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縣糧食儲備管理辦法

《石台縣糧食儲備管理辦法》是石台縣為加強全縣糧食儲備管理,保證糧食儲備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有效發揮糧食儲備在巨觀調控中的作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安徽省糧食儲備管理辦法》《池州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石台縣實際,制定的辦法。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縣糧食儲備管理,保證糧食儲備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有效發揮糧食儲備在巨觀調控中的作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安徽省糧食儲備管理辦法》《池州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糧食儲備,包括縣級政府儲備和企業儲備。
縣級政府儲備,是指縣人民政府儲備的用於調節轄區內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
企業儲備,包括糧食加工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糧食經營企業商業庫存。糧食加工企業社會責任儲備是糧食加工企業依據法律法規明確的社會責任所建立的庫存,依照法定程式動用。糧食經營企業商業庫存是企業保持經營需要的周轉庫存。
第三條 從事和參與糧食儲備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政府儲備的管理,應當按照政策性職能和經營性職能分開原則,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確保縣級政府儲備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確保縣級政府儲備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並節約成本、費用。
未經縣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縣級政府儲備。
第五條 縣發改委(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縣級政府儲備的行政管理,對縣級政府儲備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依照國家和省、市有關儲備糧管理的法規、規章及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建立健全縣級政府儲備各項業務管理制度。
承擔儲存縣級政府儲備任務的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儲備管理的各項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技術規範及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對縣級政府儲備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第六條 縣發改委(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縣財政局負責擬訂縣級政府儲備規模總量、總體布局和動用的巨觀調控意見,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縣財政局負責安排縣級政府儲備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輪換補貼,並對縣級政府儲備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農發行石台縣支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縣級政府儲備所需貸款,並對發放的縣級政府儲備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縣級政府儲備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輪換補貼。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縣級政府儲備的倉儲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縣級政府儲備。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縣級政府儲備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二章 縣級政府儲備的計畫
第十條 縣級政府儲備的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由縣發改委(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縣財政局,根據巨觀調控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提出,報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 縣級政府儲備的收購、銷售計畫,由縣發改委(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根據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提出建議,經縣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由縣發改委(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縣財政局、農發行石台縣支行共同下達承儲企業。
縣發改委(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組織承儲企業實施縣級政府儲備的收購、銷售。
第十二條 縣級政府儲備實行均衡輪換制度。
縣級政府儲備承儲企業根據縣級政府儲備的品質情況和入庫年限,提出縣級政府儲備年度輪換計畫建議,報縣發改委(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經縣發改委(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縣財政局和農發行石台縣支行批准後,在年度輪換計畫內,具體組織縣級政府儲備的輪換。
第十三條 縣級政府儲備承儲企業應當將縣級政府儲備收購、銷售、年度輪換計畫的具體執行情況,及時報縣發改委(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縣財政局備案。
第三章 縣級政府儲備的儲存
第十四條 經縣發改委(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審核,並徵求縣財政局、農發行石台縣支行意見後,具備國家規定條件的企業,可以承擔儲存縣級政府儲備的任務。
縣發改委(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應當與承儲縣級政府儲備的企業簽訂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承儲企業依法被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其儲存的縣級政府儲備由縣發改委(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調出另儲。
第十五條 承儲企業應當保證入庫的縣級政府儲備達到輪換計畫規定的質量等級,並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和食品安全標準,對糧食質量安全承擔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 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報、瞞報縣級政府儲備數量;
(二)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虛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縣級政府儲備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輪換補貼;
(三)擠占、挪用、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
(四)以縣級政府儲備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五)將縣級政府儲備輪換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利用縣級政府儲備進行除政府委託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
(六)在縣級政府儲備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或者在縣級政府儲備輪出時調換標的物、拒不執行出庫指令、阻撓出庫;
(七)購買限定用途的縣級政府儲備,違規倒賣或者不按照規定用途處置;
(八)擅自動用縣級政府儲備;
(九)擅自串換縣級政府儲備品種、變更縣級政府儲備儲存地點;
(十)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縣級政府儲備陳化、霉變;
(十一)經營縣級政府儲備業務不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專賬核算;
(十二)其他違反縣級政府儲備經營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七條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縣級政府儲備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第十八條 承儲企業應當對縣級政府儲備的儲存管理狀況進行常態化檢查,發現縣級政府儲備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不能處理的,承儲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及時報告縣發改委(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第十九條 承儲企業應當在輪換計畫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縣級政府儲備的輪換。
