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1102
【發布文號】浙政發[2001]21號
【發布日期】2001-03-29
【生效日期】2001-03-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的通知
(浙政發[2001]21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浙江省加快推進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有關問題的復函》(國辦函[2001]17號)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認識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的重大意見,堅定改革的方向
近幾年來,全省各地根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大力發展效益農業,農業結構戰略性調整邁出實質性步伐。我省人多地少,寸土寸金,廣大農民民眾迫切要求進一步放開糧食生產和收購,加快農業結構調整步伐,努力提高耕地產出效益。同時,經過前些年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我省糧食市場調控能力明顯增強,實現糧食購銷市場化的條件已基本具備。因此,加快推進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完全符合浙江實際,符合當前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規律,是新形勢下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也是黨中央、國務院交給我們的一項光榮而又艱巨的任務。我們要抓住這個良好契機,大力發展效益農業,加快推進農業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堅定改革的方向,確保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取得成功,推進我省的農業和農村現代化建設。
二、明確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內容
我省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的指導思想是: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實行糧食生產、收購、銷售市場化,加強政府巨觀調控,保護好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充分調動廣大農民民眾的生產積極性,加快農業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大力發展效益農業,實現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糧食供求安全的目標。
我省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的基本內容是:
(一)取消糧食定購任務,放手讓農民調整農業結構。從今年(2001年)起,全省取消糧食定購任務,充分尊重農民生產經營自主權,大力發展市場適銷對路的優質高效農產品生產,努力提高農業效益。要引導廣大農民特別是種糧大戶儘快轉變觀念,以市場為導向,因地制宜發展比較效益高的種植業和養殖業等,更多地增加收入。
(二)放開糧食購銷市場,實行經營主體多元化。努力建立規範有序、運轉靈活、連線省內外的多形式、鄉層次的糧食市場體系,將糧食收購企業的審批權下放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凡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並依法登記的各類所有制企業,都可以申請從事糧食收購。縣工商部門在批准企業從事糧食收購的資格時,應抄送上級工商和同級糧食部門備案,並定期向社會公布,以提高審批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
凡具備一定條件,經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各類所有制企業,均可從事糧食批發經營,特別是要鼓勵大中城市的超市、便民連鎖店從事糧食零售業務,常年開放糧食集貿市場,鼓勵農民自銷自產糧食。
進一步向全國各省開放我省的糧食市場,鼓勵和支持各類企業到我省從事糧食批發、零售、加工等業務。鼓勵我省糧食加工、流通企業面向全國採購、運銷糧食,在省內外糧食主產區建設原料基地,建立穩定的糧食產銷關係。各級、各部門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礙合法的糧食運輸,並取消原憑《糧食收購資格證》複印件和《市場交易證》、《營業執照》副本運銷糧食等規定。
(三)放開糧食購銷價格,實行隨行就市。在市場糧價過低時,通過政府吸儲和保護性收購,防止糧價過度下跌,以保護農民利益;在糧食市場價格過高時,政府通過拋售儲備糧調節市場供求,平抑市場糧價,保持糧食市場穩定,保護消費者利益。
對原承擔定購糧任務、一時難以調整種植結構的大戶,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要主動與其簽訂購銷契約,按契約價收購。契約價按供需雙方協定價確定,當市場糧價過低時,政府可適當加以補貼。
(四)建立和完善糧食儲備制度,增強政府調控能力。根據國務院關於地方糧食儲備數量要按照“產區3個月、銷區6個月”的標準確定的要求,我省地方糧食儲備要增加到17.75億公斤左右。
對每年用於地方儲備糧輪換的約6億公斤糧食,由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和農戶簽訂收購契約,通過“訂單”的形式,落實到省內糧食主產區和種糧大戶,不足部分,也可通過多渠道向外地採購解決。
三、推進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一)改進農發行糧食收購資金供應和管理辦法。
