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市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

《江門市市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是江門市人民政府為加強和規範市級儲備糧油的管理、保證市級儲備糧油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有效提高政府對糧油的調控能力、維護糧油市場穩定製定的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市級儲備糧油的收儲,第三章 市級儲備糧油的輪換,第四章 市級儲備糧油動用,第五章 儲備費用,第六章 財務管理,第七章 監督檢查,第八章 法律責任,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市級儲備糧油的管理,保證市級儲備糧油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有效提高政府對糧油的調控能力,維護糧油市場穩定,根據《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等法規規定,參照《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8號)、《廣東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86號)《關於印發<進口儲備糧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規定>的通知》(國質檢動〔2010〕486號)等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儲備糧油,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據省人民政府下達我市的糧油儲備計畫而分解下達給蓬江區、江海區和新會區人民政府的糧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條 市級儲備糧油主要用於調節市區糧油供求,穩定糧油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油供應。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市級儲備糧油。
第四條 從事和參與市級儲備糧油經營管理、監督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市級儲備糧油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會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巨觀調控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提出市級儲備糧油的儲備規模、品種、總體布局方案和巨觀調控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市級儲備糧油的行政管理,根據市人民政府下達的市級儲備糧油儲存規模,提出市級儲備糧油的收儲、銷售和年度輪換計畫;對市級儲備糧油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負責對市場糧油價格的調查和預測工作,並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當市場糧油價格變動較大時,且影響市級儲備糧油年度輪換計畫實施的,要及時與財政部門研究提出處理意見,並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第七條 財政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下達的市級儲備糧油規模和糧食風險基金規模安排市級儲備糧油費用,並保證及時、足額撥付;會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承儲單位三方共同協定年度儲備費用單價並簽訂相應承儲協定;根據年度承儲協定及時足額將儲備費用撥付給承儲單位;對市級儲備糧油年度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新會區年度儲備費用單價調整由區市級儲備糧油輪換詢價聯席會議商定並報區政府批覆同意後執行。新會區的市級儲備糧油費用列入區本級財政預算安排。
第八條 農業發展銀行江門市分行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負責及時足額發放市級儲備糧油所需的貸款,並對發放的市級儲備糧油貸款實施信貸監管;協助財政部門審核儲備糧油輪換銷售、採購價款是否合理。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市級儲備糧油貸款或貸款利息、各項儲備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市級儲備糧油倉儲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市級儲備糧油。承儲單位對破壞市級儲備糧油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市級儲備糧油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並報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查處。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市級儲備糧油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糧食行政管理、財政等有關部門舉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內的,應當及時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章 市級儲備糧油的收儲

