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市市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

《上饒市市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已經上饒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上饒市人民政府於2021年7月14日印發.本辦法自2021年8月14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饒市市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7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1年8月14日
  • 發布單位:上饒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市級儲備糧油的管理,維護糧食市場穩定,確保糧食安全,增強對糧食的巨觀調控能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儲備糧油,是指市人民政府為穩定市場、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而儲備的糧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條  市級儲備糧油的計畫、存儲、輪換、動用及相關管理和監督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級儲備糧油的所有權屬於市人民政府,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油。
第五條  市級儲備糧油的管理應當完善制度、嚴格管理、落實責任,確保市級儲備糧油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做到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級儲備糧油管理工作的領導,研究解決市級儲備糧油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市農業農村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擬訂市級儲備糧油的規模、品種、總體布局和動用的巨觀調控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對市級儲備糧油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市級儲備糧油的行政管理,對市級儲備糧油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市財政局負責籌措市級儲備糧油的銀行貸款利息、價差補貼及相關費用,對市級儲備糧油有關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由市財政局牽頭會同市農業農村局等相關部門對市級儲備糧油管理工作進行績效考核,進一步規範糧油倉儲管理行為。
第七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上饒市分行(以下簡稱市農發行)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落實市級儲備糧油所需貸款,並對發放的市級儲備糧油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八條  承儲企業負責市級儲備糧油的收購、輪換、儲存和銷售等具體業務,並對市級儲備糧油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市級儲備糧油的存儲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由市農業農村局會同市財政局、市農發行,根據省級有關部門下達的地方儲備糧油規模、巨觀調控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確定。市級儲備糧油規模應當保持基本穩定。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市級儲備糧油貸款以及銀行貸款利息等相關財政補貼。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市級儲備糧油的倉儲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市級儲備糧油。
第十一條  市農業農村局應當提升市級儲備糧油規範化、專業化、精細化、生態化管理水平。
鼓勵科研機構、承儲企業等單位和個人開展市級儲備糧油安全管理技術研發套用,節糧減損,提高市級儲備糧油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市級儲備糧油的計畫
第十二條  市農業農村局會同市財政局、市農發行,根據省里下達的任務和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級儲備糧油的儲備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制定市級儲備糧油的收儲計畫,並及時下達給承擔市級儲備任務的企業負責實施,市財政局負責經費保障。
第十三條  市農業農村局應當綜合考慮儲備品種、存儲年份、實物庫存量等因素,會同市財政局、市農發行確定市級儲備糧油輪換計畫,及時下達承儲企業執行。      
第十四條  儲備承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市級儲備糧油收儲、購銷、輪換計畫,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
     確需調整市級儲備糧油收儲、購銷、輪換計畫的,由承儲企業提出申請,市農業農村局會同市財政局、市農發行研究同意後進行調整。
第十五條  承儲企業應當將市級儲備糧油收儲、購銷、輪換計畫的具體執行情況及時報市農業農村局和市財政局備案,並抄送市農發行。
第三章  市級儲備糧油的存儲
第十六條  市級儲備糧油的儲存應當遵循有利於合理布局、有利於監督管理、有利於降低成本和費用的原則,以倉儲條件優越交通便利的市直接管理的糧食儲備庫儲存為主,逐步實現相對集中管理。
市級原糧儲備以實物方式承儲,市級成品糧油儲備可以動態管理方式進行承儲。市農業農村局根據市級儲備糧油存儲規模和總體布局方案,從符合國家糧食安全存儲條件的企業中擇優選定存儲企業,具體承擔存儲市級儲備糧油任務。
   第十七條  承儲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儲企業必須證照齊全有效,倉庫容量達到市規定的規模,倉庫條件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以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要求;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規模、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
(三)具有符合國家標準和市有關要求的市級儲備糧油質量等級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市級儲備糧油儲存期間倉庫內溫度、水分、害蟲密度的能力;
