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肇慶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已經2022年9月13日十四屆肇慶市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通過,肇慶市人民政府於2022年10月4日印發,本辦法自2022年10月4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肇慶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0月4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0月4日
  • 發布單位:肇慶市人民政府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級儲備糧管理,發揮市級儲備糧保障糧食安全的作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級儲備糧的收儲、銷售、輪換、儲存、動用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市級儲備糧,是指市人民政府儲備的用於全市糧食巨觀調控、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和食用油。
  第三條 市級儲備糧管理應當完善制度、嚴格管理、落實責任,確保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和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並節約成本和費用。
  市級儲備糧實行垂直管理體制,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市級儲備糧管理給予支持和協助。
  市級儲備糧應當保持庫存充足,除緊急動用等特殊情況外,實物庫存量不得低於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定。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市級儲備糧。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擬訂市級儲備糧規模、品種、總體布局和動用等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市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市級儲備糧的管理費用補貼、貸款利息補貼、檢驗費用等,並保證及時、足額撥付;負責對市級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農發行肇慶分行負責按照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定,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及時、足額發放市級儲備糧所需貸款,並對發放的市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六條 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負責市級儲備糧的經營管理,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是指肇慶國家糧食儲備庫或直接承擔市級儲備糧承儲任務的企業。
  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業務管理制度,並報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 市級儲備糧管理應當加強節糧減損等方面的技術研發套用,最佳化運營機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 收儲、銷售和輪換
  第八條 市級儲備糧的收儲計畫、銷售計畫,由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級儲備糧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提出,會同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農發行肇慶分行下達給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
  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根據市級儲備糧收儲計畫、銷售計畫,組織實施市級儲備糧的收儲、銷售。
  根據糧食巨觀調控和最佳化區域布局品種結構等需要,市級儲備糧收儲計畫、銷售計畫可以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進行調整。
  第九條 市級儲備糧收儲入庫後,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會同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第三方糧食檢驗機構,以及提供貸款的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等,對收儲的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地點等進行審核,並報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確認。
  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確認結果抄送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農發行肇慶分行。
  第十條 市級儲備糧輪換應當遵循保持糧食市場穩定,防止造成市場糧價劇烈波動,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
  市級儲備糧輪換按照均衡輪換的要求,可以採取靜態輪換或者自主輪換等方式。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轉換市級儲備糧輪換方式,需報經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農發行肇慶分行同意後才能轉換。
  市級儲備糧輪換應當綜合考慮儲存品質和儲存年限。儲存品質應當保持宜存,儲存年限不得超過國家有關規定。市級儲備糧各月末實物庫存量不低於規模的70%。
  第十一條 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根據市級儲備糧的儲存品質、儲存年限和相關管理要求,於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靜態輪換的輪換計畫,報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農發行肇慶分行同意後組織實施。
  根據糧食巨觀調控等需要,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農發行肇慶分行可以對輪換計畫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市級儲備糧採取靜態輪換方式的,應當按照輪換計畫執行;輪換出入庫時間間隔不得超過4個月,經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時間不得超過2個月。
  因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規定時間內不能完成輪換的,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在不可抗力因素髮生後5個工作日內向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延長輪換架空期的申請,經批准同意後方可延長。
  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會同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第三方糧食檢驗機構,以及提供貸款的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等,對輪換完成情況進行審核,並報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確認。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確認結果抄送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農發行肇慶分行。
  第十三條 市級儲備糧採取自主輪換方式的,由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自主決定輪換數量和頻率。自主輪換儲備糧原則上承儲企業應確保每個品種的自主輪換儲備糧實物庫存數量在任何時點不低於承儲計畫的75%,其中自主輪換成品糧油儲備實物庫存數量在任何時點不低於承儲計畫的90%。
  自主輪換遵循確保全全、自願承儲、市場運作、費用包乾、自負盈虧的原則,實行最低庫存量和輪換進出備案管理,確保市級儲備糧的實物庫存量、等級和質量標準不低於規定要求。
