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九江市農業農村局 、九江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九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農發行九江市分行聯合印發了《九江市糧食加工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管理暫行辦法》 。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九江市糧食加工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九江市農業農村局 、九江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九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農發行九江市分行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糧食加工企業社會責任儲備(以下簡稱社會責任儲備)的管理,加快構建政府儲備與企業儲備互為補充、協同運作的糧食儲備安全保障體系,根據省發改委、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農發行江西省分行《關於建立糧食加工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的通知》(贛發改糧食[2021]276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承擔社會責任儲備的糧食加工企業以及監督管理社會責任儲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社會責任儲備的所有權歸承儲的糧食加工企業。應急狀態下,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依法調用社會責任儲備。
第四條 社會責任儲備的日常監管,由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牽頭負責。市農業農村局牽頭負責督促指導。
第二章 儲備計畫
第五條 社會責任儲備規模,由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牽頭確定,並報市農業農村局備案。
社會責任儲備從企業商品庫存中建立,企業承儲的地方儲備糧等政策性糧食庫存,不得作為社會責任儲備。
第六條 社會責任儲備品種為稻穀、大米。社會責任儲備必須符合國家糧食質量和衛生標準,稻穀必須達到稻穀國標三等(GB1350-2009)以上質量標準,成品糧必須達到大米國標三等(GB1354-2009)以上質量標準。
第三章 儲備主體
第七條 社會責任儲備主體,原則上是規模以上糧食加工企業。按照企業自願、政策引導的原則,由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牽頭確定。
第八條 儲備主體權利:
(一)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享受糧食產業化政策、收購貸款政策、委託承擔政策性糧食購銷等政策性支持;
(二)社會責任儲備被縣(市、區)人民政府調用後,有權要求有關部門及時進行價格結算;
(三)對社會責任儲備管理提出意見、建議。
第九條 儲備主體義務:
(一)達到核定的最低庫存保有量;
(二)在糧食市場出現供需嚴重不平衡、大幅度價格波動,或者處於應急狀態時,社會責任儲備主體應當執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最低和最高庫存量標準;
(三)遵守國家和省、市糧食倉儲管理要求,實行專賬記載;
(四)遵守國家糧食質量安全管理有關規定,保證儲備糧食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五)在應急狀態下,服從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調用;
(六)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以及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儲備動用
第十條 在本地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動用社會責任儲備:
(一)糧油供求總量失去平衡,市場價格大幅度波動的;
(二)遇有重大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的;
(三)縣(市、區)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動用社會責任儲備,由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 動用社會責任儲備的結算價格,依據本地發改部門出具的本周或上周稻穀、大米市場監測平均價為基準價,由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商縣(市、區)發改部門、財政部門共同確定。
第五章 儲備管理
第十三條 社會責任儲備的日常監管,由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牽頭進行。
第十四條 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與社會責任儲備主體依法簽訂社會責任儲備協定,明確權利、義務、責任。
第十五條 由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牽頭,定期開展社會責任儲備檢查,檢查社會責任儲備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社會責任儲備檢查,每半年不得少於1次。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農業農村局、市發改委、市市場監管局、農發行九江市分行負責解釋。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條 各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具體單位如下:都昌縣農業農村局、湖口縣農業農村局、彭澤縣農業農村局、永修縣農業農村局、修水縣農業農村局、武寧縣農業農村局、德安縣農業農村局、濂溪區農業農村局、柴桑區農業農村局、廬山市農業農村局、共青城市農業農村水利局、瑞昌市農業農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