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縣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南雄市縣級儲備糧管理辦法》是南雄市為規範縣級儲備糧管理制定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雄市縣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 施行地區:南雄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縣級儲備糧管理,保證縣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有效發揮縣級儲備糧在政府巨觀調控中的作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參照《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8號)和《廣東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86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縣級儲備糧,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據韶關市人民政府下達我市的糧食儲備計畫,用於調節我市糧食供求,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而儲備的糧食。
第三條從事和參與縣級儲備糧經營、管理和監督等活動的單位,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縣級儲備糧原則上實行由企業承儲管理體制。市有關部門應當對縣級儲備糧管理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五條縣級儲備糧管理應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確保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並節約成本和費用。
未經市人民政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縣級儲備糧。
第六條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負責擬定縣級儲備糧規模總量、品種、總體布局和動用等巨觀調控意見,對縣級儲備糧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縣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第七條市財政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縣級儲備糧規模總量和品種,負責籌集、安排縣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並保證及時、足額撥付;負責對縣級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八條市糧食購銷有限公司具體負責縣級儲備糧的存儲管理,並對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市糧食購銷有限公司按照國家、省儲備糧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建立、健全縣級儲備糧各項業務管理制度,並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韶關市分行(以下簡稱韶關農發行)負責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發放縣級儲備糧所需的貸款,並對發放的縣級儲備糧貸款使用實施信貸監管。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縣級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等財政補貼。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縣級儲備糧的倉儲設施,不得盜竊、哄搶或損毀縣級儲備糧。
對破壞儲備糧的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或者損毀縣級儲備糧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並由有關機關依法進行查處。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縣級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交其他部門處理。
第二章縣級儲備糧的收儲管理
第十三條縣級儲備糧的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巨觀調控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條縣級儲備糧的收儲計畫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縣級儲備糧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提出建議,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後,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韶關農發行共同下達給市糧食購銷有限公司。
縣級儲備糧承儲單位根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縣級儲備糧收儲計畫,具體組織實施縣級儲備糧的收儲。
第十五條縣級儲備糧由市糧食購銷有限公司承儲,必要時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由具備條件的其他企業代儲。
第十六條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總倉容量不少於5000噸,且同一庫區內倉庫容量不少於1500噸(不包括外租倉、棚倉),倉庫條件符合國家和省的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
(三)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糧食質量等級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縣級儲備糧儲存期間倉庫內溫度、水分、害蟲密度的條件;
(四)具有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省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的糧食保管、檢驗、防治病蟲害等管理技術的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資產負債率低,沒有違法經營記錄。
縣級儲備糧的承儲企業,應當遵循有利於縣級儲備糧的合理布局和儲存安全,有利於縣級儲備糧集中儲存和輪換、管理和監督,有利於降低縣級儲備糧成本、費用的原則。
第十七條具備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承儲條件的企業,經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給予承儲縣級儲備糧。
第十八條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不得將縣級儲備糧的儲存與輪換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
第十九條市糧食購銷有限公司儲存縣級儲備糧,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嚴格執行市制定的儲備糧管理的有關規定和各項業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承儲企業必須保證入庫的縣級儲備糧符合國家或省制定的質量標準。其質量檢驗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計量認證並獲得授權資質的糧油質量技術監督單位進行。
