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州級政府儲備糧管理辦法

楚雄州人民政府於2023年2月7日印發楚雄州州級政府儲備糧管理辦法,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楚雄州州級政府儲備糧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2月7日
  • 實施時間:2023年2月7日
  • 發布單位:楚雄州人民政府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州級政府儲備糧管理,確保州級政府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範,穩定糧食市場,發揮地方儲備糧巨觀調控作用,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州級政府儲備糧是指受州人民政府委託而專門儲備主要用於本州行政區域內調節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應對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時保障應急供應的原糧、成品糧、食用植物油(以下通稱州級政府儲備糧)。
第三條 從事和參與州級政府儲備糧增儲、輪換、儲存、銷售、動用以及監督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州級政府儲備糧管理,要以“強化一個體系,做到二個確保”為目標。即強化州級政府儲備糧監管體系建設,做到運行規範、責任明確、約束到位。確保州級政府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合格、儲存安全;確保州級政府儲備糧管得住、調得動、用得上,有效發揮州級政府儲備糧在維護全州農民利益、穩定糧食市場、保障糧食安全中的巨觀調控作用。州級政府儲備糧的糧權屬州人民政府,未經州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州級政府儲備糧。
第五條 州級政府儲備糧實行由州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委託有省級儲備糧承儲資質的國有糧食企業承儲制度,各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州級政府儲備糧的委託代儲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六條 州發展改革委 會同州財政局負責審核認定州級政府儲備糧承儲企業資格,負責擬定全州糧食風險基金規模、州級政府儲備糧最低規模、存儲布局、品種最佳化、輪換機制、補貼方案和動用議案等巨觀調控建議,報州人民政府批准後具體組織實施,對州級政府儲備糧管理進行指導、協調、服務和督查。
第七條 州發展改革委負責州級政府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州級政府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確保糧食安全。縣市發展改革部門對行政區域內的承儲企業依法履行屬地監管責任。
第八條 州財政局負責履行州級政府儲備糧財政補貼資金保障主體責任,負責安排州級政府儲備糧財政補貼資金預算,管理本地區糧食風險基金專戶,及時、足額撥付州級政府儲備糧財政補貼資金;指導部門加強財政補貼資金運行監管和預算績效管理。
第九條 農發行楚雄州分行及各分支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及時足額安排州級政府儲備糧所需貸款,並對發放的州級政府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十條 承儲企業負責州級政府儲備糧的日常運營管理,具體組織實施州級政府儲備糧的增儲、輪換、儲存、銷售、動用和驗收,對承儲的州級政府儲備糧的數量真實、質量合格、儲存安全和資金安全承擔主體責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建立健全州級政府儲備糧各項業務管理制度,並報州發展改革委、州財政局和農發行楚雄州分行備案。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擅自拆除州級政府儲備糧倉儲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州級政府儲備糧倉儲設施用途,不得危害州級政府儲備糧倉儲設施安全和儲存安全。不得偷盜、哄搶或損毀州級政府儲備糧。
州級政府儲備糧存儲地縣市人民政府對破壞州級政府儲備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或損毀州級政府儲備糧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予以制止、查處。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州級政府儲備糧貸款或貸款利息,保管費用、輪換費用、輪換價差虧損等財政補貼資金。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州級政府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州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舉報。州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處理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二章 計畫管理
