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級儲備糧訂單管理辦法

浙江省省級儲備糧訂單管理辦法

《浙江省省級儲備糧訂單管理辦法(暫行)》是為提高農民種糧積極性,規範省級儲備糧訂單管理,依據《浙江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浙江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浙江省省級儲備糧輪換管理辦法》《浙江省政策性糧食收購工作規範(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該暫行辦法於2023年7月5日由浙江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農業農村廳印發,自2023年8月7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省級儲備糧訂單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7月5日
  • 實施時間:2023年8月7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印發通知,暫行辦法,

印發通知

浙江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關於印發《浙江省省級儲備糧訂單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糧食物資局、財政局、農業農村局,農發行浙江省分行,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
為提高農民種糧積極性,規範省級儲備糧訂單管理,現將《浙江省省級儲備糧訂單管理辦法(暫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2023年7月5日

暫行辦法

浙江省省級儲備糧訂單管理辦法
(暫行)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提高農民種糧積極性,規範省級儲備糧訂單(以下稱省級訂單)管理,依據《浙江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浙江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浙江省省級儲備糧輪換管理辦法》《浙江省政策性糧食收購工作規範(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級訂單的計畫、執行、獎勵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省級訂單是指為落實省級儲備糧,由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儲備糧公司)委託市、縣(市、區)糧食收購主體通過簽訂產銷契約,明確各自權利、義務,按契約要求完成糧食收購任務,並對糧食生產主體給予財政獎勵的一種產銷形式。
第四條省儲備糧公司負責提出省級訂單計畫,報經省糧食物資局審核同意後具體執行。省糧食物資局負責制定省級訂單分配原則並監督省儲備糧公司的執行情況、提出資金分配和清算方案。省財政廳負責省級訂單獎勵資金預算安排、審核資金分配和清算方案等。農發行浙江省分行負責及時核放省級訂單貸款。
第二章 省級訂單計畫
第五條省糧食物資局在主要產糧縣建立省級儲備早稻、晚稻訂單糧源基地(以下簡稱省級訂單糧源基地),並制定基地目錄。省級訂單糧源基地的糧源優先落實省級訂單。
第六條根據省級儲備糧規模調整與輪換的需要,結合省內糧食生產情況,原則上早秈稻分粒型(圓粒、長粒)、晚稻分優質品種,分地區確定年度省級訂單計畫。
第七條市、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開展當季種糧農民種植意向調查,向當地糧食物資部門提供有種植意向的糧食生產主體初步名單及其承包土地面積和種糧面積。
每季糧食收購前,省糧食物資局組織開展全省當季糧源統計,主要包括當季預計糧食播種面積和產量、儲備規模調整及輪換計畫、訂單收購和餘缺調劑預估數、省級訂單申報數等。各市、縣(市、區)糧食物資局應根據當地糧食生產情況、售糧農民上年度履約情況、自身倉容條件等,及時將糧源情況和省級訂單申報數量報送省糧食物資局並抄送省儲備糧公司。
第八條 省儲備糧公司根據省級儲備糧年度儲備規模調整或輪換計畫、當季糧源情況及相關市、縣(市、區)申報數量,提出省級訂單計畫建議,經省糧食物資局審核同意後,由省糧食物資局會同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及農發行浙江省分行下達省級訂單糧食委託收購指導性計畫。省級小麥、早稻、晚稻訂單計畫原則上分別於當年5月前、7月前、10月前下達。
第九條省級小麥訂單計畫數量根據年度儲備規模調整和輪換計畫確定。省級小麥訂單計畫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配:
(一)申報數量大於計畫數量的,按申報數量比例分配;
(二)申報數量等於或小於計畫數量的,按申報數量分配;
