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浮市市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

《雲浮市市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已經雲浮市人民政府同意, 雲浮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1月28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浮市市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月28日
  • 發布單位:雲浮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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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市級儲備糧油管理,確保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範,有效發揮市級儲備糧油保障糧食安全的作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級儲備糧油是指市人民政府儲備的用於全市糧食巨觀調控、穩定糧油市場、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的原糧、成品糧和食用油。
原糧包括稻穀、小麥、玉米等,成品糧包括大米、麵粉等,食用油包括花生油、菜籽油、大豆油、調和油等。
第三條市級儲備糧油的收儲、銷售、輪換、儲存、動用、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市級儲備糧油糧權歸市人民政府,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市級儲備糧油,不得將市級儲備糧油用於辦理抵質押貸款、提供擔保或清償債務、進行期貨實物交割,不得利用市級儲備糧油及其貸款資金從事與市級儲備糧油業務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五條市級儲備糧油管理應當完善制度、嚴格管理、落實責任,確保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和儲得進、管得好、隨時調得動、用得上,並節約成本和費用。
第六條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擬訂市級儲備糧油規模、品種和動用方案等巨觀調控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市級儲備糧油的行政管理,對市級儲備糧油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市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市級儲備糧油的管理費用補貼、貸款利息補貼、檢驗費用等,並保證及時、足額撥付;負責對市級儲備糧油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市審計部門依法對市級糧食儲備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及相關資金籌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第八條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雲浮市分行(以下簡稱市農發行)負責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及時足額發放市級儲備糧油所需貸款,並對發放的市級儲備糧油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九條市級國有糧食儲備企業(以下簡稱市級儲備企業)負責市級儲備糧油的經營管理,對市級儲備糧油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同時,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油各項業務管理制度,並報市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市級儲備糧油貸款或者管理費用補貼、貸款利息補貼、檢驗費用等。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市級儲備糧油的倉儲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市級儲備糧油。
市級儲備糧油儲存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破壞市級儲備糧油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市級儲備糧油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查處。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涉及市級儲備糧油的違法違規行為,均有權向市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舉報。市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二章 收儲、銷售和輪換
第十三條市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級儲備糧油規模、品種擬定市級儲備糧油的收儲、銷售計畫,會同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下達給市級儲備企業。
市級儲備企業根據下達的市級儲備糧油分品種收儲、銷售計畫,組織實施市級儲備糧油的收儲和銷售。
根據糧食巨觀調控和最佳化品種結構等需要,市級儲備糧油收儲、銷售計畫可以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進行調整。
第十四條市級儲備糧油收儲完畢,市級儲備企業應當會同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第三方糧食檢驗機構,以及提供貸款的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等,對收儲的市級儲備糧油數量、質量、儲存地點等進行審核,並報市發展改革部門進行確認。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確認結果抄送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
第十五條市級儲備糧油的輪換應當遵循有利於保證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保持糧食市場穩定,防止造成市場糧價劇烈波動,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
