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鎮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景德鎮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增強市人民政府對糧食的巨觀調控能力,確保我市糧食安全,規範市級儲備糧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級儲備糧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屬市人民政府,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食。
第三條市級儲備糧主要用於調控市內糧食市場,應對特大災害或突發事件時的糧食供應,以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特定用途。
第四條市級儲備糧的儲存應當做到管理科學、儲糧安全。市級儲備糧的管理要做到賬實相符、數量真實、質量良好、管理規範。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市級儲備糧的庫存安全及行政業務管理;市財政局負責籌措及撥付市級儲備糧的利息、費用、價差等補貼資金,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管,並承擔市級儲備糧貸款本息的最終償還責任;市農發行負責落實市級儲備糧的信貸資金,並對糧食庫存實施監管;承儲企業具體負責市級儲備糧的收購、輪換、儲存和銷售,並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第二章 庫存管理
第五條承儲企業應當具備與承儲儲備糧相適應的倉庫設施,糧情檢測和化驗設施,以及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等儲存業務能力。
第六條承儲企業不得以市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抵質押擔保或者對外清償債務。
第七條市級儲備糧儲存庫點由承儲企業提出,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布局合理、調度靈活、集中管理的原則審定,不得異地存儲,不得委託代儲。承儲庫點、倉號一經確定,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調整的需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及時通報農發行。在承儲庫點內,市級儲備糧實行專倉專儲,不得與其他性質的糧食混存。
第八條市級儲備糧的入庫、出庫依據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儲存計畫或調撥計畫,由市財政、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發行聯合下達檔案。承儲企業按照檔案規定的品種、價格、數量、質量、時限等要求組織糧食的入庫、出庫,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
如遇突發事件需緊急動用市級儲備糧,必須由市人民政府出具抄告單,承儲企業按抄告單規定要求執行。事後由市財政、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發行補辦出庫計畫檔案,承儲企業據此辦理正式出庫手續。
第九條承儲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的各項管理制度,建立專卡、專牌、專賬、專倉,健全庫存實物台帳,及時、準確、全面地填報市級儲備糧統計報表,不得虛報、瞞報、漏報和拒報。要切實做到賬賬、賬表、賬卡、帳實相符,自覺接受市政府委託的市財政、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發行等部門對市級儲備糧的監管。
第十條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儲備糧承儲企業要加強對市級儲備糧的質量管理,嚴格執行糧情檢查制度,定期檢測糧食的品質,建立糧食質量檔案,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重大事故要立即上報,不得隱瞞,並採取措施減少損失。
第十一條市級儲備糧在保管期間,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以及儲備糧的自然損耗以及企業執行政府調控造成的虧損,由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糧食局和市農發行共同核實,報市政府批准核銷,其損失由市財政承擔。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如消防、防蟲害、鼠害、霉變等各項制度,如出現人為或疏忽大意造成損失,由企業自行負擔。
第三章 糧食輪換
第十二條在保持市級儲備糧儲備規模不變的情況下,為保持儲備糧食的品質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對儲存的糧食予以輪換,同時購進同數量的新糧食,以新糧食替換庫存的糧食。市級儲備糧輪換採取“動態管理”,輪換方式可根據實際情況經市財政、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發行確認同意,採取“先銷後購”、“先購後銷”或“邊銷邊購”方式。
