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江西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旨在加強對省級儲備糧的管理和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提升糧食收儲調控能力及保障糧食安全;經2021年4月29日第66次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21年5月11日公布,共八章四十九條,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江西省人民政府 
  • 公布時間: 2021年5月11日 
  • 實施時間:2021年7月1日 
辦法印發,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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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9號
《江西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4月29日第66次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易煉紅
2021年5月11日

辦法全文

江西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省級儲備糧的計畫
第三章 省級儲備糧的儲存
第四章 省級儲備糧的輪換
第五章 省級儲備糧的動用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省級儲備糧的管理,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提升糧食收儲調控能力,保障糧食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儲備糧,是指省人民政府為調節糧食供求,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而儲備的糧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條 省級儲備糧的計畫、儲存、輪換、動用及相關管理和監督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省級儲備糧的所有權屬於省人民政府。未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省級儲備糧。
第五條 省級儲備糧的管理應當完善制度、嚴格管理、落實責任,保證省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確保省級儲備糧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省級儲備糧管理工作的領導,研究解決省級儲備糧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糧食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擬訂省級儲備糧規模、品種、總體布局和動用的巨觀調控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對省級儲備糧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
省人民政府糧食主管部門負責省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省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管理,指導江西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儲備糧公司)開展省級儲備糧具體業務管理工作。省級儲備糧儲存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糧食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省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依法履行監管責任。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安排省級儲備糧的銀行貸款利息、保管費用、輪換費用、價差虧損補貼等財政補貼,對省級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七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江西省分行(以下簡稱農發行江西省分行)負責按照國家及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省級儲備糧所需貸款,並對發放的省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八條 省儲備糧公司負責省級儲備糧的購銷、儲存、輪換、動用等具體業務的管理,並對省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承儲企業承擔省級儲備糧購銷、儲存、輪換等具體業務。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省級儲備糧貸款以及銀行貸款利息等相關財政補貼。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省級儲備糧的倉儲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省級儲備糧。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糧食主管部門應當提升省級儲備糧規範化、專業化、精細化、生態化管理水平。
鼓勵科研機構、省儲備糧公司、承儲企業等單位和個人開展省級儲備糧安全管理技術研發套用,節糧減損,提高省級儲備糧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省級儲備糧的計畫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糧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農發行江西省分行,根據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級儲備糧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制定省級儲備糧的收儲計畫,並及時下達給省儲備糧公司。
第十三條 省儲備糧公司應當綜合考慮儲備品種、儲存年份、實物庫存量等因素,向省人民政府糧食主管部門提出購銷、輪換計畫建議。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糧食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農發行江西省分行根據省儲備糧公司的購銷、輪換計畫建議和糧食巨觀調控、應急保供需要以及省級儲備糧的品質情況、入庫年限,確定省級儲備糧購銷、輪換計畫,及時下達給省儲備糧公司,並抄送省級儲備糧儲存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糧食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省儲備糧公司及承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省級儲備糧收儲、購銷、輪換計畫。
承儲企業應當根據省級儲備糧收儲、購銷、輪換計畫,具體組織實施省級儲備糧的收儲、購銷、輪換,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
確需調整省級儲備糧收儲、購銷、輪換計畫的,由省儲備糧公司及時提出申請,經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糧食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農發行江西省分行研究同意後進行調整。
第十五條 承儲企業應當將省級儲備糧收儲、購銷、輪換計畫的具體執行情況,及時報省儲備糧公司,由省儲備糧公司報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糧食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並抄送農發行江西省分行。
第三章 省級儲備糧的儲存
第十六條 省級儲備糧的儲存應當遵循有利於合理布局,有利於監督管理,有利於降低成本和費用的原則,以倉儲條件優越、交通便利的省直接管理的糧食儲備庫儲存為主,逐步實現相對集中管理。
