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管理辦法

經福建省政府同意,現將《福建省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管理辦法》印發,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9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1年9月27日
  • 發布單位:福建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建省財政廳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福建省分行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糧食儲備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規範地方政府儲備糧油(以下簡稱儲備糧)輪換管理,確保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範,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福建省糧食安全保障辦法》等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儲備糧輪換,是指在保持儲備規模不變的前提下,以符合質量要求的新糧油等量替換庫存糧油的活動。
第三條 儲備糧輪換應當服從糧食巨觀調控需要,實行均衡輪換,確保糧食市場基本穩定,節約成本費用,提高輪換效率。嚴格計畫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輪換。
第四條儲備糧輪換原則上採取同品種同庫點等量輪換方式,特殊情況下經同級政府批准可實行不同品種串換。
第五條 最佳化儲備品種,積極探索完善“儲加結合”等輪換方式,減少輪換差價,提高輪換效益。
第二章 計畫安排
第六條 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根據儲存品質和儲存年限情況,及時研究提出年度輪換計畫建議。儲備糧輪換計畫由同級糧食和儲備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報請同級政府批准後聯合下達給儲備糧承儲企業。輪換計畫應當抄送當地農發行。
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儲備糧公司)應當於每年11月3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分品種、分庫點儲備糧輪換計畫建議。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省財政廳對省級儲備糧年度輪換計畫提出審核意見,報省政府批准後下達實施。
第七條 儲備糧的輪換以儲存品質為依據,以儲存年限為參考。在常規儲存條件下,參考儲存年限為:稻穀3年、小麥5年、玉米2年、食用植物油2年。
應急小包裝(大米、小麥粉、食用植物油)儲備根據品質狀況,適時輪換,確保品質新鮮。
第八條 糧油儲存品質指標已接近輕度不宜存,應當提出輪換申請,儘快安排輪換出庫;對重度不宜存的糧油,應當立即安排輪換出庫。
第九條達到或超過參考儲存年限但儲存品質指標仍宜存可以繼續儲存的,可適當延長儲存年限,儲存期間應當加強質量監測。
第三章 輪換執行
第十條 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按照批准的輪換計畫有序組織輪換。確需調整輪換庫點及數量的,須經同級糧食和儲備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 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在輪換計畫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儲備糧輪換任務。
年度輪換計畫執行時限由同級政府確定。省級儲備糧輪換時限原則上按照小麥、食用植物油:1月1日至12月31日,稻穀、玉米: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執行。
第十二條 合理把握時機,避免集中輪換。儲備糧輪出後應當儘快組織輪入,確保儲備庫存充足,除緊急動用等特殊情況外,儲備糧各月末實際庫存不得低於儲備規模的70%。
第十三條儲備糧分批次輪換架空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遇重大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應服從巨觀調控管理要求延長或縮短輪換架空期。在輪換架空期內不能完成輪入的,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及時向同級糧食和儲備、財政部門提出延長輪換架空期的申請,經同級政府批准後方可延長。
第十四條儲備糧輪換通過國家糧食福建交易中心公開競價交易或直接收購方式進行,經同級糧食和儲備部門批准可採取邀標競價銷售等方式進行。儲備糧輪換應當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全程留痕備查。相關憑證、資料至少保留6年。
第十五條 委託糧食加工或貿易企業代儲實行動態管理的儲備糧,包括應急小包裝儲備大米、小麥粉、食用植物油等,通過簽訂委託代儲協定明確雙方責權利。日常輪換採取先輪進後輪出的方式,除緊急動用外,代儲企業任何時點實物庫存不得低於代儲協定所確定的數量。
第四章 質量管理
第十六條儲備糧質量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糧食和儲備局關於政府儲備糧食質量安全管理辦法和我省實施細則等執行,對入庫糧食必檢項目進行檢測。儲備糧入庫平倉後,應當經有資質的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進行質量安全驗收檢驗。
第十七條輪入的儲備糧原則上應為最近生產季生產的新糧,各項常規質量指標符合國家標準中等(含)以上質量標準,儲存品質指標符合宜存標準,食品安全指標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限量規定。
因特殊情況無法輪入最近生產季生產的新糧,須報經同級糧食和儲備部門批准後方可輪入非最近生產季生產的糧油,但各項常規質量、儲存品質和食品安全指標必須符合前款要求。
第十八條 在參考儲存年限內的儲備糧輪換出庫,出庫前應當由承儲企業自行或委託有資質的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檢驗;超過參考儲存年限、儲存期間使用儲糧藥劑未滿安全間隔期以及色澤、氣味異常的,出庫前應當經有資質的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檢驗報告有效期為3個月。
第五章 財務與統計處理
第十九條儲備糧輪換方式和輪換差價(含費用)由同級財政、糧食和儲備等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省級儲備糧輪換採取成本不變、實物兌換的方式進行。輪換差價(含費用)等的處理按照《福建省省級儲備糧油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儲備糧輪換的統計處理按照國家和我省糧油流通統計制度有關規定執行。通過地方儲備糧、商品糧油等統計月報,及時反映糧油輪換情況。
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按季度向同級糧食和儲備部門上報輪換計畫執行情況,包括輪出和輪入庫點、品種、數量等。年度輪換計畫執行結束,應當上報輪換架空期、入庫糧油質量、儲存品質和食品安全指標檢驗結果等。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糧食和儲備、財政、審計、農發行等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對儲備糧的數量、質量、輪換、儲存、利息費用、貸款資金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儲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條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作出書面記錄,並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第二十三條 儲備糧承儲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對企業領導和有關責任人作出提醒,責令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或者拒不整改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企業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按規定程式報批,擅自輪換、改變品種、變更庫點;
