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市級儲備糧的管理,提高政府調控糧食市場的能力,確保儲備糧的安全和糧食市場的穩定,根據國務院《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和《糧食倉儲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第5號令)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級儲備糧主要用於調控和穩定本地糧食市場,應付發生重大災害和其他突發事件時的糧食供應。
第三條 市級儲備糧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屬市政府,市政府承擔儲備糧貸款本息的最終償還責任。市級儲備糧儲存規模、品種,按照省政府要求,由市糧食局會同市財政局,結合本地糧源及市場調控需要提出建議,報市政府批准確定。市級儲備糧由市直屬糧食國有企業代收代儲,未經市政府批准任何部門不得動用。
第四條 市級儲備糧管理應當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
市糧食局負責市級儲備糧總體布局的規劃和日常管理工作,審核承儲國有糧食企業的資格,制定儲備糧的輪換方案,監督和檢查市級儲備糧的數量和質量及本辦法執行情況等,以確保市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管理規範、儲糧安全。
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確定的儲備糧儲存規模,負責安排並撥付市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輪換價差、費用等財政補貼資金,並對市級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市農發行負責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相關信貸政策及市政府確定的儲備規模、輪換計畫,及時足額安排儲備糧所需貸款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並對發放的貸款及糧油庫存實施監管。
第五條 設立市財政糧食風險基金,資金主要來源於市財政安排的風險準備金、貸款利息、儲備糧輪換產生的價差收益以及扶持糧食生產等其他財政資金,專項用於解決市級儲備糧存儲期間輪換、保管等產生的價差損失、貸款利息、收購費用、保管費用及自然損耗等,資金存入市財政在市農發行設立的糧食風險基金專戶。
第二章 庫存管理
第六條 市級儲備糧的儲存應當做到布局合理、規模存放,結構最佳化、安全規範,不得與非儲備糧和其他儲備糧混存。
第七條 市糧食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規模承儲、倉房集中、設施齊備、科學保糧的原則,擇優選定具有法人資格的國有糧食承儲企業,並簽訂承儲契約。
第八條 承儲企業應當具備與承儲儲備糧相適應的倉庫設施、糧情檢測和化驗設施,以及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等儲存能力。
第九條 承儲企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認真執行市糧食局對市級儲備糧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按照農發行市級儲備糧貸款管理有關規定,主動接受和配合市農發行的信貸監管;
(二)市級儲備糧必須實行專倉專儲,不得異地存儲,不得委託代儲,不得與其他性質的糧食混存,建立專卡、專牌、專賬、專倉,健全庫存實物台賬;
(三)未經市糧食局和市農發行同意,儲存期間儲備庫點和倉號不得隨意變動;
(四)確保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對存儲期間發生霉變、短少等損失,由市糧食局查處,並由承儲企業賠償;
(五)做到帳實相符、管理規範,並及時向市糧食局、市農發行報送相關統計報表;
(六)按照市糧食局、市財政局、市農發行聯合下發的入庫和出庫的通知要求,按時組織儲備糧的購入和出庫;儲備糧的各項補貼經市糧食局、市財政局、市農發行共同確認後方可申請;
(七)按照中央儲備糧質量管理要求,嚴格執行糧情檢查制度,定期檢測糧質,建立市級儲備糧質量檔案。
(八)不得以市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對外清償債務。
第十條 市糧食局應加強對承儲企業的糧食質量、數量等方面進行檢查,發現的問題須及時處理,重大事故邊處理邊上報,不得隱瞞。
第十一條 在本地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經市政府批准,方可動用市級儲備糧:
(一)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
(三)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動用市級儲備糧,由市糧食局、市財政局與市農發行聯合提出方案,報請市政府批准,由儲備糧承儲企業執行。
第十三條 經市政府批准用於調控市場或者其他用途的儲備糧,必須在本年度的糧食生產周期或者下年度的第一個季度內,由承儲企業及時按同品種、同數量補回。動用儲備糧發生的相關費用以及銷價與進價成本之間的價差損失,由市糧食局、市財政局與市農發行共同核定,由市財政負責補貼;動用儲備糧發生的價差收入,全額上繳市財政,存入糧食風險基金專戶。
第十四條 儲備糧存儲期間,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及定額內的保管自然損耗,由市財政局會同糧食局予以核銷,並據實補貼。因承儲企業管理不善,人為造成的損失和超定額損耗,由承儲企業承擔。
第三章 輪換管理
第十五條 市級儲備糧的輪換,實行計畫管理和動態管理。稻穀3年為一輪換周期,原則上每年輪換三分之一,但3年必須全部輪換一次;也可根據實際情況縮短輪換周期,提前進行輪換。儲備糧的輪換,根據所儲存糧食的入庫時間,實行先進先出,或者根據儲存糧食的質量狀況進行安排。
儲備糧輪換計畫由承儲企業在每年3月中旬前向市糧食局申報。市糧食局3月底前編制本年度市級儲備糧輪換計畫,並與市財政局和市農發行聯合下達給承儲企業。
第十六條 市級儲備糧購入(含輪入),由承儲企業在市糧食局督導下組織購入。糧食購入價格由市糧食局、市財政局和市農發行共同確定;糧食購入質量必須是國家標準三等(含三等)以上的新糧;糧食購入庫存成本,由市糧食局、市財政局和市農發行以糧食購入數量與價格共同核定;市農發行按核定的庫存成本發放市級儲備糧貸款;市財政局按規定安排收購費用。
第十七條 銷售輪出的市級儲備糧,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原則,通過市場競賣或者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進行,市場競賣起拍價由市糧食局、市財政和市農發行共同確定。銷售貨款先歸還相應的市農發行貸款。
第十八條 糧食購入銷售結束後,由市糧食局、市財政局、市農發行共同驗收,根據承儲企業購入(含輪換)數量、質量、品種、成本等進行輪換盈虧計算,銷售價差盈利全額存入市財政糧食風險基金專戶,增加儲備糧風險準備金。產生的銷售價差虧損則由財政糧食風險準備金彌補,如糧食風險基金不足,由市財政彌補。
輪換方式可採取“先銷後購”、“先購後銷”或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
市級儲備糧的架空期最長不超過4個月,架空數量不得超過市級儲備糧總量的三分之一,特殊情況需超期的要報市政府批准。市級儲備糧輪換期間的費用、利息補貼,照常計補,自行超過架空期的儲備糧費用,市財政不予以補貼。
第四章 貸款及費用管理
第十九條 市級儲備糧貸款,堅持“錢隨糧走、購貸銷還、庫貸掛鈎、全程監控”的原則,根據市級儲備糧的存儲計畫,及時發放和歸還貸款。
第二十條 市級儲備糧貸款只限用於市級儲備糧資金需要,其貸款按照農發行制定的市級儲備糧貸款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市級儲備糧貸款期限按實際儲備期限確定。貸款利率統一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執行,如遇國家貸款利率調整,實行分段計息。市級儲備糧貸款除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另有規定外,應採用信用貸款方式。
第二十二條 市級儲備糧油相關費用補貼按市政府批准的現行標準執行,如市政府新的費用補貼標準出台,按新的標準執行。
第五章 相關責任
第二十三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市糧食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儲備糧損失的,由市糧食局責令其予以賠償;屢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市糧食局解除其承儲契約,取消其承儲資格。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市糧食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在市級儲備糧管理工作中,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的工作人員,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糧食局、市財政局、農發行九江市分行“關於印發《九江市本級儲備糧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九糧字〔2008〕19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七條 市級儲備成品糧油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各縣(區、市、山)級儲備糧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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