第十七條 承儲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倉庫容量達到省規定的規模,倉庫條件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以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要求;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規模、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
(三)具有符合國家標準和省有關要求的省級儲備糧質量等級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省級儲備糧儲存期間倉庫內溫度、水分、害蟲密度的能力;
(四)具有經過專業培訓的糧油保管員、糧油質量檢驗員等管理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並無嚴重違法經營記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省儲備糧公司根據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條件,擇優選定承儲企業,並報省人民政府糧食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對承儲企業實行動態管理,省儲備糧公司發現承儲企業存在不適於儲存省級儲備糧的情況,應當及時報告省人民政府糧食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適合儲存省級儲備糧的,該承儲企業儲存的省級儲備糧應當按照相關程式及時調整到其他承儲企業。
第二十條 承儲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範:
(一)嚴格執行有關儲備糧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技術規範,以及省級儲備糧業務管理制度;
(二)收購入庫的省級儲備糧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食品安全標準和省有關要求;
(三)對省級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省級儲備糧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四)建立健全省級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五)落實省級儲備糧信息管理規範要求,保障省級儲備糧管理信息系統、網路及硬體安全運轉;
(六)對省級儲備糧的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省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省儲備糧公司;
(七)執行國家統一的統計制度和財務、會計制度,保證會計信息質量和報送的省級儲備糧相關資料和數據真實、準確。
第二十一條 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報、瞞報省級儲備糧的數量;
(二)在省級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換省級儲備糧的品種、變更省級儲備糧的儲存地點;
(四)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省級儲備糧不宜存;
(五)擅自動用省級儲備糧;
(六)將省級儲備糧輪換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
(七)以省級儲備糧及相關設施設備辦理抵質押貸款、提供擔保或者清償債務、進行期貨實物交割等;
(八)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以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省級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
(九)違反省級儲備糧管理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省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由省人民政府糧食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核定。省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一經核定,省儲備糧公司、承儲企業應當遵照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省級儲備糧入庫成本。
第二十三條 省級儲備糧貸款遵循錢隨糧走、購貸銷還、專款專用、庫貸掛鈎、封閉運行原則,貸款管理按照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制定的地方儲備和調控糧貸款辦法執行。
省級儲備糧貸款由省儲備糧公司統借統還。銷售貨款必須及時全額匯入省儲備糧公司在農發行江西省分行設立的專門賬戶。農發行江西省分行應當及時收回沒有省級儲備糧庫存對應的貸款。
省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實行據實補貼,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季及時足額撥付給農發行江西省分行。
省儲備糧公司、承儲企業應當在農發行江西省分行開立基本賬戶,並接受和配合農發行江西省分行的信貸監管。
第二十四條 省級儲備糧的定額以內的自然損耗和水分雜質減量由省級財政負擔,自然損耗的超定額部分由承儲企業負擔;因承儲企業原因造成省級儲備糧的損失,由承儲企業負擔。所占用貸款按沒有省級儲備糧庫存對應的貸款及時收回。
前款規定的省級儲備糧的損失、損耗由省人民政府糧食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核,審核結果應當及時通知農發行江西省分行和省儲備糧公司。
省儲備糧公司應當對省級儲備糧進行保險,所需保費由省級財政負擔。因不可抗力造成省級儲備糧損失,承儲企業應當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損,並在損失發生後二個工作日內上報省儲備糧公司。省儲備糧公司在保險公司定損確認後五個工作日內上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糧食主管部門和農發行江西省分行。扣除保險公司理賠部分後的差額由省級財政補貼。
第二十五條 省儲備糧公司應當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糧食質量檢測機構對收購入庫糧食質量和食品安全指標進行檢測,經檢測符合國家收儲標準和省有關要求的,方可作為省級儲備糧。
檢測機構應當對檢測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於質量和食品安全指標達不到國家收儲標準和省有關要求的糧油,按屬地原則在本地糧食主管部門的監督下,由承儲企業嚴格按照相關規定處理,同時省儲備糧公司向承儲企業收回所占用的政策性資金。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油不得流入口糧市場。
第四章 省級儲備糧的輪換
第二十六條 省級儲備糧實行均衡輪換和動態輪換相結合的輪換方式。每年輪換的總體數量原則上為省級儲備糧儲存總量的30%左右,所有省級儲備糧在每個輪換周期內應當輪換一次。
第二十七條 省級儲備糧以均衡輪換為主要輪換方式。
稻穀的輪換周期為三年,食用植物油的輪換周期為兩年。視省級儲備糧儲存品質變化、市場形勢、倉容匹配等情況,可以提前或者延遲一年安排輪換。
市場暢銷品種的輪換周期為一年,計畫年度內完成輪換,品種以優質中晚稻為主,適當增加其他品種。
輪換架空期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超過規定輪換架空期的,不得享受相應保管費用和利息補貼。
視糧食保供穩價、平衡市場供需等情況需要,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糧食主管部門可以會同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農發行江西省分行,對指定承儲企業輪入、輪出完成時間及架空期另行規定。
第二十八條 在確保糧權明確、即出即入、庫存充足的前提下,承儲企業可以依據國家和省相關規定採取年度內多次輪換的動態輪換方式。
第二十九條 省級儲備糧的保管費用和輪換費用實行定額包乾。保管費用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糧食主管部門核定後按季撥付給省儲備糧公司。輪換費用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糧食主管部門根據當年下達的輪換計畫,一次性撥付給省儲備糧公司。省儲備糧公司根據省有關規定,通過農發行江西省分行補貼專戶,及時足額撥付到承儲企業。
因政策性因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輪換價差虧損,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糧食主管部門根據市場實際情況核定,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後,於次年輪換收購之前進行補貼。
