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汕頭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在2006.07.24由汕頭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汕頭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6.07.24
  • 實施時間:2006.09.0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市市級儲備糧的管理,保證市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有效發揮市級儲備糧在政府巨觀調控中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參照《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和《廣東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市級儲備糧,是指市人民政府儲備的用於調節全市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和食用油。
第三條 從事和參與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級儲備糧的管理應當嚴格制度、嚴格管理、明確責任,確保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和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並節約成本、費用。
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市級儲備糧。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市級儲備糧管理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是市人民政府負責糧食行政管理的部門(以下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市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並會同市財政部門負責擬訂市級儲備糧規模總量、總體布局和動用等巨觀調控意見,對市級儲備糧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
市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市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輪換價差等財政補貼,並保證及時、足額撥付;負責對市級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市物價部門負責對市級儲備糧收儲、銷售、輪換的價格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汕頭市分行(以下簡稱市農發行)負責按照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發放市級儲備糧所需貸款,並對發放的市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七條 市儲備糧有限公司具體負責市級儲備糧的經營管理,並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市儲備糧有限公司依照有關市級儲備糧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各項業務管理制度,並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市級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輪換價差等財政補貼。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市級儲備糧的倉儲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市級儲備糧。
市級儲備糧儲存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對破壞市級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市級儲備糧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予以制止、查處。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舉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二章 市級儲備糧的收儲管理
第十一條 市級儲備糧的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省人民政府的糧食工作考評指標和本市財政承受能力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市級儲備糧的收儲計畫,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級儲備糧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提出建議,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共同下達給市儲備糧有限公司。
市儲備糧有限公司根據市儲備糧的收儲計畫,具體組織實施市級儲備糧的收儲。
第十三條 市儲備糧有限公司為市級儲備糧的收儲企業。市儲備糧有限公司倉容不足,可以依照本辦法規定委託其他具備條件的企業代儲。
第十四條 市級儲備糧代儲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倉庫總容量不少於4000噸,倉庫條件符合國家、省的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
(三)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檢測市級儲備糧儲存期間倉庫內溫度、水分、害蟲密度的儀器設備條件;
(四)具有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的糧食保管、檢驗、防治等管理技術的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資產負債率低,沒有違法經營記錄。
選擇代儲市級儲備糧的企業,應當遵循有利於市級儲備糧的合理布局和儲存安全,有利於市級儲備糧的集中管理和監督,有利於降低市級儲備糧成本、費用的原則。
第十五條 具備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代儲條件的企業,經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取得代儲市級儲備糧的資格。
企業代儲市級儲備糧的資格認定辦法,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並徵求市農發行和市儲備糧有限公司的意見制定。
第十六條 市儲備糧有限公司負責從取得代儲市級儲備糧資格的企業中,根據市級儲備糧的總體布局方案擇優選定市級儲備糧的代儲企業,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和市農發行備案,並抄送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市儲備糧有限公司應當與市級儲備糧代儲企業(以下簡稱代儲企業)簽訂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代儲企業不得將市級儲備糧代儲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
第十七條 市儲備糧有限公司、代儲企業儲存市級儲備糧,應當嚴格執行市級儲備糧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
代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市儲備糧有限公司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制定的各項業務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市儲備糧有限公司和代儲企業必須保證收儲入庫的市級儲備糧符合國家質量標準。其質量檢驗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委託具有通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計量認證並獲得授權資質的糧油質量技術監督單位進行。
第十九條 市儲備糧有限公司和代儲企業應當對市級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帳記載,保證市級儲備糧帳帳相符、帳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市儲備糧有限公司和代儲企業應當對市級儲備糧的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代儲企業不能處理的,必須及時報告市儲備糧有限公司。
第二十條 市儲備糧有限公司和代儲企業在儲存市級儲備糧時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虛報、瞞報市級儲備糧的數量;
(二)在市級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換市級儲備糧的品種、變更市級儲備糧的儲存地點;
(四)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級儲備糧陳化、霉變;
(五)利用市級儲備糧及其貸款資金從事與市級儲備糧業務無關的經營活動;
(六)以市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代儲企業依法被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其儲存的市級儲備糧由市儲備糧有限公司負責調出另儲。
第二十一條 市儲備糧有限公司和代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市儲備糧有限公司和代儲企業做好市級儲備糧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市級儲備糧的銷售與輪換
第二十二條 市級儲備糧的銷售計畫,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級儲備糧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提出建議,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共同下達市儲備糧有限公司。
市儲備糧有限公司根據市級儲備糧的銷售計畫,具體組織實施市級儲備糧的銷售。
第二十三條 市儲備糧有限公司應當根據市級儲備糧的品質情況和入庫年限,於每年10月提出下一年度輪換的數量、品種和庫點計畫,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和市農發行審核批准。市儲備糧有限公司在年度輪換計畫內根據糧食市場供求狀況,具體組織實施市級儲備糧的輪換。
第二十四條 市級儲備糧實行均衡輪換制度。在正常情況下,根據糧食儲存年限、品質變化和實際需要,小麥和稻穀每三年輪換一次,平均每年可以輪換三分之一。每年輪換要結合早造和晚造糧食入庫分批(次)進行,每批(次)輪換出入庫時間間隔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二十五條 市儲備糧有限公司應當將市級儲備糧收儲、銷售、年度輪換計畫的具體執行情況,及時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備案,並抄送市農發行。
第二十六條 市級儲備糧的收儲、銷售、輪換原則上應當通過規範的糧食交易市場,採取公開招標、競價方式或者市人民政府認可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二十七條 市儲備糧有限公司應當在輪換計畫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市級儲備糧的輪換。
市級儲備糧的輪換應當遵循有利於保證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保持糧食市場穩定,防止造成市場糧價劇烈波動,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
第四章 市級儲備糧的動用