(二)未按規定輪換時限完成輪換,或者超過輪換架空期沒有輪入到位;
(三)輪入儲備糧不符合常規質量、儲存品質和食品安全指標標準,或者摻雜使假、以陳頂新、以次充好;
(四)未及時安排輪換,造成儲備糧重度不宜存等儲存事故;
(五)其他未按照規定落實輪換管理等制度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各市、縣(區)和省儲備糧公司可依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財政廳、農發行福建省分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福建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於印發<福建省省級儲備糧油輪換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閩糧糧〔2020〕201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福建省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管理辦法》是貫徹落實國家、我省關於加強糧食儲備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經過多次研究討論、徵求地市和有關部門意見後擬定,經福建省政府同意後由福建省發改委、福建財政廳、福建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農發行福建省分行聯合印發實施。
一、背景依據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陸續出台了一系列糧食儲備安全管理的政策措施,並要求各省制定完善地方政府儲備管理法規和配套規章。福建省委、福建省政府對制定《福建省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管理辦法》提出了明確要求。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管理,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福建省糧食安全保障辦法》等法規,充分吸收《中央儲備糧輪換管理暫行辦法》和各地市的經驗做法,制定全省統一的《福建省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管理辦法》,既是我省糧食安全保障制度的補充完善,也是依法開展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的現實需要。
二、起草情況
《福建省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管理辦法》是在《福建省省級儲備糧油輪換管理辦法(試行)》的基礎上修訂而成。不同的是,內容由原來僅對省級儲備的輪換作出規範,擴大到涵蓋省、設區市、縣(市、區)三級地方政府儲備輪換的要求,統一了全省儲備糧輪換相關業務,增加了應急小包裝成品糧輪換內容。同時,對一些業務流程進一步明確、規範。起草期間,徵求了省直有關部門和各設區市的意見,所提意見基本採納。
三、主要內容
《福建省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管理辦法》分為總則、計畫安排、輪換執行、質量管理、財務與統計處理、監督檢查、附則,共7章26條。
(一)總體要求。一是實行均衡輪換。儲備糧輪換應當服從糧食巨觀調控需要,實行均衡輪換,確保糧食市場基本穩定(第三條)。二是輪換基本原則。儲備糧輪換原則上採取同品種同庫點等量輪換方式(第四條)。三是探索“儲加結合”等輪換方式,減少輪換差價,提高輪換效益(第五條)。
(二)計畫管理。一是實行輪換計畫管理。嚴格計畫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輪換(第二條)。二是輪換計畫的審批。由同級糧食和儲備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報請同級政府批准後聯合下達給儲備糧承儲企業(第六條)。三是儲備糧輪換的依據和儲存年限。儲備糧的輪換以儲存品質為依據,以儲存年限為參考。在常規儲存條件下,參考儲存年限為:稻穀3年、小麥5年、玉米2年、食用植物油2年(第七條)。
(三)執行規範。一是按批覆組織實施。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按照批准的輪換計畫有序組織輪換(第十條)。應當在輪換計畫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儲備糧輪換任務(第十一條第一款)。二是年度輪換計畫執行時限。年度輪換計畫執行時限由同級政府確定(第十一條第二款)。三是實物庫存量要求。儲備糧輪出後應當儘快組織輪入,確保儲備庫存充足,除緊急動用等特殊情況外,儲備糧各月末實際庫存不得低於儲備規模的70%(第十二條)。四是輪換架空期。儲備糧分批次輪換架空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第十三條)。五是公開競價交易。儲備糧輪換通過國家糧食福建交易中心公開競價交易或直接收購方式,經批准可採取邀標競價銷售等方式進行(第十四條)。六是應急成品糧輪換要求。日常輪換採取先輪進後輪出的方式,除緊急動用外,代儲企業任何時點實物庫存不得低於代儲協定所確定的數量(第十五條)。
(四)質量管理一是入庫糧食必檢。儲備糧入庫平倉後,應當經有資質的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進行質量安全驗收檢驗(第十六條)。二是輪入儲備糧的質量要求。輪入的儲備糧原則上應為最近生產季生產的新糧,各項常規質量指標符合國家標準中等(含)以上質量標準,儲存品質指標符合宜存標準,食品安全指標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限量規定(第十七條)。三是儲備糧輪換出庫的檢驗。在參考儲存年限內的儲備糧輪換出庫,出庫前應當由承儲企業自行或委託有資質的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檢驗;超過參考儲存年限、儲存期間使用儲糧藥劑未滿安全間隔期以及色澤、氣味異常的,出庫前應當經有資質的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進行質量安全檢驗(第十八條)。
(五)財務與統計處理。一是儲備糧輪換方式和費用的確定。儲備糧輪換方式和輪換差價(含費用)由同級財政、糧食和儲備等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第十九條)。二是儲備糧輪換的統計處理。按照國家和我省糧油流通統計制度有關規定執行,通過地方儲備糧、商品糧油等統計月報,及時反映糧油輪換情況(第二十條第一款)。三是輪換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按季度向同級糧食和儲備部門上報輪換計畫執行情況。年度輪換計畫執行結束,應當上報輪換架空期、入庫糧油質量、儲存品質和食品安全指標檢驗結果等(第二十條第二款)。
(六)監督檢查。一是縣級以上糧食和儲備、財政、審計、農發行等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對儲備糧的數量、質量、輪換、儲存、利息費用、貸款資金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儲企業應當予以配合(第二十一條)。二是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作出書面記錄,並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第二十二條)。三是明確了儲備糧承儲企業違反輪換管理的五種情形(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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