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韶關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韶府規審〔2022〕24號)已經2022年12月5日韶關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屆35次常務會議通過,韶關市人民政府於2022年12月28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韶關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2月28日
  • 發布單位:韶關市人民政府
全文
 《韶關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韶府規審〔2022〕24號)已經2022年12月5日韶關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屆3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韶關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8日
韶關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級儲備糧管理,確保市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範、運轉高效,有效發揮市級儲備糧保障糧食安全的作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參照中央和省級儲備糧管理規定,結合韶關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級儲備糧的收儲、銷售、輪換、儲存、動用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市級儲備糧,是指市人民政府儲備的用於全市糧食巨觀調控、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和食用油。
  本辦法所稱糧食包括原糧(稻穀、小麥、玉米、大豆)和成品糧(大米、麵粉),食用植物油包含花生油、菜籽油、大豆油、調和油等國家和省規定可以納入市級儲備的糧食和食用油。
  第三條 市級儲備糧管理應當完善制度、嚴格管理、落實責任,確保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和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並節約成本和費用。
  市級儲備糧應當保持庫存充足,除緊急動用等特殊情況外,實物庫存量不得低於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市級儲備糧。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擬訂市級儲備糧規模、品種、總體布局和動用等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市級儲備糧的糧食行政管理,審定下達市級儲備糧收儲、銷售、輪換計畫,對本市市級儲備糧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市級儲備糧的管理費用補貼、貸款利息補貼、檢驗費用等,並保證及時、足額撥付;負責對市級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韶關市分行負責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及時、足額發放市級儲備糧所需貸款,並對發放的市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六條 市糧食和物資儲備有限責任公司為市級儲備糧承儲主體,負責市級儲備糧存儲、經營管理,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市級儲備糧承儲主體應當按照國家、省儲備糧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業務管理制度,並報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 市級儲備糧管理應當加強節糧減損等方面的技術研發套用,最佳化運營機制,提高信息化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收儲、銷售和輪換
  第八條 市級儲備糧的收儲計畫、銷售計畫,由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級儲備糧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提出,會同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韶關市分行下達給市級儲備糧承儲主體。
  市級儲備糧承儲主體應當根據市級儲備糧收儲計畫、銷售計畫,組織實施市級儲備糧的收儲、銷售。
  根據糧食巨觀調控和最佳化區域布局品種結構等需要,市級儲備糧收儲計畫、銷售計畫可以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進行調整。
  合理確定儲備品種結構,稻穀、小麥等口糧(成品糧)品種合計儲備比例原則上不低於國家和省規定的比例,成品糧最低儲備量要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最低市場供應量。
  第九條 市級儲備糧收儲入庫後,市級儲備糧承儲主體應當會同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第三方糧食檢驗機構,以及提供貸款的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等,對收儲的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地點等進行審核,並報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確認。
  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確認結果抄送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韶關市分行。
  第十條 市級儲備糧輪換應當遵循保持糧食市場穩定,防止造成市場糧價劇烈波動,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
  市級儲備糧輪換按照均衡輪換的要求,可以採取靜態輪換或者自主輪換等方式。除緊急動用等特殊情況外,每月月末庫存數不低於國家和省規定的最低庫存量。
  市級儲備糧輪換應當綜合考慮儲存品質和儲存年限。儲存品質應當保持宜存,儲存年限不得超過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市級儲備糧承儲主體應當根據市級儲備糧的儲存品質、儲存年限和相關管理要求,於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輪換計畫建議,報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韶關市分行同意後,由市級儲備糧承儲主體具體組織實施。
  根據糧食巨觀調控和最佳化區域布局品種結構等需要,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韶關市分行可以對輪換計畫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市級儲備糧採取靜態輪換方式的,應當按照輪換計畫執行;輪換出入庫時間間隔不得超過4個月,經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時間不得超過2個月。
