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修訂)

《南昌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修訂)》已經南昌市政府2022年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南昌市人民政府於2022年5月4日印發.本辦法自2022年6月6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修訂)
  • 頒布時間:2022年5月4日
  • 實施時間:2022年6月6日
  • 發布單位:南昌市人民政府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市級儲備糧的管理,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提升糧食收儲調控能力,保障糧食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儲備糧,是指市人民政府為調節糧食供求、穩定糧食市場、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而儲備的稻穀等原糧及其成品糧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條 市級儲備糧的計畫、儲存、輪換、動用及相關管理和監督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級儲備糧的所有權屬於市人民政府。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
第五條 市級儲備糧管理應當完善制度、明確責任、規範流程、嚴格管理,確保市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確保市級儲備糧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加強對市級儲備糧管理工作的領導,研究解決市級儲備糧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市財政局負責擬訂市級儲備糧規模、品種、總體布局方案和動用的巨觀調控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對市級儲備糧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
第七條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市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指導市儲備糧管理單位開展市級儲備糧業務管理工作。
第八條 市財政局負責安排市級儲備糧的銀行貸款利息、保管費用(按現行補貼標準執行,補貼標準調整以市政府辦批覆為準)、輪換費用和價差虧損補貼等財政補貼資金,並納入市本級財政預算管理,對市級儲備糧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九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江西省分行營業部(以下簡稱農發行省分行營業部)負責按照國家及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市級儲備糧所需貸款資金,對發放的市級儲備糧貸款及庫存實施信貸監管。
第十條 市儲備糧管理單位承擔市級儲備糧具體業務管理主體的責任,選定符合要求的糧食企業運營市級儲備糧,負責市級儲備糧的購銷、儲存、輪換、動用等具體業務的管理,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品種、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市儲備糧管理單位應依照國家、省有關地方儲備糧管理的行政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市級儲備糧承儲庫點(以下簡稱承儲庫點)承擔市級儲備糧購銷、儲存、輪換等具體業務,對收儲的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庫存管理、銷售出庫以及出現風險造成的損失負直接責任。
第十二條 市級儲備糧儲存地的縣、區糧食主管部門對轄區內市級儲備糧承儲庫點,依法履行監管責任。
第十三條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牽頭建立協調議事機制,組織相關部門及承儲企業每半年召開一次市級儲備糧工作會議。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市級儲備糧貸款以及銀行貸款利息等相關財政補貼資金。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市級儲備糧的倉儲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市級儲備糧。市級儲備糧儲存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對破壞儲備糧的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市級儲備糧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予以制止、查處。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有關部門舉報、投訴。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後,應當及時查處;舉報、投訴事項的處理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十七條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應當提升市級儲備糧規範化、專業化、精細化、生態化管理水平。
鼓勵科研機構、市儲備糧管理單位、承儲庫點等單位和個人開展市級儲備糧安全管理技術研發套用,節糧減損,提高市級儲備糧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市級儲備糧的計畫
第十八條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市財政局、農發行省分行營業部根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級儲備糧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制定市級儲備糧的收儲計畫,並共同下達給市儲備糧管理單位。
第十九條 市儲備糧管理單位應當綜合考慮儲備品種、儲存年份、儲存品質、實物庫存量等因素,於每年第四季度內向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出下一年度市級儲備原糧輪換計畫建議。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市財政局、農發行省分行營業部根據市儲備糧管理單位提出的年度原糧輪換計畫建議和糧食巨觀調控實際情況,確定下一年度原糧輪換計畫,年初時下達給市儲備糧管理單位。
第二十條 市儲備糧管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市級儲備糧的收儲、輪換計畫,具體組織實施市級儲備糧的收儲、輪換工作。
承儲庫點應當根據市儲備糧管理單位的統籌安排,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市級儲備糧的收儲、輪換任務。
第二十一條 確需調整市級儲備糧收儲、輪換計畫的,市儲備糧管理單位應及時提出申請,經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市財政局、農發行省分行營業部研究同意後進行調整。
第二十二條 市儲備糧管理單位應當將市級儲備糧收儲、輪換計畫的具體執行情況,及時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農發行省分行營業部備案。
第三章  市級儲備糧的儲存
第二十三條 市級儲備糧儲存應當相對集中管理,以倉儲條件優越、交通便利的市直接管理的糧食儲備庫點儲存為主,遵循有利於合理布局、有利於監督管理、有利於降低成本和費用的原則,輔助選擇市行政區域內其他承儲庫點儲存。
第二十四條 承儲庫點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倉庫容量達到市規定的規模,倉庫條件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以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要求;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規模、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
