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地方政府儲備糧食倉儲管理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政府儲備糧食倉儲管理,雲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結合雲南省實際,徵求各相關部門、單位意見後形成了《雲南省地方政府儲備糧食倉儲管理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地方政府儲備糧食倉儲管理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雲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糧食儲備體制機制改革精神,保障全省地方政府儲備糧食(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儲備”)安全,加強地方政府儲備倉儲管理,確保地方政府儲備在倉儲環節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範,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油倉儲管理辦法》、《政府儲備糧食倉儲管理辦法》、《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雲南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方政府儲備包括省級政府儲備和省級以下地方政府儲備。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地方政府儲備原糧、油料和罐裝食用植物油的倉儲管理。地方政府儲備的成品糧(含小包裝食用油)具體倉儲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 承擔省級政府儲備糧儲存任務的承儲單位負責省級政府儲備糧的日常運營管理,根據省級政府儲備糧總體布局方案儲存省級政府儲備糧。省級以下地方政府儲備承儲單位根據糧食事權歸屬由各地具體規定。
第四條 地方政府儲備的管理應當做到數量、質量、品種、地點“四落實”,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確保賬實相符、賬賬相符。
第五條 省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地方政府儲備倉儲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開展業務指導。省級以下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貫徹落實政府儲備倉儲管理制度,開展業務指導,對本行政區域內省級政府儲備糧倉儲管理工作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六條 承儲單位應當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相關規定,建立健全內控管理制度,規範地方政府儲備的倉儲管理及相關業務,按照“誰儲糧、誰負責,誰壞糧、誰擔責”的原則對地方政府儲備承擔儲存安全責任。
第七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和承儲單位對地方政府儲備負有相關信息安全管理及保密責任。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八條 地方政府儲備承儲單位實行分類管理。省級政府儲備糧承儲單位應當符合本章所規定的要求。省級以下政府儲備承儲單位的具體要求由同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參照制定。
第九條 承儲單位應當加強對地方政府儲備的倉儲管理,提升規範化水平,符合或者達到規範化管理評價內容及要求。
第十條 承儲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倉儲單位及倉儲物流設施備案,履行政府儲備倉儲物流設施保護義務。
第十一條 承儲單位倉儲區的地坪應當根據生產需要予以硬化並保持完好,排水設施完善,庫區防洪標準按照《糧食倉庫建設標準》要求不應低於50年一遇。庫區周邊規定範圍內沒有威脅庫存糧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險源,不得新設影響地方儲備正常儲存保管的場所和設施。庫區消防設施設備配置齊全,滿足消防需要。交通條件至少具備鐵路專用線、專用碼頭或者三級及以上公路中任何一種,與庫區距離均不超過1公里(洞庫除外)。
第十二條 承儲單位應當根據地方政府儲備儲存保管任務需要,配備經過專業培訓,掌握相應知識和技能的倉儲管理、質量檢驗等專業技術人員,相關人員應為本單位在職職工。電工、機修工、鍋爐司爐、壓力容器和特種設備操作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持特種作業證書上崗。
第十三條 承儲單位應當遵守糧食質量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和標準規範,具備與儲存任務相適應的儀器設備、檢驗場地,具備糧食常規質量、儲存品質及主要食品安全指標檢驗能力。
第十四條 承儲單位儲存地方政府儲備的倉房(油罐),平房倉單倉(廒)的容量一般不小於0.05萬噸,一般不大於0.8萬噸。食用植物油罐單罐的容量一般不小於0.05萬噸。對應倉(罐)容規模及單倉(罐)容量,配備可有效實施的儲藏保管技術條件和接收發放能力。
第十五條 承儲單位用於儲存地方政府儲備的倉房(油罐)等存儲及附屬設施、地理位置和環境條件等應當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範》、《糧食倉庫建設標準》、《植物油庫建設標準》等規定。倉房(油罐)及其配套設施質量良好、功能完備、安全可靠。房式倉牆體結構採用磚砌體或者混凝土,淺圓倉、立筒倉等筒式倉的倉壁採用混凝土。其他倉型結構材料宜採用混凝土。簡易倉囤(含鋼結構散裝房式簡易倉、鋼罩棚、鋼筋囤、千噸囤等)、木板牆體倉房、木屋架倉房等儲糧設施,鋼板筒倉和其他未正式竣工驗收的標準倉房(油罐)不得承擔地方政府儲備儲存任務。
第十六條 承儲單位用於儲存地方政府儲備的倉房,牆體或者倉壁、倉頂的傳熱係數應當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範》的規定;氣密性達到或者比照《糧油儲藏平房倉氣密性要求》的規定。
第十七條 承儲單位用於儲存地方政府儲備的倉房,應當因地制宜配備多參數(多功能)糧情測控、機械通風、製冷控溫、有害生物綜合防治等技術條件,具備所需技術套用能力。
第十八條 承儲單位應當具有與糧油儲存功能、倉(罐)型、進出倉方式、糧油品種、儲存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條件,滿足地方政府儲備收儲、輪換、調運等的物流要求。
基本設備應當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範》的要求,具有糧食裝卸、輸送、清理、降塵、計量等設備;具有植物油接發、油泵、計量、排水、防溢等裝置。
第十九條 承儲單位的倉儲條件應當支持地方政府儲備控溫儲藏,有能力達到低溫或者準低溫儲藏功效。
第三章 管理規範
第二十條 承儲單位應當規範地方政府儲備倉儲管理行為,執行國家有關標準規範和相關規定要求,並接受有關部門業務指導和監管。
