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貴陽市市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
築府辦發〔2018〕16號
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陽市市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高新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貴陽綜合保稅區、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市各直屬事業單位,市管企業:
《貴陽市市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2018年5月8日
辦法全文
貴陽市市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
為規範市級儲備糧油管理,保證市級儲備
糧油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有效發揮市級儲備糧油的應急調控作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根據《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糧油倉儲管理辦法》《貴州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貴州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貴州省省級儲備糧輪換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並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市級儲備糧油,是指市政府儲備的用於調節全市糧油供求總量,穩定糧油市場,應對重大自然災害和其他突發事件的糧食和食用植物油(以下所指的儲備糧包括糧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二條 市糧食局負責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三條市財政局負責安排並及時撥付市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儲備費用、輪換費用等財政補貼,負責對市級儲備糧有關財務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條農發行省分行營業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相關信貸政策,根據市財政局會同市糧食局核定的入庫成本,及時、足額安排市級儲備糧所需信貸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確保資金安全,並對發放的市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五條承擔市級儲備糧儲存任務的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具體負責市級儲備糧的儲存管理工作,並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第六條鼓勵、支持符合條件的多元市場經營主體參與市級儲備糧儲存經營管理工作。
第二章規模
第七條由市糧食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和農發行省分行營業部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並根據全市巨觀調控需要提出市級儲備糧的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條質量標準:原糧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中等(含)以上標準,成品糧大米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二級(含)以上標準,成品糧麵粉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特製二等(含)以上標準,食用植物油(菜籽油)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四級(含)以上標準。
第九條市級儲備糧初始成本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確定,承儲企業遵照執行。
第三章儲存
第十條市級儲備糧採取政府委託、部門監管、企業運作方式,形成管理科學、布局合理、高效靈活、調控有力、節省費用的管理機制,確保市級儲備糧結構合理、質量良好、數量真實、管理規範、儲存安全。
第十一條承儲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倉庫容量500噸以上,罐容100噸以上,倉儲條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和技術規範。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
(三)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市級儲備糧質量等級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市級儲備糧儲存期間倉庫內溫度、水分和害蟲密度等條件。
(四)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糧食保管、檢驗、防治等管理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並無嚴重違法經營記錄。
(六)存儲企業應具備交通方便、調度靈活、有較強保管能力和經營能力,存儲庫點及倉號(油罐)一經確定,不能擅自變更,也不能露天儲存,如需移庫,必須報市糧食局等有關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市級儲備糧管理實行目標責任制和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各承儲企業對市級儲備糧的安全負全部責任,市級儲備糧必須單獨存放、單獨建賬並設立儲備糧台賬,準確、動態反映儲備糧輪出、輪入的數量及輪空期,嚴禁互相調換。各承儲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並做到“一符”(賬實相符)、“三專”(專人、專倉、專賬)、“四落實”(數量、品種、質量、地點落實)。保證市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範。
第十三條市級儲備糧的儲備費用及利息由市級糧食風險基金負擔,市級儲備糧儲備費用按核定的儲備規模補貼,補貼標準為原糧每年100元/噸,食用植物油每年400元/噸,成品糧補貼按照相當規模的原糧儲備費用標準補貼。利息按市級儲備糧實際占用貸款額及規定的利率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糧食局撥付到承儲企業在農發行開設的利息專戶。
第十四條市級儲備糧的儲備費用在季度末15個工作日內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糧食局撥付到承儲企業。
第十五條鼓勵承儲企業採用計算機檢測糧情、機械通風、環流熏蒸等儲糧新技術,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第十六條承儲企業要加強市級儲備糧的儲存管理,按照糧情檢查制度進行經常性檢查,並做好詳細記錄;發現市級儲備糧儲存安全存在問題時,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處理,確保儲糧安全。
第十七條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
(二)虛報、瞞報市級儲備糧的數量。
(三)在市級儲備糧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換市級儲備糧的品種、變更市級儲備糧的儲存地點。
(五)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級儲備糧重度不宜存、霉變。