1.對各級儲備糧收購和糧食企業根據政府指定調入的糧食等政策性業務所需的糧食收購和調銷資金,在明確還貸資金來源的前提下,農發行繼續按照“收一斤糧、給一斤款”的原則,及時保證供應。
2.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從事非政策性的收購、調銷糧食等業務所需的資金,農發行應該照“以銷定貸、以效定貸”的原則提供資金,其中對以“訂單”方式收購糧食、已採取抵押擔保措施或有部分自有配套資金進行購銷糧食的,優先供應資金。
3.放寬調銷貸款審批許可權。對從省外非農發行開戶企業調入的糧食,其貸款審批權由原報總行審批調整為按風險度和金額大小分別報省分行和市分行審批。
(二)穩定各級財政的支農扶農政策。財政原用於定購糧的價外補貼資金不得減少,用途作適當調整,主要用於三個方面:一是在市場糧價低於生產成本時,為保護糧食生產能力,對“訂單”內的糧食可作適當補貼;二是省內糧食市場出現較大波動時,對向外省組織糧源的企業進行必要的補貼;三是用於培育糧食批發市場,加強儲備糧庫的建設,扶持糧食精深加工龍頭企業以及發展優質品種的糧食生產。
放開糧食購銷和價格以後,各級政府的支農貼農資金不僅不能減少,而且要千方百計增加,主要用於幫助農民特別是種糧大戶調整結構和發展各類農業龍頭企業。
(三)完善糧食風險基金制度。各級糧食風險基金要根據糧食儲備規模和有關資金管理使用的規定,確保足額及時到位。糧食風險基金主要用於地方儲備糧的費用和利息支出。
(四)加強糧食市場培育。各地要圍繞努力把我省建成南方銷區糧食集散地的目標,加強對縣以上糧食市場的培育,合理規劃,鼓勵多種經濟主體建設糧食市場,搞好市場軟硬體建設。積極開展無形市場建設,健全糧食市場信息網路,增強服務功能和輻射能力。根據各地的區位條件和現有市場的基礎,我省要重點發展杭、甬、溫等大中城市的口糧批發市場;金華、衢州、嘉興等地的飼料糧批發市場;沿海港口的進出口糧食中轉市場。
(五)規範糧食市場經營秩序,做到公平競爭。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嚴厲打擊壟斷經營、欺行霸市、哄抬物價、摻雜使假和收購“打白條”等各種違法經營活動,取締無照經營糧食的行為。加強對糧油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確保消費者利益。積極加強與毗鄰省的協作,促進糧食市場的繁榮和穩定。實行糧食購銷市場化後的糧食市場管理辦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糧食部門另行制定。
(六)繼續深化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增強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要按照糧食購銷市場化的要求,進一步深化改革,轉換機制,提高效益。要積極主動地與農民特別是種糧大戶聯合,大力培育壯大糧食加工轉化和行銷的龍頭企業,形成產加銷一體化的利益共同體,推進糧食的產業化經營。為支持國有糧食企業的改革,浙政〔1998〕11號檔案中確定的多項政策措施,原則上繼續保留。
(七)增強政府調控能力,確保糧食供求安全。我省糧食已由產需平衡轉到供需平衡的新階段,只有提高糧食購銷市場化程度,才能確保糧食供求安全。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把穩定糧食市場作為重要任務,建立完善糧食工作地方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分級負責,做好工作。要依法嚴格保護好基本農田,嚴格控制非農建設占用耕地,加快建設1000萬畝標準農田,保證全省150億公斤的糧食綜合生產能力。要建立科學的糧食市場預警系統,及時果斷地採取必要的調控措施,防範和化解糧食市場風險。要保持必要的地方糧食儲備和周轉庫存,建立完善種子儲備制度。要統一規劃,合理布點,加快省級儲備庫建設。同時,建設一批市縣中心糧庫。
各級糧食部門要適應新的形勢,加快職能轉變,把確保糧食供需平衡作為主要任務,重點抓好儲備糧管理,保證按規定儲足糧食,並嚴格按照政府指令,及時調控市場,確保糧食市場穩定。
(八)以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為契機,乘勢而上,加快農業結構的戰略性調整。這是推進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的重要目標任務。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有關大力發展效益農業的政策措施,積極探索土地流轉機制的改革,著力提高經濟作物、畜禽、水產等在農業中的比重,“扶大、扶強,扶優”一批農業龍頭企業,提高農業產業化經營水平,努力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
四、切實加強領導,確保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取得成功
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關係到全省經濟社會發展與穩定的全局,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明確肩負的責任,把它作為一件十分緊迫和重要的大事來抓。各市、縣(市、區)政府要成立由主要領導擔任組長的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領導(協調)小組,切實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精心組織,認真實施。各級糧食、財政、農業、工商、農發行等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齊心協力,紮實細緻地做好工作。要不斷總結經驗,及時研究和解決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我省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取得成功。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