加強縣級儲備糧油的經營管理,並對縣級儲備糧油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縣級儲備糧油貸款或者利息、管理費用和價差虧損等財政補貼。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侵占縣級儲備糧油的倉儲設施,不得盜竊、哄搶或者損毀縣級儲備糧油。
第二章計畫管理
第十一條縣級儲備糧油的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由盤縣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盤縣財政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盤縣支行,根據省、市要求和全縣巨觀調控需要提出,報盤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縣級儲備糧油的採購、銷售計畫,由盤縣經濟和信息化局根據盤縣人民政府批准的縣級儲備糧油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會同盤縣財政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盤縣支行共同下達給縣級儲備糧油承儲企業。
第十三條縣級儲備糧油承儲企業根據縣級儲備糧油的採購、銷售計畫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縣級儲備糧油的品種應當符合當地的消費需求,以小麥、稻穀、菜籽油、大米為主。根據市場消費需求,適時調整儲備品種結構。
第十五條在常規儲存條件下,縣級儲備糧油正常儲存年限一般為小麥5年、中晚秈稻3年、粳稻2年、食用油2年。
第十六條縣級儲備糧油執行國家糧油質量標準,小麥、稻穀符合國標中等以上質量標準要求,食用油符合國標四級以上質量要求,成品糧油符合國標二級以上質量要求。
第十七條縣級儲備糧油實行質量檢驗制度。每半年抽檢一次,檢驗結果和儲存年限作為輪換的主要依據。
第十八條縣級儲備糧油的銷售和採購原則上必須進入省、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或糧油交易平台進行交易,銷售出庫的縣級儲備糧實行公開拍賣,採購入庫的縣級儲備糧油實行公開招投標。縣級儲備糧油也可以按照縣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進行銷售和採購。
第十九條 探索縣級成品糧油儲備實行商業委託代儲管理模式,盤縣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盤縣財政局及相關單位依法制定《縣級成品糧油儲備委託代儲管理實施規則》,明確品種、數量、質量、包裝規格、保管費用補貼標準、動用程式、價格、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等,縣級儲備糧油承儲企業具體負責管理縣級成品糧油儲備的商業代儲管理業務。
第三章儲存管理
第二十條 盤縣經濟和信息化局根據縣級儲備糧油布局需要,指定縣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作為縣級儲備糧油承儲企業,也可指定符合相關條件的民營企業作為縣級儲備糧油的代儲企業。
第二十一條承(代)儲企業儲存縣級儲備糧油,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儲備糧油管理的行政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建立健全縣級儲備糧油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第二十二條承(代)儲企業對縣級儲備糧油必須做到“一符、三專、四落實”(即:賬實相符;專人管理、專倉儲存、專賬記載;品種落實、數量落實、質量落實、地點落實)。
第二十三條承(代)儲企業應當積極開展科技儲糧,廣泛套用“三合一”儲糧技術(計算機測溫、機械通風、環流熏蒸),探索“智慧型糧庫”,推廣綠色儲糧新技術,推進糧油倉儲信息化建設。
第二十四條承(代)儲企業應當實行“三板兩本、掛牌建卡”制度(即糧情示意圖板、數量質量分倉板、保管員職責板;糧情檢查記錄本、分倉保管員實物賬本;倉外懸掛縣級儲備糧油標誌牌、倉內貨位懸掛糧油保管專卡)。
第二十五條承(代)儲企業應當設立糧油保管賬、統計賬、會計賬,真實完整的反映庫存糧油和資金占用情況,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第二十六條縣級儲備糧油在保管期間的正常損耗,按照《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的規定定額進行核定。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由盤縣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盤縣財政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盤縣支行及相關部門進行核實並上報縣政府,縣財政依據縣政府批示和實際情況予以核銷並負擔有關費用。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縣級儲備糧油損失的,由承(代)儲企業自行承擔。
第二十七條承(代)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動用縣級儲備糧油;
(二)虛報、瞞報縣級儲備糧油數量;
(三)在縣級儲備糧油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換縣級儲備糧油的品種、變更縣級儲備糧油的儲存地點;
(五)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縣級儲備糧油嚴重不宜存、霉變;
(六)將縣級儲備糧油輪換業務與其它業務混合經營;
(七)用縣級儲備糧油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八)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以陳糧頂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縣級儲備糧油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價差虧損等財政補貼。
第二十八條承(代)儲企業對縣級儲備糧油的儲存管理狀況進行常態化檢查;發現縣級儲備糧油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及時報告盤縣經濟和信息化局。