(三)上一年度省級小麥訂單任務完成率低於70%(含)的,按前一年分配數和當年申報數中較小值的70%分配;
(四)連續兩年省級小麥訂單任務完成率低於30%(含)的,不予分配。
第十條省級早稻訂單計畫數量根據早稻訂單全覆蓋的相關政策實行全省統籌。早稻糧源應當優先滿足當地糧食儲備任務需要,再由市級統籌開展餘缺調劑(山區26縣原則上不作要求),仍有多餘糧源的則由省統籌安排,省級訂單糧源基地按照本辦法第五條執行。
第十一條省級晚稻訂單計畫數量根據年度儲備規模調整和輪換計畫確定。省級晚稻訂單計畫參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予以分配,向省內主產區傾斜。
第十二條省級訂單實際收購數量低於計畫數量的,不足部分通過招標採購、進口、產銷合作、餘缺調劑或者調整糧食訂單品種等方式落實,由省糧食物資局會省財政廳核准後實施,並向省政府備案。
第三章 省級訂單收購價格與獎勵
第十三條 省級訂單收購價格原則上與市、縣(市、區)糧食訂單收購價格一致,按照《浙江省政策性糧食收購工作規範(試行)》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建立省級訂單收購價格會商機制。由省糧食物資局牽頭,召集有關市、縣(市、區)糧食物資部門、中儲糧集團浙江分公司、省儲備糧公司、國家糧食浙江交易中心等單位,加強對省內及周邊省份糧食收購價格的綜合分析研判。
第十五條 當監測到糧食收購市場價格上漲幅度高於最低收購價10%(含)以上時,由省糧食物資局啟動會商機制,按市場收購價確定省級訂單收購價格範圍,供相關市、縣(市、區)執行。
第十六條省級訂單按照糧食品種實行訂單獎勵,獎勵對象為按訂單向國有糧食收儲企業交售省級訂單糧食的糧食生產主體。獎勵標準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糧食物資局分品種確定,具體為小麥每50公斤獎勵30元,每畝最高獎勵150元;早稻每50公斤獎勵30元;晚稻每50公斤獎勵20元,每畝最高獎勵180元。
第十七條省財政廳會同省糧食物資局在糧食收購前下達省級訂單獎勵資金,並於次年對獎勵資金按實進行結算。
第四章 省級訂單執行
第十八條省級訂單收購的糧食應為最近糧食生產季生產的新糧,各項常規質量指標符合國家標準中等(含)以上質量標準,儲存品質指標符合宜存標準,食品安全指標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限量規定,並達到省級儲備糧要求。
第十九條市、縣(市、區)糧食收購主體負責根據農業農村部門提供的初步名單和意向種糧面積,按照訂單分配原則與糧食生產主體簽訂糧食訂單契約(或預訂單契約)。
糧食訂單收購契約應當註明糧食品種、數量和質量等要求,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市、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糧食物資部門要聯合組織鄉鎮政府認真核實省級訂單糧食實種面積。
第二十條市、縣(市、區)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應當通過主流媒體、政府網站、村務公示欄等載體向社會公開糧食生產主體訂單數量和交售數量,公示期不少於一周。種糧農民承包土地面積、種糧面積由相關職能部門另行公示。
第二十一條省級訂單收購所需的貸款,由當地農業發展銀行根據省級訂單收購計畫,自申請貸款之日起15日內予以審核與發放(不含訂單獎勵)。
第二十二條市、縣(市、區)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依據“售糧卡”、糧食收購結算單,經糧食生產主體或其委託人確認後,3個工作日內支付售糧款,訂單獎勵根據各地實際及時支付。
第二十三條因不可抗力無法完成省級訂單收購任務的,市、縣(市、區)糧食物資部門應當及時報告省糧食物資局。
第二十四條當季糧食收購結束後,市、縣(市、區)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應當及時按照當地財政部門要求提供訂單獎勵資金髮放分戶清冊;當地糧食物資局及時將省級儲備糧食訂單的執行情況書面報送省糧食物資局、省財政廳,並抄送省儲備糧公司。
第二十五條當季糧食收購結束後,省儲備糧公司及時提出省級儲備補庫計畫建議,經省糧食物資局審核同意,並會同相關部門下達省級儲備訂單糧食補庫計畫後,組織開展驗收入庫工作。
第二十六條除本辦法規定外,省級訂單的簽訂、收購工作按照《浙江省政策性糧食收購工作規範(試行)》執行。
第二十七條建立省級訂單糧源基地及完成省級委託收購任務情況,納入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 各市、縣(市、區)儲備糧訂單的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等外糧、被污染糧食收購參照有關規定,由各縣(市、區)自行確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8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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