(一)“動態管理”方式。為促進市級糧食儲備在複雜市場條件下良性循環,在落實市級儲備糧利費等各項補貼前提下,按照農發行地方儲備糧管理有關規定和要求,採取動態管理方式進行市級儲備糧等量輪換,即:
每年年初由市財政、糧食主管部門和農發行按當年市場行情共同核定新的入庫成本(不含費用),聯合下達輪換計畫,明確輪換時間、數量、品種、庫存成本等。企業輪出糧食後必須全額歸還農發行貸款;輪入糧食時根據輪換計畫檔案按新核定的入庫成本(不含費用)全額向農發行申請貸款,農發行按照新核定的庫存成本(不含費用)發放市級儲備糧貸款。市財政要按照新核定的入庫成本撥付利息補貼。承儲企業不得擅自更改市級儲備糧入庫成本和庫存地點。
(二)輪換方式。在輪換過程中,承儲企業空庫時間不得超過4個月,確需延長空庫時間的,應當報經財政、糧食部門、農發行開戶行批准,延長期最長不能超過2個月。
一是“先銷後購”輪換。糧食銷售時,銷售貨款先全額歸還農發行貸款。糧食購進時,根據輪換計畫檔案新核定的庫存成本向農發行申請市級儲備糧貸款。
二是“先購後銷”輪換。輪換所需要的資金由承儲企業根據下達的輪換計畫,按銀行貸款的有關規定向農發行申請貸款解決。
三是“邊銷邊購”輪換。承儲企業根據輪換資金需求按銀行貸款的有關規定向農發行申請貸款,農發行根據企業糧食輪換進度,在企業購買時發放貸款,銷售時收回對應貸款。
第十三條市級儲備糧輪換銷售時銷售貨款先歸還相應的農發行貸款;銷售盈利全額存入企業在農發行開設的輪換風險保證金專戶。輪換結束後,由財政、糧食等政府有關部門及農發行開戶行共同驗收,根據企業入庫數量、質量、品種、入庫成本等進行輪換盈虧計算,發生虧損先用輪換風險保證金彌補,不足以彌補時由市財政全額負責償還。
第十四條市級儲備糧的輪換以糧食儲存品質指標為依據,以儲存年限為參考。糧食儲存年限以生產時間計算,稻穀為3年;根據糧食品質檢測情況,按國家有關標準,對“不宜存”糧食、“宜存”糧食中接近品質控制指標或儲存年限的糧食,按照儲備倉容情況、先入先出、均衡有序、保證質量、降低費用的原則適時擇機輪換。
第十五條市級儲備糧的輪換實行計畫管理,原則上稻穀每三年為一個輪換周期。承儲企業根據市級儲備糧的儲存品質和年限等情況,在每年初按一定的比例提出本年度輪換計畫,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後,由市糧食局、市財政局和市農發行批准下達輪換計畫。承儲企業根據糧食市場供求狀況,具體組織實施市級儲備糧的輪換。
第十六條市級儲備糧的輪換形式。由市財政、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發行聯合下達輪換檔案明確。
(一)掛牌銷售。結合市級儲備糧的購、銷進行按期輪換。根據下達的市級儲備糧購、銷計畫,收購新糧,在糧食批發(交易)市場進行網上掛牌競價銷售,進行同品種輪換。
(二)就地銷售。將輪出的糧食就地銷售,同時收購新糧進行同品種輪換。
(三)等量兌換。由市財政、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發行聯合下達檔案,按照有利於最佳化結構,保值增值的原則,進行同數量異品種的等量兌換。
第十七條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市級儲備糧輪換工作的領導,對承儲企業要定期檢查實物庫存和儲存品質,以確保賬實相符、質量良好。農發行對已批准輪換的,要及時對出入庫情況進行檢查,對輪換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章 財政專項資金管理
第十八條按照“誰儲備、誰補貼、誰承擔風險”的原則,由市政府負責承擔本級儲備糧的各項補貼,市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和費用全部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貸款利息和保管費用按季在季前及時撥補到位;收購費用和輪換費用在收購前和輪換前一次性及時撥補到位。
第十九條保管費用、輪換費用補貼標準應不低於中央儲備糧費用補貼標準,如有新標準則按新標準執行。保管費用為原糧每公斤每年補貼0.10元,收購費用為原糧每公斤補貼0.05元,輪換費用為原糧每公斤補貼0.14元/三年。利息按糧食庫存成本和農發行規定的利率據實計算和補貼。糧食輪換、收購期間,保管費用、利息補貼照常撥付。由於輪換、自然損耗等原因所造成的價差損失,經糧食部門和農發行審核確認後,由市財政據實補貼。
第二十條財政撥付的輪換費用必須全額存入企業在農發行開設的輪換風險保證金專戶。該專戶由市財政、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發行三方共同監督管理。
輪換費用由市財政在年初根據年度輪換計畫,按照補貼標準,經市財政、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發行共同審核後,在輪換開始前由市財政一次性及時撥付。
第二十一條經市政府批准動用(含應急調用、儲備終止等)及輪換市級儲備糧的出入庫、運輸、銷售等相關費用以及價差損失,經市財政、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發行共同核定,由市財政進行全額償還,並在動用及輪換工作完成前及時撥補到位。
第二十二條隨著經濟發展和物價水平的提高,逐年增加糧食儲備費用預算,確保糧食儲備所需利息、保管、輪換的相關費用的及時、足額到位。
