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級儲備糧輪換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州市市級儲備糧輪換管理辦法
  • 批准文號:徐糧規〔2021〕2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市級儲備糧輪換管理,規範輪換運作,根據《江蘇省地方政府儲備糧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39號)、《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徐州市地方儲備糧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徐政辦傳〔2021〕88號)、《關於印發<江蘇省省級政府儲備糧輪換管理辦法>的通知》(蘇糧法規〔2021〕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範圍內從事或參與市級儲備糧輪換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市級儲備糧輪換,是指在儲備規模不變的前提下,以符合質量要求的新糧等量替換庫存糧食。
第四條市級儲備糧輪換服從國家和省市有關糧食調控政策,遵循保持糧食市場基本穩定、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確保數量充足、結構合理、質量良好、調用高效。
第五條政府儲備直屬企業不得從事糧食商業經營活動,其他企業儲備運營業務與企業商業經營實行分離,人員、實物、財務、賬務管理嚴格分開。
第二章輪換方式
第六條市級儲備糧輪換實行計畫管理、均衡輪換、市場化運作的管理模式。市級儲備糧原則上按各月末實物庫存不低於總量計畫的70%開展輪換。承儲企業在確保月末庫存量的基礎上可以多次輪換,推陳儲新。
第七條市級儲備糧輪換以糧食儲存品質指標為依據,以儲存年限為參考,按照均衡輪換、先入先出的原則,優先輪換庫存中不宜儲存和儲存時間較長的糧食。輪換年限原則上小麥不超過3年、稻穀不超過2年。
第八條市級儲備糧輪換按企業申請、部門下達、綜合調整的原則組織實施。在輪換架空期內承儲企業可採取先銷後購、邊銷邊購、先購後銷等方式進行。
第九條根據糧食市場形勢變化或調控需要,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可對市級儲備糧輪換計畫進行調整。
第十條市級儲備糧輪換架空期原則上不得超過4個月,在執行國家最低收購價政策期間或者因巨觀調控需要,經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市財政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最長不超過6個月。承儲企業因庫點遷移、倉房維修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應當經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和市財政局同意,並扣除延長期的保管費用和利息補貼。
第十一條因重大自然災害、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或其他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根據市政府巨觀調控要求,可以調整市級儲備糧最低實物庫存量、品種結構,延長或者縮短輪換架空期,延長或縮短期內不扣除保管費用和利息補貼。
第十二條市級儲備糧輪換主要採用同品種、同地點(庫點)輪換。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實行不同品種、不同地點(庫點)輪換,承儲企業需經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市財政局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十三條市級儲備糧輪換主要通過交易批發市場及相關網上交易平台公開競價交易,也可採取直接收購、邀標競價銷售等方式進行。輪換應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全程留痕,相關憑證、資料至少保存6年備查。
第三章輪換程式
第十四條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適時通過書面形式向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提出輪換申請,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根據本辦法相關條款規定,及時審核批覆。
第十五條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應按照同意輪換檔案,在規定時間內輪換到位。未經同意自行輪換(含調換品種)的,視同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
第十六條輪換入庫的糧食經檢驗符合國家和省市規定質量要求的,承儲企業通過書面形式向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提出驗收申請。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通過組織人員現場檢查驗收方式,核查品種、質量、數量、價格等,對符合規定要求的予以驗收,並實行定庫、定倉管理。
第十七條市級儲備糧輪入不得儲存在未經同意的儲存庫點,或者儲存在不符合儲存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的倉房,否則不予輪換驗收,造成的損失由承儲企業自行承擔。
第十八條承儲企業對市級儲備糧實行專倉存儲、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品種、地點“四落實”,確保賬實相符、賬賬相符、儲存安全。
第四章質量檢驗
第十九條輪換入庫的市級儲備糧應當為糧食生產年度內的新糧,質量檢驗內容按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下發的糧食收購(入庫)和銷售出庫必檢項目以及國家糧食儲存品質項目執行,嚴禁摻雜摻假、以次充好。常規質量指標符合國家中等及以上質量標準,採取低溫儲糧等新技術的,在確保糧食儲存安全的前提下,稻麥水分指標不得高於國家標準1個百分點,儲存品質指標符合宜存標準,食品安全指標符合國家規定要求。
第二十條市級儲備糧入庫後,承儲企業須逐貨位(倉廒)建立質量安全檔案,如實記錄糧食入庫檢驗、自檢等檢驗結果,以及有關質量問題整改情況,完整保存檢驗報告、原始記錄等資料,不得弄虛作假。