第二十一條承儲企業應當對縣級儲備糧建立台賬制度,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人記載,保證縣級儲備糧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賬證相符,確保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第二十二條承儲企業不得虛報、瞞報縣級儲備糧的數量,不得在縣級儲備糧中摻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換縣級儲備糧的品種、變更縣級儲備糧的儲存地點,不得延誤輪換或管理不善造成縣級儲備糧陳化、霉變。
第二十三條承儲企業不得利用縣級儲備糧及其貸款資金從事與縣級儲備糧業務無關的經營活動,禁止以縣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對外清償債務。
第二十四條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縣級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承儲企業做好縣級儲備糧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縣級儲備糧的銷售與輪換
第二十五條縣級儲備糧的銷售計畫,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提出建議,經市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後,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韶關農發行共同下達給市糧食購銷有限公司。市糧食購銷有限公司根據下達的銷售計畫,具體組織縣級儲備糧的銷售及輪換工作。
第二十六條市糧食購銷有限公司應當根據代儲企業提出的輪換申請及縣級儲備糧品質情況和入庫年限,於每年10月提出下一年度輪換的數量、品種計畫,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和韶關農發行共同審批。市糧食購銷有限公司在年度輪換計畫內根據糧食市場供求狀況,具體組織縣級儲備糧的輪換工作。輪換工作結束後,應將縣級儲備糧的收儲、銷售、年度輪換計畫具體執行情況,及時報送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備案,並抄送韶關農發行。
第二十七條縣級儲備糧實行均衡輪換制度。在正常情況下,根據糧食儲存年限、品質變化和實際需要,稻穀入庫後兩年輪換100%,平均每年可以輪換50%。每年輪換結合早、晚造糧食入庫分2批(次)進行,每批(次)輪換年比例的一半左右,輪換出入庫時間間隔不得超過4個月。
第二十八條縣級儲備糧的收儲、銷售和輪換原則上應採取市人民政府認可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九承儲企業應當在輪換計畫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縣級儲備糧的輪換。縣級儲備糧的輪換應當遵循有利於保證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保持糧食市場的穩定,防止造成市場糧價劇烈波動,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
第四章縣級儲備糧的動用
第三十條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南雄市糧食應急預案》,不斷完善縣級儲備糧的動用預警機制,加強對需要動用縣級儲備糧情況的監測,適時提出動用縣級儲備糧的建議。
第三十一條動用縣級儲備糧,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動用方案應當包括縣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和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縣級儲備糧:
(一)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糧食價格劇烈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儲備糧;
(三)省、市、本級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縣級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縣級儲備糧動用方案,委託市糧食購銷有限公司具體組織實施;縣級儲備糧動用後,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動用的數量報市人民政府批覆後,從縣級糧食風險基金專戶預撥縣級儲備糧貸款本金及加工、運輸、包裝等費用,剩餘款項待縣級儲備糧具體組織實施工作完成後一個月內清算完畢。
在緊急情況下,市人民政府直接決定動用縣級儲備糧並下達命令。
市有關部門對縣級儲備糧動用的命令實施,應當給予積極支持、配合。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縣級儲備糧的動用方案。
第五章財務與統計
第三十五條承儲企業其承儲的縣級儲備糧的儲備費用,包括儲備糧貸款利息、保管費和輪換費用,由市財政負責,實行費用總額包乾制度,並根據市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辦法的規定,按照市承儲企業提供的承儲數量和費用補貼標準,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給承儲企業。
縣級儲備糧貸款利息根據貸款契約、金額和規定的利率標準據實補貼。
第三十六條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收齊並核實承儲企業提供的縣級儲備糧的儲備費用資料後,會同市財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審批同意後10個工作日內將儲備費用撥付給承儲企業。
縣級儲備糧儲備費用實行按季度預撥,年終清算制度。
第三十七條屬於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委託檢驗的質量檢驗費用在縣級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八條縣級儲備糧實行貸款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鈎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承儲企業應當在韶關農發行開立基本賬戶,並接受韶關農發行的信貸監管。
第三十九條縣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及市財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核定。縣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一經核定,承儲企業必須遵照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縣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
第四十條承儲企業不得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以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縣級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四十一條建立縣級儲備糧損失、損耗處理制度,及時處理所發生的損失、損耗。具體辦法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參照省的有關規定,並徵求韶關農發行的意見後制定實施。
第四十二條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建立的儲備糧台賬制度,應包括儲備糧儲存的地點、倉號、批次、入庫時間、數量、質量、品種等內容,並在儲存庫內標示清晰,同時倉外懸掛縣級儲備糧標識。糧食承儲企業應當定期統計、分析縣級儲備糧的存儲情況,將統計、分析情況報送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
第六章監督與檢查
