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海南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經海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由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海南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的通知
瓊府辦〔2022〕15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已經海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3月9日

檔案全文

海南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省級儲備糧(以下簡稱儲備糧)管理,有效發揮儲備糧政府巨觀調控和應急保障作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結合國家、我省關於糧食儲備體制機制改革要求和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儲備糧糧權屬於海南省人民政府,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不得以優先動用權等方式替代政府糧權。從事和參與儲備糧管理、運營和監督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監管,保證儲備糧總量計畫和管理落實到位。
  (一)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以下簡稱省糧儲局)會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及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海南省分行(以下簡稱農發行省分行)根據國家下達我省的地方糧食儲備規模,按照省級儲備為主、市縣儲備為輔的原則,提出全省儲備糧品種、數量和總體布局計畫,報省政府批准實施。省級儲備比例不得低於全省儲備總量計畫的50%。在確保糧食安全和調控需要的前提下,綜合本省倉容、糧源籌措、加工能力等情況,可建立一定數量的跨省異地儲備,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省級儲備總量計畫的20%。
  (二)省糧儲局負責儲備糧數量、質量、日常儲存的行政管理;省財政廳負責安排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含保管費用、輪換費用,下同)、質檢費用等財政補貼,並及時足額撥付;農發行省分行依規及時足額安排儲備糧所需貸款並實施信貸監管。
  第四條 儲備糧儲備企業(以下簡稱儲備企業,含承儲企業和代儲企業)具體負責儲備糧的運營管理,實行儲備運營業務與企業商業經營分離,人員、實物、財務、賬務管理嚴格分開。
第二章 存儲管理
  第五條 儲備糧承儲計畫、年度輪換計畫等的下達和調整,由省糧儲局會同省財政廳和農發行省分行聯合發文給承儲企業實施。
  第六條 選擇儲備企業,應當遵循有利於儲備糧合理布局、儲存安全、便於監管和降本節費的原則。儲備企業除了應當具備國家《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5號)和《政府儲備糧食倉儲管理辦法》(國糧倉規〔2021〕18號)等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儲存儲備糧的庫區具有自有產權、符合國家糧食倉庫建設標準,糧倉及油罐條件符合國家糧油儲藏技術規範要求。庫區內不得存在從事危害儲備糧安全的生產經營活動;
  (二)儲備原糧、成品糧、食用植物油的糧倉(油罐)的有效倉容(罐容)原則上要分別達到2.5萬噸、1萬噸、1萬噸以上,並與儲備企業其他用途的糧倉(油罐)有效隔離、分類管理;
  (三)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檢測儀器和檢化驗室,具備檢測儲備糧倉內溫度、水分、氧氣、儲糧(熏蒸)氣體、害蟲密度等必要的條件;
  (四)具有與糧食儲備規模相匹配的倉儲管理、檢化驗等管理和技術人員;具有與儲備糧管理相適應、可與省糧食信息化管理平台相連線和遠程實時監控及數據交換的信息化管理系統,庫區內可視化監控設施設備配備完善並正常使用;具備完善的技防體系;
  (五)企業各項財務指標狀況、經營管理和信用良好,無違法經營記錄;
  (六)異地儲備的承儲和代儲企業、儲存地點、儲備規模和品種等由省糧儲局會同省財政廳和農發行省分行共同確定。異地儲備的承儲企業須為註冊在我省的糧食企業,負責異地儲備糧的管理;
  (七)異地代儲企業的代儲倉庫具備鐵路專用線或專用碼頭、公路運輸條件,交通便利。
  第七條 符合第六條規定的企業有意願參與承儲或代儲儲備糧,可向省糧儲局提出申請,省糧儲局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及農發行省分行採取公開競爭方式擇優確定儲備企業。
  第八條 實行儲備糧入庫、儲存、出庫質量檢驗制度。儲備企業應當按照品種、等級、生產年份等分類專倉(廒間、貨位)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確保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第九條 儲備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和我省糧庫和糧油儲存安全管理規定,建立完善儲備糧管理制度報省糧儲局備案;要落實儲備糧管理主體責任,規範儲備糧日常管理,加強安全隱患整治,確保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備安全。有異地儲備的承儲企業,要選派政治過硬的專業技術骨幹到代儲庫點蹲點監管。