第二十一條承儲企業委託有資質的糧油質檢機構對收購入庫的糧食進行質量檢驗,糧油質檢機構組織人員現場扦樣,扦樣方法、程式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標準。扦樣採取錄像或拍照等有效方式記錄備查。扦樣機構和扦樣人員對扦樣合規性、樣品真實性、信息準確性負責。承儲企業提供真實貨位(倉廒)信息、扦樣用具等,配合做好扦樣工作。
第二十二條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在庫的市級儲備糧進行質量抽查,對儲備糧食質量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按有關規定處理。承儲企業對監管檢驗結果存在爭議的,應自接到結果反饋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復檢申請,處理原則按照《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政府儲備糧食質量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資金和費用補貼
第二十三條市級儲備糧輪換所需政策性貸款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鈎並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庫貸一致。承儲企業根據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同意輪換檔案向所在地農業發展銀行申請貸款。
第二十四條市級儲備糧輪換費用補貼根據市下達的承儲規模總量計補,實行定額包乾、超支不補、節餘留用。異品種輪換的,按輪換包乾標準就低的原則計補輪換費用補貼。年度內擴儲的儲備糧,上半年驗收入庫的,按輪換包乾標準計補半年的輪換費用補貼;下半年驗收入庫的,不計補當年的輪換費用補貼。
第二十五條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市級儲備糧輪換損失,或執行國家糧食收儲政策、承擔應急保供任務造成市級儲備糧輪換出現虧損的,根據企業申請,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市財政局、農業發展銀行徐州市分行進行核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級財政負擔。因承儲企業管理不善造成的市級儲備糧損失,由承儲企業承擔。
第六章職責許可權
第二十六條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一)負責市級儲備糧日常輪換管理工作,擬定儲備輪換計畫以及相關管理規定;
(二)根據國家和省市巨觀調控需要,組織市級儲備糧招標採購、競價交易;
(三)檢查評價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購銷政策執行、輪換運作管理等,處理違法違規問題;
(四)建立和管理市級儲備糧輪換台賬,指導市級儲備糧輪換工作。
第二十七條市財政局根據市下達的承儲規模及輪換費用補貼標準,安排輪換費用財政補貼,並根據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審核認定的承儲企業輪換任務完成情況,審核撥付補貼資金。會同相關部門對儲備糧承儲企業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和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配合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做好特殊情況下的輪換,異品種、異庫點輪換,不可抗力造成的輪換損失核實等工作。
第二十八條農業發展銀行徐州市分行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相關信貸政策,根據承儲企業的市級儲備糧規模及輪換計畫等及時、足額安排市級儲備糧所需信貸資金,對發放的市級儲備糧信貸資金實施監督和管理。配合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做好不可抗力造成的輪換損失核實等相關工作。
第二十九條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市級儲備糧的輪換給予支持和協助;指導和督促轄區內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按本辦法規定完成輪換業務。
第三十條承儲企業責任
(一)嚴格遵守國家和省有關糧食法律政策規定,規範輪換運作,按時完成輪換任務;
(二)對市級儲備糧輪換品種、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負全責;
(三)根據儲存品質和年限,承儲企業研究提出年度分品種、分庫點、分年限、分倉號的市級儲備輪換申請,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批准;
(四)建立健全儲備糧輪換台賬(包括出入庫糧食契約及憑據)等有關市級儲備糧管理數據、信息,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確保賬賬相符、賬表相符、賬實相符;
(五)規範建設儲備糧管理信息網路,安裝固定視頻監控設施設備,納入國家糧油統計信息系統,且按時報送相關統計報表。
第三十一條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可以從當年儲備糧運作收益中提取儲備糧輪換風險金,專門用於彌補輪換中產生的價差及資金虧損等。
第三十二條相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查處。承儲企業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江蘇省糧食流通條例》《江蘇省地方政府儲備糧管理辦法》法規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所指市級儲備糧,不含食用植物油、成品糧、成品油。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財政局和市農發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
徐州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1年10月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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