(四)具有經過專業培訓的糧油保管員、糧油質量檢驗員等管理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並無嚴重違法經營記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對承儲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市農業農村局發現承儲企業存在不適於存儲市級儲備糧油的情況,應責成其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適合存儲市級儲備糧油的,應按照相關程式及時取消該企業承儲資格,將市級儲備糧油調整到其他承儲企業。
第十九條  承儲企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執行有關儲備糧油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技術規範,嚴格執行市級儲備糧油收儲、購銷、輪換計畫,並在規定時間內完成;
(二)承儲企業收購入庫的市級儲備糧油應當達到國家、省和市規定的質量標準和食品安全標準;
(三)對市級儲備糧油實行專倉專儲、專人保管、專賬記載,倉號一經確定,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調整的需報市農業農村局批准後,及時通報市財政局、市農發行;
(四)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油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五)對市級儲備糧油的儲存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市級儲備糧油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市農業農村局;
(六)執行國家統一的統計制度和財務、會計制度,保證報送的市級儲備糧油相關資料和數據真實、準確。
    第二十條  承儲企業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虛報、瞞報市級儲備糧油的數量;
(二)在市級儲備糧油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陳頂新;
(三)擅自串換市級儲備糧油的品種、變更市級儲備糧油的存儲地點;
(四)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級儲備糧油不宜存;
(五)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油;
(六)將市級儲備糧油輪換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
(七)以市級儲備糧油及相關設施設備對外辦理抵押貸款、提供擔保或者清償債務、進行期貨實物交割等;
(八)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以舊糧油頂替新糧油、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市級儲備糧油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
(九)其他違反市級儲備糧油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市級儲備糧油的入庫成本由市農業農村局會同市財政局、市農發行共同核定。市級儲備糧油的入庫成本一經核定,承儲企業應當遵照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級儲備糧油入庫成本。
第二十二條  市級儲備糧油信貸資金遵循“錢隨糧走,專款專用、庫貸掛鈎,封閉管理”的原則,其貸款管理按照市農發行執行的地方儲備和調控糧油貸款辦法執行。
市級儲備糧油貸款由承儲企業向市農發行承貸承還。
承儲企業應當在市農發行開立基本賬戶,並接受市農發行的信貸監管。
第二十三條  市級儲備糧油所需的信貸資金,由承儲企業按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農發行核定的收購單價和市級儲備糧油實際庫存數量向市農發行申請貸款。
第二十四條  市級儲備糧油的定額以內的自然損耗和水分雜質減量由市級財政承擔,自然損耗的超定額部分由承儲企業負擔。因承儲企業原因造成市級儲備糧油的損失,由承儲企業負擔。所占用貸款及時收回。
由承儲企業做好市級儲備糧油儲存期間的財產綜合保險,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財產保險賠付後不足部分,經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市農發行共同核查後據實核銷;因承儲企業管理不善、人為因素造成的損失由承儲企業自行承擔。
第二十五條  市農業農村局應當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糧食質量檢測機構對收購入庫糧食質量和食品安全指標進行檢測,經檢測符合國家收儲標準和市有關要求的,方可作為市級儲備糧油。
檢測機構應當對檢測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於質量和食品安全指標達不到國家收儲標準和市有關要求的糧油,按屬地管理原則在糧食主管部門的監督下,由承儲企業嚴格按有關規定處理,同時由市財政收回相應的政策性資金。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油不得流入口糧市場。
第四章  市級儲備糧油的輪換
第二十六條  市級儲備糧油實行均衡輪換和動態輪換相結合的輪換方式。每年輪換的總體數量原則上為市級儲備糧油存儲總量的30%左右,所有市級儲備糧油在每個輪換周期內應當輪換一次。
第二十七條  市級儲備糧油以均衡輪換為主要輪換方式。
儲備原糧每三年為一個輪換周期,食用植物油每兩年為一個輪換周期,輪換架空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考慮品質優劣、市場情況、倉容匹配等情況,在一個輪換周期內可提前安排輪換計畫,但所有儲備每個輪換周期必須輪換一次。
承儲企業應當在輪換計畫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市級儲備糧油輪換,超過規定輪換架空期的不得享受相應保管費用,並扣回相應利息補貼。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延期)計畫的,由承儲企業及時提出申請,經市農業農村局會同市財政局、市農發行研究同意後實施。
第二十八條  在確保糧權明確、即出即入、庫存充足的前提下,承儲企業可以依據國家和省、市相關規定採取年度內多次輪換的動態輪換方式。
第二十九條  按照“誰儲備、誰補貼、誰承擔風險”的原則,由市政府負責承擔本級儲備糧油的補貼費用。市級儲備糧油的貸款利息和相關費用、輪換價差虧損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貸款利息據實補貼,按季撥付;保管費用按季計算並在每季度前撥付,財產保險費用按年計算據實撥付。
保管、輪換等費用補貼標準如下:
(一)保管費用:原糧每公斤每年補貼0.10元,食用植物油每公斤每年補貼0.24元;
(二)輪換費用:原糧每公斤補貼0.14元(每三年),食用植物油每公斤補貼0.32元(每兩年);
