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石家莊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是石家莊市人民政府實施的辦法,施行時間是2009年9月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 施行時間:2009年9月1日
辦法全文,修改決定,相關報導,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儲備糧的管理,保證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有效發揮儲備糧在糧食市場巨觀調控中的作用,根據《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儲備糧,是指市政府儲備的用於調節全市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原糧、成品糧、食用植物油(以下通稱儲備糧)。
第三條 從事和參與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儲備糧的管理應當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確保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並節約成本、費用。
儲備糧的動用權歸市政府,未經市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儲備糧。
第五條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負責擬訂儲備糧規模總量、總體布局、品種和動用的巨觀調控意見,並對儲備糧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
第六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對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各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儲存的儲備糧,並對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儲備糧的管理費用(貸款利息、保管費用)、輪換費用、財產保險費用和經市政府批准動用儲備糧所產生的價差虧損及相關費用等財政補貼,並及時、足額撥付;負責制定儲備糧財務管理辦法,並對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市財政部門對承擔市級儲備糧任務的國有糧食企業,根據儲備糧倉儲設施條件,安排必要的維護費用,確保儲備糧的儲存安全。
第八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河北省分行營業部(以下簡稱省農發行營業部)負責按照國家信貸管理政策、規定以及儲備糧儲存企業貸款申請,及時、足額安排儲備糧所需貸款,並對發放的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儲備糧貸款或者管理費用、輪換費用以及差價虧損補貼等財政補貼。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儲備糧倉儲設施,不得盜竊、哄搶或者損毀儲備糧。
儲備糧儲存地人民政府對破壞儲備糧倉儲設施,盜竊、哄搶或者損毀儲備糧的違法行為,應當責成有關部門予以制止、查處。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市糧食行政管理及有關部門舉報。市糧食行政管理及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二章 儲備糧的計畫
第十二條 儲備糧存儲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計畫,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根據調控需要和財力情況提出申請。市政府批准後,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省農發行營業部聯合制定存儲計畫下達給承擔儲備糧存儲任務的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具體實施。
儲備糧規模隨城鎮常住人口和流動人口數量的變化,適時調整。
第十三條 儲備糧的動用銷售計畫,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調控需要提出申請。市政府批准後,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發展和改革部門、財政部門、省農發行營業部聯合制定動用方案,下達給承儲企業具體實施。
第十四條 儲備糧輪換計畫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儲備糧的品質和儲存年限、儲存布局,在每年三月底前提出輪換意見。經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市財政部門、省農發行營業部協商一致後於當年四月底前共同下達。
第十五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儲備糧的存儲、動用銷售和輪換計畫,督導承儲企業具體實施。
第三章 儲備糧的儲存
第十六條 選擇承儲企業,應當遵循有利於儲備糧的合理布局,有利於儲備糧的集中管理和監督,有利於降低儲備糧管理費用的原則。
第十七條 原糧承儲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同一庫區完好倉容量一般在1.5萬噸以上;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施;
(三)具有符合規定的糧食質量檢測設施,具備與安全儲藏相對應的糧情檢測條件;
(四)具有糧食保管、檢驗、病蟲害防治等專業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無違法經營記錄。
第十八條 成品糧、食用植物油承儲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麵粉加工企業日加工能力在200噸以上,成品庫完好倉容在500噸以上;食用植物油日加工能力在200噸以上,油罐完好容量在2000噸以上;
(二)經營企業成品糧或食用植物油完好倉容(罐容)在100噸以上;
(三)具有符合規定的糧油質量檢測設施,具備與安全儲藏相對應的檢測條件;
(四)具有糧油保管、檢驗、病蟲害防治等專業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無違法經營記錄。
第十九條 新增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市財政、省農發行營業部等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承儲企業條件,通過公開招標確定。
第二十條 承儲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儲備糧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技術規範和各項管理制度,對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二)必須保證入庫的儲備糧達到存儲和輪換計畫規定的質量等級,並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對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賬記載、專人保管,保證儲備糧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三)建立、健全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四)按照《糧油儲藏技術規範》規定要求,對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企業負責人每月至少檢查一次糧情,並簽署意見,發現品種、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向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迅速核實情況,並及時向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五)每年經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對庫存儲備糧進行兩次品質指標檢測。對檢測為不宜儲存的儲備糧,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及時向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六)執行糧食出入庫質量檢驗制度,儲備糧出入庫時必須經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鑑定。