第十二條 市級儲備糧油管理應當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確保市級儲備糧油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並節約成本和費用。
第十三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下達的市級儲備糧油儲備規模,擬定市級儲備糧油的儲備規模分解任務,下達給承儲單位,並抄送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江門市分行。承儲單位根據下達的市級儲備糧油儲備任務,具體組織實施市級儲備糧油的收儲。
第十四條 市級儲備糧油的儲存管理由國有獨資糧食事業或企業單位承擔,歸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接受發展改革、糧食、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江門市分行的檢查和監督。承儲單位的職責如下:
(一)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儲備糧油管理的行政法規、規章和各項業務管理制度以及有關技術規範和費用標準,按照“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出、用得上”的原則對市級儲備糧油進行管理。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油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加強對市級儲備糧油的質量檢查檢測工作,使入庫的市級儲備糧油達到政府規定的儲備品種、儲備數量,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等級標準。
(三)進口儲備糧必須事先辦理相關入庫手續,經出入境檢驗檢疫合格後,方可調入儲備單位進行存放。進口儲備糧接卸、運輸過程中,應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進口儲備糧撒漏和疫情擴散。進口儲備糧儲存單位應當配合檢驗檢疫機構,做好儲存期間進口儲備糧質量安全管理、疫情防控及監測工作。儲存單位倉庫及周圍定期開展外來雜草等糧食疫情監測,並配合檢驗檢疫機構採取剷除等處置措施。
(四)對市級儲備糧油出入庫數量及收支事項實行專帳記載,確保帳帳相符,帳實相符,按照儲備計畫和要求,做到儲存數量、質量、品種、地點“四落實”。
(五)加強市級儲備糧油儲存檢查、檢測登記和報告制度,及時發現、處理市級儲備糧油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不能處理的,必須及時報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每月終了7個工作日內將庫存市級儲備糧油的品種、數量、質量和儲存管理情況以及執行市級儲備糧油輪換銷售、採購、入庫成本的情況報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江門市分行。
(六)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油的防火、防洪、防盜、防災害、防事故等安全防範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遇到自然災害應當全力組織搶救,儘量把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並及時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七)嚴格執行糧油儲藏有關技術規定,積極採用科學新技術,不斷提高科學保管糧油水平,確保市級儲備糧油質量良好。同時,要加強市級儲備糧油的日常管理,落實防範措施,使市級儲備糧庫達到無變質、無蟲害、無鼠雀、無事故的“四無糧倉”標準和儲備油庫達到無變質、無混雜、無滲漏、無事故的“四無油罐”標準。
(八)對採購市級儲備糧油的質量負責,嚴格把好質量關。市級儲備糧油入庫前,要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採購契約規定,對入庫糧油進行檢查、檢驗,對不符合質量標準和要求的,一律不得入庫,確保市級儲備糧油入庫質量和儲存安全。
(九)加強對市級儲備糧油倉庫及其倉儲設施的維護保養,確保市級儲備糧油倉庫及其設備、設施的安全完好。
(十)按糧食應急預案的要求,積極做好糧油應急供應工作。
第十五條 市級儲備糧油實行定庫、定崗、定員管理。市級儲備糧油專用儲存庫點為金三角糧庫、金嶺糧庫、高沙糧庫和經新會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認可的儲存庫點,承儲單位按照“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帳記載”的規定和要求,落實各類人員的崗位責任制。承儲單位的人員配備按照精簡、高效、節約和管得住、用得上、確保全全的原則進行配備。
第十六條 承儲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如實填報市級儲備糧油的儲存情況,不得虛報、瞞報;不得在市級儲備糧油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換市級儲備糧油的品種、變更市級儲備糧油的儲存地點;不得因輪換延誤或管理不善造成市級儲備糧油陳化、變質;市級儲備糧油承儲單位可代儲中央、省級儲備糧油,但市級儲備糧油不得與中央、省級儲備糧油和經營周轉糧油混儲。
第十七條 承儲單位不得利用市級儲備糧油及其貸款資金從事與市級儲備糧油業務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三章 市級儲備糧油的輪換