(六)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以舊糧頂替新糧、虛報損耗、虛列管理費用、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補貼,騙取市級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
(七)以市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對外清償債務。
第十八條承儲企業被依法撤銷、解散、破產、兼併的,其儲存的市級儲備糧由市糧食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和農發行省分行營業部另行安排儲存。
第四章輪換
第十九條市級儲備糧實行均衡輪換制度。承儲企業必須在上年末按糧油的儲存品質和儲存年限的規定提出儲備糧年度輪換的數量、品種和分布計畫報市糧食局,市糧食局在接到報告後的20個工作日內審批並下達當年市級儲備糧油輪換計畫。每年輪換的數量,一般為市級儲備糧總量的三分之一;市級儲備油一般為總量的二分之一,輪入的糧油必須符合儲備糧油質量規定。
第二十條承儲企業應定期檢測市級儲備糧的品質。經鑑定不宜儲存的,應當及時向市糧食局提出輪換申請。市級儲備糧油輪換結束後,承儲企業應當將輪換情況書面報告市糧食局,並抄送轄屬的農業發展銀行分支行。
第二十一條承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輪換計畫。在市級儲備糧輪換過程中,原則上採取同數量、同品種庫存成本不變的實物兌換方式進行,輪換糧的輪空期不得超過4個月,如遇特殊情況,在糧油輪出後4個月還不能輪入的,須向市糧食局、市財政局報告,對輪空期超過4個月的不再撥付儲備費。
第二十二條儲備糧輪出陳糧後,應及時將銷售款歸還農業發展銀行,儲備糧輪入所需資金,由農業發展銀行根據入庫進度和輪出時收回貸款額等量辦理儲備糧貸款。
第二十三條市級儲備糧的輪換費用,每年按承儲企業承擔市級儲備糧食規模的三分之一、食用植物油規模的二分之一實行補貼,具體補貼標準參照當年貴州省省級儲備糧輪換費用補貼執行,由承儲企業包乾使用,財政部門按照實際輪換進度進行撥付,成品糧輪換費按照相當規模的原糧標準補貼,按計畫撥付。若遇不可抗拒因素或國家政策調整造成儲備糧輪換價差過大時,由市糧食局商市財政局後,專題上報市政府請求動用市級糧食風險基金給予補貼。在輪空期內,儲備糧的儲備費用按規定的補貼標準照常撥付。
第二十四條市級儲備糧在存儲過程中,由於不可抗力原因發生的損失,由存儲企業提出申請,經市糧食局和市財政局審核確認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據實補貼,及時歸還占用的銀行貸款。
第二十五條市級儲備糧應建立與市場相適應的輪換機制。經市糧食局、市財政局審批,抄送農發行省分行營業部,符合條件的承儲企業,可在保證儲備規模不變,質量符合規定標準的前提下,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開展適時輪換,保證儲備糧常儲常新。
第二十六條承儲企業輪換補貼收入納入企業當期盈虧,有盈利的,存入承儲企業開設的並由市糧食局和市財政局共同監管的專戶,經市財政局和市糧食局同意後,主要用於彌補以後年度輪換虧損。
第五章動用
第二十七條市級儲備糧的所有權屬於市人民政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第二十八條市糧食局應當完善市級儲備糧的動用預警機制,適時提出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建議。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動用市級儲備糧:
(一)全市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的。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的。
(三)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動用市級儲備糧,由市糧食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和農發行省分行營業部提出動用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一條市糧食局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級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通知和組織實施。緊急情況下,市人民政府直接決定動用市級儲備糧並下達動用命令。
第三十二條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動用市級儲備糧所產生的價差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應當上繳市財政局,產生的價差和相關費用由市財政局據實補貼。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市級儲備糧動用通知。
第六章監管
第三十四條市糧食局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承儲企業執行本辦法及有關糧食法律、法規、規章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市級儲備糧購銷、儲存、輪換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三十五條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糧食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終止承儲關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入庫的市級儲備糧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等級標準和品質衛生指標要求的。
(二)虛報、瞞報市級儲備糧數量的。
(三)在市級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的。
(四)對市級儲備糧未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或者市級儲備糧賬實不符的。
(五)發現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問題不及時處理、不及時報告,造成糧食重度不宜存、霉變的。
(六)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市級儲備糧收購、輪換計畫和動用命令的。
(七)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的。
(八)以市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的。
第三十六條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糧食局、市財政局和農發行省分行營業部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退回騙取的市級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情節嚴重的,終止承儲關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以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市級儲備糧貸款、貸款利息和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的。
(二)擠占、截留、挪用市級儲備糧貸款、貸款利息和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的。
(三)擅自更改市級儲備糧入庫成本的。
第三十七條糧食、財政和農業發展銀行的工作人員,在市級儲備糧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貴陽市糧食局、財政局、省農發行營業部關於的通知》(築府辦發〔2007〕17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