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是一項地方法規,發布於2002年01月1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外文名:Notice of the Yunnan provincial government on further improving the management of the grain risk fund
- 發布單位:82302
- 發布文號:雲政發[2002]6號
- 發布日期:2002-01-11
【生效日期】2002-04-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雲政發[2002]6號)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直各委、辦、廳、局:
為了進一步加強糧食風險基金管理,充分發揮糧食風險基金對我省糧食流通的巨觀調控作用,落實糧食行政首長分級負責制,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1]28號)和省政府的貫徹實施意見,以及財政部《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雲南實際,現就我省進一步完善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行堅持省對地、州、市、糧食風險基金包乾
(一)我省從1999年起,省對地、州、市實行糧食風險基金包乾以來,各地、州、市之間糧食風險基金規模與實際需要不平衡的矛盾得到一定緩解,糧食銷區結餘、產區不足的情況有所改善。但是糧食主產區糧食風險基金仍顯不足。為了給糧食主產區更大的支持,充分發揮糧食風險基金對我省糧食流通的巨觀調控作用,從2002起,適當增加糧食產區的糧食風險基金規模。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同省計委、省糧食局、農發行雲南省分行研究制定,報省政府批准執行。原各地自籌的糧食風險基金預算不得減少。
(二)調整後的糧食風險基金規模,繼續實行省對地、州、市包乾的辦法,實行超支部分由地州市自行籌措資金解決,節餘留用。地州市對所屬縣、市是否實行包乾由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自行決定;無論包乾與否,地、縣財政配套的糧食風險基金必須及時、足額到位。
(三)省對地、州、市包乾的糧食風險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各地、州、地財政局必須在同級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糧食風險基金專戶並通過專戶撥付到糧食購銷企業。
(四)糧食風險基金實行包乾後,省財政廳負責全省糧食風險基金的管理,根據財政部的規定研究和制定全省性的補貼政策;撥付省對地、州、市糧食風險基金補助以及省級糧食儲備費用和利息;監管地州市資金的到位和使用;定期向省政府報告糧食風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省計委、省糧食局、農發行雲南省分行等部門負責監督糧食風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按全省統一政策,確定糧食風險基金的具體補貼範圍、補貼標準和補貼方式;及時足額籌集地方配套的糧食風險基金,並及時撥付到糧食購銷企業;負責糧食風險基金的具體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五)財政部門不得將糧食風險基金包乾給糧食購銷企業。
二、糧食風險基金的籌措
(一)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按規定應籌集的糧食風險基金必須納入地方財政預算,足額安排,不得留有缺口。
(二)地、州、市應配套的糧食風險基金按季均衡地通過預算上劃省金庫。在實際操作時,由省財政先行將糧食風險基金於每季度的第一個月撥付到地、州、市糧食風險基金專戶,地、州、市每個季度的配套資金要在本季度最後一個月月底之前上劃。縣(市)級財政應負擔的糧食風險基金不能及時到位的,由地、州、市本級財政先行墊付。
(三)當年結餘的糧食風險基金如數結轉到下年使用,不得抵頂下年本級預算應安排的配套資金。地方各級財政不得減少下年度糧食風險基金預算。
(四)糧食風險基金專戶資金按單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付息,利息收入轉增糧食風險基金本金,不得抵頂財政預算應安排的配套資金,更不得挪作他用。
三、調整糧食風險基金補貼原則和範圍
