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於2021年12月2日印發《福建省糧食競價交易細則(試行)》的通知.本《交易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糧食競價交易細則(試行)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2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2月2日
- 發布單位:福建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服務政府糧食巨觀調控,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穩定糧食市場價格,保障糧食市場供應,規範糧食競價交易行為,保證交易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國家糧食局辦公室關於印發〈糧食競價銷售交易規則〉的通知》,以及《福建省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交易細則。
第二條 本交易細則所稱的糧食指包括國家政策性糧、地方儲備糧以及社會貿易糧在內的原糧、成品糧及食用植物油等。
第三條 國家糧食福建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是國家糧食交易中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國家糧食交易平台聯網運營,負責福建省國家政策性糧、地方儲備糧和社會貿易糧等競價交易組織,承擔會員管理、商務糾紛調解、交易結算等工作。
第四條 交易中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誠實、守信”的原則組織糧食聯網公開競價交易,具體交易方式以交易公告為準。
第五條 交易中心建立健全糧食競價交易信用檔案,對企業在交易和履約過程中出現的弄虛作假、歪曲事實、故意串通、惡意違約、不承擔應有的責任和義務、嚴重違背誠實守信等行為,經核實後,作為不良信用記錄保存,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暫停交易或禁止交易等處理,並及時向相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通報,同時將不良信用記錄納入全國糧食行業信用監督管理體系進行失信懲戒;對存在的違規違紀行為,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章 資格審定及其權利義務
第六條 交易實行會員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登記併合法存續,具有經營資格的國內糧油貿易、加工(用糧)、飼料生產企業(經營者),自願申請並經交易中心審核通過後成為會員,領取電子密鑰、CA證書、用戶代碼、交易密碼等相關資料。
第七條 申請會員資格需提交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的《交易授權書》《會員權利與義務確認書》等資料,具體事宜聯繫交易中心辦理。
第八條 會員權利:
(一)參與交易中心組織的競價交易;
(二)享受交易中心提供的各項服務;
(三)對交易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參加交易中心的會員活動;
(五)其他依法應享有的權利。
第九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誠信交易,嚴格履行契約;
(二)自覺遵守本交易細則和交易公告;
(三)參與競價應按交易公告規定繳納保證金;
(四)接受交易中心及其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五)按時完成年審;
(六)其他依法應履行的義務。
第三章 交易準備
第十條 交易標的起報價由交易委託方根據糧食市場行情自行確定。交易委託方應提前向交易中心提交營業執照複印件、法人身份證複印件、交易清單、檢測報告(銷售)、購銷契約樣本等材料,簽訂書面委託契約,並對競價交易所提供的檔案、標的信息、檢測報告等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及其準確性負責。國家政策性糧食和地方儲備糧競價交易,委託方須提供批准檔案。