第三十條 省儲備糧公司在年度輪換計畫內根據糧食市場供求情況,具體組織承儲企業實施省級儲備糧的輪換。
省儲備糧公司應當統籌把握輪換時機和節奏,除緊急動用等特殊情況外,省級儲備糧每月末實物庫存不得低於省級儲備糧規模的70%。
承儲企業進行輪換,可以根據輪換計畫和市場形勢,自主決策先銷後購、先購後銷或者邊購邊銷。
對品質發生變化的不宜存糧或者因自然災害等特殊原因造成的不宜存糧,應當及時向省儲備糧公司申報輪換;對宜存糧食中接近品質控制指標或者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要按照先入先出、確保儲存安全、提質增效的原則申報輪換。
第三十一條 省級儲備糧的輪換主要通過公益性的糧食交易中心以公開競價交易方式進行,也可以採取直接向糧食生產者收購、邀標競價銷售等交易方式進行。
競價採購所產生的買方交易手續費和競價銷售所產生的賣方交易手續費由省級財政負擔。
輪換應當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做到全程留痕備查,相關憑證、資料至少應當保留六年。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承儲企業按輪換計畫完成省級儲備糧輪換任務後,省儲備糧公司應當對入庫數量、質量和儲存庫點等情況進行核查、驗收,並將驗收情況報省人民政府糧食主管部門備案。對驗收合格的省級儲備糧,按驗收時儲存的倉庫、油罐,實行定倉、定罐管理。
第五章 省級儲備糧的動用
第三十三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動用省級儲備糧:
(一)全省或者部分地區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省級儲備糧;
(三)省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省級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動用省級儲備糧,由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糧食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農發行江西省分行提出動用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省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糧食主管部門根據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級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省儲備糧公司具體組織實施。
緊急情況下,省人民政府直接決定動用省級儲備糧並下達動用命令。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省級儲備糧動用命令的實施,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省級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三十六條 省級儲備糧的動用產生的價差虧損和相關費用,由省級財政負擔;產生的價差收入,全額上繳省級財政。
價差虧損、相關費用和價差收入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糧食主管部門共同核定。
第三十七條 省級儲備糧動用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要求補足動用的省級儲備糧,重新核定入庫成本。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糧食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對省級儲備糧數量、品種、質量以及承儲企業履行承儲契約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情況應當形成書面記錄,並由檢查人員、承儲企業負責人簽字確認。檢查頻次、比例不得低於國家規定要求。
質量檢查應當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糧食質量檢測機構實施扦樣、檢測,但不得與省級儲備糧入庫時委託的糧食質量檢測機構重複。
第三十九條 省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律法規規定的職權和程式,對省級儲備糧的政策執行和管理情況、省級儲備糧的財務收支情況實施審計監督;發現問題,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四十條 省人民政府糧食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等部門在依法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省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省級儲備糧收儲、購銷、輪換計畫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省級儲備糧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依法處理違法行為。
第四十一條 省儲備糧公司及承儲企業對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予以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省級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省人民政府糧食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投訴。省人民政府糧食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後,應當及時查處;舉報、投訴事項的處理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糧食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農發行江西省分行等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機關應當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及時下達省級儲備糧收儲、購銷、輪換計畫的;
(二)未及時足額撥付省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等相關財政補貼的;
(三)未及時足額安排、收回省級儲備糧信用貸款資金的;
(四)選擇不具備承儲條件的企業承儲省級儲備糧的;
(五)發現承儲企業存在不適於儲存省級儲備糧的情況未責令改正的;
(六)接到舉報、投訴,發現違法行為未及時查處的。
第四十四條 省儲備糧公司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三十五條第四款、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由省人民政府糧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由省人民政府糧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收回省級儲備糧收儲計畫;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至七項、第九項和第三十五條第四款、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由省人民政府糧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收回省級儲備糧收儲計畫;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承儲企業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八項規定的,依法追回騙取的省級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保管費用等財政補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省儲備糧公司和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輪換,是指承儲企業在保持儲備規模不變的情況下,按省下達的輪換計畫,以符合國家規定的糧食質量標準、食品安全標準和省有關要求的新糧替換庫存糧食的業務。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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