第十四條 州級政府儲備糧的儲存規模、品種結構、存儲布局確定方案,由州發展改革委商州財政局、農發行楚雄州分行,根據省級下達我州地方儲備糧油規模建議、糧食巨觀調控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提出建議,報州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州級政府儲備糧增儲、輪換、銷售和動用計畫,按照《楚雄州州級政府儲備糧輪換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由州發展改革委商州財政局、農發行楚雄州分行下達計畫給承儲企業執行。
第十六條 承儲企業根據州級政府儲備糧的增儲、輪換、銷售和動用計畫,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報州發展改革委。州發展改革委商州財政局、農發行楚雄州分行研究下達批覆後,由承儲企業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承儲企業應當按月將州級政府儲備糧的增儲、輪換、銷售和動用計畫具體執行情況,於每月10日前報州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三章 承儲資格
第十八條 承儲州級政府儲備糧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承儲省級政府儲備糧油承儲資格,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資質;
(二)承儲庫點和倉容滿足州級政府儲備糧存儲布局要求,倉房油罐及配套設施符合《政府儲備糧食倉儲管理辦法》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
(三)倉房應當因地制宜配備多參數(多功能)糧情測控、機械通風或製冷控溫、有害生物綜合防治等技術條件,具備所需技術套用能力,具備相應信息化糧庫條件;
(四)承儲企業同一庫區完好倉容不低於10000噸,存儲州級政府儲備油的庫區罐容不低於350噸,庫區具備雲南省信息化糧庫遠程監控條件;
(五)承儲企業具有一定數量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糧油倉儲管理、農產品食品檢驗等專業技術人員。
(六)承儲庫點具有與糧油儲存功能、倉(罐)型、進出庫(罐)方式、糧油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糧食裝卸、輸送、清理、計量、儲藏、病蟲害防治等設施設備;
(七)承儲企業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檢測糧油質量、儲存品質必需的基本儀器設備和場所,能夠檢測糧油儲存期間倉庫內溫度、水分、害蟲密度等;
(八)承儲企業管理規範,企業資信、財務狀況良好,抗風險能力強,近兩年內無嚴重違法失信記錄,沒有發生較大及以上糧食儲存事故和安全生產事故;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州發展改革委 會同州級有關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州級政府儲備糧的承儲資格進行督導檢查,督促承儲企業對承儲資格存在問題限期整改,整改不徹底不到位的將調整州級政府儲備糧承儲指標。
第四章 安全儲存
第二十條 承儲企業儲存州級政府儲備糧,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州制定的有關儲備糧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規定,相關標準、技術規範和各項管理制度。落實州級政府儲備糧信息化管理規範要求,保障州級政府儲備糧管理信息系統、網路及硬體安全運轉,實時記錄州級政府儲備糧信息。
第二十一條 承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州級政府儲備糧增儲、輪換、銷售、動用等管理計畫,嚴格執行州級政府儲備糧質量和食品安全檢驗監測制度,保證入庫的糧食達到增儲、輪換計畫規定的質量等級和食品安全衛生標準,健全州級政府儲備糧質量管理檔案。
第二十二條 承儲企業應當對州級政府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做到數量、質量、品種、地點“四落實”,保證州級政府儲備糧賬實相符,保證保管賬、會計賬、統計賬賬賬相符。確保州級政府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合格、儲存安全。
第二十三條 州級政府儲備糧儲存年限為:稻穀、玉米2年—3年,小麥3年—4年、大米12個月、食用油脂2年,國家和省對政府儲備糧儲存年限有新的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承儲企業應嚴格落實州級政府儲備任務,不得虛報、瞞報州級政府儲備糧數量、質量、品種,不得在州級政府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換州級政府儲備糧的品種、變更州級政府儲備糧的儲存地點和倉房。不得因延誤輪換或管理不善造成州級政府儲備糧質量劣變、霉變、污染等質量安全問題。
第二十五條 承儲企業要積極推廣套用綠色科學先進的糧食儲藏技術,延緩糧食品質劣變,降低損失損耗,防止糧食污染。應當建立健全州級政府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應當建立健全儲糧化學藥劑驗收、入庫和出庫登記制度,做到賬實相符。按照國家規範使用熏蒸劑、防護劑等化學藥劑。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本行政區域內承儲企業做好州級政府儲備糧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承儲企業在執行增儲或輪換計畫中,嚴禁以陳頂新,低價購進高價入賬或高價售出低價入賬、虛增入庫成本騙取州級政府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補貼、保管費補貼、輪換費補貼、輪換價差虧損補貼等財政補貼資金。