第十一條 交易委託方以“競價銷售(採購)清單”的方式向交易中心提供競價標的信息,由交易中心組織專場交易。清單內容應包括交易委託方名稱、交易品種、糧食實際儲存地點(貨位號)、數量、生產年份、等級、承儲庫日正常出(入)庫能力、常用出(入)庫方式、是否具備大型運輸車輛(40噸以上)裝卸和計量能力、有無鐵路專用線等信息,其中競價銷售清單內容還應包括水分、雜質等質量指標以及生產產地等信息。交易委託方要根據自身實際出(入)庫能力合理安排競價交易批次、標的數量,確保競價交易成交後業務正常運行。
第十二條 會員須在交易會前,按照《交易公告》要求向指定的銀行賬戶足額繳納保證金並確認到賬,且會員電子密鑰、CA證書和會員賬號年審時間均處於有效期內,方可參與競價交易。
第十三條 社會貿易糧競價交易買賣雙方均須為交易會員,雙方向交易中心繳納履約保證金,作為履約擔保,具體金額以交易公告為準。買賣雙方任何一方違約,經核實後,交易中心有權將違約方相應的履約保證金劃轉給守約方。
第四章 交易時間和地點
第十四條 交易時間以交易公告為準;交易地點為國家糧食福建交易中心。交易時間、地點如有調整,交易中心將提前通知。
第十五條 因公共網路故障或遠程交易伺服器設備故障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交易中斷的,交易中心不承擔責任並有權推遲或暫停交易。交易會員終端設備或網路等出現故障的,不影響整體競價交易的正常進行。
第五章 交易秩序
第十六條 交易活動必須按照交易中心確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式進行。
第十七條 為了保護買賣雙方合法權益,保障正常交易秩序,禁止惡意串通交易價格等損害他人利益和國家利益的一切行為,對嚴重擾亂交易秩序的,交易中心按照管理許可權有權取消其交易資格,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章 交易程式
第十八條 參加網上競價交易的會員通過登錄國家糧食交易中心網站進入全國糧食統一競價交易系統參與交易。會員應根據所交納的保證金限量參加競標,一旦超過限量,交易系統將停止其在超限量標的上的競價操作。
第十九條 競價交易會採用現場交易或網際網路競價交易方式。競價交易會開始時,系統顯示起報價,會員在交易界面選擇意向標的進行應價,終端螢幕顯示場內即時價格,在該標的交易節倒計時結束前,每一次應價將刷新倒計時,直至無人再次應價,最後一次應價的會員競得該標的。
第二十條 競價幅度系統默認按每噸2元調整應價,會員可按競價幅度的倍數自行調整應價價格。特殊情況競價幅度有變化的,以競價交易專場公告為準。
第二十一條 若專場交易會同一品種標的有部分標的流拍,按照交易會流程,在該場次所有標的競價交易完成後,應交易委託方書面要求,在起報價不變的前提下,可將流拍的標的重新競價。若專場交易會同一品種標的全部流拍,應交易委託方書面要求,流拍標的允許修改起報價,按照交易會流程重新競價。
第七章 交易結算
第二十二條 會員應認真閱讀交易公告、交易規則、交易清單、購銷契約樣本、質檢報告等交易文書。參加競價即表示已充分了解和認可上述交易文書全部內容,應對競價行為負責。
第二十三條 除交易公告、購銷契約另有規定外,糧食質量安全按國家最新糧油質量安全標準規定執行。進口糧食的質量標準根據進口國家和進口契約進行認定。糧食水雜增扣量按照《關於執行糧油質量國家標準有關問題的規定》(國糧發〔2010〕178號)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買賣雙方應嚴格履行交易契約規定的責任義務,並享有交易契約規定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競價交易手續費按成交金額的0.4%計取, 原則上向中標單位收取,也可向交易委託方收取,具體以交易公告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未中標者保證金及中標者多交納的保證金,在交易完成後,會員可在系統內自行申請退回銀行賬戶。交易中心自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辦理。
第二十七條 中標人憑《競價交易中標通知書》於交易會後三個工作日內與交易委託方簽訂《購銷契約》(購銷契約樣本詳見相關公告)。
第二十八條 中標人所繳納的履約保證金待交易雙方簽訂《購銷契約》並履約完成後,由交易委託方出具《契約履約完成確認書》,交易中心在收到相關材料後,將履約保證金轉為中標人系統賬戶內可用資金,會員在系統內可自行申請退回銀行賬戶。交易中心自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辦理。
第二十九條 交易中心對會員系統賬戶內擬用於保障交易活動正常進行、契約正常履約的各項資金(包括履約保證金、交易保證金等)進行管理和結算,承擔資金安全管理責任。
第八章 爭議解決和違約處理