第二十一條 承儲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虛報、瞞報儲備糧的數量;不得在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換儲備糧的品種、變更儲備糧的儲存地點和倉號;不得擅自改變儲備糧輪換計畫;不得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級儲備糧陳化、霉變;
(二)不得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以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儲備糧貸款和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
(三)不得擅自動用儲備糧;不得將儲備糧輪換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
(四)不得以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對外清償債務。
第二十二條 承儲企業依法被撤銷、解散、破產或者對儲備糧管理不善的,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和省農發行營業部共同下達調整承儲企業計畫。
第二十三條 儲備糧管理費用補貼實行定額包乾,財產保險費用據實補貼。
儲備糧的管理費用,參照省級儲備糧管理費用標準執行。儲備糧管理費用實行季度撥付制度,季度末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向市財政部門提供儲備糧數量、補貼費用、質量檢查情況表,市財政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省農發行營業部補貼專戶直接撥付到承儲企業。儲備糧保險費用由承儲企業墊付按年度據實撥付。承儲企業墊付的保險費用經財政部門核實後,隨年度內第一次管理費用一併撥付。
第二十四條 儲備糧所需貸款由省農發行營業部根據存儲、輪換計畫和入庫成本及時、足額供應,並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購貸銷還、全程監管。
承儲企業應當在省農發行及其分支機構開立基本帳戶,並接受信貸監管。
第二十五條 儲備糧的入庫成本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省農發行營業部核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一經核定,承儲企業必須遵照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儲備糧入庫成本。
第二十六條 儲備糧應當全額參加財產保險。因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除按規定向保險公司索賠外,不足部分報市政府批准後,由市財政彌補。
儲備糧的損失、損耗應當及時處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徵求發展和改革部門、省農發行營業部意見後制定。
第四章 儲備糧的輪換
第二十七條 儲備糧輪換實行均衡輪換制度,每年輪換數量:糧食一般為儲存總量的20%至30%,輪換數量以自然倉數量為準。食用植物油為儲存總量的50%左右,輪換數量以自然罐數量為準。
儲備糧的儲存年限自糧食收穫(或生產)年份起計算。在正常儲存條件下,儲存年限為:小麥4至5年,玉米和稻穀2至3年,食用植物油和豆類按生產加工年份計算一般為2年。
第二十八條 儲備糧輪換應當以儲存年限為依據,以糧食理化品質檢測指標為參考。對達到儲存年限的糧食應及時輪換。未達到儲存年限,但品質指標接近或達到不易儲存指標的糧食也應及時輪換。
輪入的糧食必須是當年收穫的,並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中等以上質量標準。
第二十九條 儲備糧輪換可以按照先購後銷、邊購邊銷和先銷後購的方式進行。
第三十條 因儲備糧輪換形成暫時空庫的,空庫時間不得超過四個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空庫時間的,必須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並徵得市發展和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同意。在規定的空庫時間內,儲備糧管理費用補貼照常撥付;超過規定的空庫時間(包括經批准延長的時間)不能入庫的,對空庫部分停止撥付管理費用補貼。
第三十一條 儲備糧輪換原則上不做庫存成本調整。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輪入糧食庫存成本的,必須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省農發行營業部研究確定。
第三十二條 儲備糧的輪換費用實行定額包乾,輪換完成後,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部門、財政部門驗收,驗收合格後,由市財政部門在十日內通過農發行補貼專戶直接撥付到承儲企業。儲備糧輪換的價差收入應當及時上繳市財政部門,價差虧損原則上由市財政部門解決。
儲備糧的輪換費用,參照省級儲備糧輪換費用標準執行。
第三十三條 成品糧儲備的輪換在企業經營過程中以滾動出庫方式完成,即在隨時保證儲備庫存前提下完成輪換,成品糧儲備輪換沒有空庫期。成品糧的輪換費用,參照省級儲備糧輪換費用標準執行。
第五章 儲備糧的動用
第三十四條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完善儲備糧的動用預警機制,適時向市政府提出動用儲備糧的建議。
第三十五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銷售儲備糧:
(一)全市或部分縣(市)、區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
(三)市政府決定取消儲備糧存儲計畫;
(四)市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儲備糧動用方案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准,並抄送省農發行營業部。動用方案包括動用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緊急情況下,市政府直接決定動用儲備糧並下達動用命令。
第三十七條 市政府批准的儲備糧動用方案和下達的動用命令,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在實施過程中,市政府有關部門及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配合。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市政府批准的儲備糧動用方案和下達的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三十九條 經市政府決定動用儲備糧發生的損失(有償動用包括貸款本金與收入差價、利息和發生的相關費用;無償動用包括貸款本金、利息和發生的相關費用),經市財政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核定並經市政府批准後,由市財政彌補。經市政府批准動用儲備糧發生的盈利(有償動用收入與貸款本金的價差部分),經相關部門核定後上繳市財政補貼專戶,用於糧食方面開支。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未按規定時間提出並下達年度輪換計畫的,市政府責成有關部門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政府進行通報批評。
第四十一條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承儲企業執行糧食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情況;
(二)按規定對所存儲備糧進行品質和衛生指標檢驗;
(三)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儲備糧存儲、銷售、輪換計畫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四)調閱儲備糧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
(五)依法處理違法行為。
第四十二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每季度對儲備糧進行一次檢查,在檢查中,發現儲備糧在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應當責成承儲企業立即糾正。