第二十七條 承儲企業應當對州級政府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州級政府儲備糧質量和儲存安全等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州發展改革委。應對州級政府儲備糧定期開展常規質量指標、儲存品質指標和食品安全指標檢驗。
第二十八條 州級政府儲備糧的增儲、輪換和銷售主要通過國家糧食交易批發市場及相關網上交易平台公開競價交易方式進行,也可採取直接收購、邀標競價銷售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九條 承儲企業不得以州級政府儲備糧辦理抵質押貸款、提供擔保或清償債務、進行期貨實物交割等。
承儲企業依法被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其儲存的州級政府儲備糧在核實庫存數量、質量、品種及明確有關責任的情況下,由州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州財政局、農發行楚雄州分行負責研究安排處理。
第五章 輪換管理
第三十條 州級政府儲備糧原糧輪換嚴格實行計畫管理,承儲企業應當遵循有利於保證州級政府儲備糧的數量真實、質量合格和儲存安全,保證州級政府儲備糧各月末實物庫存不低於儲備規模的70%,保持糧食市場穩定,防止造成市場糧價劇烈波動,節約成本、提高效益的原則均衡輪換。
州級政府儲備糧原糧輪換按照《楚雄州州級政府儲備糧輪換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其中州級政府成品糧油儲備輪換按照《楚雄州州級政府成品糧油儲備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承儲企業應當綜合考慮州級政府儲備糧儲存品種品質、儲存年限和實物庫存量等情況,於每年11月25日前向州發展改革委報送次年度州級儲備糧油輪換計畫申請。州發展改革委商州財政局、農發行楚雄州分行於每年12月31日前,下達州級政府儲備糧油年度輪換計畫。
第三十二條 州發展改革委 會同州財政局、農發行楚雄州分行,可根據糧食市場形勢變化或調控需要,對州級政府儲備糧輪換計畫進行調整。
第三十三條 州級政府儲備糧輪換以儲存品質為依據,儲存年限為參考,不宜存的必須及時輪換;接近不宜存或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要按照先入先出、確保儲存安全、提質增效的原則輪換。承儲企業要統籌把握輪換時機和節奏,避免影響市場平穩運行。
第三十四條 承儲企業要嚴格按批次全面準確核算州級政府儲備糧輪換的購銷價格和購銷費用,並完整、準確登記輪換台賬。
第三十五條 承儲企業輪換出入庫糧食數量、品種、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符合州級政府儲備糧增儲、輪換計畫要求,糧食出庫必須建立質量安全檢驗制度。出庫檢驗應按規定委託有資質的糧食檢驗機構檢驗,檢驗結果作為出庫質量依據,未經質量安全檢驗的糧食不得銷售出庫。
第三十六條 承儲企業應當在糧食入庫平倉後,向州發展改革委上報驗收報告。州發展改革委委託具有資質的糧食檢驗機構對入庫新糧進行質量和食品安全指標檢測檢驗,質量和食品安全指標檢測檢驗合格後商州財政局、農發行楚雄州分行等有關部門組織驗收。
第三十七條 承儲企業接到驗收合格通知後,要及時建立完善州級政府儲備糧倉號牌、性質牌、糧權公告牌、倉卡、專賬、糧情檢查簿、熏蒸記錄和質量管理等相關檔案。
第三十八條 承儲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相關規定,設立輪換台賬,真實、動態反映儲備糧輪換情況。相關資料、憑證的保存期限,自糧食銷售出庫之日起不得少於6年。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三十九條 州級政府儲備糧財政補貼資金是指為保障糧食儲備安全,用於補貼承儲政府儲備糧企業必要的合理的承儲費用財政預算資金,包括貸款利息補貼、保管費、輪換費、輪換價差虧損等。按政策規定撥付承儲企業的儲備糧財政補貼作為企業的收入,由企業用於政府儲備糧運營管理相關支出。州級政府儲備糧補貼從州級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風險基金不足部分由州級財政列入預算解決。
第四十條 州級政府儲備糧財政補貼資金、輪換產生的價差損益等事項,按《楚雄州州級政府儲備糧財政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執行。若遇修改,按照新修訂的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建立州級政府儲備糧財政補貼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糧食市場和儲備糧費用變化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第四十二條 經州人民政府批准動用或銷售州級政府儲備糧發生的價差收益,全部繳入州級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用於補充糧食風險基金;發生的價差虧損,由州級財政承擔,從州級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
第四十三條 州級政府儲備糧定額內損耗參照國家有關標準處理,損耗補貼包乾在輪換費補貼內,不再另行核定損耗補貼;超定額損耗或因企業經營管理不善造成的儲備糧損失,由企業自行承擔。及時做好賬務處理,不得跨年掛賬。
