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寧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鹹寧市人民政府於2021年9月22日印發鹹寧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鹹寧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9月22日
  • 實施時間:2021年9月22日
  • 發布單位:鹹寧市人民政府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市級儲備糧管理,有效發揮市級儲備糧在政府巨觀調控中的作用,根據《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和《湖北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儲備糧,是指市人民政府儲備的用於調節全市糧食供求平衡、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和食用油。
第三條  從事和參與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管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級儲備糧管理應當嚴格制度和責任,確保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和購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並節約成本和費用。
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市級儲備糧。
第五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負責擬定市級儲備糧規模總量、總體布局和動用等巨觀調控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市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市級儲備糧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第七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市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保管費用、輪換費用、動用虧損等財政補貼,保證及時、足額撥付;負責對市級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八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鹹寧市分行(以下統稱市農發行)負責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發放市級儲備糧所需貸款,並對發放的市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九條  承擔市級儲備糧儲存的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具體負責市級儲備糧的經營管理,並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市級儲備糧的收購、儲存、銷售、輪換和動用,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行政事業收費方面的優惠政策。
第十條  市級儲備糧貸款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並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市級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保管費用、輪換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市級儲備糧的倉儲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市級儲備糧。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市糧食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舉報。
市糧食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二章  計畫與收購
第十三條  市級儲備糧的計畫:一是執行省人民政府下達的市級儲備糧計畫;二是在確保完成省人民政府下達的地方儲備糧計畫的基礎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市糧食供需狀況,增加儲備數量,並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部門備案。市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計畫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下達承儲企業。承儲企業根據下達的收儲計畫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市級儲備糧入庫成本價格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根據糧食市場行情和價格走勢確定:在國家啟動最低價收購時,按照不低於國家確定的糧食最低收購價格及合理費用核定;在國家不啟動最低價收購時,根據糧食市場行情和價格走勢及合理費用核定。
承儲企業按照核定的入庫成本價格核算庫存。入庫成本一經核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第十五條  承儲企業收購入庫的市級儲備糧應當是當年生產的新糧、新油,並且達到國家和省級質量標準。
市級儲備糧的入庫質量和品質,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委託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驗。
第三章  儲 存
第十六條  承儲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倉庫、油罐容量和倉儲條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和技術規範;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方式、品種、儲存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施設備;
(三)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市級儲備糧質量等級檢驗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市級儲備糧儲存期間倉庫內溫度、水分、害蟲密度的條件;
(四)具有經過專業培訓的糧油保管員、糧油質量檢驗員等管理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無違法經營記錄。
第十七條  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的條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確定。
第十八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簽訂承儲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十九條  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執行國家倉儲標準、技術規範及市級儲備糧的各項管理制度;
(二)執行市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畫,保證入庫的糧食達到收購、輪換計畫規定的質量等級,並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實行專倉專罐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四)建立健全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五)按照國家規範使用熏蒸劑、防護劑等化學藥劑;
(六)對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七)執行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建立台賬,定期分析儲存管理情況,並報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 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報、瞞報儲存的儲備糧數量;
(二)在儲存的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換品種或者變更儲存地點、倉號、油罐;
(四)以儲備糧對外進行抵押、質押、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五)以舊糧頂替新糧,騙取市級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二十一條  承儲企業依法被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其儲存的市級儲備糧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重新確定承儲企業儲存。
第二十二條 使用政府性資金建設的市級儲備糧倉儲設施,未經產權單位批准,承儲企業不得擅自處置或者變更用途。
第四章  輪  換
