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榆林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已經榆林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榆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10月14日印發.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3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榆林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0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1月30日
  • 發布單位:榆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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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級儲備糧管理,確保市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有效發揮市級儲備糧在政府巨觀調控中的作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陝西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儲備糧,是指市人民政府儲備的用於調節全市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市內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應急狀況的糧食。
第三條 從事和參與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級儲備糧糧權屬於市人民政府,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
第五條 市級儲備糧管理必須堅持政策性職能和經營性職能分開,要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確保市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確保市級儲備糧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並降低成本、節約費用。
第六條 市發改委負責全市儲備糧規劃、總量計畫和行政管理,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會同市財政局等部門負責擬訂市級儲備糧規模、品種、總體布局及動用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市財政局負責安排市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並保證及時、足額撥付。
第八條 農發行榆林市分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據市發改委、市財政局核定的入庫成本,及時、足額安排市級儲備糧所需貸款,並對發放的市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市級儲備糧實行錢隨糧走、購貸銷還、專款專用、庫貸掛鈎、封閉運行。承儲企業必須在農發行榆林市分行開立基本賬戶,並接受農發行榆林市分行的信貸監管。
第九條承儲企業負責市級儲備糧的經營管理,並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對市級儲備倉儲管理、安全生產等承擔主體責任;嚴格執行有關部門行政命令,除組織落實市級儲備糧收儲、輪換、銷售、動用等具體任務以及政策性任務外,不得從事其他商業經營活動。依據中省有關儲備糧管理的行政法規、規章、質量標準和技術規範,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各項業務管理制度,並報市發改委備案。
第十條 榆林糧食和物資儲備集團有限公司承擔市級糧食儲備質量安全檢驗工作。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市級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對破壞市級儲備糧倉儲設施,挪用、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市級儲備糧的行為,依法及時組織有關部門予以制止、查處。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市級儲備糧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及時依法查處或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第二章 市級儲備糧的計畫
第十三條 市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儲存計畫,由市發改委會同市財政局、農發行榆林市分行下達給承儲企業,由承儲企業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承儲企業於每年10月底前向市發改委提出下一年度輪換計畫。市發改委會同市財政局、農發行榆林市分行於12月底前予以批覆,由承儲企業負責組織實施,並按月向市發改委報送輪換進展情況。
第十五條 市級儲備糧的輪換要遵循有利於保證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
第十六條 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不得將市級儲備糧輪換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
第十七條 市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輪換主要通過國家掛牌的交易批發市場及相關網上交易平台公開競價交易方式進行,也可採取直接收購、邀標競價銷售等方式進行。
第十八條 承儲企業要按照國家糧食流通統計調查制度按時報送有關統計報表。
第十九條 市級儲備糧輪換依照《榆林市市級儲備糧輪換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市級儲備糧要符合國家規定的糧油質量標準,入庫質量要符合國家規定的三級標準(含)以上。市級儲備糧入庫的質量要按照國家標準進行質量安全檢驗,並出具相應的檢驗檢測報告。
第三章 市級儲備糧的收儲
第二十一條 市級儲備糧原則上儲存於市級國有糧食承儲企業,也可儲存在人口比較密集、運輸比較便利、倉儲條件較好的縣市區國有糧食承儲企業。承儲企業不得委託代儲或租倉儲存市級儲備糧。
第二十二條 市級儲備糧要實行專倉存放、專人管理、專賬記載。承儲企業要嚴格執行《糧油倉儲管理辦法》《政府儲備糧食倉儲管理辦法》和《糧油儲藏技術規範》,依據有關統計、財務和保管制度的規定,建立健全管理賬簿、台賬,定期核查,做到賬目齊全、裝訂規範、內容真實,保證市級儲備糧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第二十三條 承儲企業要嚴格執行《政府儲備糧食質量安全管理辦法》,建立市級儲備糧質量檢驗檢測檔案,確保市級儲備糧入庫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三級標準(含)以上。
第二十四條 承儲企業要嚴格執行《糧油儲藏技術規範》,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消防、防汛、防盜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設備和安全防護用品,確保市級儲備糧儲存安全和生產安全。
第二十五條 承儲企業不得虛報、瞞報市級儲備糧的數量和質量,不得在市級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陳頂新,不得擅自動用和輪換市級儲備糧,不得擅自串換品種、變更儲存地點和倉號。
