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陽市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

經邵陽市人民政府同意,邵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7月3日印發修訂後的邵陽市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 本辦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邵陽市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7月3日
  • 實施時間:2022年8月1日
  • 發布單位:邵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方儲備糧的管理,有效調控糧食市場,確保糧食安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湖南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地方儲備糧的計畫、儲存、動用、財務管理以及監督檢查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儲備糧,是指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儲備的用於調節本行政區域內糧食供求,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和食用植物油,包括市級儲備糧和縣級儲備糧。
第四條  地方儲備糧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分級管理、市場配置、優儲安全、滿足需求的原則。
第五條  地方儲備糧實行市、縣分級儲備,糧權屬於本級人民政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切實落實糧食安全責任制,加強對地方儲備糧工作的領導,負責本級地方儲備糧的建立和管理,落實地方儲備糧所需資金和倉儲等設施。市人民政府加大地方儲備糧安全管理工作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糧食安全目標責任考核中的權重。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級地方儲備糧的監督管理,指導、協調下級地方儲備糧管理工作。縣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對轄區內的省市儲備糧進行屬地監管。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擬訂地方儲備糧總量計畫。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保管費、輪換費等財政補貼資金的籌措、下達以及監督檢查。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方儲備糧管理相關工作。
第八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邵陽市分行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地方儲備糧所需貸款,並實施信貸監管。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方儲備糧管理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接受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查處。
第二章  計畫
第十條  全市地方儲備糧的規模總量和分級儲備規模,由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地方儲備糧規模實行動態調整,原則上3至5年調整一次。
地方儲備糧的具體品種、數量以及質量要求,由本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儲備糧以稻穀為主,根據上級要求適當安排一定比例的小麥、玉米、雜糧和食用植物油。稻穀、小麥等口糧(含成品糧)品種比例不得低於國家規定。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應急供應需要,建立一定規模的成品糧(含小包裝食用植物油)儲備。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主城區應當建立不低於7天市場供應量、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主城區應當建立4-7天市場供應量的成品糧儲備。
第十二條  地方儲備糧收購、銷售計畫,由本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農業發展銀行制定並下達,由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具體實施。
第十三條  地方儲備糧實行按計畫均衡輪換制度。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農業發展銀行根據本級庫存地方儲備糧的入庫年限、品質情況,下達本級地方儲備糧年度輪換計畫,由承儲企業按照計畫實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糧食市場形勢變化或者巨觀調控需要,會同財政、農業發展銀行對本級地方儲備糧年度輪換計畫進行調整,計畫調整情況要報上一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  承儲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地方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輪換計畫執行情況,並抄送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 
第三章  儲存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方儲備糧倉儲物流基礎設施建設。
政府投資建設或者購置的糧食倉儲物流設施、質量檢驗儀器設備,除依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批准外,不得隨意改變用途或者擅自處置。
第十六條  承儲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有倉庫容量、倉儲設施符合國家和省、市規定的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品種、規模、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施條件,具備糧食裝卸、輸送、清理、計量、消防等設備;
(三)具有符合相關標準的檢測糧食常規質量指標、儲存品質指標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標必需的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符合規定的檢測糧食儲存期間倉庫內溫度、水分、害蟲密度等糧情的條件;
(四)具有符合規定數量要求、經過專業培訓的糧食保管、檢驗等管理技術人員;
(五)具有能夠與省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監管信息平台對接的糧庫信息化管理基礎設施;
(六)經營管理和企業資信良好,具備農業發展銀行地方儲備糧貸款條件,無嚴重違法經營記錄。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選擇承儲企業,並與承儲企業簽訂地方儲備糧承儲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十八條  承儲企業對承儲的地方儲備糧品種、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執行國家倉儲標準、技術規範和地方儲備糧業務管理制度,推廣套用綠色儲糧技術;
(二)執行地方儲備糧收購、銷售和輪換計畫,保證入庫的糧食為最近糧食生產季生產的糧食或者近期新加工的產品,達到收購、輪換計畫規定的質量等級,符合國家規定的食品安全標準;
(三)地方儲備糧輪換收購要嚴格執行先檢後收、兩清兩吹、糧食質量溯源登記等制度,嚴把收購質量;
(四)儲備運營業務與企業商業經營相分離,實行人員、實物、財務、賬務分開管理;
(五)對地方儲備糧實行專倉(罐)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
(六)建立健全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七)對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報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
(八)執行國家和省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建立相關台賬。
第十九條  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報、瞞報承儲的地方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
(二)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陳頂新;
(三)擅自串換品種以及變更儲存地點、倉房(油罐),擅自委託或者租賃其他企業庫點代儲地方儲備糧,擅自動用地方儲備糧;
(四)以地方儲備糧擔保、清償債務;
(五)以虛購虛銷、以次充好、以陳頂新、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地方儲備糧貸款、利息和費用補貼;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承儲契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本級地方儲備糧進行入庫前空倉(罐)驗收和入庫數量確認。根據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的委託,市、縣市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對省級儲備糧進行空倉查勘、入庫初驗,協助開展驗收確認。
第二十一條  地方儲備糧實行入庫必檢、出庫必檢、在儲糧食抽檢的質量管理制度。
承儲企業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規定對收購的地方儲備糧進行質量檢測,不符合糧食質量要求的,不得入庫。糧食入庫平倉後應當進行常規質量指標、儲存品質指標和食品安全指標驗收檢驗,驗收檢驗合格的,方可作為地方儲備糧。
