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切實加強市級儲備糧管理,確保市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確保市級儲備糧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並節約成本費用,維護我市糧食市場穩定,發揮市級儲備糧在嚴重自然災害或重大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期間的作用,根據《雲南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級儲備糧,是指市人民政府儲備的用於調節全市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
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
第三條 從事和參與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級儲備糧實行委託代理制,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市級儲備糧的委託代理和管理給予支持和協助。
各級政府應當支持當地的承儲企業做好市級儲備糧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級儲備糧的計畫
第五條 市級儲備糧的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由曲靖市發展計畫委員會及曲靖市糧食局會同曲靖市財政局、農業發展銀行曲靖市分行,根據國家巨觀調控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提出,報市政府批准。
第六條 市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計畫,由曲靖市糧食局根據市政府批准的市級儲備糧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提出建議,經曲靖市發展計畫委員會和曲靖市財政局審核同意後,由曲靖市發展計畫委員會及曲靖市糧食局會同曲靖市財政局、農業發展銀行曲靖市分行共同下達承儲企業。
第七條 曲靖市發展計畫委員會及曲靖市糧食局會同曲靖市財政局負責擬定市級儲備糧規模總量、總體布局和動用的巨觀調控意見,對市級儲備糧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曲靖市糧食局負責市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確保糧食安全。
第八條 農業發展銀行曲靖市分行及分支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及時、足額安排市級儲備糧所需貸款,並對所發放的市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九條 曲靖市糧食局會同市級有關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地檢查市級儲備糧購存、輪換數量及質量安全等情況,指導承儲企業做好儲備糧保管工作,切實為承儲企業做好服務。
第三章 資格管理與承儲方式
第十條 承儲市級儲備糧的條件
(一)承儲庫點為法人單位,經營業績優良,財務管理好,嚴格執行糧食信貸和財務政策,商務信譽良好。
(二)管理水平高、人員精幹,具有專業保管人員、儲藏業務規範,承儲過中央、省級和地方儲備糧業績良好,保管得當,沒有造成重大損失和責任事故。
(三)糧庫有效倉容在500萬公斤以上,具有相應配套的儲運設施、檢化驗儀器、糧情檢測、通風和熏蒸設施。
(四)承儲庫點符合市級儲備糧總體布局要求,距鐵路、國道和省道較近。
第十一條 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實行資格管理制度。凡具備第十條條件的,經企業提出書面申請,由曲靖市糧食局對申報企業進行資格審查,並與曲靖市發展計畫委員會、曲靖市財政局、農業發展銀行曲靖市分行商議確定後即取得承儲資格。
第十二條 市級儲備糧的承儲實行委託代理制。由曲靖市糧食局與承儲企業簽定市級儲備糧委託承儲協定。委託業務不搞終身制,實行委託業務的競爭機制,優勝劣汰。
第四章 市級儲備糧的儲存
第十三條 承儲企業具體負責市級儲備糧的經營管理,並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及技術規範,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各項業務管理制度,並報曲靖市糧食局備案。
第十四條 承儲企業儲存市級儲備糧,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省、市制定的有關儲備糧管理的行政法規、規章、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十五條 承儲企業必須保證入庫的市級儲備糧達到計畫規定的數量、品種及等級要求,並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每年要由有資質的糧油質檢站對儲備糧油進行一次全面的品質檢測,保留質檢報告。輪換糧油也必須經檢驗合格後,方可入庫。
第十六條 承儲企業應對市級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帳記載,保證市級儲備糧帳帳相符、帳實相符、質量達標、儲存安全。
第十七條 承儲企業不得虛報、瞞報市級儲備糧的數量,不得在市級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換市級儲備糧的品種、變更儲存地點,不得因延誤輪換或管理不善造成市級儲備糧陳化、霉變。
第十八條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第十九條 承儲企業要設立儲備糧輪換台帳,真實、動態反映儲備糧輪出、輪入情況。
第二十條 承儲企業應當對市級儲備糧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應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承儲企業的法人必須及時報告曲靖市糧食局。
第二十一條 承儲企業不得以市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對外清償債務。
承儲企業依法被撤消、解散或者破產的,其儲存的市級儲備糧在核實庫存數量、質量、品種及明確有關責任後的情況下,由曲靖市糧食局牽頭會同曲靖市財政局、農業發展銀行曲靖市分行負責研究安排處理。
第二十二條 市級儲備糧貸款實行貸款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鈎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承儲企業應當在農業發展銀行分支機構開立基本帳戶,並接受信貸監管。
第二十三條 承儲企業根據市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計畫,具體組織實施市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
第二十四條 承儲企業應當按月將市級儲備糧收購、銷售、庫存數量、年度輪換的具體執行情況,及時報曲靖市發展計畫委員會、曲靖市糧食局和曲靖市財政局備案,並抄送農業發展銀行曲靖市分行。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市級儲備糧的倉儲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市級儲備糧。
市級儲備糧儲存地的人民政府對破壞市級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市級儲備糧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予以制止、查處。
第五章 財政、財務管理
第二十六條 曲靖市財政局負責安排市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並及時足額撥付和督促檢查使用情況;負責對市級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市級儲備糧財務由曲靖市財政局負責管理。市級儲備糧食所需的合理費用和利息補貼等由曲靖市財政局核定,並從市級財政“糧食風險基金”專戶中列支。
第二十八條 市級儲備糧補貼實行垂直撥付管理辦法,曲靖市財政局根據收儲(輪換)計畫和驗收合格通知書等檔案計算各項補貼,補貼資金由曲靖市財政局通過農業發展銀行曲靖市分行“市級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直接撥付承儲企業。
