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金昌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已經金昌市政府同意,金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2月5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昌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2月5日
  • 實施時間:2021年2月5日
  • 發布單位:金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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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市級儲備糧的管理,保證市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發揮市級儲備在服務巨觀調控、調節穩定市場、應對突發事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甘肅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及糧食儲備安全管理有關規定,結合金昌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級儲備糧,是指市政府儲備的用於調節全市糧食市場供求和應對局部糧食應急狀態的原糧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條從事和參與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市級儲備糧的管理應當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確保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確保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
未經市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
第五條市發改委負責市級儲備糧總體規劃和巨觀調控,對市級儲備糧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市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強化對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業務的監督管理,指導承儲企業加強利息費用補貼資金使用管理並進行動態監控,對市級儲備糧管理和政策執行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和年度考核。
縣、區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協助管理縣、區企業儲存的市級儲備糧,督促承儲企業落實儲備任務,加強日常監管,配合做好市級儲備糧的動用工作。
第七條市財政局負責安排市級儲備糧的財政補貼,按規定的標準及時、足額撥付,會同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加強資金績效管理。
第八條農發行金昌市分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市級儲備糧所需貸款的發放和回收,並實施信貸監管。
第九條承儲企業和承儲庫點是市級儲備糧的承儲責任主體,負責市級儲備糧的收購、儲存、輪換、銷售、動用等具體工作,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負責,對市級儲備糧倉儲保管、安全生產、質量安全、資金管理承擔主體責任。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可以通過簽訂責任書或契約等方式進一步靠實承儲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責任。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市級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市級儲備糧的倉儲設施,不得偷盜、哄搶和損毀市級儲備糧。
市級儲備糧儲存地的市縣(區)政府對破壞市級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和損毀市級儲備糧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查處。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等有關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二章 計畫
第十三條 市級儲備糧的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市發改委、市財政局等部門,根據巨觀調控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提出,報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條市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計畫,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根據市政府批准的市級儲備糧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提出,會同有關部門下達。
第十五條市級儲備糧原則上均衡輪換,若無特殊情況,每年糧食按總量20-30%、食用植物油按總量30-50%下達輪換計畫,計畫執行期為1年。輪換允許有一定輪空期,輪空期原則上為4個月,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六條市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等計畫執行期結束後,承儲企業應當及時報告計畫執行情況。
第三章 儲存
第十七條 市級儲備糧由市屬承儲企業及符合條件的縣、區承儲企業承儲,原則上不允許租倉儲存。
第十八條承儲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金昌市境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庫區周邊無威脅庫存糧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險源;
(二)庫區有效倉容和罐容達到市級儲備糧倉儲的最低規模,倉儲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
(三)具有與糧油儲存功能、倉(罐)型、進出糧方式、糧油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滿足市級儲備糧輪換、調運等物流要求;
(四)具有健全完善的倉儲管理與安全儲糧管理制度,配備與承儲規模相適應的安全儲糧等設施設備;
(五)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糧食質量等級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糧食儲存期間倉庫內溫度、水分、害蟲密度的條件;
(六)具有經過專業培訓的糧油保管員、質量檢驗員等管理技術人員;
(七)近三年內無違法違規行為、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九條承儲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嚴格執行市級儲備糧管理的有關規定、國家標準、技術規範及各項業務管理制度;
(二)嚴格執行市級儲備糧收購、儲存、輪換、銷售、動用等政策及業務規定;
(三)必須對市級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做到數量、質量、品種、地點“四落實”;
(四)執行相關統計制度和財務會計制度,建立信息報告制度,及時報送相關業務、財務等信息報告;
(五)加強糧庫信息化、智慧型化建設,提高糧食儲備信息採集、處理、傳輸、共享、存儲、發布等技術水平,實現動態遠程監管、糧情線上監控、信息互通互享;
(六)建立健全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第二十條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
(二)虛報、瞞報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品種;
(三)在市級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混存、串換市級儲備糧以及變更儲存地點;
(五)以儲備糧為任何單位和個人辦理抵質押貸款、提供擔保或清償債務、進行期貨實物交割。
第二十一條市級儲備糧實行質量和食品安全主要指標檢驗監測制度,入庫糧食應當是當年或上年收穫,糧食質量達到國家標準三等及以上,食用植物油質量達到國家標準四級及以上,且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
及時清倉出庫不宜存糧食,嚴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流入口糧市場和食品生產企業。
第二十二條承儲企業應當加強市級儲備糧儲存期間的管理,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應當及時有效處置;不能處置的,應當及時逐級報告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第四章 動用
第二十三條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應當完善市級儲備糧的動用預警機制,加強對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情況的監測,適時提出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建議。
第二十四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市級儲備糧:
(一)全市或者部分區域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
(三)市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動用市級儲備糧,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市發改委、市財政局、農發行金昌市分行提出動用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市級儲備糧的承儲庫點、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根據市政府批准的市級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承儲企業具體組織實施。
緊急情況下,市政府直接決定動用市級儲備糧並下達動用命令。
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縣、區政府對市級儲備糧動用命令的實施,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市級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二十七條市級儲備糧動用後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市發改委、市財政局、農發行金昌市分行及時安排同品種、同數量的糧食補庫,原則上12個月內完成。
第五章 財務
第二十八條市級儲備糧利息費用補貼由市財政局根據核定的標準列入市級財政預算,按季度預撥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核算專戶,包乾使用。
第二十九條市級儲備糧庫存成本,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財政局、農發行金昌市分行核定,庫存成本一經核定,承儲企業必須遵照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級儲備糧庫存成本。
第三十條市級儲備糧貸款管理按照《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地方儲備和調控糧油貸款辦法》執行。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和農發行金昌市分行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監督檢查,適時開展聯合檢查,形成監管合力。實行定期庫存清查和日常檢查相結合的制度,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原則加大隨機抽查力度。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及財政補貼資金、信貸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二)對市級儲備糧收購、儲存、輪換、銷售、動用等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三)調閱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有關資料、憑證,向有關承儲企業和相關人員調查、了解情況;
(四)檢查市級儲備糧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國家及省有關規定、技術規範和標準;
(五)依法依規處理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監督檢查中,發現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財政補貼資金、信貸資金等方面存在問題,應當責成承儲企業立即糾正或處理。
第三十三條承儲企業對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積極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三十四條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作出書面記錄,並與被檢查單位負責人共同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有關情況作出書面記錄。
第三十五條 市審計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規定和市委審計委員會批准的年度重點審計項目計畫,對市級儲備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及相關資金籌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況實施審計監督;發現問題,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縣、區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可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JCSZF〔2021〕6號,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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