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2004年4月6日洛陽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4年4月29日洛陽市人民政府令第65號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洛陽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洛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4.04.29
  • 實施時間:2004.06.01
第一條 為加強儲備糧的管理,確保儲備糧安全和糧食市場穩定,提高政府調控糧食市場的能力,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市級儲備糧的管理及其相關工作。
本辦法所稱市級儲備糧(以下簡稱儲備糧),是指市人民政府儲備的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調控市場或者遇有重大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時保障供應的糧食和食用油。
第三條 儲備糧的儲存工作應當做到布局合理、規模存放、結構最佳化、安全規範。
儲備糧的規模由市人民政府確定,所需貸款利息、承儲費用納入市財政預算。
第四條 市糧食主管部門負責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工作,規劃儲備糧總體布局、制定儲備糧輪換方案並組織實施、監督和檢查儲備糧的庫存數量和質量。
第五條 市財政主管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儲備糧規模,及時、足額撥付儲備糧所需貸款利息、承儲費用,並對費用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本行政區域內的承儲單位做好儲備糧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儲備糧承儲單位(以下簡稱承儲單位)根據市糧食主管部門的輪換計畫進行儲備糧的購入和銷售,並負責儲備糧的日常保管。
儲備糧購入所需資金由承儲單位向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洛陽市分行(以下簡稱市農發行)提出申請,市農發行應當及時、足額提供貸款,並實施信貸監管。
第八條 儲備糧購入採取招標方式或者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進行。購入的糧食應當是國家標準中等以上的新糧;購入的食用油應當是符合國家標準二級以上的新油。
第九條 市糧食主管部門每年應當按照儲備糧庫存總量20%至30%的比例安排分批輪換。輪換期間,儲備糧的庫存數量不得低於總規模的80%。
儲備糧的輪換出庫,由市糧食主管部門根據儲備糧的入庫時間,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進行;或者根據儲備糧的質量狀況進行安排,並告知市財政主管部門、市農發行。
第十條 儲備糧輪換出庫銷售的,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原則,以市場競賣方式或者其他方式進行。銷售收入貨款應當及時存入在市農發行開設的存款帳戶上。
第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儲備糧:
(一)糧食、食用油供求總量失去平衡或者市場價格大幅度波動;
(二)遇有重大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件;
(三)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儲備糧的其他情況。
第十二條 動用儲備糧由市糧食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糧食主管部門按照批准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下達動用指令。
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儲備糧。
第十三條 承儲單位應當具備與儲備糧相適應的儲存能力、專業技術人員、出入庫檢(化)驗設備和檢測設施。具體條件由市糧食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製定。
第十四條 市糧食主管部門根據儲備糧布局規劃,按照交通便利、規模承儲、設施齊備、科學保糧的原則,通過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擇優選定承儲單位並簽訂承儲契約。
第十五條 承儲單位應當遵守以下列規定:
(一)執行儲備糧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對儲備糧實行分品種、分年限、分地點、分貨位儲存和管理;
(三)變動儲備糧儲存地點,需經市糧食主管部門同意;
(四)確保儲備糧帳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範;
(五)按照市糧食主管部門入庫和出庫通知的要求,完成儲備糧的購入和銷售。
第十六條 承儲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擅自動用儲備糧的,由市糧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五)項未完成儲備糧購入和銷售任務的,由市糧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任務,並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由市糧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承儲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儲備糧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糧食主管部門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承儲單位,可以依法解除承儲契約。
第十七條 在儲備糧管理工作中,有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