第四十四條 承儲企業應及時向保險公司對州級政府糧食儲備安全進行投保,保費由承儲企業從財政補貼的保管費中列支。發生不可抗力的損失,由承儲企業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賠償金額不足以彌補損失的,差額部分由州發展改革委 會同州財政局審核後,報州人民政府批准,從州級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因未及時投保造成的損失,由企業承擔。
第四十五條 州級政府儲備糧庫存成本由州財政局、州發展改革委按照《楚雄州州級政府儲備糧輪換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確定。州級政府儲備糧入庫成本一經核定,作為計算利息補貼的依據,承儲企業必須遵照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四十六條 州級政府儲備糧信貸資金由承儲企業向農發行楚雄州分行及分支機構申請貸款解決。儲備糧貸款實行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鈎、購貸銷還、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的模式封閉運行,及時收回沒有庫存對應的貸款。
州級政府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在農發行楚雄州分行及分支機構開立基本賬戶,並接受信貸監管。
第四十七條 承儲企業應積極實施降本節費、提質增效措施,嚴格執行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控機制,強化內部管理,建立完善相關台賬,準確反映補貼收入,按貸款政策相關規定及時償還儲備糧貸款本金、支付利息。
第四十八條 履行州級政府儲備糧監管職能所需必要經費列入州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納入州發展改革委部門預算管理。
第七章 動用
第四十九條 州發展改革委牽頭商州財政局、農發行楚雄州分行,完善州級政府儲備糧動用預警機制,制定動用方案,加強對需要動用州級政府儲備糧情況的監測,適時提出動用州級政府儲備糧的建議。
第五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州級政府儲備糧:
(一)全州或部分地區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需要動用州級政府儲備糧;
(二)州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州級政府儲備糧;
(三)州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州級政府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條 動用州級政府儲備糧,由州發展改革委 會同州財政局、農發行楚雄州分行提出動用方案,報州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州級政府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動用後原則上12個月內完成等量補庫。
第五十二條 州發展改革委 會同州財政局、農發行楚雄州分行,根據州人民政府指令下達動用計畫。緊急情況下,州人民政府直接決定動用州級政府儲備糧並下達動用命令。
州級相關部門和縣市人民政府應對州級政府儲備糧動用給予支持、配合。
第五十三條 州發展改革委、州財政局、農發行楚雄州分行,根據楚雄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州級政府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承儲企業及相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擅自改變州級政府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 州發展改革委、州財政局、農發行楚雄州分行按照各自職責,對承儲企業執行本辦法及有關糧食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儲糧庫點檢查州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糧油倉儲管理制度落實情況。
(二)向承儲企業及相關單位和人員了解州級儲備糧增儲、輪換、儲存、銷售、動用計畫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州級政府儲備糧經營管理的有關統計、會計、保管、質量管理等憑證、賬簿、檢驗報告等檔案資料。
(四)對州級政府儲備糧存在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責令承儲企業限期整改,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五十五條 州發展改革委、州財政局、農發行楚雄州分行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州級政府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信貸資金安全、安全生產等方面存在問題,應當責成承儲企業限期整改,並對整改情況開展“回頭看”。
第五十六條 州發展改革委、州財政局、農發行楚雄州分行在對承儲企業執行相關監督檢查職權時,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作出書面記錄,並由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第五十七條 州審計局依照審計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式,對州級政府儲備糧有關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財經制度規定,對發現問題,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處理。