第三十條 會員競價交易時,每一次應價都是法律意義上的承諾,對於會員本身具有約束力,會員一經應價,不得撤回或反悔,否則須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遠程交易的會員應選擇性能良好的計算機並配備快速的寬頻接入網際網路,以保證交易數據的通暢,會員如因自身計算機硬體設備或當地寬頻接入故障、頁面瀏覽器等原因造成的交易失敗,應自行承擔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會員應妥善保管交易身份認證介質,因自身原因導緻密鑰遺失、信息泄露、非本人使用等情況產生的任何損失,由會員自行承擔。
第三十三條 交易成交後,中標人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均視同中標人違約:
(一)拒簽《購銷契約》的;
(二)交易成交後,中標人違反《購銷契約》約定條款的;
(三)違反該批次糧食《交易公告》中限制條件的;
(四)違反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三十四條 凡屬中標人違約的行為,違約者所交納的相應履約保證金轉為違約金由交易委託方收取;交易手續費從交易保證金中收取。除《購銷契約》雙方另有約定外,交易中心根據履約保證金標準乘以實際違約數量計算違約金,從中標人繳納的履約保證金中扣繳並支付給交易委託方。
存在違約情況的,買賣雙方須對違約情形和處理情況進行確認,並向交易中心提交《契約違約處理確認書》,交易中心依據書面的《契約違約處理確認書》釋放履約保證金。
第三十五條 中標人貨款結算方式和交貨方式按《購銷契約》執行。違反《購銷契約》的,按《購銷契約》約定條款處理。交易中心是第三方交易平台,不是購銷契約的一方,對交易雙方產生的契約糾紛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十六條 契約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商務糾紛,由交易雙方先行協商解決;無法協商解決的可向交易中心書面提出申請調解,經交易中心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交易雙方簽訂補充協定;未達成一致意見的,交易雙方可自行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交易公告》《交易細則》《交易清單》及《購銷契約樣本》等交易文書是競價交易的重要組成部分。本《交易細則》未盡事項,詳見《交易公告》。
第三十八條 種子、飼料及其它商品競價交易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交易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國家糧食福建交易中心負責解釋。
政策解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福建省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管理辦法》關於規範地方儲備糧輪換管理,推進政策性糧食聯網交易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經過研究論證、徵求局機關各處室和有關單位意見後擬定《福建省糧食競價交易細則(試行)》,經我局辦公會議研究審定後印發實施。
一、背景依據
2020年9月,經省政府同意並商請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批准,授牌成立“國家糧食福建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作為國家糧食交易平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國家糧食交易平台聯網運營,構建全省統一、規範有序、公開透明的糧食競價交易平台,負責福建省國家政策性糧、地方儲備糧、貿易糧等聯網競價交易。
為規範交易中心競價交易行為,保證交易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糧食局關於印發〈糧食競價銷售交易規則〉的通知》(國糧辦發〔2016〕6號)、《福建省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管理辦法》(閩糧糧〔2021〕155號)等檔案,參考兄弟省份出台的交易規則,在總結我省糧食聯網競價交易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福建省糧食競價交易細則(試行)》,對規範我省地方儲備糧輪換管理,防範廉政風險,促進全省糧食公開、公平、公正交易,具有重要意義。
二、起草情況