第五章 信貸資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市級儲備糧所需的信貸資金,由承儲企業按市財政、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發行共同核定的入庫收購價和市政府下達的市級儲備糧儲備規模計畫或抄告批示統一向農發行開戶行申請貸款。其資金的使用必須主動接受市財政、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發行等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市級儲備糧的貸款實行封閉管理,按照“錢隨糧走,購貸銷還、庫貸掛鈎”的原則,根據市級儲備糧的收購、輪換和銷售計畫,由承儲企業向農發行承貸承還。並實行銷售出入庫通報,即企業銷售、收購、調出、調入庫存儲備糧食應及時向農發行通報,通報的內容包括品種、數量、地點、倉號、入庫價格、銷售價格及結算方式等。市級儲備糧庫存和資金運轉必須確保同步變化。
第二十五條市級儲備糧貸款專門用於市級儲備糧收購、調入、輪換等合理資金需求,其貸款管理按照農發行制定的有關市級儲備糧貸款管理辦法執行。承儲企業應主動接受和配合農發行進行信貸監管。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擅自變更儲存庫點和倉號、未按要求建立專卡、專牌、專賬和實物台賬、未按規定檢查糧情或糧情記錄不全及偽造記錄、未按規定時間檢測糧食品質影響糧食安全儲存、庫存管理責任人不按規定辦理離任交接手續、發現重大問題不及時報告等情況的,由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儲備糧損失的,由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予以賠償;屢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又不改正的,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視情節輕重變更或者解除承儲契約。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管理規定,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庫存,改變市級儲備糧品種和質量等級、未按計畫及時輪換造成市級儲備糧品質陳化損失、入庫糧食質量達不到儲存質量標準或以次充好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違反收購資金封閉管理有關規定,擠占挪用市級儲備糧收購資金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在市級儲備糧管理工作中,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本辦法實施後,原有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景德鎮市市級儲備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增強市人民政府對食用油的巨觀調控能力,確保我市食用油安全,規範市級儲備油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級儲備油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屬市人民政府,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動用市級儲備油。
第三條市級儲備油主要用於調控市內食用油市場,應對特大災害或突發事件時的食用油供應,以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特定用途。
第四條市級儲備油的儲存應當做到管理科學、儲存安全。市級儲備油的管理要做到賬實相符、數量真實、質量良好、管理規範。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市級儲備油的庫存安全及行政業務管理;市財政局負責籌措及撥付市級儲備油的利息、費用、價差等補貼資金,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管,並承擔市級儲備油貸款本息的最終償還責任;市農發行負責落實市級儲備油的信貸資金,並對食用油庫存實施監管;承儲企業具體負責市級儲備油的收購、輪換、儲存和銷售,並對市級儲備油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第二章 庫存管理
第五條承儲企業應當具備與承儲儲備油相適應的倉庫設施,油情檢測和化驗設施,以及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等儲存業務能力。
第六條承儲企業不得以市級儲備油對外進行抵質押擔保或者對外清償債務。
第七條市級儲備油儲存庫點由承儲企業提出,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布局合理、調度靈活、集中管理的原則審定,不得異地存儲,不得委託代儲。承儲庫點、倉號一經確定,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調整的需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及時通報農發行。