第五十八條 承儲企業應當對州發展改革委、州財政局、州審計局和農發行楚雄州分行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五十九條 承儲企業應當加強對州級政府儲備糧的管理,對州級政府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安全存儲等存在的問題,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整改;對危及州級政府儲備糧儲存安全和信貸資金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處理,並報告州發展改革委、州財政局和農發行楚雄州分行。
第六十條 農發行楚雄州分行及相關金融監管機構,按照規定加強州級政府儲備糧信貸監管。承儲企業必須予以配合,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如實提供相關情況。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按照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印發的《糧食儲備管理問責辦法(試行)》有關規定進行問責,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下達州級政府儲備糧增儲、輪換和動用計畫的,經州發展改革委、州財政局批覆同意延期增儲和輪換的除外;
(二)接到舉報、實地檢查中發現承儲企業違規違法行為,不及時組織調查處理的;
(三)違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印發《糧食儲備管理問責辦法(試行)》有關規定的;
(四)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雲南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
(五)其他應當問責的情形;
第六十二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有權機關依法依規予以嚴肅問責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虛報、瞞報州級政府儲備糧數量的;
(二)在州級政府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虛報損耗,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
(三)擅自調整州級政府儲備糧的儲存規模、品種、布局,變更州級政府儲備糧儲存地點的;
(四)入庫的州級政府儲備糧不符合質量要求或管理不善、延誤輪換造成州級政府儲備糧質量劣變、霉爛變質或經濟損失的;
(五)拒不執行或擅自改變州級政府儲備糧增儲、輪換、銷售和動用計畫的;
(六)未經批准擅自輪換、串換州級政府儲備糧品種,未輪報輪,“轉圈輪換”的;
(七)未經批准擅自動用州級政府儲備糧,或者以州級政府儲備糧為任何單位或個人辦理抵質押貸款、提供擔保或清償債務、進行期貨實物交割的;
(八)利用州級政府儲備糧及其信貸資金從事與州級政府儲備業務無關的經營活動的;
(九)不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不按規定報送會計報表,以及分貨位的州級政府儲備糧庫存品種、數量、質量安全和儲存安全等情況的;
(十)發現州級政府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不及時處理和報告的;
(十一)其他違反州級政府儲備糧管理辦法的行為。
第六十三條 承儲企業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擠占、截留、挪用、拖欠或騙取州級政府儲備糧信貸資金和財政補貼;以陳頂新、轉圈糧,承儲企業承擔全部責任,由州發展改革委、州財政局、農發行楚雄州分行按照各自職責作出處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問責;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建議給予警告、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六十四條 承儲企業擅自更改州級政府儲備糧入庫成本的,承儲企業承擔全部責任,由州財政局、農發行楚雄州分行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整改或信貸制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由州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六十六條 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政府儲備糧管理制度。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2月11日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發布的《楚雄彝族自治州州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解讀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州進一步改革完善體制機制加強糧食儲備安全管理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建立完善州級政府儲備糧管理制度。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2023年2月7日,楚雄州人民政府印發了《楚雄州州級政府儲備糧管理辦法》(楚政通〔2023〕4號)(以下簡稱《辦法》)。為學習貫徹落實好《辦法》精神,現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編制目的