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在交易中心近一年運營的基礎上,認真總結糧食競價交易經驗,擬定《福建省糧食競價交易細則(試行)》,進一步明確競價交易規則,完善競價交易服務,統一交易收費標準,細化交易保障措施,明確違約爭議處理。起草期間徵求了局機關各處室和有關單位的意見,並按照徵求的意見進行修改完善,最終通過會議研究審定,發布各地實施。
三、主要內容
《福建省糧食競價交易細則(試行)》共九章三十九條,包含總則、資格審定及其權利義務、交易準備、交易時間和地點、交易秩序、交易程式、交易結算、爭議解決和違約處理及附則等內容。
(一)總則。本章節主要對交易細則制定的目的和依據,以及糧食競價交易業務範圍進行概述;明確交易中心職責和交易原則,以及建立糧食交易信用檔案,規範交易行為。
(二)資格審定及其權利義務。本章節主要明確糧食競價交易採取會員制和會員權利義務。申請會員資格必須按規定程式辦理,會員須“具有經營資格的國內糧油貿易、加工(用糧)、飼料生產企業(經營者)”,提交“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的《交易授權書》《會員權利與義務確認書》等資料”,經交易中心審核通過成為會員,領取交易密鑰、CA證書等相關資料後方能進場競價交易。
(三)交易準備。本章節主要闡述交易委託方和會員在交易前所需做的準備工作。委託方:根據糧食市場行情自行制定交易標的起報價,以“競價銷售(採購)清單”的方式提供競價標的信息,並按照要求提前向交易中心提交真實、完整的交易材料,簽訂書面委託契約。交易會員:須在交易前,按照《交易公告》要求向指定的銀行賬戶足額繳納保證金並確認到賬,且會員電子密鑰CA證書和會員賬號年審時間均處於有效期內,方可參與競價交易。為保障有效履約,強調社會貿易糧競價交易買賣雙方均須為交易會員,雙方向交易中心繳納履約保證金。
(四)交易時間和地點。糧食競價交易一般以遠程網際網路交易為主,交易時間以交易公告為準,交易時間和地點如有調整,交易中心將提前通知。對影響正常交易的兩種情形處理進行了說明:因公共網路故障或遠程交易伺服器設備故障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交易中斷的,交易中心有權推遲或暫停交易。交易會員終端設備或網路等出現故障的,不影響整體競價交易的正常進行。
(五)交易秩序。本章節主要強調:糧食競價交易活動按照規定的交易方式和程式進行,切實保護買賣雙方合法權益,保障正常交易秩序,禁止惡意串通交易價格等損害他人利益和國家利益的一切行為,對嚴重擾亂交易秩序的,交易中心按照管理許可權有權取消其交易資格,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六)交易程式。本章節主要表述的內容為會員參加網上競價交易的程式。會員按照本交易細則所述的操作規則和程式,通過登錄國家糧食交易中心網站進入全國糧食統一競價交易系統參與交易,並根據所交納的保證金限量參加競標。對於流拍的情形處理也作了說明,即:若專場交易會同一品種標的有部分標的流拍,按照交易會流程,在該場次所有標的競價交易完成後,應交易委託方書面要求,在起報價不變的前提下,可將流拍的標的重新競價。若專場交易會同一品種標的全部流拍,應交易委託方書面要求,流拍標的允許修改起報價,按照交易會流程重新競價。
(七)交易結算。本章節強調會員應對競價行為負責,買賣雙方嚴格履行交易契約規定的責任義務;明確除交易公告、購銷契約另有規定外,糧油質量標準、食品安全指標、糧食水雜增扣量等,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規定執行;並參考上海、廣東、海南、浙江等糧食主銷區省份的競價交易手續費收費標準,結合我省實際,統一競價交易手續費標準,按照成交金額0.4%收取;詳細說明購銷契約簽訂、交易保證金、履約保證金退還等結算程式和要求,並強調交易中心對會員系統賬戶內擬用於保障交易活動正常進行、契約正常履約的各項資金(包括履約保證金、交易保證金等)進行管理和結算,承擔資金安全管理責任。
(八)爭議解決和違約處理。本章節主要闡述違約的情形,明確交易爭議解決和違約的處理。對存在違約情況的,買賣雙方須對違約情形和處理情況進行確認,並向交易中心提交《契約違約處理確認書》,交易中心依據書面的《契約違約處理確認書》釋放履約保證金。契約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商務糾紛,由交易雙方先行協商解決;無法協商解決的可向交易中心書面提出申請調解,經交易中心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交易雙方簽訂補充協定;未達成一致意見的,交易雙方可自行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九)附則。附則補充說明除糧食交易以外的種子、飼料及其它商品競價交易可參照本細則執行,明確交易細則開始執行時間及由國家糧食福建交易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