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雲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制定了《雲南省省級救災物資收儲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共八章四十三條,明確了省級救災物資採購管理、入庫管理、調運及出庫管理等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省級救災物資收儲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 發布時間:2021年8月
內容介紹
雲南省省級救災物資收儲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雲南省省級救災物資管理,規範省級救災物資採購、管理、調配、調運等行為,確保省級救災物資“購得進、儲得好、調得出、用得上”,根據《雲南省省級救災物資管理辦法(試行)》,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省級救災物資除儲備在省級救災物資儲備庫及直屬庫外,根據災情研判和救災需要,可委託有關州(市)、縣(市、區)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或應急管理部門所屬救災物資儲備庫代儲。
本辦法所稱救災物資儲備單位(以下簡稱“儲備單位”)是指儲備省級救災物資的各級儲備庫。
第三條 省級救災物資的儲備管理使用應遵循定點存儲、專項管理、先進先出、統一調配使用的原則。
第四條 省級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負責制定省級救災物資儲備管理相關規章制度,協同應急管理部門編制省級救災物資年度購置計畫,統籌、指導、監督省級救災物資的採購、收儲、調配、調運等日常管理工作。
雲南省救災物資儲備中心是省級救災物資具體收儲、管理單位,負責省級救災物資採購、調配、調運及日常綜合管理等工作。
各州(市)、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負責監督各儲備單位做好省級救災物資的管理、調配、調運等工作,協同省級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做好省級救災物資監管工作。
各儲備單位負責做好省級救災物資入庫、保管、出庫等工作,按照省級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要求完成省級救災物資調運任務。
第二章 採購管理
第五條 省級救災物資採購要嚴格執行政府採購相關政策,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廉潔原則。建立政府採購內部管理制度,厲行節約,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提高採購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條 省級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負責根據省級救災物資年度採購計畫編報政府採購預算,並報省財政廳審批通過後,按批准的預算執行採購計畫。
第七條 省級救災物資採購活動開展前,需成立省級救災物資採購工作領導小組,明確職責分工,健全內控機制,保障政府採購資金使用質量和效益。
第八條 採購需求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政府採購政策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等要求。除因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外,採購需求應當完整、明確。必要時,應當就確定採購需求徵求相關專家、供應商的意見。
第九條 省級救災物資政府採購實行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相結合的方式。集中採購的範圍和限額標準按當年省政府辦公廳公布的《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執行。集中採購目錄外,達到分散採購限額標準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執行。
採購單位不得將省級救災物資採購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政府採購。
第十條 省級救災物資採購項目不屬於集中採購目錄內的,根據實際需求,可依法依規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以外的採購代理機構開展採購活動。採購活動開展前,必須與採購代理機構簽訂《委託代理協定》及《代理機構廉政承諾書》,明確代理採購的範圍、許可權和期限,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委託的範圍內辦理省級救災物資政府採購事宜。
採購單位要加大對委託代理機構的監管力度,發現採購代理機構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要求立即整改。採購代理機構拒不整改的,應當向有關部門報告並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採購單位在實施政府採購工作中要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及時將開標時間、地點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並報告省級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