第二十九條承儲企業依法被撤銷、解散或破產的,其儲存的縣級儲備糧油由縣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調出另儲。
第四章輪換管理
第三十條縣級儲備糧油輪換原則上採取“同庫點、同品種、同數量”的輪換形式。經盤縣人民政府同意,也可採取不同品種串換、不同庫點輪換的形式。一般採用“先銷後購、先購後銷、邊銷邊購”等方式進行。
第三十一條縣級儲備糧油輪空期為4個月,輪空期從輪出之日起計算,到全部輪入之日為止。輪空期內正常撥付縣級儲備糧油貸款利息和保管費用補貼。特殊情況下,需延長輪空期的,承(代)儲企業須遞交延期申請,由盤縣經濟和信息化局和盤縣財政局報縣政府批准執行。
第三十二條縣級儲備糧油輪換以質量檢驗結果為依據,以儲存年限為參考,對不宜存的糧油必須進行輪換;對宜存糧油中接近品質控制指標或超過儲存年限的,按照先入先出、均衡有序,有計畫的安排輪換。
第三十三條縣級儲備糧油輪換按以下程式操作:
(一)承(代)儲企業依據檢驗報告,參照儲存年限,在每年年末向盤縣經濟和信息化局提出輪換申請,盤縣經濟和信息化局對擬輪換的縣級儲備糧油現狀進行核實和確認,報盤縣人民政府批准。
(二)盤縣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盤縣財政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盤縣支行根據縣政府批示意見聯合下達年度輪換計畫。
(三)承(代)儲企業依照下達的輪換計畫,具體組織實施縣級儲備糧油輪換工作。
(四)輪換結束後,承儲企業應在7個工作日內向盤縣經濟和信息化局報告輪換情況。
(五)盤縣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盤縣財政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盤縣支行在10個工作日內對縣級儲備糧油輪換工作進行驗收,確認縣級儲備糧油輪換的品種、數量、入庫成本、費用、輪換差價及損失損耗等。
第三十四條縣級儲備糧油應當建立動態輪換機制,保持縣級儲備糧油常儲常新,減少價差虧損。
第五章利息費用補貼
第三十五條縣級儲備糧油的所占貸款產生的利息由縣財政全額據實補貼。
第三十六條縣級儲備糧油的保管費用補貼實行定額包乾,盤縣財政局根據縣級儲備糧油規模按季撥付給承儲企業。保管費用補貼執行以下標準:糧食每噸120元/年,食用油每噸300元/年,國家、省、市有新的標準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縣級儲備糧油輪換、銷售實行據實清算制度,輪換縣級儲備糧油的淨收益上交縣財政;輪換、銷售縣級儲備糧油產生的價差虧損及相關費用由縣財政全額據實補貼。
第三十八條經盤縣人民政府同意,動用縣級儲備糧油所產生的價差虧損及相關費用,由縣財政依據批准的動用方案和動用價格全額據實承擔。
第三十九條政府儲備糧油的入庫成本由盤縣財政局會同盤縣經濟和信息化局核定,縣級儲備糧油的入庫成本一經核定,存儲企業必須遵照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縣級儲備糧油入庫成本。
第六章動用管理
第四十條縣級儲備糧油的動用方案,由盤縣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盤縣發改局、盤縣財政局提出,報盤縣人民政府批准,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縣級儲備糧油的品種、數量、儲存地點、質量、價格、用途、運輸保障及費用等內容。
第四十一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動用縣級儲備糧油:
(一)縣內糧油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的;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它突發事件需要動用的;
(三)盤縣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縣級儲備糧油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二條動用縣級儲備糧油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優先動用商品儲備糧油;
(二)商業儲備糧油不足的,動用政府儲備糧油。
第四十三條盤縣經濟和信息化局根據盤縣人民政府批准的縣級儲備糧油動用方案組織實施。
第四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縣級儲備糧油的動用命令。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盤縣經濟和信息化局依法對縣級儲備糧油承(代)儲企業執行本辦法及有關糧油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進入承(代)儲企業檢查縣級儲備糧油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二)向承(代)儲企業及有關人員了解縣級儲備糧油輪換及銷售計畫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縣級儲備糧油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第四十六條盤縣經濟和信息化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縣級儲備糧油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當責令承(代)儲企業立即予以糾正或者處理;發現縣級儲備糧油承(代)儲企業不再具備存儲條件,應當取消承(代)儲資格。
第四十七條盤縣財政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盤縣支行按照各自職責分別對縣級儲備糧油利息及費用補貼使用情況、貸款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縣級儲備糧油承(代)儲企業,對盤縣經濟和信息化局、盤縣財政局、中國農發行盤縣支行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九條縣級儲備糧油管理的有關部門(單位)、承(代)儲企業應當嚴格遵守本辦法,對違反本規定和造成縣級儲備糧油損失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規定處理。
第八章附 則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盤縣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