  第十條 建立省級儲備退出機制。儲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糧儲局和省財政廳、農發行省分行責令其立即整改,視情況追究相關責任,直至取消承儲或代儲計畫。取消儲備企業承儲或代儲計畫的,由省糧儲局會同省財政廳和農發行省分行委託中介機構對其儲存的儲備糧進行權責清算。
  (一)騙取、擠占、挪用或截留儲備糧貸款或財政補貼的;
  (二)以儲備糧或相關設施設備為債務作擔保或清償債務、進行期貨實物交割的;
  (三)拒絕實施或擅自改變儲備糧收儲、輪換計畫或動用儲備糧的;
  (四)擅自串換品種、等級或變更儲存庫點的;
  (五)擅自損毀儲備糧、破壞倉儲設施的;
  (六)儲備企業依法被撤銷、解散、破產或不遵守本辦法及違反國家和我省儲備糧管理相關規定且情節嚴重的。
  第十一條 加強儲備糧倉儲設施建設改造,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糧食儲備、物流、應急保障等設施用地,提升全省儲糧和糧食應急保障能力。
第三章 輪換管理
  第十二條 儲備糧實行均衡輪換制度。原則上省內儲備的稻穀、小麥每2年輪換100%,每年輪換數量不超過承儲企業承儲該品種計畫總量的60%;食用植物油每年輪換100%;大米、玉米每年至少輪換100%,完成當年輪換任務後,承儲企業在具備足額風險準備金的前提下,經省糧儲局批准,可視市場行情再進行輪換。原則上異地儲備的小麥每3年輪換100%,玉米每2年輪換100%,每年輪換數量分別不超過承儲企業承儲該品種計畫總量的40%、60%。
  省財政廳僅對當年下達的輪換任務給予輪換費用補貼。
  第十三條 儲備企業應當嚴格按照輪換計畫和架空期、架空量規定完成輪換任務。大米輪換架空數量不得超過承儲企業大米承儲計畫總量的10%,每批次輪出的架空期不得超過2個月;其他品種輪換架空數量不得超過承儲企業承儲計畫總量的30%,每批輪出的架空期不得超過4個月。架空期從架空之日的下月起按月計算。超量或超期架空的部分,從超量或超期之月起不再撥付保管費用,直至補回庫存為止。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按量及時輪換,須報請省糧儲局批准,未經批准擅自超期超量架空的,按未經批准擅自動用儲備糧處理。
  第十四條 儲備糧輪換以儲存品質指標為依據,儲存年限為參考。按照先入先出原則,對宜存原糧、合格成品糧油中接近品質(或質量)控制指標或超期儲存的儲備糧,以同品種、同等級的新糧替換庫存糧食。對於重度或輕度不宜存的原糧、不合格的成品糧油要採取措施優先輪換,不得因延誤輪換造成儲備糧變質。
  承儲企業於每年11月底前將下年度輪換建議報省糧儲局,並對相關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每年12月底,省糧儲局會同省財政廳和農發行省分行下達下年度輪換計畫。
  因糧食市場形勢變化或調控需要,經省糧儲局、省財政廳、農發行省分行批准,承儲企業可對輪換計畫進行調整。
  第十五條 入出庫的儲備糧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入庫的儲備糧原糧為最近糧食生產季生產的新糧,各項常規質量指標符合國家標準中等(含)以上質量標準;入庫的食用成品油為90天內加工的產品,各項常規質量指標符合相關產品國家標準要求。儲存品質指標符合宜存標準,食品安全指標符合國家標準;
  (二)入庫的國產大米、進口大米,入庫前的加工時間分別為45天內加工、60天內加工。各項常規質量指標及包裝標籤標識符合國家標準,食品安全指標符合國家標準;
  (三)出庫儲備糧的質量檢驗報告須在有效期內,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不得作為食品用途銷售出庫。
  第十六條 儲備糧輪換實行驗收制度。承儲企業在每貨位儲備糧完成輪換出庫後5個工作日內向省糧儲局申報,由省糧儲局進行審核。儲備糧輪換入庫前應開展空倉查驗,並在形成固定貨位後5個工作日內,承儲企業書面向省糧儲局提交質量檢驗申請(大米提供質量檢驗報告)。質量檢驗合格後,由承儲企業申請,省糧儲局原則上在5個工作日內對入庫的儲備糧數量進行審核驗收。驗收通過後,依程式撥付輪換費用補貼。
  採購入庫的原糧由省糧儲局委託有資質的糧油質量檢驗機構檢驗,採購入庫的大米入庫品質按生產企業提供有資質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合格的質量檢驗報告認定。日常質量及輪換出庫檢驗由省糧儲局委託有資質的糧油質量檢驗機構開展。
  第十七條 儲備糧實行自主輪換,輪換主要通過國家糧食交易中心網上交易平台公開競價進行,也可採取邀標競價銷售、省內直接收購等方式輪換,輪換全程公開、公平、公正,留痕備查,輪換費用定額包乾,輪換相關憑證資料至少保留6年。輪換產生的盈利主要用於儲備糧運營管理及用作輪換風險準備金和彌補虧損等,輪換產生的虧損由企業自行承擔消化。省糧儲局會同省財政廳、農發行省分行加強對儲備糧輪換計畫、交易組織、實施、資金使用等的監管和風險防控,確保儲備糧自主輪換有序推進。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十八條 儲備企業須在農發行省分行開立基本賬戶,接受信貸監管,及時足額回籠儲備糧銷售貨款,做到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庫存值和貸款掛鈎。
