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伊春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 地區:伊春市
  • 性質:地方性法規
  • 發布單位:伊春市人民政府
內容,施行時間,

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市級儲備糧的管理,保證市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有效發揮市級儲備糧在巨觀調控、維護糧食市場穩定中的作用,依照國務院《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和《黑龍江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市級儲備糧,是指市人民政府儲備的用於調節糧食供求,穩定糧食市場,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成品糧。
第二章管理部門及職能
第三條市糧食主管部門負責市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工作,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並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市財政部門負責將市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儲存費用和輪換費用、購銷差價等財政補貼列入預算,並保證及時、足額撥付;負責對市級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五條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伊春市分行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市政府有關部門下達的計畫負責及時、足額提供市級儲備糧收購、輪換所需貸款,並按照信貸管理規定實行信貸監管。
第三章建立
第六條市糧食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市財政部門、市農業發展銀行擬定市級儲備糧規模總量、品種數量,並按照網點布局合理、儲存數量均衡、儲存條件良好的原則,提出確定承儲企業和承儲數量意見,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七條鐵力市、嘉蔭縣要依據國家和省政府的相關規定,並參照本辦法建立縣(市)級糧食儲備。
第四章採購
第八條市級儲備糧的採購計畫,由市糧食主管部門根據市政府批准的市級儲備糧規模總量、品種數量、網點布局向承儲企業下達採購計畫,做到統一品牌,統一採購。
第九條承儲企業採購的糧食要符合品種、數量要求,符合國家質量標準。
第十條市級儲備糧的採購價格按照當期市場價格進行確定。
第十一條市農業發展銀行應按市級儲備糧採購計畫規定的品種數量和當期價格及時足額向承儲企業安排資金。
第十二條市級儲備糧採購資金在農業發展銀行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封閉運行。
第十三條市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由市財政部門按照市級儲備糧實際占用銀行貸款和同期糧食收購資金貸款年利率據實補貼,按月撥付。
第五章儲存
第十四條市級儲備糧的儲存,要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做到賬賬相等、賬實相符,保證儲存數量真實準確、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範。
第十五條承儲企業要定期向市糧食主管部門報告庫存糧食情況,並及時提出輪換建議。
第十六條承儲企業要執行統計制度和會計制度,保證報送給各有關部門的統計、會計資料完整、真實、準確。
第十七條儲存費用由市財政部門參照中央儲備糧和省級儲備糧的儲存費用標準確定,並實行定額管理,包乾使用,超支不補。市財政部門通過在農業發展銀行設立“市級儲備糧專戶”封閉運行管理,按季撥付給承儲企業。
第六章輪換
第十八條按照推陳儲新的原則和成品糧儲存年限為一年的規定,市級成品儲備糧每年應輪換一次。
第十九條承儲企業必須堅持市級儲備糧輪換制度,在輪換中要保證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不變。
第二十條在市級儲備糧輪換中,處於防汛期、防火期和糧食市場大幅度波動時期不得輪空。
第二十一條輪換費用及購銷差價的測定。購、銷差價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糧食主管部門依據市場行情變化測算定額標準,每年核定一次;輪換費用參照現行費用構成測算核定標準,包乾使用。市財政部門按季度將輪換費用及購銷差價通過農發行賬戶撥付給承儲企業。
第七章承儲企業的基本條件和義務
第二十二條承儲企業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交通便利,出入庫順暢;
(二)具備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儲糧倉房和配套設施;
(三)具有合格的糧食保管、檢驗、統計、會計等管理技術人員;
(四)企業經營管理和資信良好,沒有違法經營記錄。
第二十三條承儲企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承擔市級儲備糧儲存任務;
(二)按計畫進行採購、輪換,按規定進行儲存;
(三)接受市政府和有關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在市級儲備糧的管理上,不得違法、違規、違反政策,不得擅自動用;
(五)保證市級儲備糧數量真實可靠,質量優良,購銷糧資金封閉運行;
(六)定期向市級儲備糧管理部門報告糧食儲存與輪換、購糧資金管理、儲糧費用補貼、輪換費用及購銷差價的使用情況。
第八章動用
第二十四條市級儲備糧的糧權屬市人民政府,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動用。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動用市級儲備糧:
(一)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需應急救災的;
(二)糧食市場價格異常波動,需平抑糧價,穩定市場的;
(三)發生突發事件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的;
(四)市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動用市級儲備糧應履行下列程式:
(一)在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時,由市糧食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財政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市政府批准。
(二)根據市政府批准的動用市級儲備糧命令,由市糧食主管部門下達動用計畫到承儲企業,動用計畫要明確動用品種、數量、時間、使用對象、交接辦法及辦理相關手續。
(三)緊急情況下,市政府直接決定動用市級儲備糧並下達動用命令。
(四)對市政府下達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命令,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擅自改變動用命令。
(五)市級儲備糧動用後,承儲企業要及時向市相關部門報告市級儲備糧動用執行結果,並根據儲存規模限期補足儲存數量。
第九章損失、損耗處理
第二十七條市級儲備糧的損失、損耗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糧食主管部門、市農業發展銀行審核、處理。
第二十八條定額內的保管損耗由承儲企業在儲存費用中列支。
第二十九條因承儲企業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超過定額的損耗由承儲企業承擔。
第三十條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承儲企業應在損失發生後3日內上報市財政部門、市糧食主管部門、市農業發展銀行等部門和單位。由市財政部門牽頭予以審核認定後,由市財政資金對損失部分進行彌補。
第十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市糧食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市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各負其責的原則,依法對市級儲備糧的承儲企業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承儲企業要認真接受檢查,如實提供工作情況和相關資料。對檢查出的問題要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向市糧食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市糧食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及時查處;舉報事項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內的,應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三十四條承儲企業在市級儲備糧承儲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給國家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行政領導責任:
(一)糧食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的;
(二)虛報瞞報庫存數量的;
(三)擅自串換品種的;
(四)延誤輪換或管理不善造成糧食陳化、霉變的;
(五)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的;
(六)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收購、輪換計畫和動用命令的。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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