  因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規定時間內不能完成輪換的,市級儲備糧承儲主體應當在不可抗力因素髮生後5個工作日內向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延長輪換架空期的申請,經批准同意後方可延長。
  市級儲備糧承儲主體應當會同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第三方糧食檢驗機構,以及提供貸款的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等,對輪換完成情況進行審核,並報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確認。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確認結果抄送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韶關市分行。
  第十三條 市級儲備糧採取自主輪換方式的,由市級儲備糧承儲主體、承儲企業原則上在確保糧食儲存品質的前提下自主決定輪換數量和頻率。
  自主輪換遵循確保全全、自願承儲、市場運作、費用包乾、自負盈虧的原則,實行最低庫存量和輪換進出備案管理,確保市級儲備糧的實物庫存量、等級和質量標準不低於規定要求。
  市級儲備糧自主輪換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韶關市分行制定。
  第十四條 市級儲備糧承儲主體應當在輪換計畫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市級儲備糧的輪換,並將市級儲備糧收儲計畫、銷售計畫、年度輪換計畫的執行情況,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韶關市分行。
  第十五條 市級儲備糧的收儲、銷售、輪換通過規範的交易批發市場及相關網上交易平台採取公開競價交易方式進行,也可以採取直接收購、邀標競價銷售或市人民政府認可的其他方式進行,並做到全程留痕備查,保存相關資料、憑證不少於6年。
  第十六條 在發生災情、疫情、突發性事件等不可抗力情況下,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可暫停輪換並要求承儲企業及時組織補庫,確保可應急供應的糧源充足。
第三章 儲 存
  第十七條 市級儲備糧原則上由市級儲備糧承儲主體儲存,當糧庫倉容不足或需要調整儲備布局時,市級儲備糧承儲主體可以委託具備條件的代儲企業儲存、管理政府儲備糧。
  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級儲備糧可以實行省內外異地儲存,但所占比例不得超過國家有關規定,如經批准實行,相關的管理規定另行制定。成品糧原則上不實行市外異地儲存。
  第十八條 選擇市級儲備糧代儲企業,應當遵循有利於全市糧食巨觀調控和應急保障,有利於市級儲備糧的布局最佳化和儲存安全,有利於降低儲存成本、費用的原則。
  選擇市級儲備糧代儲企業通過招標方式或市人民政府認可的方式進行。
  代儲企業確定後,由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韶關市分行向市級儲備糧承儲主體下達收儲計畫,並抄送代儲企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市級儲備糧承儲主體應當與代儲企業簽訂承儲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代儲企業因承儲契約期滿不再續約或者其他原因退出市級儲備糧承儲的,應在契約到期前3個月提出退出申請,其儲存的市級儲備糧的處理,由市級儲備糧承儲主體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韶關市分行同意後執行。
  市級儲備糧代儲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韶關市分行制定。
  第十九條 市級儲備糧承儲主體、代儲企業儲存市級儲備糧,應當嚴格執行市級儲備糧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以及市級儲備糧業務管理制度。
  市級儲備糧承儲主體、代儲企業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提高市級儲備糧信息收集、處理、共享、存儲和發布的技術水平。
  第二十條 市級儲備糧承儲主體及其市級儲備糧代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質量安全檢驗制度,嚴格執行糧食入庫和出庫檢驗制度,並在儲存期間開展糧食質量管控,保證市級儲備糧常規質量指標符合國家和省、市規定的質量標準,食品安全指標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限量規定。
  市級儲備糧銷售出庫作為食品或者用作食品生產的,市級儲備糧承儲主體、代儲企業應當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職責。
  市級儲備糧承儲主體、代儲企業應當建立市級儲備糧質量安全檔案,如實記錄出入庫、儲存期間糧食質量安全情況。質量安全檔案保存期限自糧食銷售出庫之日起不少於6年。
  第二十一條 市級儲備糧中的原糧,應當區分不同的年份、品種、等級、權屬和輪換方式,實行單獨的倉房或者廒間專倉儲存。
  市級儲備糧中的成品糧,應當區分不同的權屬和輪換方式,實行單獨的倉房或者廒間專倉儲存。
  第二十二條 市級儲備糧承儲主體、代儲企業儲存市級儲備糧,應當實行專人保管、專賬記載,在專倉外顯著位置懸掛或者噴塗標識,在專倉內配備信息卡。
  信息卡應當標明市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堆位、平面圖、生產日期和入庫日期等內容,並根據庫存變化情況同步更新。
  第二十三條 市級儲備糧承儲主體、代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和防風等安全管理制度,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代儲企業做好市級儲備糧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代儲企業發現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並報告市級儲備糧承儲主體。重大問題市級儲備糧承儲主體應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必要時,上報市人民政府處理。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市級儲備糧倉儲物流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市級儲備糧。
  市級儲備糧儲存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破壞市級儲備糧倉儲物流設施,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市級儲備糧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查處。
第四章 動 用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完善監測預警機制,加強對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情況的監測預警,適時提出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建議。
  市級儲備糧承儲主體、代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應急動用預案,並加強演練,確保市級儲備糧高效動用。