第十二條 省級救災物資採購工作領導小組根據採購項目開標時間、地點派人現場參與招投標活動,全程監督,在採購檔案、採購契約審核中做好指導工作,加強省級救災物資採購資金支出監管,規範財務收支程式,防範財務風險隱患。
第十三條 省級救災物資採購工作結束後,要及時公告,向省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報告中標結果,並提供採購相關資料備案。
第十四條 省級救災物資採購執行迴避制度,凡參與省級救災物資採購工作人員與投標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均應迴避,不得參與該項採購業務;參與採購的相關人員,要做好保密工作,遵守工作紀律,做到廉潔自律。
第三章 入庫管理
第十五條 各級儲備單位在接到省級救災物資入庫通知或調運通知後,應提前安排並做好以下入庫準備工作:
(一)儲位準備。在接到省級救災物資入庫通知或調運通知並確認無誤後,根據入庫物資的品種、規格、數量和性質,結合庫房分區分類存儲的相關要求,測算所需的儲位面積、容積等,確定儲位及必要的驗收場地。
(二)力量組織。根據省級救災物資入庫的時間、品種、數量,做好驗收、入庫、裝卸等人員的組織安排;需使用機械操作的,確定專人負責,提前安排作業流程。
(三)設備準備。按照入庫物資的品種、數量、體積、重量和性質,準備相應的設備工具和勞保用品。
第十六條 省級救災物資實行入庫驗收制度。接到入庫通知或調運通知後,須有2人以上對入庫物資的廠商、品名、規格、數量、質量、包裝等進行驗收。
第十七條 入庫驗收條件及內容:
(一)採購入庫驗收,須有入庫通知、採購契約、合格的質量檢驗報告。對照入庫通知、契約需求、質量檢驗報告查看:物資數量、規格型號、包裝標識等,並按規定進行抽檢,填制入庫驗收單。採購入庫驗收主要內容:
1.數量清點。清點物資數量是否與調運通知相符;
2.外觀檢驗。對照入庫通知查看物資品名、數量、規格型號、包裝標識、廠商是否相符,有無破損、受潮、變形等現象;
3.質量驗收。新採購入庫的省級救災物資均應附帶質檢部門出具的產品首件、過程、出廠質量檢驗報告,質檢報告一式兩份,一份由生產企業留存,一份由省救災物資儲備中心留存。省救災物資儲備中心會同儲備單位認真審核質量檢驗報告,分品種、分廠家、分批次對新採購入庫的省級救災物資進行質量驗收,在確認檢驗報告齊全、品種數量準確、外觀檢驗合格後出具入庫驗收單,並將質量檢驗報告複印至儲備單位留存;
4.質量抽檢。新採購省級救災物資全部入庫後,省級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結合年度工作任務,委託具備資質的質量技術檢測機構,按規定技術標準對新採購的省級救災物資進行抽樣檢驗。
(二)調運入庫驗收,須有調運通知。對照調運通知查看:物資數量、規格型號、包裝標識等。調運入庫驗收主要內容:
1.數量清點。清點物資數量是否與調運通知相符;
2.外觀檢驗。對照調運通知查看物資品名、規格型號、包裝標識、生產日期是否相符,有無破損、受潮、變形等現象。
第十八條 省級救災物資驗收合格後,在入庫驗收單上做好記錄並簽字(蓋章),辦理入庫手續。對驗收不合格的物資,不得入庫。無入庫(調運)通知或實物與入庫(調運)通知不相符時,不得辦理入庫手續。儲備單位應在驗收工作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將驗收入庫情況報省救災物資儲備中心。
第十九條 省級救災物資入庫後按類別統一擺放,製作標籤,標明物資品種、規格、數量、生產日期、廠家、入庫時間等。
第二十條 省級救災物資入庫後應及時做好台賬管理。製作入庫憑證,登記物資入庫明細賬,將入庫物資的品種、規格、數量、生產日期、廠家、入庫時間等信息、數據錄入救災物資信息管理系統,將物資入庫相關資料歸檔保存(包含:調運通知、採購契約、檢驗報告、入庫驗收單、入庫單)。
第四章 儲存管理
第二十一條 省級救災物資應儲存在適宜的場地和庫房,儲存場所的環境條件應與物資要求相適應,如必要的通風、防潮、溫控、清潔、採光等條件。
對儲存中可能會變質和腐蝕的物資,應按一定的防腐蝕和變質的方法進行清洗、防護、特殊包裝和存放。
第二十二條 省級救災物資應按照類別屬性,進行分區分類儲存,不同種類、不同廠家、不同批次的物資不得混存。
第二十三條 按照安全、方便、節約的原則,合理利用庫容。留有適當的牆距、垛距、頂距、燈距、底距等,堆碼整齊、牢固。
(一)堆放規範有序方向一致,便於計數和檢查。
(二)同類物資集中存放,便於管理養護。
(三)質量較重置於下方,輕薄置於上方,確保堆放穩固。
(四)出庫頻率高的物資存放於出入口附近,便於快速出入。
(五)取拿方向應一致,堆垛留足通道,便於機械操作。
(六)物資堆碼儘量採用托盤和貨架,貨架應在顯著位置放置標籤標識。
第二十四條 庫區的物資、設備、設施等須明確專人負責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救災物資儲備單位應定期對庫存物資進行盤點,做好物資管理台賬,及時準確記錄物資的入庫、出庫、儲存動態,做到實物、賬目、標籤相符;各級救災物資儲備單位每季度末向省救災物資儲備中心報備庫存省級救災物資情況,省救災物資儲備中心匯總全省省級救災物資庫存情況,形成分品種、分年份、分廠家省級救災物資庫存匯總表並向省級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報備。
第二十六條 救災物資儲備單位應每年定期對儲存物資進行養護,保證物資質量。物資養護主要包括物資的倒垛、晾曬、修復、消毒、清潔及外包裝的更換修補等。
第二十七條 救災物資儲備單位應保證庫房環境和物資整潔。每次完成物資調運任務後應及時對零散物資進行歸類,清理現場,保證庫區乾淨整潔。
第五章 調運及出庫管理
第二十八條 使用救災物資時,受災地區應先動用本級救災物資,在本級救災物資全部使用仍然不足的情況下,可申請調運使用省級救災物資。
