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糧食儲備管理辦法

《海南省地方糧食儲備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地方糧食儲備管理,確保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規範,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構建與海南自由貿易港相適應的糧食儲備安全保障體系,根據國務院《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結合海南省實際,而制定的本辦法。

2023年12月1日,《海南省地方糧食儲備管理辦法》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地方糧食儲備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9月7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317號
《海南省地方糧食儲備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9月5日第八屆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劉小明
2023年9月7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海南省地方糧食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地方糧食儲備管理,確保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規範,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構建與海南自由貿易港相適應的糧食儲備安全保障體系,根據國務院《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糧食儲備,包括地方政府儲備和企業儲備。
地方政府儲備是指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依法儲備的用於調節本行政區域內糧食供求,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稻穀、小麥、玉米等原糧及其成品糧,油料及食用植物油。
企業儲備包括社會責任儲備和商業庫存。社會責任儲備是指規模以上糧食加工、批發企業等依據法律法規明確的社會責任所建立的庫存。商業庫存是指糧食經營企業保持經營需要的周轉庫存。
第三條 地方糧食儲備管理工作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計畫引領、優儲適需、科學布局、安全高效、綠色發展的原則。
地方政府儲備按照政策性職能與經營性職能分開的原則,實行儲備運營與企業商業經營分離,人員、實物、財務、賬務管理嚴格分開。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糧食安全責任制,加強對地方糧食儲備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落實本級儲備規模,最佳化儲備布局和品種結構,加強糧食儲備基礎設施建設,保證倉儲總量及功能與儲備規模、應急保障要求相匹配。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級地方糧食儲備的行政管理,指導協調下級地方糧食儲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開展地方糧食儲備有關工作。
第六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海南省分行及其分支機構按照國家規定,及時、足額發放地方政府儲備所需貸款,並對發放的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七條 本省建立省和市、縣、自治縣兩級儲備制度,以省人民政府儲備為主,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儲備為輔,糧權屬於本級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主要儲備原糧。海口市、三亞市、儋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優先滿足成品糧儲備要求,適當儲備原糧;成品糧油儲備規模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市場供應量。鼓勵其他市、縣、自治縣根據實際情況儲備成品糧。
第八條 地方政府儲備以口糧品種為主,兼顧其他品種。原則上口糧儲備比例不得低於國家規定。主要口糧品種為:稻穀、小麥及其成品糧等。
第九條省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根據國家下達的地方政府儲備總量計畫、本行政區域戰略和應急物資儲備需要等,制定地方政府儲備品種、規模、總體布局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地方政府儲備的收儲、輪換、動用等具體計畫,由本級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按規定下達實施。
第十條承擔地方政府儲備儲存任務的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應當具備與其承儲糧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倉儲、保管、質量安全檢驗等能力,倉儲容量達到規定規模,倉儲設施和倉儲條件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以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要求。承儲企業的具體條件和選取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承儲企業應當全面落實儲存管理職責,建立健全規範化管理制度,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對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十一條承儲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收回儲備計畫,並對其儲存的儲備糧進行權責清算:
(一)因儲備布局或者政策調整儲備業務被取消的;
(二)非國有承儲企業經申請自願退出儲備業務的;
(三)違反國家或者本省有關規定被取消儲備業務的;
(四)承儲企業被撤銷、解散、破產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政策性糧食經營管理規定的情形。
第十二條地方政府儲備原則上在省內儲存。在確保糧食安全和調控需要的前提下,綜合考慮糧源籌措、倉儲設施、加工能力、物流條件等情況,可以建立一定數量的跨省異地代儲。跨省異地代儲占總量計畫的比例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並保證糧食拿得出、調得快、用得上。
省內儲備因倉容不足等原因可以委託具備條件的企業代儲。
代儲企業由承儲企業選取,報本級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承儲企業應當與代儲企業簽訂代儲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十三條 地方政府儲備入庫的原糧應當為最近糧食生產季生產的新糧,成品糧油為近期加工的新品。
地方政府儲備的質量、儲存品質和食品安全等指標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地方政府儲備的初始入庫成本由本級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核定,報財政部門備案。初始入庫成本經核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
地方政府儲備的管理費用、貸款利息補貼等費用從本級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糧食風險基金不足部分,由本級財政承擔。管理費用依據本地區物價水平和儲糧成本實行動態調整。
地方政府儲備損耗不得超過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主管部門限定的額度。額度內儲存損耗納入保管費用,包乾使用。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經本級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財政部門核定後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損失,由承儲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鼓勵運用糧食儲備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改善儲糧條件,提高儲糧安全管理水平,促進糧食節約、降低糧食損失損耗。
第十六條 地方政府儲備輪換應當遵循常儲常新、確保質量、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以儲存品質指標為依據,儲存年限為參考,實行均衡輪換。
