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在2021年12月24日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2月24日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級儲備糧管理,保證省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保障糧食安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省級儲備糧的計畫、儲存、輪換、動用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省級儲備糧,是指省人民政府儲備的用於調節本省行政區域內糧食供求、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原糧和成品糧油。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省級儲備糧管理工作的領導,研究解決省級儲備糧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省級儲備糧儲存地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對轄區內承儲省級儲備糧的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依法履行食品安全和安全生產屬地管理責任。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與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政策和本省糧食安全實際需要,負責擬定省級儲備糧規模、品種、總體布局以及動用的巨觀調控方案。
省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省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省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管理,並組織實施本辦法。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省級儲備糧的財政保障,安排並及時足額撥付省級儲備糧貸款利息、保管費用、輪換和動用費用(含差價,下同)以及黑龍江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儲備糧公司)從事省級儲備糧業務管理所需費用等財政補貼;負責對省級儲備糧財政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和審計機關,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省級儲備糧相關工作。
第五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黑龍江省分行(以下簡稱省農發行)負責按照國家規定及時足額發放省級儲備糧所需貸款,並對發放的省級儲備糧貸款實行信貸監管。
第六條 省儲備糧公司負責組織實施省級儲備糧相關計畫和業務管理,並對省級儲備糧保管倉儲、安全生產、數量質量和資金安全負責。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省級儲備糧倉儲物流等基礎設施建設和信息化管理,促進安全管理科技創新和先進適用科技成果轉化套用,提升綠色倉儲能力,推進節糧減損。
承儲企業應當推進綠色儲糧標準化、糧食倉儲信息化、管理規範化,提高用倉質量和效能,降低糧食損失損耗。
第二章 計 劃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省農發行,根據國家下達的儲備糧總量計畫和本省巨觀調控需要,提出省級儲備糧的收購、輪換、銷售計畫,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後,及時下達省儲備糧公司。
第九條 省儲備糧公司應當組織實施省級儲備糧收購、輪換、銷售計畫。
承儲企業具體實施省級儲備糧的收購、輪換、銷售工作。
第十條 承儲企業應當將省級儲備糧收購、輪換、銷售計畫的具體執行情況,及時報省儲備糧公司。
省儲備糧公司應當將省級儲備糧收購、輪換、銷售計畫的執行情況,報省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並抄送省農發行。
第三章 儲 存
第十一條 省級儲備原糧由省儲備糧公司直屬企業承儲或者委託其他企業承儲。選定委託承儲企業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省級儲備成品糧油委託承儲企業,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在糧油加工企業中選取。
第十二條 省級儲備糧管理應當實行政策性職能和經營性職能分開的原則。省儲備糧公司除組織落實省級儲備糧收購、儲存、輪換、銷售、動用等具體任務以及省人民政府委託的政策性任務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從事或者變相從事其他商業經營活動。
承儲企業儲備業務應當與商業經營業務分開,對省級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賬實相符、賬賬相符、儲存安全。
第十三條 省儲備糧公司應當建立省級儲備糧業務管理制度,報省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省儲備糧公司應當定期統計、分析省級儲備糧的管理情況,並將統計、分析情況報省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 承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倉儲管理和安全生產等相關規定,對省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承儲企業應當制定應對自然災害和其他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避免或者減少省級儲備糧損失。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統計台賬,保存有關憑證、資料。
第十五條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逐貨位質量安全檔案,定期開展常規性質量指標檢驗,保證省級儲備糧符合質量標準和食品安全標準。
省儲備糧公司應當嚴格管控省級儲備糧質量安全,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糧食質量檢測機構開展省級儲備糧收購入庫、銷售出庫和儲存期間春秋兩季糧食質量安全檢驗。
省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省級儲備糧質量管理、質量安全狀況、驗收檢驗結果等情況進行抽查。
嚴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省級儲備糧流入口糧市場和食品生產企業。
第十六條 省儲備糧公司、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報省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
(二)通過以陳頂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轉、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方式,騙取省級儲備原糧貸款或者套取省級儲備糧價差和財政補貼;
(三)擠占、挪用、剋扣省級儲備糧財政補貼、信貸資金;
(四)以省級儲備糧為債務作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五)利用省級儲備糧進行除政府委託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
(六)在省級儲備糧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物,拒不執行出庫指令或者阻撓出庫;
(七)擅自串換省級儲備糧的品種,變更省級儲備糧的儲存地點;
(八)擅自動用省級儲備糧;
(九)拒不執行或者不按要求執行省級儲備糧年度輪換計畫、動用命令;
(十)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省級儲備糧不宜儲存;
(十一)違反省級儲備糧管理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省級儲備原糧的損失、損耗,由省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並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定額內的保管自然損耗由承儲企業在保管費用中列支;
(二)因承儲企業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超過定額的損耗由承儲企業承擔;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承儲企業應當在損失發生後三個工作日內報省儲備糧公司,由省儲備糧公司在五個工作日內確認後報省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省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自接到省儲備糧公司報告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審核認定,在報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後,用糧食風險基金核銷。
第四章 輪 換
第十八條 省級儲備糧實行均衡輪換原則,採取定期輪換和動態輪換相結合的方式。