第二十九條 儲存期間利息補貼標準,輪換費用(含差價)補貼標準,輪換期間的利息補貼、費用補貼,由曲靖市財政局會同曲靖市糧食局另文制定辦法下達執行。
第三十條 動銷損益的處理。經市政府批准動用或銷售發生的價差收益,全部繳入市級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發生的價差損失,由市財政負擔,從市級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一條 損失、損耗的處理。定額內損耗的處理參照國家有關標準執行,超定額損耗,由承儲企業自行承擔。
第三十二條 市級儲備糧成本管理。市級儲備糧入庫成本由曲靖市財政局會同市級有關部門根據收儲價格核定,入庫成本一經核定,承儲企業必須遵照執行,任何部門和企業無權更改。
第三十三條 承儲企業必須加強財務管理,正確反映補貼收入。企業收到補貼後,應在報表中全額反映並及時歸還農發行貸款本息。企業不得虛列、多列補貼收入、套取財政補貼資金。如有發生,一經查實,將嚴肅處理。財政補貼資金及時、足額撥補到位後,發生的虧損,一律由承儲企業負責,財政不予彌補。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市級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輪換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三十五條 建立市級儲備糧食台帳管理制度,承儲企業必須按月上報有關台帳數據、財務報表和統計報表等,曲靖市財政局每年年終辦理市級儲備糧補貼結算批覆,並抄送市級有關部門。
第六章 市級儲備糧的輪換
第三十六條 市級儲備糧的輪換應當遵循有利於保證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保持糧食市場穩定,防止造成市場糧價劇烈波動,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
第三十七條 承儲企業必須按照循環輪換的原則,每年原則上必須輪換承儲總量的三分之一。儲存企業每年9月底上報次年的輪換計畫,曲靖市糧食局每年12月底前下達次年的輪換任務,儲存企業根據下達的輪換任務,自主擇機、適時輪換、自負盈虧。
第三十八條 市級儲備糧的輪換採取價值不變,同數量、同品種實物兌換的方式進行。即輪入的糧食,按輪出糧食的入庫成本記帳。輪空期最長不得超過4個月。
第三十九條 輪換出入庫糧食的價格,時機和銷售對象以及入庫糧源由承儲企業自主確定,輪換入庫的糧食數量、品種和質量必須符合市級儲備糧收儲有關規定,儲存企業必須在年度內完成輪換任務,絕不允許出現陳化糧。
第七章 市級儲備糧的動用
第四十條 曲靖市發展計畫委員會及曲靖市糧食局根據市場行情波動,加強對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情況的監測,適時提出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建議。
第四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市級儲備糧:
(一)全市或者部分地區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
(三)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條 動用市級儲備糧,由曲靖市發展計畫委員會及曲靖市糧食局會同曲靖市財政局、農業發展銀行曲靖市分行提出動用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四十三條 曲靖市發展計畫委員會及曲靖市糧食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級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由承儲企業具體組織實施。
緊急情況下,市人民政府直接決定動用市級儲備糧並下達動用命令。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市級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四十五條 市政府動用市級儲備糧時,承儲企業如有儲備糧輪空的情況,必須以承儲企業周轉糧補足儲備庫存。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曲靖市糧食局負責市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確保糧食安全。
第四十七條 曲靖市糧食局、曲靖市財政局、農業發展銀行曲靖市分行按照各自職責,對承儲企業執行本辦法及有關糧食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市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畫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第四十八條 曲靖市糧食局、曲靖市財政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當責成承儲企業立即予以糾正或者處理;發現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不再具備承儲條件,曲靖市糧食局將取消其承儲資格。
第四十九條 承儲企業應當加強對市級儲備糧的經營管理和檢查,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存在的問題,及時予以糾正;對危及市級儲備糧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立即採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並報告曲靖市糧食局、曲靖市財政局及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曲靖市分行。
第五十條 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式,對有關市級儲備糧的財務收支情況實施審計監督,發現問題,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五十一條 承儲企業對曲靖市糧食局、曲靖市財政局、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積極配合。
第五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規違法行為,有權向曲靖市糧食局等有關部門舉報。曲靖市糧食局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九章 行政責任
第五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及時下達市級儲備糧收購、銷售;
(二)給予不具備承儲條件的企業承儲市級儲備糧資格,或者發現承儲企業不再具備承儲條件不及時取消其承儲資格的;
(三)發現承儲企業存在不適於儲存市級儲備糧的情況下不對其限期整改的。
(四)接到舉報,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第五十四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曲靖市糧食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追究其責任,並取消其承儲資格:
(一)虛報、瞞報市級儲備糧數量;
(二)在市級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換市級儲備糧的品種、變更市級儲備糧儲存地點的;
(四)造成市級儲備糧陳化、霉變的;
(五)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市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畫和動用命令的;
(六)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的;
(七)以市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的;
(八)將市級儲備糧輪換業務與其他混合經營的;
(九)拒絕、阻擾、干涉監督檢查人員履行職責的。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