第十七條 在正常儲存條件下,各儲備品種的儲存年限為:
(一)稻穀不超過3年;
(二)小麥不超過5年;
(三)玉米不超過2年;
(四)油料、食用油脂不超過2年;
(五)成品糧油應當在保質期到期之前進行輪換;
(六)其他儲備品種的儲存年限按照省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規定執行。
特殊情況下需要延長儲存年限的,報糧權所屬的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第十八條 地方政府儲備各月末實物庫存總量和小包裝成品糧油任何時點實物庫存數量不得低於國家有關規定,緊急動用等特殊情況除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地方政府儲備的輪換架空量和輪換架空期作出規定。超過輪換架空量或者輪換架空期的,不得享受相應部分的保管費用和貸款利息補貼。
第十九條 地方政府儲備採取靜態輪換或者自主輪換等方式。具體方式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
採取靜態輪換方式的,應當按照輪換計畫執行。糧食收儲、銷售底價由承儲企業根據最近市場行情和交易價格進行測算,報本級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採取自主輪換方式的,應當遵循確保全全、市場運作、費用包乾、自負盈虧的原則,實行最低庫存量和輪換進出備案管理,由承儲企業自主決定輪換數量和頻率。除初始採購和清算銷售底價按規定報備外,中間環節的收購和銷售底價由承儲企業自主決定。
第二十條地方政府儲備的收儲、銷售原則上通過第三方糧食交易平台公開競價交易,也可以採取直接收購、邀標競價銷售等方式進行,全程留痕備查,相關資料、憑證保存不少於6年。
實行自主輪換的政府成品糧油儲備,承儲企業可以在滿足儲備數量和儲存品質的前提下,採取先購後銷、邊購邊銷等方式動態輪換。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統計、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加強對糧食市場供求形勢的監測和預警,建立健全監測和預警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糧食應急預案。達到應急回響等級需要啟動糧食應急預案的,由發展改革部門及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二條 地方政府儲備按照逐級動用原則,先行動用本級政府儲備,本級政府儲備不足的可以申請動用上級政府儲備。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動用本級政府儲備:
(一)本行政區域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的;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地方政府儲備的;
(三)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地方政府儲備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動用地方政府儲備,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和費用結算等內容。緊急情況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直接決定動用地方政府儲備並下達動用命令。地方政府儲備動用後應當按照規定完成等量補庫。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地方政府儲備。
第二十四條本省按照總量合理、漸次到位、政策引領、壓實責任的原則,在規模以上糧食加工、批發等企業建立社會責任儲備。對承擔社會責任儲備的企業應當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鼓勵糧食經營企業建立合理的商業庫存。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全省社會責任儲備品種、規模,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社會責任儲備的組織、實施和管理,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擇優選擇社會責任儲備企業,並與其簽訂社會責任儲備協定。
第二十六條社會責任儲備糧權屬於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的加工、銷售和輪換由企業根據市場行情和生產經營需要自主進行,自負盈虧。在市場供求緊張、糧價大幅波動時,企業應當服從政府的統一安排和調度;對企業承擔應急和調控任務造成的損失,政府按照規定給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省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全省統一的糧食儲備信息平台,將地方糧食儲備的品種、數量、質量、輪換、儲存安全情況和購銷契約、檢驗報告、購銷發票等相關信息數據納入平台,實現動態遠程監管、糧情線上監控、信息互通互享。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地方糧食儲備的品種、數量、質量、儲存安全及儲備政策執行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對承儲企業的糧食儲備和資金使用等情況開展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結果作為調整地方政府儲備承儲企業、承儲數量和增減檢查頻次的重要依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地方糧食儲備政策執行和管理情況,以及資金撥付和使用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承儲企業信用檔案,根據信用等級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對承儲企業違法行為查處情況依法納入全國糧食企業信用監管平台和海南自由貿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關於《海南省地方糧食儲備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為了加強海南省地方糧食儲備管理,保證地方糧食儲備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有效發揮地方糧食儲備在巨觀調控中的“穩定器”和“壓艙石”作用,近日,海南省印發省政府規章《海南省地方糧食儲備管理辦法》(省政府令〔2023〕317號,以下簡稱《辦法》)。
一、出台背景
近年來,國家對加強糧食儲備安全管理、加快出台地方糧食儲備管理法規規章提出明確要求。為了加強海南省地方糧食儲備管理,切實夯實儲備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堅決守住管好“天下糧倉”,在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形勢下,亟需將多年來國家對糧食儲備管理的規定要求、地方糧食儲備管理當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工作經驗以及比較成熟的政策措施進行系統整理歸集,通過制定一部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儲備糧管理省政府規章,將地方糧食儲備管理納入法治化軌道,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性作用。
二、制定依據
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財政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於加強地方儲備糧管理增強區域糧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導意見》等法規規章和國家關於加強糧食儲備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要求,結合地方糧食儲備管理工作實際,制定《辦法》。
三、主要內容
《辦法》不分章節,共30條。《辦法》明確了適用範圍,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糧食和物資儲備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單位的職責;對地方政府儲備運營與企業商業經營分離提出明確要求;明確政府儲備實行省級為主、市縣級為輔,省級主要儲備原糧,市縣主要儲備成品糧;明確在規模以上糧食加工、批發等企業建立企業社會責任儲備;明確政府儲備品種及口糧品種的比例要求,對政府儲備的計畫管理、收儲管理、輪換管理、應急動用、監督管理等作出明確規定。
下一步,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將會同有關部門認真抓好《辦法》貫徹落實,不斷提升地方糧食儲備管理水平和應急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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