省級儲備原糧以儲存品質指標為依據,以儲存年限為參考,每年按照規定合理安排輪換。年度輪換總量由省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庫存糧情、品種結構、糧食供需和調控需要等因素確定。
省級儲備成品糧油按照庫存充足、即入即出的原則,實行動態輪換。
第十九條 省級儲備原糧輪換可以採取先銷後購或者先購後銷方式。採取先銷後購方式的,輪出後應當儘快組織輪入;採取先購後銷方式的,輪出前應當先購入同品種等量糧食,驗收通過後等量輪換。
第二十條 省級儲備原糧的輪換價格由省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參考國家政策性糧食收購和銷售價格或者依據糧油市場行情確定。
省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由省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定,入庫成本由收購價格與收購費用構成。入庫數量由省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核定。入庫成本、入庫數量經核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  第二十一條 省級儲備原糧輪換實行市場化運作機制,通過規範的糧食交易中心以公開競價交易方式進行,也可以採取直接收購、邀標競價銷售等方式進行。
第五章 動 用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糧食行政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完善省級儲備糧的動用預警機制,加強對需要動用省級儲備糧情況的監測。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動用省級儲備糧:
(一)省內2個以上市(地)或者省會城市出現民眾大量集中搶購、糧食脫銷斷檔、價格大幅度上漲等糧食市場急劇波動狀況;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
(三)省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省級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省級儲備糧動用,由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擬定動用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省人民政府下達省級儲備糧動用命令。必要時,省人民政府可以直接下達省級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二十五條 省儲備糧公司組織承儲企業具體執行省級儲備糧動用命令。
中省直有關部門和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配合省級儲備糧動用命令的實施。
第二十六條 省級儲備糧動用後應當在10個月內完成等量補庫。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七條 省級儲備原糧收購、輪換所需要的資金由省儲備糧公司向省農發行提出貸款申請,由省農發行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貸款。
承儲省級儲備成品糧油所需要的資金由承儲企業自籌解決。
第二十八條 省級儲備糧貸款利息、保管費用、輪換費用以及省儲備糧公司從事省級儲備糧業務管理所需費用等財政補貼,實行預算管理,年初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年內預撥、年終清算,在省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九條 省級儲備糧保管費用實行定額管理,具體標準由省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參照中央儲備糧保管費用標準確定。省級儲備糧貸款利息,按照貸款銀行利率管理有關規定計算,實行據實補貼。
第三十條 因輪換、動用產生的價差虧損和相關費用,由省糧食風險基金列支;產生的價差收入,繳入省糧食風險基金。
價差虧損、相關費用和價差收入由省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定。
第三十一條 省儲備糧公司應當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年度省級儲備糧收購、儲存、輪換、銷售以及資金收支等情況報告省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省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後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並將審核報告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接到報告後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認定,並完成對上年度省級儲備糧貸款利息、保管費用、輪換費用以及省儲備糧公司從事省級儲備糧業務管理所需費用等財政補貼清算工作。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省級儲備糧管理活動的監督檢查,發現省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應當依法予以糾正或者處理。
省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省儲備糧公司的省級儲備糧管理和政策執行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結果報省人民政府。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權和程式,對省級儲備糧的財政、財務收支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 省儲備糧公司應當對承儲企業的省級儲備糧儲存管理狀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省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當及時處理;對危及省級儲備糧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並報告省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涉及省級儲備糧安全管理違法違規、失信企業的信用監管,建立承儲企業的信用記錄,及時、準確、全面記錄承儲企業信用行為,並依法依規實施分級分類差異化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承儲企業公共信用信息,並通過信用入口網站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省級儲備糧管理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省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舉報。省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舉報事項的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告知舉報人到相關部門舉報。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省級儲備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及時下達省級儲備糧收購、輪換、銷售計畫,影響省級儲備糧收購、輪換、銷售等業務實施的;
(二)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發放省級儲備原糧貸款,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的;
(三)未及時足額撥付、清算或者擠占、挪用、剋扣省級儲備糧貸款利息、保管費用、輪換和動用費用以及省儲備糧公司從事省級儲備糧業務管理所需費用等財政補貼的;
(四)未及時審核、處理省級儲備原糧損失、損耗的;
(五)接到舉報、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不及時處理的。
第三十八條 省儲備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省級儲備糧業務管理制度,並向省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
(二)從事或者變相從事其他商業經營活動的;
(三)拒不組織實施或者擅自改變省級儲備糧收購、輪換、銷售計畫和動用命令的;
(四)擅自串換省級儲備糧品種,擅自變更省級儲備糧儲存地點的;
(五)未按時足額撥付或者擠占、挪用、剋扣省級儲備糧貸款利息、保管費用、輪換和動用費用以及省儲備糧公司從事省級儲備糧業務管理所需費用等財政補貼的;
(六)未及時確認、報告省級儲備原糧損失、損耗的。
第三十九條 承儲企業在省級儲備糧承儲過程中出現的違法行為,由省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對本級地方儲備糧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1月22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公布的《黑龍江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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