地方儲備糧出庫應當對糧食的常規質量指標和食品安全指標進行檢驗;在儲存期間施用過儲糧藥劑且未滿安全間隔期的,還應當增加儲糧藥劑殘留檢驗,檢驗結果超標的暫緩出庫。未經出庫檢驗的,不得出庫銷售;經檢驗食品安全指標超標的,不得作為食用用途出庫銷售。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地方儲備糧質量進行抽查。
第二十二條  地方儲備糧入庫驗收檢驗和出庫檢驗由本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委託有資質的糧食檢驗機構承擔。
被委託的糧食檢驗機構應當現場扦樣,不得由承儲企業送樣檢驗;扦樣方法、程式和扦樣人員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或者標準。
地方儲備糧質量監督扦樣檢驗的具體管理辦法,由本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承儲企業應當執行地方儲備糧質量管控相關規定,定期開展常規質量指標和儲存品質指標檢驗,根據實際情況開展食品安全指標檢驗。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地方儲備糧質量安全檔案,如實記錄糧食質量安全情況。質量安全檔案保存期限,自糧食銷售之日起不得少於5年。
第二十四條  承儲企業應當按照輪換計畫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地方儲備糧的輪換。
地方儲備糧儲存年限一般為小麥不超過5年,稻穀、玉米不超過3年,食用植物油不超過2年。
地方儲備糧的輪換架空期不得超過4個月,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巨觀調控需要,經本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超過規定4個月輪換架空期的承儲企業不享受超出部分的利息、保管費等財政補貼。
地方儲備糧輪換的具體管理辦法,由本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並徵求農業發展銀行意見制定。
第二十五條  成品糧儲備可以結合加工、貿易實行先購後銷、邊購邊銷等方式動態輪換,成品糧儲備實物庫存不得低於承儲計畫。
第二十六條  地方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輪換主要通過規範的糧食交易中心以公開競價交易方式進行,也可以通過直接收購、邀標競價銷售等符合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地方儲備糧相關交易憑證、資料應當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不少於6年。
第二十七條  承儲企業依法被撤銷、解散、破產、重組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具備承儲條件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重新確定承儲企業。
第四章  動用
第二十八條  地方儲備糧的動用權屬於糧權所屬人民政府,未經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市場監測預警,完善地方儲備糧的動用機制,適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動用建議。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動用地方儲備糧:
(一)本行政區域內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的;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的;
(三)本級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地方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地方儲備糧按照分級動用原則,先行動用本級儲備;本級儲備不足的,可以申請動用上級儲備。
第三十條  地方儲備糧動用方案,由本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和費用結算等內容。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並組織承儲企業實施。
緊急情況下,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直接決定動用本級地方儲備糧。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地方儲備糧動用命令。
地方儲備糧動用後,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及時恢復庫存。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驗收情況和承儲企業補貼撥付申請及時足額撥付貸款利息、保管費、輪換費及損失損耗等補貼。其中利息按農發行利率管理有關規定據實撥補,其它費用具體補貼標準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執行。因政策因素造成的輪換價差虧損由本級財政、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共同核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據實撥補。
地方儲備糧各項費用補貼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本級財政負擔並列入預算。
第三十三條  動用地方儲備糧取得的差價收入上繳本級財政,設立專戶管理,用於糧食事業等方面的支出;動用地方儲備糧發生的差價虧損及有關費用由本級財政據實補貼。
第三十四條  地方儲備糧貸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封閉運行管理,做到庫貸掛鈎、專戶管理、專款專用。承儲企業應當在農業發展銀行開立基本賬戶,並接受農業發展銀行的信貸監管。
第三十五條  地方儲備糧的入庫成本,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參考國家當年確定的糧食最低收購價及市場行情核定。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級地方儲備糧集中承儲、輪換公開競價交易等情況,會同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研究制定地方儲備糧輪換風險補償機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七條  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損耗,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進行核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本級財政承擔。
因管理不善或者其他違反承儲契約行為造成的損失,由承儲企業自行承擔。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地方儲備糧管理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監督檢查和年度考核。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地方儲備糧品種、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應當責成承儲企業立即整改,並報告上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
地方儲備糧監督檢查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承儲企業承儲的地方儲備糧品種、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檢查;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地方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畫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複製地方儲備糧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檢查承儲企業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
(五)依法查封、扣押非法收購或者不符合國家糧食質量安全標準的糧食,用於違法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以及有關賬簿資料;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信用檔案,根據信用等級實施分類監管。
第四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地方儲備糧財政補貼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審計部門依法對有關地方儲備糧的財務收支等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及時下達地方儲備糧收購、銷售或者年度輪換計畫的;
(二)不及時、足額撥付地方儲備糧費用補貼的;
(三)擅自改變地方儲備糧收購、銷售、年度輪換計畫或者動用命令的;
(四)發現地方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儲存安全存在問題,不責成承儲企業及時糾正或者處理的;
(五)接到舉報、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第四十三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處罰;拒不改正的,依法解除承儲契約。
第四十四條  破壞地方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損毀地方儲備糧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規模以上糧食加工企業應當建立企業社會責任儲備。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的具體管理辦法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鼓勵糧食經營企業建立合理商業庫存,鼓勵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自主儲糧。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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