省級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在接到省級救災物資動用指令後,下發調運通知,組織省級救災物資儲備單位根據全省救災物資儲備情況,按照儲備物資先進先出的原則,統籌就近調運省級救災物資,向省救災物資儲備中心及相關州(市)下發調運通知。
州(市)、縣(市、區)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收到調運通知後,應迅速組織有關救災物資儲備單位組配出庫省級救災物資,聯繫物資裝卸人員和運輸車輛,準備所需設備工具,及時與接收單位聯繫,協調做好救災物資接收工作。應根據調運通知組織物資裝載、出庫,對出庫物資的品種、規格、數量進行點驗,並開具出庫單。物資出庫後,應跟蹤了解運輸物資狀態,確保在規定時間內將物資發運到指定地點。在調運任務完成後,及時與運輸單位結算物資調運相關費用,將省級物資調運相關情況向省救災物資儲備中心報告,省救災物資儲備中心匯總本次救災物資調運出庫情況,向省級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省級救災物資出庫,須以調運通知為依據,不得擅自動用。在應對突發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時,按《雲南省省級救災物資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執行,及時調運,並儘快補辦相關手續。
第三十條 省級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根據自然災害趨勢預測及災害救助實際需求,結合全省物資儲備情況,適時調整省級救災物資儲備布局,統一調配省級救災物資由各級儲備單位進行代儲。各儲備單位應按照通知要求及時做好出庫、入庫接收工作。
第三十一條 省級救災物資出庫要按照調運通知逐項核查,做到品種數量準確、質量完好、包裝完整、標識清楚,填寫出庫單,並與接收人或承運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對分別包裝的成套省級救災物資應成套集中裝載運輸。
第三十三條 省級救災物資出庫應遵循先進先出原則,確保救災物資在規定的儲備年限內及時更新輪換,常儲常新。
第三十四條 省級救災物資出庫後,及時銷賬,更改相應標籤,做到賬、物、卡相符。省級救災物資憑證資料應及時收集整理,歸類存檔,不得遺失損毀。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條 各救災物資儲備單位應做好防火、防盜、防事故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堅持出入庫區檢查登記制度,定時進行庫區巡查,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嚴禁火種、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帶入庫區。
第三十六條 各救災物資儲備單位應督促作業人員落實好日常搬運、晾曬、裝卸等安全操作規定,嚴格遵守叉車使用、貨梯使用等特種設備使用管理制度,嚴防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第三十七條 各救災物資儲備單位應嚴格落實防火巡查、防火檢查、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制度。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進行消防檢查,組織消防演練,確保庫區工作人員人人了解消防安全知識、正確使用消防設施設備、正確處理突發火情。
第七章 監督檢查及獎懲
第三十八條 省級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對省級救災物資儲備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
(一)檢查物資數量,是否有盈餘、短少等情況;
(二)檢查物資質量,是否生鏽、發霉、受潮、殘損、變質等情況,適時對入庫時間較長省級救災物資組織抽樣檢驗;
(三)檢查物資台賬,是否賬、物、卡相符;
(四)檢查安全管理,是否落實安全隱患排查、安全保衛、防火安全措施等。
第三十九條 省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每年對省級救災物資的儲備、調運、管理等情況進行不少於1次監督檢查。州(市)、縣(市、區)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對代儲在本轄區內的省級救災物資組織不少於2次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應積極完善措施,為省級救災物資儲備工作創造有利條件,對表現優異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四十一條 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應列出問題清單,下發整改通知,責令整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追回損失,並依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一)擅自動用省級救災物資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行為造成省級救災物資重大損毀、丟失的;
(三)謊報省級物資儲備情況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貪污、挪用省級救災物資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雲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