(三)利息費用:市儲備糧油的貸款利息實行據實補貼,由市財政局按季及時、足額撥付市農發行;
(四)輪換價差:由市農業農村局和市財政局核定輪換糧拍賣基準價。實際成交價與原入庫成本的價差,發生盈利的全額上繳財政,發生合理的價差虧損由市財政承擔;
(五)保險費:由市財政局據實撥付給承保的保險公司;
(六)市級儲備糧油的質量檢測和檢驗所需費用由承儲企業自行承擔;
(七)動態儲備成品糧油的相關費用由承儲企業據實申報,經市農業農村局和市財政局核審後由市財政局負責據實核報撥付。
第三十條  在保持市級儲備糧油儲備規模不變的情況下,承儲企業根據市下達的輪換計畫和市場形勢自主決策,可以採取先銷後購、先購後銷或者邊購邊銷等方式進行輪換。除緊急動用等特殊情況外,確保市級儲備糧油每月末實物庫存不得低於總量計畫的70%。
    對品質發生變化的不宜存糧油或者因自然災害等特殊原因造成的不宜存糧油,應當及時向市農業農村局申報輪換;對宜存糧油中接近品質控制指標或者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要按照先入先出、確保儲存安全、提質增效原則申報輪換。
第三十一條  市級儲備糧油的輪換主要通過公益性的糧食交易中心及相關網上交易平台公開競價交易方式進行,也可以直接向糧食生產者收購、邀標競價銷售等交易方式進行。掛牌價根據市場行情核定,輪出價格以拍賣價為準。
    競價採購所產生的買方交易手續費和競價銷售所產生的賣方交易手續費由市財政負擔。
    輪換應當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做到全程留痕備查,相關憑證、資料至少應當保留六年。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承儲企業按輪換(含臨時輪出)計畫完成後,由市財政局、農業農村局及市農發行根據企業入庫數量、質量、品種、入庫成本等進行輪換盈虧核算和驗收,並將有關情況報市政府備案。對驗收合格的市級儲備糧油,按驗收時儲存的倉庫、油罐,實行定倉、定罐管理。
第五章  市級儲備糧油的動用
第三十三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市級儲備糧油:
(一)全市或者部分地區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油的;
(三)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油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動用市級儲備糧油,由市農業農村局會同市財政局、市農發行提出動用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市級儲備糧油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三十五條  市農業農村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級儲備糧油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由承儲企業具體組織實施。
緊急情況下,市人民政府直接決定動用市級儲備糧油並下達動用命令。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市級儲備糧油動用命令的實施,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市級儲備糧油動用命令。
第三十六條  市級儲備糧油的動用產生的價差虧損(含費用),由市財政負擔;產生的價差收入,全額上繳市財政。
價差虧損、相關費用和價差收入由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局共同核定。
第三十七條  市級儲備糧油動用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要求補足動用的市級儲備糧油,重新核定入庫成本。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市農業農村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對市級儲備糧油數量、品種、質量以及承儲企業履行承儲契約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情況應當形成書面記錄,並由檢查人員、承儲企業負責人簽字確認。檢查頻次、比例不得低於國家規定要求。
質量檢查應當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糧食質量檢測機構實施扦樣、檢測,但不得與市級儲備糧油入庫時委託的糧食質量檢測機構重複。
第三十九條  市審計局依照審計法律法規規定的職權和程式,對市級儲備糧油的政策執行和管理情況、市級儲備糧油的財務收支情況實施審計監督;發現問題,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四十條  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在依法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市級儲備糧油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市級儲備糧油收購、銷售、輪換計畫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市級儲備糧油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依法處理違法行為。
第四十一條  承儲企業對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和市農發行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予以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擾、干涉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和市農發行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市級儲備糧油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市農業農村局等有關部門舉報、投訴。市農業農村局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投訴,應當及時查處;舉報、投訴事項的處理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市農發行等有關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機關應當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及時下達市級儲備糧油收儲、購銷、輪換計畫的;
(二)未及時足額撥付市級儲備糧油的貸款利息等相關財政補貼的;
(三)未及時足額安排、收回市級儲備糧油信用貸款資金的;
(四)選擇不具備承儲條件的企業承儲市級儲備糧油的;
(五)發現承儲企業存在不適於儲存市級儲備糧油的情況未責令改正的;
(六)接到舉報、投訴,發現違法行為未及時查處的。
