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縣成品儲備糧油管理辦法(試行)

《松桃苗族自治縣成品儲備糧油管理辦法》是松桃苗族自治縣為加強縣級成品儲備糧油管理,保障糧油應急供應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松桃苗族自治縣成品儲備糧油管理辦法
  • 地區:松桃苗族自治縣
簡介
松桃苗族自治縣成品儲備糧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縣級成品儲備糧油管理,保障糧油應急供應,根據《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和《貴州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貴州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和參與成品儲備糧油承(代)儲、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成品儲備糧油,是指縣人民政府用於調節所轄行政區域糧油供求總量,穩定糧油市場,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公共事件,並納入地方儲備糧油規模總量的成品糧油儲備。
第四條 成品儲備糧油規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由縣人民政府下達計畫,根據當地實際適當增加成品糧油儲備數量。
第五條 成品儲備糧油的品種應當適合當地居民糧油消費習慣和應急需要,一般為國家標準二級大米和國家四級菜籽油,不得以原糧油或半成品糧油折合頂替成品儲備糧油。
第六條 縣人民政府下達的成品儲備糧油計畫由承(代)儲企業負責落實,縣工貿局負責成品儲備糧油的行政管理。
第七條 地方儲備糧油承儲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承擔成品儲備糧油承儲業務和日常管理工作。承儲企業倉容不足的,可以委託具有一定規模、具備相應儲存條件、誠實守信的糧油加工、批發經營企業或經營戶(以下簡稱代儲企業)代儲成品儲備糧油。
第八條 成品儲備糧油的調用權歸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啟動糧油安全應急預案並作出應急調用決定時,承(代)儲企業應當執行糧油安全應急指揮機構的指令,按政府指定的價格組織應急供應。
第九條 承儲企業應當落實應急調用所需的運輸車輛、人力物力。
第十條 成品儲備糧油所需資金由承(代)儲企業向農業發展銀行貸款解決或企業自籌解決。農業發展銀行提供的貸款應實行封閉運行、專款專用,並接受農業發展銀行信貸監督管理。儲備成品糧油所需的各項財政補貼費用由縣財政局與縣工貿局根據實際情況商定。啟動糧油安全應急預案所發生的必要支出由縣財政局負責解決。
第十一條 承儲企業委託代儲成品糧油,應當向縣工貿局和縣財政局報告,並提交成品儲備糧油代儲方案,經書面同意後實施。承儲企業對委託代儲的成品糧油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二條 承儲企業應當按照自願、平等、有償的原則,擇優選取代儲企業,並與代儲企業簽訂《成品儲備糧油委託代儲協定書》,明確代儲品種、數量、質量等級標準、資金、費用補貼標準、包裝規格、輪換、動用、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基本內容。《成品儲備糧油委託代儲協定書》自簽訂之日起15日內報縣工貿局、縣財政局和農業發展銀行松桃支行備案。
第十三條 代儲企業常年經營的糧油最低庫存量不得少於《成品儲備糧油委託代儲協定書》確定的成品儲備糧油數量和本企業正常周轉庫存之和,並符合相應品種質量等級要求。
第十四條 成品儲備糧油應在當地存放,庫點應當符合交通便利、易於購銷調等條件。
第十五條 承(代)儲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國家標準、技術規範以及各項倉儲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成品儲備糧油防火防盜、防汛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第十六條 用於儲存成品儲備糧油的倉房應符合基本儲存糧油功能要求,並且衛生、整潔、無污染。承(代)儲企業應定期對儲備成品糧油的倉房進行安全檢查和倉儲設施維護。
第十七條 承(代)儲企業應當積極套用綠色、生態、無公害的科學儲糧油技術,特別是低溫、準低溫等保鮮儲糧油技術,保證成品儲備糧油的儲存安全。
第十八條 承(代)儲企業應當按規定建立成品儲備糧油庫存實物台賬,並於每月底報送縣工貿局和農業發展銀行松桃支行。
第十九條 成品儲備糧油庫存納入地方儲備糧油統計,由承(代)儲企業按統計制度規定和統計折率折算為儲備糧油統計上報。
第二十條 承(代)儲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成品糧油儲藏的有關要求,定期檢查分析糧油情況,做好檢查記錄,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按照倉儲管理有關規定及時報告縣工貿局。
第二十一條 成品儲備糧油的運輸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儲備局糧食運輸管理規則(試行)》。
第二十二條 成品儲備糧油按照“包裝完整、碼垛整齊、數字準確、堆樁安全”的要求,採取倉內包裝儲存。
第二十三條 成品儲備糧油一般採用小包裝方式儲存,包裝物、標識必須符合國家食品包裝、標籤標準等有關規定,註明品種名稱、等級、淨含量、執行標準、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企業名稱和地址等內容。各項標籤應當清晰、齊全、準確。
第二十四條 承(代)儲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成品糧油質量、衛生標準,制定儲備成品糧油質量管理制度,認真做好質量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承(代)儲企業應當配備必要的檢化驗儀器和設備,並嚴格執行質量檢驗制度,加強對成品儲備糧油的質量和衛生抽檢,確保成品儲備糧油質量符合國家標準,衛生符合食用衛生標準。
第二十六條 承(代)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儲備成品糧油的出入庫質量檢驗制度和質量檔案管理制度。不符合國家標準質量等級和衛生標準要求的成品糧油,不得作為成品儲備糧油。
第二十七條 成品儲備糧油輪換應當遵循有利於保證數量、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有利於保持糧油市場穩定,以及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做到保持規模、先儲先輪、均衡有序,不得輪空。
第二十八條 成品儲備糧油實行滾動輪換、動態管理。承(代)儲企業可結合庫存周轉,以儲新換舊的滾動輪換方式,保證庫存儲備糧油常儲常新,輪換出的糧油由承(代)儲企業自行組織銷售,自負盈虧。
第二十九條 縣工貿局、縣財政局、農業發展銀行松桃支行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加強對成品儲備糧油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縣工貿局要建立成品儲備糧油庫存的監督檢查機制,採取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定期對承(代)儲企業成品儲備糧油庫存進行檢查,每月檢查1次以上,並不定期隨機抽查,確保成品儲備糧油庫存落實到位,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第三十一條 農業發展銀行松桃支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成品儲備糧油貸款的信貸監管。承(代)儲企業對農業發展銀行松桃支行依法進行的信貸監管,應當予以配合,並及時提供有關資料。
第三十二條 承(代)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參照《貴州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未規定的事項,按照《貴州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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