  第十九條 儲備糧的初始入庫須通過國家糧食交易中心網上交易平台採取競價方式公開進行,由省糧儲局會同省財政廳及農發行省分行根據競價成交價共同認定初始入庫成本,農發行省分行依規按認定的入庫成本及時發放貸款,實行封閉運行信貸監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入庫成本。
  第二十條 儲備糧貸款利息、管理費用補貼、質檢費用等在省糧食風險基金(以下簡稱風險基金)中列支,風險基金不足部分由省財政負擔。
  第二十一條 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由農發行省分行每年初按照農發行總行有關利率規定向省財政廳申請,經省財政廳審定預撥當年利息,次年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第二十二條 儲備糧管理費用實行定額包乾、專款專用。管理費用由省糧儲局每年初根據儲備糧承儲計畫和當年輪換計畫測算並向省財政廳申請,省財政廳將管理費用預撥至省糧儲局開立在農發行省分行的賬戶。次年初由省糧儲局與省財政廳對上一年度管理費用據實清算,多退少補。
  儲備糧保管費用由省糧儲局根據儲備糧數量、質量安全情況,按月計算、按季撥付給承儲企業;代儲費用由承儲企業按照代儲契約約定支付。新入庫儲備糧保管費從合格質檢報告簽發當月計算。儲備糧輪換費用由省糧儲局根據儲備糧輪換審核驗收情況,按次將輪換費用撥付給承儲企業。
  第二十三條 儲備糧管理費用補貼標準每隔2年進行調整。由省糧儲局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會同省財政廳和農發行省分行參考評估結果共同確定補貼標準,報經省政府批准後施行。聘請評估機構的費用列入省糧儲局年度部門預算。
  第二十四條 儲備糧質量檢驗費用,以承儲計畫為基數,由省糧儲局會同省財政廳核定。
  第二十五條 儲備糧在儲存期間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由省糧儲局會同省財政廳和農發行省分行共同核定,從風險基金中列支。正常儲存損耗納入保管費用補貼,包乾使用。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損失損耗,由儲備企業自行承擔。儲備企業應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並在每批次糧油出清後核銷。
  第二十六條 儲備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儲備糧保管賬、統計賬、會計賬、輪換台賬及其報表制度,真實、完整地反映庫存儲備糧和資金占用情況,定期向省糧儲局、省財政廳和農發行省分行報送有關報表。
第五章 動用管理
  第二十七條 除省政府認為需要特殊動用的情形外,省糧儲局可根據保供穩市、應急需求等,提出儲備糧動用建議,報省政府同意後,按照省政府的動用指令,按程式組織實施。動用價差納入風險基金管理。動用後原則上在12個月內完成等量補庫。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省糧儲局會同省財政廳、農發行省分行等單位制定儲備糧管理監督實施細則,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原則,每年定期和不定期組織對儲備糧儲存運營全過程的管理和資金使用等進行監督檢查。每年開展儲備糧質量抽查的數量不得低於總規模的30%。
  省審計廳依照審計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式,加強對儲備糧管理和財務收支等情況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 監督檢查實行全過程書面或視頻記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不良後果的,儲備企業自行承擔損失,同時扣減相應的管理費用補貼;後果嚴重的,取消儲備糧承儲計畫,並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一條 監督檢查經費按照財政預算管理規定列入年度部門預算。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市縣可根據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 政府有關部門可依照本辦法制定儲備糧管理配套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省級儲備糧,是指省政府儲備的用於調節全省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和食用植物油,包括省級儲備稻穀、小麥、玉米、大米、食用植物油。
  承儲計畫總量,是指下達給儲備糧承儲企業的全部儲備糧品種的總量。
  優先動用權,是指糧食的糧權屬於企業,政府與企業簽訂協定並給予適當費用補貼,應急情況下,企業將本企業糧食優先出售給政府進行動用。
  承儲企業,是指直接承擔省級儲備糧承儲計畫,並受省糧儲局等相關部門監督和管理的企業。
  代儲企業,是指與承儲企業簽訂省級儲備糧代儲契約,代儲業務受省糧儲局等相關部門和承儲企業監管的企業。僅跨省異地儲備可實行代儲。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海南省省級儲備糧管理暫行辦法》(瓊府辦〔2016〕164號)廢止。本辦法由省糧儲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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