第十八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下達的市級儲備糧油儲備規模,以及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級儲備糧油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擬定本級儲備糧油的輪換計畫。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共同下達給承儲單位,並抄送發展改革部門、農業發展銀行江門市分行。
新會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區人民政府輪換批覆,將輪換指標下達給承儲單位,抄送同級農業發展銀行和財政部門。
第十九條 承儲單位根據市級儲備糧油的輪換計畫,具體組織實施市級儲備糧油的輪換。承儲單位應當根據市級儲備糧油的庫存品種、數量和糧質變化情況,以及市級儲備糧油輪換有關規定和要求,於每年年末提出下一年度的市級儲備糧油輪換計畫,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共同審批,並抄送發展改革部門。在有利於節約儲備費用和降低儲備風險的情況下,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准,市級儲備糧油的承儲單位可調整糧油儲備品種,但玉米儲備數量不能高於總儲備任務的30%。並報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市級儲備糧油的收儲和輪換,應當採取公開競價銷售或招標採購的方式進行。市級儲備糧油每批次公開競價銷售或招標採購的底價,由承儲單位參考廣東華南糧食交易中心或華南糧網最近一次發布的相同品種和質量糧食的銷售或採購價格,提出本批次市級儲備糧油的擬定輪換底價,並報市發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定。
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級儲備糧油的收儲和輪換也可以採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在有利節約儲備費用、降低輪換風險情況下,承儲單位將定向購銷的品種、數量、對象、時間以及新舊糧價差補償等情況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後,報市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備案,可以採用定向購銷方式輪換。
(二)經公開競價銷售或招標採購未能成交的市級儲備糧油,自未能成交之日起至下一次廣東華南糧食交易中心再舉辦相同品種和質量糧食的公開競價銷售或招標採購活動之日前(此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日),可由承儲單位按不低於競價銷售底價或不高於招標採購底價的價格自行擇機進行輪換銷售或採購,並報市糧食行政管理、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備案。
(三)經新會區人民政府認可的新會區市級儲備糧油的收儲和輪換方式。
第二十一條 市級儲備糧油的輪換應當根據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定進行,遵循有利於保證其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保持糧油市場穩定,防止造成市場糧油價格劇烈波動,節約成本費用,提高效率的原則。市級儲備糧油的輪換方式分為常規輪換和動態輪換。
常規輪換,是指市級儲備糧油中的普通稻穀、玉米、小麥原則上每3年輪換1次,輪換比率原則上為每年1/3;優質稻穀、食用植物油每年輪換1次。每批次市級儲備糧輪換出入庫間隔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動態輪換,是指市級儲備糧油中的稻穀、大米、玉米、小麥、食用植物油,根據國內、國際糧食市場的行情變化情況以及國有糧食企業生產需要,可隨機輪換。儲備大米每半年至少輪換1次,優質稻穀、食用植物油每年至少輪換1次,其它儲備品種每3年至少輪換1次。
新會區市級儲備糧油中的儲備大米每年輪換3次;食用植物油每年輪換1次。
第二十二條 市級儲備食用植物油、應急成品大米可以實行動態輪換管理。稻穀、小麥、玉米等市級儲備糧油品種和規模,由承儲單位提出申請,並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動態輪換,並報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備案。
動態輪換的市級儲備糧油,按照庫存成本不變、實物對沖的原則輪換,輪入的市級儲備糧油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宜存標準。動態輪換的市級儲備糧油輪出、輪入的數量和價格,由承儲單位自行決定,但其最低庫存在任何時點不低於儲備品種規模70%。動態輪換市級儲備糧油的庫存成本每5年變動1次,變動的庫存成本參照廣東華南糧食交易中心最近成交的相同品種購入價格。新會區市級儲備糧油庫存成本變動由區人民政府市級儲備糧油輪換聯席會議定價並經區人民政府批覆同意後執行。
第二十三條 承儲單位應當在市級儲備糧油輪換前認真做好市場糧情、糧油價格的調查和測算工作,合理把握市級儲備糧油輪換的時機,在確保市級儲備糧油輪換安全的基礎上,按時完成市級儲備糧油的輪換計畫,爭取最大的經濟效益,儘量避免市級儲備糧油輪換的損失。
第二十四條 進口儲備糧輪換拍賣前,進口儲備糧的單位應當對參與競拍的企業是否通過檢驗檢疫機構資質認可進行審核。未獲得進口儲備糧加工檢驗檢疫資質認可的企業,不得參與競拍。承儲單位會同競拍成功的加工企業應當向檢驗檢疫部門辦理相關出庫手續。未經所在地檢驗檢疫部門批准,進口儲備糧不得調出儲備庫。

第四章 市級儲備糧油動用

第二十五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糧食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油應急動用預警機制,切實加強對市場糧油行情的監測、預報,適時提出動用市級儲備糧油的建議。
第二十六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市級儲備糧油:
(一)本市糧油明顯供不應求或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油;