  市級儲備糧自主輪換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農發行肇慶分行制定。為確保自主輪換儲備糧能按承儲總量儲足在庫,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需在每年12月提請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一次足額在庫檢查,由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牽頭組織市直有關部門對市級儲備糧數量和質量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四條 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將市級儲備糧收儲計畫、銷售計畫、輪換計畫的執行情況,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農發行肇慶分行。
  第十五條 市級儲備糧的收儲、銷售、輪換通過規範的交易批發市場及相關網上交易平台採取公開競價交易方式進行,也可以採取直接收購、邀標競價銷售等方式進行,並全程留痕備查,保存相關資料、憑證不少於6年。
第三章 儲 存
  第十六條 市級儲備糧原則上由肇慶國家糧食儲備庫儲存,當肇慶國家糧食儲備庫倉容不足或調整儲備布局需要時,也可以委託具備條件的企業代儲。
  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級儲備糧可以實行市外異地儲存,但所占比例不得超過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選擇市級儲備糧代儲企業,應當遵循有利於全市糧食巨觀調控和應急保障,有利於市級儲備糧的布局最佳化和儲存安全,有利於降低儲存成本、費用的原則,並通過招標方式進行。
  代儲企業確定後,由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農發行肇慶分行向其下達收儲計畫,並抄送代儲企業所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與代儲企業簽訂承儲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代儲企業因承儲契約期滿不再續約或者其他原因退出市級儲備糧承儲的,其儲存的市級儲備糧的處理,由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農發行肇慶分行同意後執行。
  市級儲備糧代儲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農發行肇慶分行制定。
  第十八條 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代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市級儲備糧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以及市級儲備糧業務管理制度。
  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代儲企業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提高市級儲備糧信息收集、處理、共享、存儲和發布的技術水平。
  第十九條 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代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質量安全檢驗制度,嚴格執行糧食入庫和出庫檢驗制度,並在儲存期間開展糧食質量管控,保證市級儲備糧常規質量指標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質量標準,食品安全指標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限量規定。
  市級儲備糧銷售出庫作為食品或者用作食品生產的,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代儲企業應當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職責。
  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代儲企業應當建立市級儲備糧質量安全檔案,如實記錄出入庫、儲存期間糧食質量安全情況。質量安全檔案保存期限自糧食銷售出庫之日起不少於6年。
  第二十條 市級儲備糧中的原糧,應當區分不同的年份、品種、等級、權屬和輪換方式,實行單獨的倉房或者廒間專倉儲存。
  市級儲備糧中的成品糧,應當區分不同的權屬和輪換方式,實行單獨的倉房或者廒間專倉儲存。
  第二十一條 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代儲企業儲存市級儲備糧,應當實行專人保管、專賬記載,在專倉外顯著位置懸掛或者噴塗標識,在專倉內配備信息卡。
  信息卡應當標明市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堆位、生產日期和入庫日期等內容,並根據庫存變化情況同步更新。
  第二十二條 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代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和防風等安全管理制度,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代儲企業做好市級儲備糧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代儲企業發現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並報告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市級儲備糧倉儲物流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市級儲備糧。
  市級儲備糧儲存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破壞市級儲備糧倉儲物流設施,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市級儲備糧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查處。
第四章 動 用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完善監測預警機制,加強對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情況的監測預警。
  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代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應急動用預案,並加強演練,確保市級儲備糧高效動用。
  第二十六條 動用市級儲備糧,由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動用方案包括需要動用的市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和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級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由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組織實施。市級儲備糧被動用後,應當在12個月內完成等量補庫。
  緊急情況下,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決定動用市級儲備糧並向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下達動用命令。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市級儲備糧動用命令的實施,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第五章 財務與統計
  第二十八條 市級儲備糧的管理費用補貼、貸款利息補貼以及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委託的市級儲備糧檢驗費用等,由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市級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市級糧食風險基金不足部分,列入市級財政解決。
  市級儲備糧管理費用補貼包括保管費用、輪換價差補貼。管理費用補貼的具體標準、補貼方式及其動態調整機制,由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徵求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意見後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級儲備糧貸款利息實行據實補貼。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市級儲備糧貸款或者管理費用補貼、貸款利息補貼、檢驗費用等。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按季度核定市級儲備糧當季的保管費用和貸款利息補貼,提請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將補貼費用撥補給承儲企業,每季度撥補一次,季末一個月內撥付。