第八條市級儲備油的入庫、出庫依據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儲存計畫和輪換計畫,由市財政、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發行聯合下達檔案。承儲企業按照檔案規定的品種、價格、數量、質量、時限等要求組織食用油的入庫、出庫,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
如遇突發事件需緊急動用市級儲備油,必須由市人民政府出具抄告單,承儲企業按抄告單規定要求執行。事後由市財政、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發行補辦出庫計畫檔案,承儲企業據此辦理正式出庫手續。
第九條承儲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市級儲備油的各項管理制度,建立專卡、專牌、專賬、專倉,健全庫存實物台帳,及時、準確、全面地填報市級儲備油統計報表,不得虛報、瞞報、漏報和拒報。要切實做到賬賬、賬表、賬卡、帳實相符,自覺接受市政府委託的市財政、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發行等部門對市級儲備油的監管。
第十條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儲備油承儲企業要加強對市級儲備油的質量管理,嚴格執行油情檢查制度,定期檢測食用油的品質,建立食用油質量檔案,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重大事故要立即上報,不得隱瞞,並採取措施減少損失。
第十一條市級儲備油在保管期間,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以及儲備油的自然損耗由市財政核銷。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如消防、防蟲害、鼠害等各項制度,如出現人為或疏忽大意造成損失,由企業自行負擔。
第三章 糧食輪換
第十二條在保持市級儲備糧儲備規模不變的情況下,為保持儲備糧食的品質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對儲存的糧食予以輪換,同時購進同數量的新糧食,以新糧食替換庫存的糧食。市級儲備糧輪換採取“動態管理”,輪換方式可根據實際情況經市財政、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發行確認同意,採取“先銷後購”、“先購後銷”或“邊銷邊購”方式。
(一)“動態管理”方式。為促進市級糧食儲備在複雜市場條件下良性循環,在落實市級儲備糧利費等各項補貼前提下,按照農發行地方儲備糧管理有關規定和要求,採取動態管理方式進行市級儲備糧等量輪換,即:
每年年初由市財政、糧食主管部門和農發行按當年市場行情共同核定新的入庫成本(不含費用),聯合下達輪換計畫,明確輪換時間、數量、品種、庫存成本等。企業輪出糧食後必須全額歸還農發行貸款;輪入糧食時根據輪換計畫檔案按新核定的入庫成本(不含費用)全額向農發行申請貸款,農發行按照新核定的庫存成本(不含費用)發放市級儲備糧貸款。市財政要按照新核定的入庫成本撥付利息補貼。承儲企業不得擅自更改市級儲備糧入庫成本和庫存地點。
(二)輪換方式。在輪換過程中,承儲企業空庫時間不得超過4個月,確需延長空庫時間的,應當報經財政、糧食部門、農發行開戶行批准,延長期最長不能超過2個月。
一是“先銷後購”輪換。糧食銷售時,銷售貨款先全額歸還農發行貸款。糧食購進時,根據輪換計畫檔案新核定的庫存成本向農發行申請市級儲備糧貸款。
二是“先購後銷”輪換。輪換所需要的資金由承儲企業根據下達的輪換計畫,按銀行貸款的有關規定向農發行申請貸款解決。
三是“邊銷邊購”輪換。承儲企業根據輪換資金需求按銀行貸款的有關規定向農發行申請貸款,農發行根據企業糧食輪換進度,在企業購買時發放貸款,銷售時收回對應貸款。
第十三條市級儲備糧輪換銷售時銷售貨款先歸還相應的農發行貸款;銷售盈利全額存入企業在農發行開設的輪換風險保證金專戶。輪換結束後,由財政、糧食等政府有關部門及農發行開戶行共同驗收,根據企業入庫數量、質量、品種、入庫成本等進行輪換盈虧計算,發生虧損先用輪換風險保證金彌補,不足以彌補時由市財政全額負責償還。
第十四條市級儲備糧的輪換以糧食儲存品質指標為依據,以儲存年限為參考。糧食儲存年限以生產時間計算,稻穀為3年;根據糧食品質檢測情況,按國家有關標準,對“不宜存”糧食、“宜存”糧食中接近品質控制指標或儲存年限的糧食,按照儲備倉容情況、先入先出、均衡有序、保證質量、降低費用的原則適時擇機輪換。
第十五條市級儲備糧的輪換實行計畫管理,原則上稻穀每三年為一個輪換周期。承儲企業根據市級儲備糧的儲存品質和年限等情況,在每年初按一定的比例提出本年度輪換計畫,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後,由市糧食局、市財政局和市農發行批准下達輪換計畫。承儲企業根據糧食市場供求狀況,具體組織實施市級儲備糧的輪換。
第十六條市級儲備糧的輪換形式。由市財政、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發行聯合下達輪換檔案明確。
(一)掛牌銷售。結合市級儲備糧的購、銷進行按期輪換。根據下達的市級儲備糧購、銷計畫,收購新糧,在糧食批發(交易)市場進行網上掛牌競價銷售,進行同品種輪換。
(二)就地銷售。將輪出的糧食就地銷售,同時收購新糧進行同品種輪換。
(三)等量兌換。由市財政、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發行聯合下達檔案,按照有利於最佳化結構,保值增值的原則,進行同數量異品種的等量兌換。