第四十三條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執行本辦法及有關糧食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二)向有關部門和人員了解縣級儲備糧收儲、銷售、輪換計畫和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縣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對存在問題和違法行為提出整改意見和處理方案,監督承儲企業整改方案的落實。
第四十四條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縣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存在問題,應當責成承儲企業立即給予糾正或處理。
第四十五條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作出書面記錄,並由監督檢查人員、被檢查單位負責人員簽字;被檢查單位負責人員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監督檢查工作結束後,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完成縣級儲備糧檢查情況的報告,會同市財政部門聯合發文通報。
第四十六條市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式,對縣級儲備糧的財務收支情況實施審計監督,承儲企業必須給予支持配合。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市審計機關責令承儲企業限期整改,承儲企業將整改落實的措施和效果書面報告市審計機關、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市財政部門。
第四十七條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對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和市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給予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四十八條市糧食購銷有限公司應當加強對縣級儲備糧經營的管理和檢查,對縣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存在問題,應當給予及時糾正;對危及縣級儲備糧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並報告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和韶關農發行。
第四十九條韶關農發行按照儲備糧資金封閉運行管理的規定,加強對縣級儲備糧貸款的信貸監管。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對韶關農發行依法進行的信貸監管,應當給予配合支持,並如實地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有關政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及時下達縣級儲備糧收儲、銷售和輪換計畫的;
(二)給予不具備承儲條件的企業承儲縣級儲備糧,或者發現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不具備承儲條件又不及時取消其承儲業務的;
(三)發現承儲企業在縣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和財務收支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四)發現存放庫點不適於儲存縣級儲備糧的情況又不責令其限期整改的;
(五)不按規定對縣級儲備糧進行定期檢查、臨時抽查的;
(六)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監督承儲企業儲備糧輪換出(入)庫的;
(七)不按規定籌集糧食風險基金的;不及時撥付縣級儲備糧有關費用的;
(八)接到舉報、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第五十一條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直至撤職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不組織實施和擅自改變縣級儲備糧收儲、銷售輪換計畫及政府儲備糧動用命令的;
(二)選擇不符合承儲縣級儲備糧條件的企業承儲縣級儲備糧的;
(三)發現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存在問題不及時糾正,或者發現危及縣級儲備糧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不立即採取有效措施處理並按規定報告的;
(四)縣級儲備糧未建立儲備糧台賬,未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核算,造成縣級儲備糧賬賬不符、賬實不符或賬證不符的;國家、省、市、縣級儲備糧混倉儲存的;儲備糧和經營貿易糧未分倉儲存的;
(五)虛增縣級儲備糧數量,虛報質量,在儲備糧中摻假摻雜、以次充好的;
(六)擅自變更縣級儲備糧的品種、質量等級、儲存庫點,或者擅自動用縣級儲備糧的;擅自更改縣級儲備糧入庫成本的;
(七)因管理不善,造成縣級儲備糧陳化、霉變的;
(八)將儲備糧的輪換業務與其經營業務混合核算,造成縣級儲備糧損失的;
(九)擠占、挪用縣級儲備糧政策性補貼資金的;
(十)拒絕、阻撓、干涉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第五十二條承儲企業違反本規定,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以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縣級儲備糧貸款和利息補貼、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的,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按各自的職責責成承儲單位對其限期改正,並責令退回騙取的縣級儲備糧貸款、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對擠占、截留、挪用縣級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或者擅自更改入庫成本的,市財政部門、韶關農發行按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或給予信貸制裁;有違法所得的,依法沒收,並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警告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韶關農發行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報請上級農發行給予處理:
(一)未按規定發放縣級儲備糧收購貸款、或貸款契約手續不完備的;
(二)未執行儲備糧收購貸款利率標準,或者擅自提高儲備糧貸款利率的;
(三)儲備糧輪換後未按規定收回已經輪換的儲備糧貸款資金的;
(四)未按規定提供縣級儲備糧貸款契約、利息清單給有關單位和部門作為資金結算和資金撥付依據的。
第五十四條有關政府部門和韶關農發行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五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縣級儲備糧倉庫設施,偷盜、哄搶、損毀縣級儲備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法》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執行;對承儲企業、農發行工作人員的紀律處分,依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由市糧食局、市財政局解釋。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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