第二十六條 市發改委要對市級儲備糧的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七條 承儲企業不得利用市級儲備糧及其貸款資金從事與市級儲備糧業務無關的經營活動,不得以市級儲備糧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因改革重組、變更,或者依法被撤銷、解散、破產的,其儲存的市級儲備糧由市發改委提出調整意見,與市財政局、農發行榆林市分行商定後組織實施。
第四章 市級儲備糧的動用
第二十八條 市發改委要完善糧食應急預案,加強糧食市場供求情況的監測,會同市財政局、農發行榆林市分行等單位適時提出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建議,制定動用市級儲備糧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動用方案要包括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儲存庫點、使用安排、運輸保障和結算辦法等內容。
第二十九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提出動用市級儲備糧的意見:
(一)全市或部分縣市區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
(三)市人民政府決定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市發改委根據批准的市級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由承儲企業組織實施。緊急情況下,市人民政府直接決定動用市級儲備糧並下達動用命令。
第三十一條 承儲企業必須執行市級儲備糧動用的應急指令,落實所承擔的運輸車輛、物資、人力,並承擔運輸任務。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市級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五章 財務與信貸管理
第三十三條 由市發改委核定市級儲備糧入庫成本,下達各有關單位及承儲企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級儲備糧入庫成本。
第三十四條 市級儲備糧動用出庫後,銷售貨款應及時足額回籠至承儲企業在農發行榆林市分行開設的賬戶,農發行榆林市分行應及時收回對應庫存貸款。市級儲備糧動用時,補庫所需資金依據市發改委核定的入庫成本,由農發行榆林市分行信貸資金解決。
第三十五條 市級儲備糧實行貸款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鈎,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第三十六條 市級儲備糧保管費用補貼標準,由市發改委和市財政局負責核定,實行包乾使用,原糧保管費用標準為每年每噸120元。
第三十七條 市級儲備糧的輪換實行定額包乾、自負盈虧,費用補貼標準為按照庫存量每年每噸90元。
第三十八條 市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政策性貸款利率執行,據實補貼。
第三十九條 市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和保管、輪換費用補貼的撥付:
(一)貸款利息補貼:市財政局按照儲備糧數量形成的貸款利息於每年的第二季度,按照當年利率計算,一次性將貸款利息補貼撥付到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在農發行榆林市分行開設的補貼專戶,如遇央行利率調整,於年底再行清算。
(二)保管、輪換費用補貼:市財政局按照儲備糧數量形成的保管、輪換費用於每年的第二季度一次性撥付到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在農發行榆林市分行開設的補貼專戶。
第四十條 經市人民政府批准或其他採取政策性的指令性計畫動用市級儲備糧,形成的盈餘上繳市財政,形成的價差虧損由市財政承擔。
第四十一條 質量安全檢驗費用按照市級儲備數量每年每噸12元計算,每年納入市財政預算,隨利費補貼一次性撥付到企業在農發行榆林市分行開設的賬戶。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市發改委依法依規對各承儲企業執行本辦法及有關政策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和管理狀況;
(二)了解市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畫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市級儲備糧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三條 市發改委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要責成承儲企業立即予以糾正或者處理;發現承儲企業不再具備承儲條件或存在不適於儲存市級儲備糧的情況,取消其承儲指標。
第四十四條 市發改委的監督檢查人員要將監督檢查情況作出書面記錄,並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要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第四十五條 市發改委和市財政局負責對市級儲備糧利費補貼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審計機關按照審計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式,對有關市級儲備糧的財務收支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第四十七條 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及審計機關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承儲企業要予以配合。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
第四十八條 農發行榆林市分行要加強對市級儲備糧貸款的信貸監管。承儲企業應接受並配合農發行榆林市分行依法進行的信貸監管,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四十九條 市發改委要加強對市級儲備糧的管理和檢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予以糾正;對危及市級儲備糧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立即採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市發改委、市財政局、農發行榆林市分行和相關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市發改委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承儲資格,並追究企業主要領導和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依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油倉儲管理辦法》《陝西省糧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規定》的規定,對承儲企業在市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儲存環節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第五十三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市級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損毀市級儲備糧,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縣市區級儲備糧的管理辦法,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從2021年11月30日起至202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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