  第二十七條 動用市級儲備糧,由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動用方案包括需要動用的市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和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級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由市級儲備糧承儲主體組織實施。市級儲備糧被動用後,原則上應當在6個月內完成等量補庫。緊急情況下,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決定動用市級儲備糧並向市級儲備糧承儲主體下達動用命令。
  市各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市級儲備糧動用命令的實施,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第五章 財務與統計
  第二十九條 市級儲備糧的管理費用補貼、貸款利息補貼以及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委託的市級儲備糧檢驗的費用等,由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市級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市級糧食風險基金不足部分,列入市級財政解決。
  市級儲備糧費用補貼包括保管費用、輪換差價補貼。管理費用的具體標準、補貼方式由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商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級儲備糧貸款利息實行據實補貼。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市級儲備糧貸款或者管理費用補貼、貸款利息補貼、檢驗費用等。
  第三十條 市級儲備糧承儲主體應當於每年第一季度前匯總當年度的市級儲備糧管理費用補貼和貸款利息補貼的預撥資金資料後,上報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收齊資料後25個工作日內預撥管理費用補貼和貸款利息補貼。
  市級儲備糧承儲主體應當於每年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對上年度糧油輪換確認後,1個月內按規定將上年度的市級儲備糧管理費用補貼和貸款利息補貼的結算資料,上報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需要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的,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40個工作日內將審核結果書面告知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市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辦法的規定,25個工作日內結算管理費用補貼和利息費用補貼。
  第三十一條 市級儲備糧貸款實行貸款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鈎、專戶專款專用的封閉運行管理。
  提供貸款的機構應當每季度向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市級儲備糧承儲主體書面反饋貸款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鈎情況。
  市級儲備糧使用貸款的,應當在提供貸款的機構開立專戶;未使用貸款的,應當建立專戶用於市級儲備糧相關資金管理,並接受相應監管。
  第三十二條 市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按照交易實際成交價格確定,未經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不得更改。
  市級儲備糧被動用並完成補庫後,應當重新核定入庫成本。
  第三十三條 建立市級儲備糧損失、損耗處理制度,及時處理所發生的損失、損耗。
  市級儲備糧損失、損耗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四條 市級儲備糧承儲主體應當定期統計、分析市級儲備糧的管理情況,並將統計、分析情況報送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韶關市分行。
  第三十五條 市級儲備糧承儲主體根據《會計法》及相關政策法規要求,建立壞賬準備制度。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市級儲備糧承儲主體、代儲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應當責成立即予以糾正或者處理;發現不再具備承儲條件的,應當取消相應的市級儲備糧承儲任務。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依法對市級儲備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及相關資金籌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市級儲備糧承儲主體、代儲企業對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給予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三十九條 市級儲備糧承儲主體應當加強對市級儲備糧的經營管理和檢查,對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對危及市級儲備糧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並報告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韶關市分行。
  第四十條 提供貸款的機構應當按照封閉運行管理規定對其發放的市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定期進行庫存核查。市級儲備糧承儲主體、代儲企業應當給予配合,並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涉及市級儲備糧的違法違規行為,均有權向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
  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韶關市分行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履行市級儲備糧管理和監督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拒絕、阻撓或者干涉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由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由有關機關依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代儲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承擔相應社會責任儲備,並執行特定情況下糧食庫存量規定。
  代儲企業的社會責任儲備及特定情況下糧食庫存量,與其承擔的市級儲備糧任務不重複計算。
  第四十六條 縣(市、區)儲備糧的收儲、銷售、輪換及相關監督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韶關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韶府辦〔2007〕193號)同時廢止,此前有關檔案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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