第二十八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完善市級儲備糧的動用預警機制,加強對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情況的監測,適時提出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建議。
第二十九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市級儲備糧:
(一)全市或者部分區縣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
(三)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動用市級儲備糧,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三十一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級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由市儲備糧有限公司具體組織實施。
緊急情況下,市人民政府直接決定動用市級儲備糧並下達命令。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區縣人民政府對市級儲備糧動用命令的實施,應當給予積極支持、配合。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市級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五章 財務和統計
第三十三條 市級儲備糧的管理費用實行保管費用和貸款利息分開撥付:
(一)市級儲備糧保管費用由市財政部門按月核撥到市儲備糧有限公司在市農發行開設的專戶;代儲部分由市儲備糧有限公司按契約規定將代儲費用通過市農發行專戶撥付到代儲企業;
(二)市級儲備糧貸款利息實行據實補貼,由市財政部門按月足額撥付到市儲備糧有限公司在農發行開設的專戶。
市級儲備糧保管費用標準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物價部門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糧食儲備條件及物價指數發生變化需調整市級儲備糧保管費用時,應當及時調整市級儲備糧保管費用標準。
第三十四條 屬於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委託檢驗的市級儲備糧質量檢驗費用,在市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五條 市級儲備糧實行貸款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鈎。市級儲備糧貸款實行統貸統還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市級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
市儲備糧有限公司應當在市農發行開立基本帳戶,並接受市農發行的信貸監管。
第三十六條 市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和輪換價差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物價部門和市農發行核定。輪換價差由市財政部門據實撥付。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級儲備糧入庫成本和輪換差價。
第三十七條 市儲備糧有限公司和代儲企業不得以低價購進高價入帳、高價售出低價入帳、以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市級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三十八條 市級儲備糧儲存期間的合理損耗(包括在庫市級儲備糧安全水分自然減量和在千分之二以內的保管自然損耗以及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經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物價部門和市農發行確認後,由市財政部門撥補。
第三十九條 市儲備糧有限公司和代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儲備糧台帳制度。市儲備糧有限公司應當定期做好統計、分析市級儲備糧的儲存管理情況,並將統計、分析情況報送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物價部門和市農發行。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市儲備糧有限公司及其代儲企業執行本辦法及有關糧食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市儲備糧有限公司和代儲企業檢查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市級儲備糧收儲、銷售、輪換計畫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一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當責成市儲備糧有限公司和代儲企業立即予以糾正或者處理;發現代儲企業不再具備代儲條件,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取消其代儲資格;發現市儲備糧有限公司存在不符合市級儲備糧管理規範的行為,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成市儲備糧有限公司限期整改。
第四十二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作出書面記錄,並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第四十三條 市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式,對有關市級儲備糧的財務收支情況實施審計監督;發現問題,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四十四條 市儲備糧有限公司和代儲企業對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予以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四十五條 市儲備糧有限公司應當加強對市級儲備糧的經營管理和檢查,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對危及市級儲備糧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並報告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及市農發行。
第四十六條 市農發行應當按照資金封閉管理的規定,加強對市級儲備糧貸款的信貸監管。市儲備糧有限公司和代儲企業對市農發行依法進行的信貸監管,應當給予配合,並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及時下達市級儲備糧收儲、銷售及輪換計畫的;
(二)給予不具備代儲條件的企業代儲市級儲備糧資格,或者發現代儲企業不再具備代儲條件不及時取消其代儲資格的;
(三)發現市儲備糧有限公司存在不符合市級儲備糧管理規範的情況不責成其限期整改的;
(四)接到舉報、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第四十八條 市儲備糧有限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成市儲備糧有限公司給予警告直至撤職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不組織實施或者擅自改變市級儲備糧收儲、銷售、輪換計畫及動用命令的;
(二)選擇未取得代儲市級儲備糧資格的企業代儲市級儲備糧的;
(三)銷售市級儲備糧時,銷貨款未按規定時間全額回籠市農發行的。
第四十九條 市儲備糧有限公司和代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代儲企業,還應當取消其代儲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入庫的市級儲備糧不符合質量等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
(二)對市級儲備糧未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帳記載,市級儲備糧帳帳不符、帳實不符的;
(三)發現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不及時處理,或者處理不了不及時報告的;
(四)拒絕、阻撓、干涉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第五十條 市儲備糧有限公司和代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依法處理,並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代儲企業,取消其代儲資格:
(一)虛報、瞞報市級儲備糧數量的;
(二)在市級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換市級儲備糧品種、變更市級儲備糧儲存地點的;
(四)造成市級儲備糧陳化、霉變的;
(五)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的;
(六)利用市級儲備糧或者其貸款資金從事與市級儲備糧無關的經營活動;
(七)以市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的。
第五十一條 市儲備糧有限公司和代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以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市級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的,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其限期改正,並退回騙取的市級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代儲企業,取消其代儲資格。
第五十二條 市儲備糧有限公司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擠占、截留、挪用市級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或者擅自更改市級儲備糧入庫成本和輪換差價的,由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或者給予信貸制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代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將市級儲備糧代儲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的,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成市儲備糧有限公司對其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直至降級的紀律處分;造成市級儲備糧損失的,取消其代儲資格,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四條 國家機關和市農發行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市級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損毀市級儲備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執行;對市儲備糧有限公司、代儲企業、市農發行工作人員的紀律處分,依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區縣儲備糧的管理辦法,由各區、縣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99年9月23日汕頭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汕頭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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