第四十三條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做出書面記錄,並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第四十四條 承儲企業及有關單位和人員對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干涉、阻撓。
第四十五條 承儲企業所在地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儲備糧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對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對危及儲備糧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處理,並向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處理情況通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財政部門、省農發行營業部。
第四十六條 省農發行營業部應當按照糧食收購資金封閉管理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地方儲備糧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加強對儲備糧貸款的信貸監管,承儲企業應當予以配合,並及時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的,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條第六項規定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取消其承儲計畫;
(四)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儲備糧貸款和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承儲計畫;
(六)違反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承儲計畫。
第四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各縣(市)、區應當建立縣級儲備糧,並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修改決定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決定對《石家莊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市財政部門對承擔市級儲備糧任務的國有糧食企業,根據儲備糧倉儲設施條件,安排必要的維護費用,確保儲備糧的儲存安全。”
二、將第十八條第(二)項中的“經營量在2000噸以上”修改為“完好倉容(罐容)在100噸以上”。
三、將第十九條修改為:“新增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市財政、省農發行營業部等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承儲企業條件,通過公開招標確定。”
四、將第二十條第(四)項中的“應當及時報告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應當及時向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迅速核實情況,並及時向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在第(五)項“每年”後增加“經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
五、將第二十一條中的“不得有下列行為”修改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刪除第(二)項中的“否則,由省農發行營業部根據有關規定收回貸款;由財政部門收回已撥付的管理費用補貼”。
六、刪除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的“其中保管費用按每噸每年80元(食用植物油每噸每年400元)補貼,貸款利息據實補貼。保管費用補貼標準可由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省級儲備糧保管費用補貼標準或實際管理成本變化情況適時調整”;在第二款前增加“儲備糧的管理費用,參照省級儲備糧管理費用標準執行”。
七、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中的“儲備糧每年輪換數量不少於儲存總量的30%”修改為“儲備糧輪換實行均衡輪換制度,每年輪換數量:糧食一般為儲存總量的20%至30%”,並增加“食用植物油為儲存總量的50%左右,輪換數量以自然罐數量為準”;將第二款中的“具體儲存年限為:小麥4年,玉米3年、食用植物油2年”修改為“在正常儲存條件下,儲存年限為:小麥4至5年,玉米和稻穀2至3年,食用植物油和豆類按生產加工年份計算一般為2年”。
八、將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中的“盈虧由承儲企業自負”修改為“儲備糧輪換的價差收入應當及時上繳市財政部門,價差虧損原則上由市財政部門解決”;將第二款中的“每噸每次80元(含新陳差價)。輪換費用補貼標準可由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省級儲備糧輪換費用補貼標準的調整適時調整”修改為“參照省級儲備糧輪換費用標準執行”。
九、將第三十三條中的“市財政部門不負擔成品糧輪換所發生的費用”修改為“成品糧的輪換費用,參照省級儲備糧輪換費用標準執行”。
十、在第四十七條第(一)項“違反第二十條”後增加“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內容,在第(四)項“責令限期改正”後增加“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儲備糧貸款和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內容。
此外,對條文的部分文字作了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二○一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石家莊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訂,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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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市政府第36次常務會上,討論通過了市法制辦提交的《石家莊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修訂草案)》。《石家莊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自2009年9月頒布實施以來,對加強市級儲備糧管理,保證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有效發揮儲備糧的巨觀調控作用起到了重要作用。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有,一是規範倉房維護費用補貼,由市財政部門統籌安排資金,確保儲備糧的儲存安全。二是建立承儲企業公開招標機制,對新增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通過公開招標,擇優選取承儲企業。三是建立檢查報告制度,要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對儲備糧的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及時發現並糾正存在的問題。四是建立儲備糧檢測制度,要求對庫存儲備糧每年必須經質量檢驗機構進行兩次品質檢測,在儲備糧出入庫時,要進行質量鑑定。五是建立儲備糧輪換制度,每年輪換的糧食數量不少於儲存總量的20%至30%,食用植物油儲存總量的50%左右;同時,結合氣候特徵,將儲備糧儲存年限調整為小麥4-5年、玉米和稻穀2-3年、食用植物油和豆類按生產加工年份計算一般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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