第二十一條 承儲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質量等級收購、採購地方政府儲備糧源,準確計量並製作憑證。應當及時整理並達到儲存安全的要求,平倉驗收儲存品質為宜存,食品安全指標符合國家規定,按照規定記錄與收購、採購有關的信息並存檔備查。
第二十二條 承儲單位應當遵守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執行《糧油儲存安全責任暫行規定》和《糧油安全儲存守則》、《糧庫安全生產守則》等規定,確保儲存安全和生產安全。
第二十三條 承儲單位不得超限裝糧。平房倉、樓房倉等房式倉儲存除稻穀以外的品種時,不得超過設計裝糧線;儲存糧食密度超過800kg/m的,應當由糧倉設計單位確認最大儲存量,糧堆高度亦不得超過設計裝糧線。儲存稻穀時,糧面與屋蓋水平構件之間的淨高不得小於1.8米。淺圓倉、立筒倉等筒式倉儲糧不得超過設計倉容。立式植物油罐儲油應當考慮膨脹因素,不得超過設計液位高度,符合消防相關規定。其他倉(罐)型按照設計要求使用,確保結構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四條 承儲單位應當對地方政府儲備實行“專倉儲存”,在倉外顯著位置懸掛或者噴塗規範的標牌或者標識,標明儲糧性質,體現糧權所屬。地方政府儲備入倉前,承儲單位應當對目標承儲倉房進行空倉驗收,查驗倉房及相關設施設備是否完好。地方政府儲備應當按照不同品種、年份、等級、性質、權屬,採用獨立倉廒分開儲存(洞庫、地下倉分貨位儲存),不得與其他糧食混存。倉號一經確定,在儲糧周期內不得變動。
第二十五條 承儲單位應當在地方政府儲備入倉前,指定保管人員專門負責糧油進出倉及保管工作,對相關賬卡簿記載內容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對保管期間糧食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負責。
第二十六條 承儲單位應當對地方政府儲備建立專門的保管賬、統計賬、會計賬,賬目記載規範,記賬憑證和原始單據保存完好;庫存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準確記錄、及時更新貨位卡和有關賬目。儲存周期結束後,保管總賬和分倉保管賬應當及時整理歸檔,存檔期不少於6年。
第二十七條 承儲單位應當加強地方政府儲備賬務管理,做到實物、專卡、保管賬“賬實相符”,保管賬、統計賬、會計賬“賬賬相符”。在此基礎上,如實向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上級單位提供購銷存數據。
第二十八條 承儲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地方政府儲備計畫,確保數量、質量、品種、地點“四落實”。未經糧權單位(或授權管理部門)書面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動用地方政府儲備,不得擅自調整質量等級,不得擅自串換品種,不得擅自變更儲存庫點。
第二十九條 承儲單位應當建立和落實地方政府儲備糧情定期檢查和分析研判制度,做好糧情分析記錄並歸檔備查。出現糧情異常狀況應及時處置,防止損失擴大。發生儲存事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
第三十條 承儲單位應當因地制宜利用自然條件,合理配置先進、適用的技術裝備,在地方政府儲備儲存期間進行溫濕度測控,實現儲存功效。
第三十一條 承儲單位應當堅持“以防為主、綜合防治”方針,落實儲糧有害生物綜合防治要求,規範儲糧藥劑管理和使用,促進用藥減量增效,著力實現綠色儲糧。
第三十二條 地方政府儲備的保管自然損耗定額為:
原糧:儲存6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1%;儲存6個月以上12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15%;儲存12個月以上的,累計不超過0.2%(不得按年疊加)。
油料:儲存6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15%;儲存6個月以上12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2%;儲存12個月以上的,累計不超過0.23%(不得按年疊加)。
食用植物油:儲存6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08%;儲存6個月以上12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1%;儲存12個月以上的,累計不超過0.12%(不得按年疊加)。
第三十三條 糧食儲存損耗包括保管自然損耗和水分雜質減量。超過保管自然損耗定額的部分即超耗,作為儲存事故處置;水分雜質減量應當實核實銷,入倉前及入倉期間發生的水分雜質減量在形成貨位後核銷,儲存期間的水雜減量在一個貨位或者批次糧油出清後核銷。
承儲單位應當在一個貨位或者批次的糧食出清後,根據進出倉檢驗、計量憑證,一次性處理地方政府儲備儲存期間發生的糧食儲存損耗;以一個貨位或者批次為單位分別計算,不得混淆,不得沖抵其他貨位或者批次糧食的損耗和損失。
進倉、出倉的糧食水分和雜質含量,分別以平倉驗收、出倉檢驗的糧食質量檢驗報告和檔案記載為準。
第三十四條 承儲單位應當加強地方政府儲備儲存期間的管理,發現地方政府儲備有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應當及時有效處置,按照規定報告;超出處置能力的,及時向上級管理單位報告。
第三十五條 承儲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倉儲管理和技術研發套用投入機制,提升地方政府儲備倉儲管理效能和科學儲糧水平。
第三十六條 承儲單位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提升地方政府儲備信息化管理水平,將地方政府儲備業務相關信息納入全國糧食儲備地理信息系統和雲南省糧食信息化管理平台。
第三十七條 地方政府儲備保管費用應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保管成本的變化合理確定。在綜合考慮不同品種、區域和儲糧技術條件等基礎上,可適當體現差異。保管費用的使用應當遵循節本增效的原則。
第三十八條 承儲單位應當定期檢查地方政府儲備的倉儲條件和倉儲管理情況等,及時向同級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及農業發展銀行報告。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承儲單位,是指實際承擔地方政府儲備儲存任務、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包括其具體承儲庫點。
第四十條 糧食儲存年限以當季收穫新糧(進口糧採購回國後)首次入倉,形成地方政府儲備保管貨位並建立專卡當月起算。食用植物油以加工後(進口油採購回國後)首次入罐,形成地方政府儲備保管貨位並建立專卡當月起算。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含本數;“以內”,不包含本數。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雲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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