第十六條市級儲備糧油輪換按照均衡輪換的要求,可以採取靜態輪換或者自主輪換等方式,但無論採取何種輪換方式,除緊急動用等特殊情況外,實物庫存量不得低於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市級儲備糧油輪換應當綜合考慮儲存品質和儲存年限。儲存品質應當保持宜存,儲存年限不得超過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市級儲備糧油採取靜態輪換方式的,由市級儲備企業根據市級儲備糧油的儲存品質情況、儲存年限和相關管理要求,於每年10月提出下一年度的輪換計畫,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批准後實施。根據糧食巨觀調控等需要,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可以對輪換計畫進行調整。輪換出入庫的間隔時間一般不超過4個月,經市發展改革部門批准可適當延長,延長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個月。輪換完成情況可參照第十四條進行確認。
第十八條市級儲備糧油採取自主輪換方式的,可以根據市場行情和企業生產需要,在確保儲存品質的前提下自主確定輪換周期,但輪入的市級儲備糧油不得低於規定的要求。
第十九條市級儲備企業應當將市級儲備糧油收儲、銷售、輪換計畫具體執行情況,及時報告市發展改革部門、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
第二十條市級儲備糧油的收儲、銷售、輪換主要通過規範的交易批發市場及相關網上交易平台採取公開競價交易方式進行,也可以採取直接收購、邀標競價銷售或者市人民政府認可的其他方式進行,並做到全程留痕備查,相關資料、憑證至少保留6年。
第二十一條採用公開競價或招標方式的市級儲備糧油,每批次公開競價或招標的底價,由市級儲備企業根據糧食市場交易情況提出擬定交易底價,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市財政部門共同審定後由市級儲備企業組織實施。
第三章 儲存
第二十二條市級儲備糧油原則上在市級儲備企業的自有倉庫儲存,必要時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委託具備條件的其他企業代儲。
第二十三條市級儲備糧油代儲企業應當具備國家和省規定的基本條件。同時,選擇市級儲備糧油代儲企業,應當遵循有利於全市糧食巨觀調控和應急保障,有利於市級儲備糧油的布局最佳化和儲存安全,有利於降低市級儲備糧油成本、費用的原則。
第二十四條市級儲備企業應當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市級儲備糧油代儲企業,同時要將代儲企業名單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備案,並抄送當地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
第二十五條市級儲備企業應當與市級儲備糧油代儲企業簽訂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二十六條市級儲備企業、市級儲備糧油代儲企業(以下統稱承儲主體)儲存市級儲備糧油,應當嚴格執行市級儲備糧油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以及各項業務管理制度,應當按照政策性業務和經營性業務分開的原則,完善市級儲備糧油運營管理制度,對儲備運營業務與企業商業經營實行分離,人員、實物、財務、賬務管理嚴格分開。
第二十七條承儲主體應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油質量安全檢驗制度,嚴格執行糧油入庫和出庫檢驗制度,並在儲存期間認真開展糧油質量管控,每半年開展逐貨位檢驗不少於1次,保證市級儲備糧油的各項常規質量指標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質量標準,食品安全指標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限量規定。
市級儲備糧油銷售出庫作為食品或用作食品生產的,承儲主體應當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職責。
承儲主體應當建立市級儲備糧油質量安全檔案,如實記錄出入庫、儲存期間糧油質量安全情況。質量安全檔案保存期限自糧油銷售出庫之日起不少於6年。
第二十八條市級儲備糧油確認和監督檢查相關的質量檢驗,應當委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資質認定,並熟悉政府儲備糧油質量政策要求的糧油質量安全檢驗機構承擔。
第二十九條市級儲備糧中的原糧應當按照不同年份、品種、等級、權屬、輪換方式等,成品糧應當按照不同權屬、輪換方式等,實行單獨的倉房或廒間專倉儲存,不得與其他糧食混存;市級儲備糧油應當實行專人保管、專帳記載,做到數量、質量、品種、地點“四落實”,保證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承儲主體應當在儲存市級儲備糧油的專倉外顯著位置懸掛或噴塗市級儲備糧油糧權標識,並在倉內配備信息卡標明市級儲備糧油的品種、數量、質量、堆位、生產日期(年月份)、入庫日期(年月份)等內容。信息卡應隨庫存情況同步更新,並能隨時接受檢查。
第三十條承儲主體應當對市級儲備糧油的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市級儲備糧油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並及時報告市發展改革部門。
第三十一條承儲主體不得虛報、瞞報市級儲備糧油的數量,不得在市級儲備糧油中摻假摻雜、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換市級儲備糧油的品種、變更市級儲備糧油的儲存地點,不得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級儲備糧油重度不宜存、霉變。
第三十二條代儲企業因承儲契約期滿不再續約或者其他原因退出市級儲備糧油承儲的,其儲存的市級儲備糧油的處理,由市級儲備企業提出方案,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同意後執行。
第三十三條承儲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油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市級儲備糧油承儲主體做好市級儲備糧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承儲主體要加強信息化建設,提高市級儲備糧信息收集、處理、共享、存儲和發布技術水平。
第四章動用
第三十五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市級儲備糧油:
(一)全市或部分縣(市、區)糧油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油的;
(三)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油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完善監測預警機制,加強對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油情況的監測,適時提出動用市級儲備糧油的建議。
承儲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油應急動用預案,與糧食應急加工、運輸、供應等環節緊密銜接,並加強演練,確保市級儲備糧油動用高效。