(三)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動用市級儲備糧油,按《江門市糧食應急預案》或《江門市新會區糧食應急預案》要求執行。
第二十八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將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級儲備糧油動用方案直接下達給承儲單位執行,並通知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農業發展銀行江門市分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擅自改變市人民政府對動用市級儲備糧油的決定。

第五章 儲備費用

第二十九條 市級儲備糧油的儲備費用包括市級儲備糧油貸款利息、儲備管理費用和輪換費用及輪換價差。市糧食直屬庫的市級儲備糧油年度儲備費用和代儲中央、省級儲備糧油等費用,按照“總額控制、包乾使用、超支不補、節約有獎”的辦法進行管理;市糧油儲備調劑有限公司、新會區的市級儲備糧油年度儲備費用和代儲中央、省級儲備糧油等費用,按照“總額包乾、超支自補、節餘自留”的辦法進行管理。
第三十條 市級儲備糧油儲備費用的使用,由財政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與承儲單位簽訂包乾使用契約,明確各方的責任。市財政部門將市級儲備糧油年度儲備費用,分季度從糧食風險基金專戶劃入承儲單位在農業發展銀行江門市分行開設的基本存款帳戶,承儲單位根據儲備費的使用標準和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列支。
新會區市級儲備糧油的儲備費用由區財政部門根據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年度儲備費用,分季度從區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經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再核撥,轉劃承儲單位在同級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的基本存款賬戶,承儲單位按有關規定包乾使用。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造成市級儲備糧油儲備費用超支的,由承儲單位提出,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進行核實,經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在糧食風險基金中按實撥補:
(一)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
(二)國家、省和市人民政府出台的重大政策造成糧油價格在年內上升超過50%或以上的;
(三)市人民政府決定實行應急供應,動用市級儲備糧油以平抑市場糧油價格造成損失的。
第三十二條 用於市級儲備糧油採購的貸款及利息由承儲單位直接與農業發展銀行江門市分行按實結算,並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市糧食直屬庫承儲市級儲備糧油,建立儲備糧輪換風險準備金制度。
輪換風險準備金主要用於補貼市糧食直屬庫承儲市級儲備糧油輪換逆價造成的虧損,其主要來源是在年度包乾費用總額結餘中按一定比例計提。
第三十四條 市糧食直屬庫的市級儲備糧油年度包乾費用總額有節餘的,按下列比例進行分配:
(一)50%繳入儲備糧輪換風險準備金專戶;
(二)30%留給承儲單位作糧食事業發展金,用於糧食事業發展相關支出;
(三)20%作幹部職工獎勵金。
年度節餘資金的分配由市糧食直屬庫在次年4月向市財政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並完成資金劃撥工作。
儲備糧輪換風險準備金專戶餘額維持在300萬元,超出300萬元的,由市糧食直屬庫於每年5月1日前將超出資金劃撥到市糧食風險基金專戶。
第三十五條 市糧食直屬庫承儲的市級儲備糧油因市場糧食價格波動較大、市級儲備糧油輪換虧損,造成市級儲備糧油年度包乾費用總額超支的,由承儲單位提出超支部分在儲備糧輪換風險準備金中支付,報市糧食、財政部門共同審批。儲備糧輪換風險準備金不足以支付的,在市糧食風險基金中借支,在承儲單位往後年度利潤中償還。

第六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六條 市級儲備糧油財務與軍糧供應、經營周轉糧油財務實行分帳管理。未經批准,不得將市級儲備糧油業務與軍糧供應或其它經營周轉糧油業務混合經營。
第三十七條 市級承儲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儲備糧油管理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條 市級儲備糧油貸款實行貸款與庫存糧油增減值掛鈎、專戶管理,專款專用。承儲單位應當在農業發展銀行江門市分行開立信貸專戶,並接受農業發展銀行江門市分行的信貸監管。市級儲備糧油貸款及利息由承儲單位負責統借統還。
第三十九條 市級承儲單位應當如實記載儲備糧油的購銷價格,儲備成本,庫存時間、數量,輪換損益和有關費用收支等情況,每月終了7個工作日內由承儲單位綜合上述情況和財務報表分別報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江門市分行。
第四十條 市級儲備糧油的入庫成本,按市級儲備糧油的實際入庫數量和價格計算,由農業發展銀行江門市分行負責核定。新會區市級儲備糧油入庫成本,依據區人民政府召集市級儲備糧油輪換詢價聯席會議定價並報區人民政府批覆同意後執行。市級儲備糧油的入庫成本一經核定,承儲單位必須遵照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承儲單位執行本辦法和有關糧油儲備政策、法規、標準的情況,由發展改革、糧食、財政、審計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單位及相關庫點檢查市級儲備糧油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情況;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市級儲備糧油執行輪換銷售、採購計畫及動用決定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市級儲備糧油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報表及會計憑證;