第四十四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由市農業農村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由市農業農村局責令改正並收回市級備糧油收儲計畫;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至七項、第九項和第三十五條第四款、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由市農業農村局責令改正並收回市級備糧油收儲計畫;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承儲企業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八項規定的,依法追回騙取的市級儲備糧油貸款和貸款利息、保管費用等財政補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市財政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輪換,是指承儲企業在保持儲備規模不變的情況下,按市下達輪換計畫,以符合國家規定的糧食質量標準、食品安全標準和市有關要求的新糧替換庫存糧食的業務。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8月14日起施行。原《上饒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上饒市市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饒府發〔2016〕6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一、出台目的
為加強上饒市市級儲備糧油管理,進一步提升全市糧食市場保障能力,確保築牢糧食安全第一道防線。
二、起草背景
根據《江西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省政府第249號令),結合上饒實際,起草了《上饒市市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為《辦法》)。
三、起草依據
《江西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省政府第249號令)
四、起草過程
(一)徵求意見情況
2020年12月,上饒市農業農村局起草了《上饒市市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初稿)》;2021年1月28日,通過OA系統向35家市直部門、“12+3”縣(市、區)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徵求意見。(1)對市財政局、德興市提出的“在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四條中增加市農業發展銀行,調整為‘由市農業農村局和市財政局、市農發行三家共同核定’”予以採納;(2)對市農業發展銀行提出的“第二十條與第二十一條位置互換”予以採納;(3)對廣豐區提出的“增加收購費用0.06元/公斤、增加原糧保管費用0.06元/公斤(《辦法》中原糧保管費用為0.1元/公斤)”,經研究,市財政局認為按照省里儲備糧標準沒有依據予以支持,考慮各地財政差異和儲備規模的不同,為更好保障儲備糧油規模落實到位,擬在市級管理辦法中不做修改,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區)可以適當提高補助比例,增強儲備糧油保障能力。2021年2月26日,市司法局出具了合法性審核意見(饒法規審〔2021〕19號)。
(二)對照省級檔案
2021年5月11號,省政府印發了修訂後的《江西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省政府第249號令),通過對照新修訂的《江西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並結合上饒市情實際重新修改了《上饒市市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2021年5月25日,通過OA系統再次向各相關單位徵求意見。(1)對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的“在第十七條中加入‘承儲企業必須證照齊全有效’”予以採納;(2)對市財政局提出的“將第二十九條中食用植物油保管費由每年0.2元修改為0.24元,增加食用植物油輪換費每公斤0.32元(每兩年)”予以採納。2021年6月7日,市司法局再次出具了合法性審核意見(饒法規審〔2021〕63號)。
(三)特色亮點情況
1.進一步明確儲備糧權為各級政府。
2.進一步明確儲備糧油補貼、費用和輪換價差由財政兜底並列入預算。
3.進一步明確監管主體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上饒市分行和執行主體各承儲企業的義務權利。
4.增加了落實主城區成品糧油儲備的相關要求。
5.修改了月末儲備庫存要求(原來為年末實物不低於70%,修改後為月末不低於70%)和輪換架空期(原架空期為4個月,修改後為6個月)。
五、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從我市實際出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了市級儲備糧油管理,維護了糧食市場穩定,辦法共分為八章四十九條。
1.總則。包含第1—11條,第1-2條明確儲備目標為保障區域糧食安全和儲備主體為市級人民政府。第3-5條主要對引用法規、適用對象和原則要求進行了闡述和明確;第6-8條對市級儲備糧油的糧權、部門職責分工進行了明確;第9-11條明確辦法的禁止事項和執行要求。
2.市級儲備糧油的計畫。包含第12—15條,主要明確市級儲備糧油計畫的下達和執行主體。第12條明確儲備計畫數量由部門會商後報市政府批覆後下達;第13-15條明確計畫下達的具體要求和程式。
3.市級儲備糧油的存儲包含第16—25條,主要明確市級儲備糧油的存儲原則和應遵守的規定要求,明確市級儲備糧油貸款原則和應遵守的規定要求。第16條明確存儲布局、方式及存儲企業選擇;第17-20條明確對承儲企業的條件、要求和負面清單;第21-25條明確存儲成本、資金管理原則和檢測檢驗要求。
4.市級儲備糧油的輪換。包含第26—32條,主要明確市級儲備糧油輪換的原則和應遵守的規定,以及補貼的相關規定。第26-28條明確輪換方式和時間要求以及輪換要求;第29-32條明確對市級儲備糧油補貼標椎和月末庫存標準以及相關要求。
5.市級儲備糧油的動用。包含第33—37條,主要明確市級儲備糧油動用的具體要求、相關流程和規定。第33條明確動用條件;第34-36條明確動用要求及費用核算認定;第37條明確補足要求。
6.監督檢查。包含第38—42條,主要明確對市級儲備糧油監督檢查的具體要求和相關規定。第38條明確監督檢測要求;39-41條明確對審計、農業農村局、財政以及存儲企業的監督要求;第42條明確有關監督權利。
7.法律責任。包含第43—47條,主要明確對違反市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的責任追究。第43條明確對糧食行政主管部門的責任追究;第44-47條明確對承儲企業的責任追究。
8.附則。包含第48—49條,主要對輪換概念的解釋及明確《管理辦法》的實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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