第二十三條 市級儲備糧輪換,是指在儲備規模不變的前提下,以當年生產的新糧等量替換計畫指定的庫存糧食,並且達到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和省規定的質量指標。
第二十四條 地方儲備糧輪換應當服從國家有關糧食調控政策,以儲存品質指標為依據,以儲存年限為參考,實行均衡輪換。根據糧油儲存品質判定規則相關國家標準評價結果,不宜存的地方儲備糧必須輪換;接近不宜存或者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應當按照先入先出、確保儲存安全、提質增效的原則輪換。輪換期間,地方儲備各月末實物庫存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
儲存的稻穀一般不得超過三年、小麥一般不得超過四年、食用油一般不得超過兩年。
(一)正常情況下,實行均衡輪換;也可在輪換周期屆滿之前一次性輪換;優良稻參與加工周轉的,可一年一輪換或滾動輪換;優良稻輪換費用與普通稻一樣,按三年一個周期結算。
(二)承儲企業可以根據市場行情“先購後銷”,提前收購輪換準備糧,屆時進行抵補輪換,或者與糧油加工企業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係,按照“鎖定價格、新陳置換”的方式實行包倉輪換。
第二十五條 市級儲備糧年度輪換計畫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下達,承儲企業組織實施。
輪換計畫下達後,承儲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輪換,並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確認。如因特殊原因無法完成輪換的,需及時報告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  地方儲備糧輪換架空期為5個月,確需延長的,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在輪換架空期內,正常撥付地方儲備糧保管費用補貼,用於補充市級儲備糧油輪換風險準備金。
第二十七條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地方儲備糧油輪換風險準備金制度,對輪換風險準備金實行專戶存儲、專賬核算,視輪換損益情況決定使用,具體按省糧食局、省財政廳、省農發行聯合制定的《湖北省省級儲備糧油財務管理辦法》《湖北省省級儲備糧油輪換風險準備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地方儲備糧輪換貸款應當根據輪換進度發放。地方儲備糧輪換採取先購後銷輪換方式的,由農業發展銀行先發放地方儲備糧輪換貸款,待驗收入庫轉為地方儲備後,及時發放地方儲備糧貸款,同時足額收回相應的地方儲備糧輪換貸款;採取先銷後購輪換方式的,銷售後先收回地方儲備糧貸款,輪入所需收購資金,由農業發展銀行按輪出還貸額及時、等額發放地方儲備糧貸款。
第二十九條  輪出的市級儲備糧,原則上應通過規範的糧食交易平台銷售,出庫時,應當有糧油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以確保糧食安全。
第五章  動  用
第三十條  動用市級儲備糧,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動用後需要補充入庫的,重新核定入庫成本。
第三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市級儲備糧:
(一)全市或者部分縣(市、區)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的;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的;
(三)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動用市級儲備糧遵循下列原則:
(一)優先動用縣級儲備糧;
(二)縣級儲備糧不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申請動用市級儲備糧;
(三)市級儲備糧不足的,由市人民政府申請動用省級儲備糧。
第三十三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級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具體組織實施。
緊急情況下,市人民政府直接決定動用市級儲備糧並下達命令。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市級儲備糧動用命令的實施,應當給予積極支持、配合。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市級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六章  利息費用補貼
第三十五條 市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據實補貼,保管費用、輪換費用實行定額補貼。保管費用和輪換費用補貼標準由市財政部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本地區物價水平和儲糧成本,參照中央、省級儲備糧費用標準確定。上述利息、費用補貼由市人民政府承擔,由市財政部門按季撥付到位。
第三十六條  動用市級儲備糧產生的價差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應當上繳市級財政部門,產生的價差虧損和相關費用由市級財政部門據實補貼。輪換產生的價差收入全額進入輪換風險準備金,形成的價差虧損先用輪換費用彌補,不足部分再用輪換風險準備金彌補,仍不足部分由市級財政部門據實補貼。
第三十七條  市級儲備糧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失、損耗的費用,由市財政部門會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核銷,並據實補貼。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損失、損耗的,由承儲企業自行承擔。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承儲企業執行本辦法及有關糧食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檢查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市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畫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查閱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第三十九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當責成承儲企業立即予以糾正或者處理;發現承儲企業不再具備存儲條件的,依法依規取消其承儲資格。
第四十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作出書面記錄,並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第四十一條  強化第三方監管。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分別對儲備糧的數量、利息費用補貼使用情況和貸款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審計部門依照審計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式,對有關市級儲備糧的財務收支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市級儲備糧價格執行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對市級儲備糧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承儲企業對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和市農發行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予以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和市農發行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國家行政機關和市農發行的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及時下達市級儲備糧收購、年度輪換計畫的;
(二)確定不具備承儲條件的企業承儲市級儲備糧,或者發現承儲企業不再具備承儲條件,不及時取消其承儲資格的;
(三)不及時、足額撥付市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保管與輪換費用等財政補貼的;
(四)不及時、足額安排市級儲備糧油所需信貸資金或者地方儲備糧銷售款歸行後,不及時核減儲備貸款的;
(五)接到舉報、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第四十四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其承儲資格。
第四十五條  破壞市級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損毀地方儲備糧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縣(市、區)級儲備糧的管理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未涉及的業務管理工作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人民政府於2017年1月23日公布的《鹹寧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鹹政規〔2017〕1號)同時廢止。

解讀

問:為什麼要進行修訂?