  市級儲備糧的輪換價差補貼,由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按計畫輪換入庫完畢並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經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確認後,提請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市級儲備糧輪換數量和依據撥付市級儲備糧輪換價差補貼,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收齊資料後進行撥付。
  第三十條 市級儲備糧貸款實行貸款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鈎、專戶專款專用的封閉運行管理。
  提供貸款的機構應當每季度向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書面反饋貸款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鈎情況。
  市級儲備糧使用貸款的,應當在提供貸款的機構開立專戶;未使用貸款的,應當建立專戶用於市級儲備糧相關資金管理,並接受相應監管。
  第三十一條 市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按照交易實際成交價格確定,未經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不得更改。
  市級儲備糧被動用並完成補庫後,應當重新核定入庫成本。
  第三十二條 建立市級儲備糧損失、損耗處理制度,及時處理所發生的損失、損耗。
  市級儲備糧損失、損耗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 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定期統計、分析市級儲備糧的管理情況,並將統計、分析情況報送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農發行肇慶分行。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代儲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應當責成立即予以糾正或者處理;發現不再具備承儲條件的,應當取消相應的市級儲備糧承儲任務。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依法對市級儲備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及相關資金籌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第三十六條 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代儲企業對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給予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三十七條 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加強對市級儲備糧的經營管理和檢查,對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對危及市級儲備糧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並報告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農發行肇慶分行。
  第三十八條 提供貸款的機構應當按照封閉運行管理規定對其發放的市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定期進行庫存核查。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代儲企業應當給予配合,並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涉及市級儲備糧的違法違規行為,均有權向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
  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農發行肇慶分行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履行市級儲備糧管理和監督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拒絕、阻撓或者干涉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由市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由有關機關依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代儲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承擔相應社會責任儲備,並執行特定情況下糧食庫存量規定。
  代儲企業的社會責任儲備及特定情況下糧食庫存量,與其承擔的市級儲備糧任務不重複計算。
  第四十四條 縣(市、區)儲備糧的收儲、銷售、輪換及相關監督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4日起施行,至2027年10月3日止,肇慶市人民政府2007年7月23日公布的《肇慶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肇府〔2007〕64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解讀

2022年10月4日,肇慶市人民政府新修訂出台了《肇慶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便於各地各有關部門及社會公眾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更好地貫徹執行《辦法》,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台背景
  《肇慶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肇府〔2007〕64號)自2007年出台以來,在健全糧食儲備運作機制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儲備糧管理體制機制進一步改革創新,市級儲備糧管理面臨一些新情況,開展了一些新探索,如開展市級儲備糧自主輪換等,此外,原《辦法》中關於市級儲備糧換架空期等規定與國家和省現行有關檔案不一致。因此,我市根據國家和省近年來關於糧食儲備管理的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重新修訂出台了《辦法》。
  二、修訂的主要依據
  《辦法》主要參考《廣東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粵府令第291號),並結合《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和《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財政部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於加強地方儲備糧管理增強區域糧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導意見》(國糧糧〔2020〕191號)等有關政策檔案精神進行修訂。
  三、主要內容
  修訂後的辦法共8章45條,主要修訂內容有:
  一是對章節和相關表述進行最佳化和更新,將原“市級儲備糧的收儲管理”一章的部分內容與“市級儲備糧的銷售與輪換”一章合併為“收儲、銷售與輪換”一章。並單設了“儲存”一章,對市級儲備糧的儲存管理進行明確。
  二是對原《辦法》中涉及的相關部門名稱根據機構改革後名稱進行了更新。
  三是完善市級儲備糧收儲和輪換管理制度。針對代儲、市外異地儲存等多種承儲方式及自主輪換方式,完善市級儲備糧收儲、輪換管理相關程式和管理要求。
  四是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要求調整市級儲備糧輪換架空期,明確市級儲備糧各月末實物庫存量、市級儲備糧自主輪換最低實物庫存數量和自主輪換成品糧油最低實物庫存數量。
  五是進一步完善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對市級儲備糧的管理方式。
  六是明確市級儲備糧原則上由市級糧食儲備庫儲存,也可委託具備條件的企業代儲。
  七是增加市級儲備糧代儲企業的選取方式,代儲企業代儲市級儲備糧的管理方式等具體事項。
  八是明確市級儲備糧動用管理。對市級儲備糧應急動用後的補庫時限提出了明確要求。
  九是強化市級儲備糧管理監管措施。明確承儲主體安全儲糧和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強化市級儲備糧承儲主體責任,對市級儲備糧收購、輪換、儲存、銷售、動用、運輸等活動中違法違規行為,按照新修訂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規定,加大對相關主體和人員違法違規行為問責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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