為認真落實中央和省州《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責任制規定》,堅持扛穩糧食安全政治同責,健全完善州級政府儲備糧管理制度,強化州級政府儲備糧監管體系建設,做到運行規範、責任明確、約束到位。確保州級政府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合格、儲存安全;確保州級政府儲備糧管得住、調得動、用得上,有效發揮州級政府儲備糧在維護全州農民利益、穩定糧食市場、保障糧食安全中的巨觀調控作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雲南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楚雄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編制依據
一是根據中央和省州黨委、政府有關“健全完善地方政府儲備糧油管理制度”的要求,健全完善州級政府儲備糧管理制度體系,明晰州級政府儲備糧有關部門監管責任,強化州級政府儲備糧內部控制和外部監管。二是落實落細新修訂實施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雲南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政策法規,對地方儲備糧管理的提出的新標準、新規定、新要求,進一步完善地方儲備糧管理機制,確保州級政府儲備糧安全儲存。提升政府糧食巨觀調控能力。
三、編制過程
結合我州近年來州級政府儲備糧油管理實際,對2005年州人民政府第14號令發布實施的《楚雄彝族自治州州級儲備糧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廣泛徵求各縣市政府和州直相關部門意見,召開由司法局、財政局、農發行、農業農村局及部分承儲企業參見的專家論證會再次徵求意見,充分聽取相關部門和企業專家意見建議,對所提意見建議進行認真吸納後,對《辦法》作了全面修改完善,2022年12月17日經州發展改革委黨組會議研究提請政府常務會議審定,2023年1月17日報經十三屆州人民政府23次常務會議審定批准,2023年2月7日楚雄州人民政府印發執行。
四、主要內容
《辦法》共有10章67條:
(一)第一章 總則。明確了制定《辦法》的目的、目標,以及相關部門職能職責。
(二)第二章計畫管理。明確了州級政府儲備糧儲存規模、品種布局方案確定許可權,日常增儲、輪換、銷售和動用等計畫管理部門責任,計畫下達程式,輪換計畫執行等規定。
(三)第三章承儲資格。明確了承儲州級政府儲備糧油的企業應具備的資質條件。
(四)第四章安全儲存。明確了州級政府儲備糧油安全儲存、質量監測、儲存年限、檢查監管、出入庫交易、信息化運用、科學儲糧和禁止抵押清算等規定。
(五)第五章輪換管理。明確了州級政府儲備糧油輪換計畫下達依據、執行程式,輪換驗收,出入庫質量監管和輪換檔案管理等規定,
(六)第六章資金管理。明確了州級政府儲備糧油財政補貼內容、資金來源,存儲損耗處理、儲備糧投保、信貸資金監管等規定
(七)第七章 動用。對州級政府儲備糧油動用方案、動用條件、報批程式等作出明確規定。
(八)第八章 監督檢查,明確了州發展改革委、州財政局農發行等部門對州級政府儲備糧油承儲企業進行檢查監管的許可權、檢查內容、檢查程式和承儲企業配合檢查的事項等作出規定。
(九)第九章 法律責任 明確了承擔州級政府儲備糧油監管責任的國家機關和承擔州級政府儲備糧安全儲存責任的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應承擔的行政責任。
(十)第十章 附則
五、壓實監管責任
《辦法》,根據中央和省州有關改革完善體制機制加強糧食儲備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依據新修訂實施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雲南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印發的《糧食儲備管理問責辦法(試行)》和省發改、糧食、財政和農發行等部門近年來制定的地方儲備糧輪換管理、財政補貼資金管理、考核監管等儲備糧管理制度,對承擔州級政府儲備糧監管部門監管職責、承儲企業安全儲存主體責任進行了補充完善,進一步壓緊壓實州級政府儲備糧管理責任,確保州級政府儲備糧安全儲備,規範運營。
六、完善制度體系
《辦法》將2022年以來,楚雄州參照省級相關部門制定的《關於調整州縣市政府儲備糧規模的意見》《楚雄州州級政府儲備糧輪換管理暫行辦法》《楚雄州州級政府儲備糧財政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關於建立健全楚雄州地方儲備糧與州內中央儲備糧協同運作機制》《楚雄州州級政府儲備糧管理考核暫行辦法》《楚雄州糧食加工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管理方法(試行)》《楚雄州成品糧油儲備管理方法(試行)》《楚雄州州級政府儲備糧油輪換風險準備金管理暫行辦法》《楚雄州州級政府儲備糧油輪換賬務處理規定》《楚雄州國有糧食企業運營風險點防控分析會議制度(試行)》《楚雄州糧油保供穩價工作處置預案》等單項制度,對州級政府儲備糧輪換、財政補貼資金管理等新標準、新規定、新要求,吸收納入相關規定,使州級政府儲備糧管理制度相互銜接,提高了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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