答:2017年《鹹寧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鹹政規[2017]1號)頒布施行以來,在加強我市地方儲備糧管理、調節市場供求、強化巨觀調控、應對突發事件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國情、省情、糧情發生了變化,疫情對糧油應急保供進行了檢驗,我市地方儲備糧管理中出現了一些新問題亟需研究解決,一些行之有效的實踐成果需要通過立法加以固化。特別是近兩年,中央和國家相關部門先後出台了一系列強化地方儲備糧安全管理的檔案規定,對儲備糧的嚴格規範管理和提高糧食安全的保障係數提出了更高、更明確的要求。為進一步完善地方儲備糧管理、保障民生和糧食安全,省人民政府對《湖北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
問:修訂的依據是什麼?
答:本次《鹹寧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的修訂主要依據《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666號)、《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8號),以及《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財政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於印發<中央儲備糧輪換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財政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於加強地方儲備糧管理增強區域糧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導意見》《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地方儲備和調控糧油貸款辦法》《湖北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修訂版)等檔案對儲備糧管理的最新規定。
問:具體修訂了哪些內容?
答:《鹹寧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主要對資格條件、儲存年限、輪換等方面進行了修訂,具體如下:
(一)原檔案第十六條第(四)項是:“(四)具有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的糧食保管、檢驗、防治等管理技術人員”。
修改為:(四)具有經過專業培訓的糧油保管員、糧油質量檢驗員等管理技術人員。
(二)原檔案第二十四條是:“儲存的糧食不得超過三年、食用油不得超過兩年。在輪換周期內,經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承儲企業可根據糧油儲存質量狀況和市場行情,選擇合適的輪換方式和進度”。
修改為:地方儲備糧輪換應當服從國家有關糧食調控政策,以儲存品質指標為依據,以儲存年限為參考,實行均衡輪換。根據糧油儲存品質判定規則相關國家標準評價結果,不宜存的地方儲備糧必須輪換;接近不宜存或者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應當按照先入先出、確保儲存安全、提質增效的原則輪換。輪換期間,地方儲備各月末實物庫存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
儲存的稻穀一般不得超過三年、小麥一般不得超過四年、食用油一般不得超過兩年。
(三)原檔案第二十六條是:“地方儲備糧輪換期為5個月,輪換期從輪出之日起計算,到全部輪入之日為止。
在輪換期內,正常撥付市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和保管費用補貼,用於補充市級儲備糧油輪換風險準備金”。
修改為:地方儲備糧輪換架空期為5個月,確需延長的,報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在輪換架空期內,正常撥付地方儲備糧保管費用補貼。
(四)原檔案第二十八條是:“市級儲備糧輪出銷售款應當及時、全額償還市農發行的貸款,嚴禁截留、挪用。市農發行應當在輪出銷售款歸還的2個工作日內,相應核減市級儲備糧貸款。
市級儲備糧輪入所需收購資金,由市農發行按輪出還貸額及時、等額發放儲存貸款”。
修改為:地方儲備糧輪換貸款應當根據輪換進度發放。地方儲備糧輪換採取先購後銷輪換方式的,由農業發展銀行先發放地方儲備糧輪換貸款,待驗收入庫轉為地方儲備後,及時發放地方儲備糧貸款,同時足額收回相應的地方儲備糧輪換貸款;採取先銷後購輪換方式的,銷售後先收回地方儲備糧貸款,輪入所需收購資金,由農業發展銀行按輪出還貸額及時、等額發放地方儲備糧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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