(四)對存在問題和違規違法行為提出整改意見及處理方案,責成承儲單位限期糾正、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有關部門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情況作出書面記錄,並由負責的監督檢查人員與承儲單位的有關責任人員或負責人在書面記錄上籤字,被檢查的單位有關責任人或負責人拒不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第四十三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確認市級儲備糧出入庫數量、質量、品種、時間等情況,並報財政部門、農業發展銀行江門市分行備案。市級儲備糧財務收支及儲備費的使用情況由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按規定的職權實施監督、檢查。審計部門依照《審計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式,對市級儲備糧油的財務收支及費用的使用情況實行定期審計,發現問題,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四十四條 承儲單位應當自覺加強對市級儲備糧油的經營管理和監督檢查,對庫存市級儲備糧油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對危及市級儲備糧油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並報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江門市分行。
第四十五條 農業發展銀行江門市分行按照市級儲備糧油資金封閉運行管理的規定,加強對市級儲備糧油貸款的信貸監管。承儲單位對農業發展銀行江門市分行依法進行的信貸監管,應當予以配合,並及時如實提供有關的資料和情況。
第四十六條 承儲單位對上述部門和農發行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檢查的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上述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及時下達市級儲備糧油收儲及年度輪換計畫的;
(二)發現市級儲備糧油數量、質量、儲存安全及財務收支有弄虛作假等方面的存在問題,不及時督促糾正和處理,造成較大損失的;
(三)不按職責和有關要求對市級儲備糧油及承儲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的;
(四)接到舉報、發現違紀行為不及時處理的。
第四十八條 承儲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成承儲單位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不組織實施或擅自改變市級儲備糧油年度輪換銷售、收購計畫及政府動用決定的;
(二)發現市級儲備糧油的數量、質量存在問題不及時糾正,或者發現危及市級儲備糧油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不立即採取有效措施處理並按照規定報告的;
(三)入庫的市級儲備糧油不符合國家標準、質量等級或契約要求的;
(四)對市級儲備糧油未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造成市級儲備糧賬賬不符,賬實不符的;
(五)虛報、瞞報市級儲備糧油數量,在市級儲備糧油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的;
(六)擅自串換市級儲備糧油的品種、變更市級儲備糧油儲存地點的;
(七)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油,或者造成市級儲備糧陳化、霉變的,或者造成市級儲備油陳化、酸敗的;
(八)將市級儲備糧油輪換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造成市級儲備糧油損失的;
(九)擠占、截留、挪用市級儲備糧油貸款、貸款利息、各項儲備費用等財政補貼,或者擅自更改市級儲備糧油入庫成本的;
(十)拒絕、阻撓、干涉發展改革、糧食行政管理、財政、審計等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江門市分行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第四十九條 承儲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以舊糧頂替新糧、以差油頂替好油、擅自改動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市級儲備糧油貸款和貸款利息、各項財政補貼費用的,由糧食行政管理、財政部門按各自職責,責成承儲單位限期改正,並責令其退回騙取的市級儲備糧油貸款和貸款利息、各項財政補貼費用;有違法所得的,依法處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市級儲備糧油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損毀市級儲備糧油,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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