第十七條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市級儲備糧輪換工作的領導,對承儲企業要定期檢查實物庫存和儲存品質,以確保賬實相符、質量良好。農發行對已批准輪換的,要及時對出入庫情況進行檢查,對輪換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章 財政專項資金管理
第十八條按照“誰儲備、誰補貼、誰承擔風險”的原則,由市政府負責承擔本級儲備糧的各項補貼,市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和費用全部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貸款利息和保管費用按季在季前及時撥補到位;收購費用和輪換費用在收購前和輪換前一次性及時撥補到位。
第十九條保管費用、輪換費用補貼標準應不低於中央儲備糧費用補貼標準,如有新標準則按新標準執行。保管費用為原糧每公斤每年補貼0.10元,收購費用為原糧每公斤補貼0.05元,輪換費用為原糧每公斤補貼0.14元/三年。利息按糧食庫存成本和農發行規定的利率據實計算和補貼。糧食輪換、收購期間,保管費用、利息補貼照常撥付。由於輪換、自然損耗等原因所造成的價差損失,經糧食部門和農發行審核確認後,由市財政據實補貼。
第二十條財政撥付的輪換費用必須全額存入企業在農發行開設的輪換風險保證金專戶。該專戶由市財政、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發行三方共同監督管理。
輪換費用由市財政在年初根據年度輪換計畫,按照補貼標準,經市財政、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發行共同審核後,在輪換開始前由市財政一次性及時撥付。
第二十一條經市政府批准動用(含應急調用、儲備終止等)及輪換市級儲備糧的出入庫、運輸、銷售等相關費用以及價差損失,經市財政、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發行共同核定,由市財政進行全額償還,並在動用及輪換工作完成前及時撥補到位。
第二十二條隨著經濟發展和物價水平的提高,逐年增加糧食儲備費用預算,確保糧食儲備所需利息、保管、輪換的相關費用的及時、足額到位。
第五章 信貸資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市級儲備糧所需的信貸資金,由承儲企業按市財政、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發行共同核定的入庫收購價和市政府下達的市級儲備糧儲備規模計畫或抄告批示統一向農發行開戶行申請貸款。其資金的使用必須主動接受市財政、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發行等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市級儲備糧的貸款實行封閉管理,按照“錢隨糧走,購貸銷還、庫貸掛鈎”的原則,根據市級儲備糧的收購、輪換和銷售計畫,由承儲企業向農發行承貸承還。並實行銷售出入庫通報,即企業銷售、收購、調出、調入庫存儲備糧食應及時向農發行通報,通報的內容包括品種、數量、地點、倉號、入庫價格、銷售價格及結算方式等。市級儲備糧庫存和資金運轉必須確保同步變化。
第二十五條市級儲備糧貸款專門用於市級儲備糧收購、調入、輪換等合理資金需求,其貸款管理按照農發行制定的有關市級儲備糧貸款管理辦法執行。承儲企業應主動接受和配合農發行進行信貸監管。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擅自變更儲存庫點和倉號、未按要求建立專卡、專牌、專賬和實物台賬、未按規定檢查糧情或糧情記錄不全及偽造記錄、未按規定時間檢測糧食品質影響糧食安全儲存、庫存管理責任人不按規定辦理離任交接手續、發現重大問題不及時報告等情況的,由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儲備糧損失的,由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予以賠償;屢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又不改正的,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視情節輕重變更或者解除承儲契約。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管理規定,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庫存,改變市級儲備糧品種和質量等級、未按計畫及時輪換造成市級儲備糧品質陳化損失、入庫糧食質量達不到儲存質量標準或以次充好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違反收購資金封閉管理有關規定,擠占挪用市級儲備糧收購資金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在市級儲備糧管理工作中,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本辦法實施後,原有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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