第三十七條動用市級儲備糧油,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市級儲備糧油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三十八條市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級儲備糧油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由市級儲備企業具體組織實施。緊急情況下,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決定動用市級儲備糧油並下達動用命令。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市級儲備糧油動用命令的實施,應當給予積極支持、配合。
第三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市級儲備糧油動用命令。
第四十條市級儲備糧油動用後,應當在12個月內完成等量補庫。
第五章 財務與統計
第四十一條市級儲備糧油的管理費用補貼、貸款利息補貼以及市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委託的市級儲備糧油檢驗的費用等,由市財政部門在市級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市級糧食風險基金不足部分,列入市級財政解決。
市級儲備糧油的管理費用補貼包括保管費用、輪換差價補貼、自然損耗補貼。管理費用補貼具體標準、補貼方式及其動態調整機制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提出,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四十二條市級儲備糧油保管費用補貼實行財政定額包乾方式,由市財政部門按照市政府批准的補貼標準按季度劃撥給市級儲備企業在市農發行開設的賬戶。市級儲備糧油代儲企業的費用由市級儲備企業按照雙方簽訂的契約標準按季度撥付。
第四十三條市級儲備糧油的貸款利息實行據實補貼。市財政部門根據市農發行提供的市級儲備糧油占用貸款計息清單按季度劃撥到市級儲備企業在市農發行開設的賬戶。若委託市級儲備糧油代儲企業貸款的,由市級儲備企業按季度撥付到其在當地農發行開設的賬戶。
第四十四條採用靜態輪換方式的市級儲備糧油,輪換產生的正價差上繳國庫,產生的負價差由市財政部門在市級糧食風險基金中據實撥付;市級糧食風險基金不足部分,列入市級財政解決。
採用自主輪換方式的市級儲備糧油,輪換產生的價差按照市政府批准的補貼標準執行,由市財政部門在市級糧食風險基金中按標準撥付,超出標準部分由承儲主體自行承擔。
第四十五條市級儲備糧油實行貸款與糧油庫存值增減掛鈎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承儲主體應當在市農發行開立賬戶,並接受市農發行的信貸監管。
第四十六條採用靜態輪換的市級儲備糧油入庫成本按市級儲備糧油的實際入庫數量和成交價格計算,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共同核定。採用自主輪換的市級儲備糧油按照市政府核定的成本不變。市級儲備糧油的入庫成本一經核定,承儲主體不得擅自更改。
第四十七條市級儲備糧油的保管自然損耗定額,參照中央儲備糧執行。自然損耗補貼按市級儲備糧油入庫成本計算,在輪換當年由市財政部門一次性撥付。但在儲存、輪換過程中所發生的非正常損失、損耗,由承儲主體自行承擔。
第四十八條承儲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油台賬制度,及時、如實上報市級儲備糧油有關報表。市級儲備企業應當定期統計、分析市級儲備糧油的儲存管理情況,並將情況報送市發展改革部門、市財政部門及市農發行。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九條市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承儲主體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主體檢查市級儲備糧油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市級儲備糧油收儲、銷售、輪換計畫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市級儲備糧油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十條市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市級儲備糧油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當責成承儲主體立即予以糾正或者處理;發現市級儲備糧油代儲企業不再具備承儲條件的,應當責成市級儲備企業取消其承儲計畫。
第五十一條市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作出書面記錄,並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第五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市發展改革、財政和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承儲主體對市發展改革、財政和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應當給予配合。
第五十三條 市級儲備企業應當加強對市級儲備糧油的經營管理和檢查,對市級儲備糧油數量、質量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對危及市級儲備糧油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並報告市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和市農發行。
第五十四條市農發行應當按照資金封閉管理規定對市級儲備糧油貸款實施信貸監管,定期進行庫存核查。承儲主體對市農發行依法進行的信貸監管,應當予以配合,並及時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市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市農發行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履行市級儲備糧油管理和監督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由市發展改革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由有關機關依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代儲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承擔相應社會責任儲備,並執行特定情況下糧食庫存量規定。代儲企業的社會責任儲備及特定情況下糧食庫存量,與其承擔的市級儲備糧任務不重複計算。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27日,《雲浮市市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雲府辦〔2017〕4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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