縣級政府儲備的輪換應當遵循有利於保證縣級政府儲備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保持糧食市場穩定,防止造成市場糧價劇烈波動,節約成本、提高效益的原則。
縣級政府儲備輪換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縣發改委(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縣財政局,並徵求農發行石台縣支行的意見制定。
第二十條 縣級政府儲備的銷售、輪換,原則上應當通過規範的糧食批發市場公開進行,也可以通過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二十一條 縣級政府儲備的管理費用實行定額包乾,由縣發改委(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縣財政局等部門比照省級儲備糧費用核定標準;貸款利息、輪換補貼據實撥付。縣級儲備糧的管理費用、貸款利息、輪換補貼(含出庫費用、入庫費用、合理損耗和輪入價與輪出價的實際價差)由縣財政承擔,並納入年度財政預算。貸款利息和各項費用補貼按季撥付農發行石台縣支行專戶,當年結清。
第二十二條 縣級政府儲備貸款實行貸款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鈎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承儲企業應當在農發行石台縣支行開立基本賬戶,並接受農發行石台縣支行的信貸監管。
第二十三條 縣級政府儲備的入庫成本由縣財政局會同縣發改委(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農發行石台縣支行測算核定。縣級政府儲備的入庫成本一經核定,承儲企業必須遵照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縣級政府儲備入庫成本。
第四章 縣級政府儲備的動用
第二十四條 縣發改委(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應當完善縣級政府儲備的動用預警機制,加強對需要動用縣級政府儲備情況的監測,適時提出動用縣級政府儲備的建議。
第二十五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縣級政府儲備:
(一)轄區內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縣級政府儲備;
(三)縣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縣級政府儲備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動用縣級政府儲備,由縣發改委(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縣財政局提出動用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縣級政府儲備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 縣發改委(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根據縣人民政府批准的縣級政府儲備動用方案具體組織實施。
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縣級政府儲備動用命令的實施,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縣級政府儲備動用命令。
第五章 縣級政府儲備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縣發改委(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縣財政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縣級政府儲備的承儲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縣級政府儲備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縣級政府儲備收購、銷售、輪換計畫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縣級政府儲備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電子數據;
(四)依法處理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 縣發改委(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縣財政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縣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當責成承儲企業立即予以糾正或者處理;發現縣級政府儲備承儲企業不再具備承儲條件,縣發改委(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應當取消其承儲任務。
第三十條 縣審計局依照審計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式,對有關縣級政府儲備的財務收支情況實施審計監督;發現問題,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三十一條 承儲企業對縣發改委(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縣財政局和縣審計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予以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三十二條 縣發改委(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應當加強對縣級政府儲備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對縣級政府儲備數量、質量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對危及縣級政府儲備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 農發行石台縣支行應當按照資金封閉管理的規定,加強對縣級政府儲備貸款的信貸監管。承儲企業對農發行石台縣支行依法進行的信貸監管,應當予以配合,並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六章 縣級政府儲備相關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縣發改委(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縣財政局、農發行石台縣支行不依法履行縣級政府儲備管理和監督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承儲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並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三)、(四)、(五)、(六)、(七)、(八)、(十二)項規定的,由縣發改委(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發改委(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縣財政局按照各自職責責成承儲企業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責令退回騙取的縣級政府儲備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擠占、截留、挪用縣級政府儲備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輪換補貼,或者擅自更改縣級政府儲備入庫成本的,由縣財政局、農發行石台縣支行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或者給予信貸制裁。
第三十七條 破壞縣級政府儲備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損毀縣級政府儲備,或者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承儲企業因自身原因導致糧食倉儲物流設施發生重大損失、損壞,應當中止其縣級政府儲備儲存任務。
第七章 企業儲備
第三十八條 縣人民政府按照總量合理、漸進到位、政策引導、壓實責任原則,督促指導規模以上糧食加工企業建立企業社會責任儲備。
糧食加工企業社會責任儲備,根據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及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省農業發展銀行制定的具體標準和相關激勵約束機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 在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後,建立社會責任儲備的糧食加工企業,不按照國家、省、市、縣要求承擔應急任務,不服從國家、省、市、縣統一安排和調度的,依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 鼓勵糧食經營企業建立合理商業庫存。支持家庭農場、農業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自主儲糧。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10月12日石台縣人民政府發布的石政〔2015〕29號檔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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