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市政府儲備糧管理辦法

《句容市政府儲備糧管理辦法》是句容市於2021年11月2日經市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政策檔案。

政策內容,

政策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對市級儲備糧的管理,確保市級儲備糧的安全和糧食市場的穩定,提高政府調控糧食市場的能力,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江蘇省地方政府儲備糧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立市級糧食儲備體系,實行“政府委託、部門監管、企業運作”方式,形成管理科學、調控有力、高效靈活、費用節省的儲備糧管理運作模式,確保市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完好、儲存安全、結構合理、規模存放、管理規範。
第三條  市級儲備糧主要用於全市糧食市場調控和各種特定需求。
第四條  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為市級儲備糧管理的責任部門,負責市級政府儲備糧工作;市糧食收儲中心負責市級儲備糧的具體業務監管。
    第五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按照儲備糧計畫及時足額撥付貸款利息和保管、輪換、價差、損耗等財政補貼,保障儲備糧監督檢查經費和質量監測費用。
第六條  市農業發展銀行負責實施市級儲備糧信貸監管,儲備糧貸款實行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鈎、專戶專款專用封閉運行管理。
第七條  市級儲備糧實行企業運作辦法,依法承擔市級儲備糧的承儲企業(以下稱承儲企業)應具有市級儲備糧資格的倉儲設施、安全保糧條件、資產質量較高、經營能力較強、以盈補虧能力較強、資信良好的企業。
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與承儲企業簽訂市級儲備糧包乾承儲契約,承儲企業對承儲的儲備糧數量(品種)、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並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八條  承儲企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印花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有關稅費的優惠。
第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儲備糧貸款、貸款利息或者相關財政補貼。
第十條  市級儲備糧計畫由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承儲企業可向農戶或糧食經營者直接收購,不足部分通過規範的糧食批發交易市場競價採購。收購價格報市糧食收儲中心批准後向社會公開。
承儲企業要按國家規定嚴格執行收購政策,堅持收購質量標準,不得損害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
第十一條  市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國家規定,及時足額安排儲備糧收購、輪換所需信用貸款資金,收購期間要做到“錢等糧”。
第十二條  收購入庫的儲備糧必須是當年生產的新糧,經檢測後達到國家質量標準規定中等以上質量,符合安全保管水份要求才能入庫。
嚴禁使用陳年庫存糧食或者“轉圈糧”等作為儲備糧。
第十三條  儲備糧入庫後,質量和品質檢測由市糧食收儲中心中心化驗室承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糧食收儲中心根據其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並核查數量後確認為市級儲備糧。
第十四條  承儲企業應當將政策性業務與經營性業務分離,對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落實儲備數量(品種)、質量、和地點(庫點),保證賬實相符、儲存安全。
第十五條  承儲企業對所收購、儲存、輪換、銷售的儲備糧質量負責,規範出入庫質量管理,建立出入庫檢驗制度和質量檔案,並依法納入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倡導推廣套用生態儲糧技術。
第十六條  不得將儲備糧委託核定庫點外的其他庫點儲存,更不得露天儲存。未經批准不得擅自移庫,如特殊情況必須移庫的,須經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及市糧食收儲中心批准,並報市財政局、市農業發展銀行備案。
第十七條  對於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重大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造成儲備糧運作出現重大虧損的,由市糧食收儲中心會同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財政局、市農業發展銀行核實,報市政府批准後,由市財政負擔。
鼓勵承儲企業採取財產保險方式化解人力不可抗禦風險。
第十八條  承儲企業不得實施《江蘇省地方政府儲備糧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第十九條  小麥、稻穀等原糧不得租庫儲存或異地儲存。成品糧、食用植物油確有必要在鎮江市內鄰近儲存的,應當經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及市糧食收儲中心批准。
第二十條  市級儲備糧的保管費、輪換費用參照《江蘇省地方政府儲備糧省級補貼資金管理辦法》進行包乾(正常損耗按2%計算),超支不補,節餘留用。包乾費用及貸款利息由市財政局按時撥付。
第二十一條  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牽頭制定並組織實施地方政府儲備糧年度輪換計畫。年度輪換計畫應包括輪換數量(品種)、質量、地點(庫點)等內容。
市級儲備糧的輪換由承儲企業按照輪換計畫提出申請,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糧食收儲中心、市財政局、市農業發展銀行同意,並在上述部門監管下實施。
承儲企業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輪換,並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糧食收儲中心、市財政局、市農業發展銀行驗收確認。
必要時,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和市糧食收儲中心可督促承儲企業實施適時輪換。
第二十二條  按照儲備常儲常新的原則,市級儲備糧實行均衡輪換,優先安排輪換庫存中儲存時間較久或者出現不易再儲的儲備糧,輪換年限一般為:小麥不超過3年、稻穀不超過2年、食用植物油不超過2年。
第二十三條  市級儲備糧輪換架空期原則上不得超過4個月,特殊情況下,經市糧食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批准,可適當延長,最長不超過6個月。
承儲企業不得擅自超輪換架空期,除市人民政府緊急動用等特殊情況外,市級儲備原糧在各月末的實物庫存不得低於儲備原糧總量的70%,任何時點成品糧實物庫存不得低於90%。因重大自然災害、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延長或縮短輪換架空期的,延長或縮短輪換架空期內不扣除保管費用和利息補貼。
第二十四條  儲備糧輪換按照國家規定的交易方式進行,原則上通過規範的糧食交易批發市場公開競價銷售。
第二十五條  市級儲備糧在推陳儲新過程中所發生的價差損益,由市財政承擔,每年年底結算一次,價差收益上交市財政,損失由市財政補貼。因儲備糧保管不善或者應急處置不力造成的損失,由承儲企業承擔。
第二十六條  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糧食應急預案依法批准動用市級儲備糧,事後由市財政與承儲企業按市場價結算。
(一)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其他突發 事件;
(三)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的其他情形。
市級儲備糧具體動用方案,由糧食、財政等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抄送同級農業發展銀行,並報上級糧食部門。 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的數量(品種)、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以及費用結算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  市級儲備糧動用命令由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達,市糧食收儲中心等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未經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不按照要求執行地方政府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二十八條  市級儲備糧動用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要求及時補足動用的儲備糧。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儲備糧管理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市級儲備糧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要求,對市級儲備糧開展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和市糧食收儲中心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市級儲備糧監督檢查計畫,確定檢查重點、方式和頻次,檢查結果要形成記錄,檢查頻次不得低於國家規定要求。
質量抽檢由市糧食收儲中心中心化驗室實施扦樣、檢驗。
第三十一條  市糧食收儲中心負責建立市級儲備糧信息管理系統,準確、及時、客觀地反映全市儲備糧的數量、品種、質量、倉庫和保管狀況,並與有關部門共享相關信息。
第三十二條  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糧食收儲中心會同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市級儲備糧開展監督檢查。在儲備糧收購、儲存、輪換、監管等環節違規違紀的,應當依法查處。
第三十三條  糧食加工企業社會責任儲備、其他糧食經營企業商業庫存等社會儲備以及成品糧油儲備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市財政局等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鼓勵和支持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等農業生產主體儲糧以及學校、醫院、企業等用糧單位和居民家庭儲糧。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11日起施行。2004年7月5日發布的《關於印發<句容市市級儲備糧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句政發〔2004〕10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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