糧食風險基金補貼的原則是:有利於糧食“三放開”,即放開收購、放開市場、放開價格;有利於政府巨觀調控和促進糧食生產發展與結構調整;有利於保障糧食供求平衡和安全穩定。
按照以上原則,結合我省糧食行政首長分級負責制,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範圍依次為:
1.各級政府為確保糧食供求平衡和安全穩定而確定的儲備糧食其儲備期間所必須開支的利息和費用,以及儲備糧食輪換時發生的輪換費用。
2.各級政府為維護社會穩定動用儲備糧食平抑糧食市場價格所發生的糧食差價支出。
3.糧食主產區的糧食風險基金,主要用於發展糧食生產和促進糧食生產結構調整。可直接補貼在糧食生產環節,也可用於各種積極的促銷補貼,包括運費補貼開支。自主確定暫不放開的地(州、市),維持現行補貼辦法,主要用於超儲庫存利息補貼和鼓勵銷售的補貼。具體補貼方式由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並報省備案。
糧食風險基金在確保上述重點補貼後,以前年度節餘超出糧食風險基金年度規模50%的部分,可用於對“三放開”前按政府保護價收購本地的糧食待銷售後給予一定的補貼,也可適當用於已經銷售的陳化糧價差虧損或利息(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糧食財務掛帳的開支。除以上用途外,糧食風險基金不準挪作他用。
四、糧食風險基金對企業的撥付
(一)各級糧食主管部門應根據各級政府制定的補貼政策,於每季度最後一個月的7日之前向主管財政部門提出季度撥款申請。主管財政部門審核無誤後,應在同月15日之前向同級農業發展銀行開具撥款通知書。農業發展銀行或代理行應依據主管財政部門的撥款通知書,及時對糧食購銷企業撥款。
糧食主管部門向主管財政部門提出領款申請,主管財政部門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補貼事項的審核工作,並開出撥款通知書,如不能撥款,必須答覆理由。農業發展銀行必須在收到主管財政部門開具的撥款通知書3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如數劃撥到收款企業,並將回執送到主管的財政部門和糧食部門,如不能撥款的,必須及時通知主管財政部門和糧食部門並說明原因。
(二)糧食風險基金撥付到企業後,按政策規定應由企業享受的補貼資金,由企業用於經營和發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抽回。
五、建立糧食風險基金的月報、年報制度
(一)各地、州、市財政局負責編報糧食風險基金月報,每月的月報經同級農業發展銀行會簽蓋章後,於次月3日前上報省財政廳,並抄報農發行雲南省分行。
(二)糧食風險基金年報是本年度的決算報表,由各地、州、市財政局負責編報。財政部門編制糧食風險基金年報要與同級糧食部門、農業發展銀行協商,有關報表並經同級糧食部門、農業發展銀行會簽蓋章後,於次年2月底之前上報省財政廳,並抄報省糧食局、農發行雲南省分行。省財政廳收到各地年報後,及時審核批覆。並抄送省糧食局、農發行雲南省分行、省計委、省審計廳。
六、加強監督檢查,規範管理
(一)各級計畫、審計、糧食和農業發展銀行等部門要充分發揮監督作用。各級財政部門要主動與監督部門溝通情況,積極配合,自覺接受監督。
(二)根據各地糧食風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省財政不定期委託審計部門或社會中介機構,抽查部分地、州、市,檢查的內容根據需要確定。
(三)嚴肅查處糧食風險基金管理中的違規違紀行為
1.按包干政策規定應由地方財政自籌的糧食風險基金,必須及時足額到位;省財政按季考核地方自籌資金的到位情況,對不能按時到位的地區,省財政將從下一季度起扣撥省財政對該地(州、市)當年的稅收返還還款或調度資金。
2.糧食風險基金必須用於糧食方面的補貼,對違反規定使用糧食風險基金的,除如數追回外,省財政將按違紀款的2倍扣撥省財政對該地(州、市)當年的稅收返還款或調度資金。
3.如果糧食風險基金出現超支,地、州、市財政必須在6個月內籌措資金予以彌補,否則,省財政將扣撥當年對該地(州、市)的稅收返還款或調度資金,撥入省級糧食風險基金專戶強制到位。
4.如因農業發展銀行匯撥款不及時造成補貼資金不能及時到位的,由農發行雲南省分行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5.對不按時報送糧食風險基金月報及年報的地區,省財政將以予通報批評。
七、以上辦法從2002年4月1日開始實行,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以前規定與本通知相牴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雲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