(三)具有符合國家和市規定標準的市級儲備糧質量等級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市級儲備糧儲存期間倉庫內溫度、水分、害蟲密度的能力;
(四)具有經過專業培訓的糧油保管員、糧油質量檢驗員等管理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並無嚴重違法經營記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五條 市儲備糧管理單位根據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條件,擇優選定承儲庫點,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備案。市儲備糧管理單位應及時與承儲庫點簽訂承儲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並將承儲庫點情況及儲存品種、數量等有關信息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農發行省分行營業部備案。
市級儲備原糧的承儲庫點,應在市屬國有糧食收儲企業中選取;市級儲備成品糧的承儲庫點,應主要在國有糧食企業中選取,也可結合成品糧動態輪換、費用包乾、數量規模特點和糧食企業經營貿易量等因素,從嚴從符合條件的其他糧油企業中選取,其中小包裝成品糧倉房應具備溫度調節設備。
市儲備糧管理單位指定的市級儲備糧運營企業,除組織落實國家和省、市政府委託的政策性任務外,不得從事糧食商業經營活動;其他承儲庫點,儲備糧運營業務與企業商業經營實行分離。
第二十六條 對承儲庫點實行動態管理,市儲備糧管理單位發現承儲庫點存在不適於儲存市級儲備糧的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適合儲存市級儲備糧的,該承儲庫點儲存的市級儲備糧應當按照相關程式及時調整到其他承儲庫點。
第二十七條 承儲庫點應當遵守下列規範:
(一)嚴格執行有關儲備糧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技術規範,以及市級儲備糧業務管理制度;
(二)採購入庫的市級儲備糧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食品安全標準和市有關要求;
(三)對市級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落實數量、質量、品種、地點要求,保證市級儲備糧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四)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五)落實市級儲備糧信息管理規範要求,保障市級儲備糧管理信息系統、網路及硬體安全運轉;
(六)對市級儲備糧的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七)執行國家統一的統計制度和財務、會計制度,保證會計信息質量和報送的市級儲備糧相關資料和數據真實、準確。
第二十八條 承儲庫點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報、瞞報市級儲備糧的數量;
(二)在市級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換市級儲備糧的品種、變更市級儲備糧的儲存地點;
(四)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級儲備糧不宜存;
(五)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
(六)將市級儲備糧輪換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
(七)以市級儲備糧及相關設施設備辦理抵質押貸款、提供擔保或者清償債務、進行期貨實物交割等;
(八)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市級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
(九)違反市級儲備糧管理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 市級儲備糧輪入、輪出的價格均為到庫倉內價,入庫成本一經核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級儲備糧入庫成本。市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市財政局共同核定,市儲備糧管理單位、承儲庫點應當按照核定的入庫成本價格核算庫存。
原糧入庫成本,採購或收購時一次性核定;動態輪換的成品糧,儲存期間每年重新核定成本。
第三十條 市級儲備糧的保管費用(或含輪換費用)實行定額包乾,貸款利息實行據實補貼,由市儲備糧管理單位提出申請,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核定後按季及時、足額撥付至市儲備糧管理單位在農發行開設的補貼專戶。
保管費用和輪換費用補貼標準,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市財政局依據我市物價水平和儲糧成本,並參照中央儲備糧和省儲備糧費用標準制定,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執行。
第三十一條 市級儲備糧貸款遵循錢隨糧走、購貸銷還、專款專用、庫貸掛鈎、封閉運行原則,貸款管理按照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制定的地方儲備和調控糧貸款辦法執行。
農發行省分行營業部應當及時收回沒有市級儲備糧庫存對應的貸款,根據市級儲備糧的收儲、輪換進度及時、逐筆發放採購資金到專門賬戶。
第三十二條 市儲備糧管理單位負責指定市級儲備糧貸款的主體,指導相關企業按照要求在農發行省分行營業部開立基本賬戶,接受和配合農發行省分行營業部的信貸監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市儲備糧管理單位在執行原糧輪換計畫時,銷售回籠的貨款必須及時歸還,採購入庫所需的貸款應當分批、及時申請。
市儲備糧管理單位根據有關規定,通過開設的農發行補貼專戶,將市財政核撥的市級儲備糧保管費用及時、足額撥付到承儲庫點。
第三十三條 市儲備糧管理單位承擔因管理不善或者應急處置不力造成的市級儲備糧損失。市級儲備糧定額以內的自然損耗和水分雜質減量由市級財政負擔,超定額部分由承儲庫點負擔;因承儲庫點原因造成市級儲備糧的損失,由承儲庫點負擔,所占用貸款按沒有市級儲備糧庫存對應的貸款及時收回。
第三十四條 市儲備糧管理單位應當對市級儲備糧進行保險,所需保費由市級財政負擔。因不可抗力造成市級儲備糧的損失,市儲備糧管理單位應在保險公司定損確認後五個工作日內上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農發行省分行營業部,扣除保險公司理賠部分後的差額,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由市級財政負擔。
第三十五條 採購(或收購)的市級儲備原糧(稻穀)應為當年生產的新糧,各項常規質量指標符合國家標準中等(含)以上質量標準,儲存品質指標符合宜存標準,食品安全指標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限量規定;採購的市級儲備散裝食用植物油應為近期新加工的產品,各項常規質量指標符合相關產品國家標準質量要求,儲存品質指標符合宜存要求,食品安全指標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限量規定;採購(或加工)的市級儲備小包裝成品糧油原則上應為30天內加工的產品,各項常規質量指標符合相關產品國家標準質量要求,包裝標籤標識符合國家標準要求,食品安全指標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入庫的糧油必須經具有法定資質的糧食質量檢測機構檢驗並出具報告,對於達不到質量要求的糧油,由市儲備糧管理單位嚴格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市級儲備糧的輪換
第三十六條 市級儲備糧區分為原糧、成品糧、散裝食用植物油與小包裝食用植物油,實行均衡輪換和動態輪換,所有市級儲備糧在存儲周期內應當輪換一次。
市級儲備原糧存儲周期為三年,以均衡輪換為主要輪換方式,原則上每年計畫輪換儲存總量的三分之一左右;市級儲備散裝食用植物油存儲周期為二年,以動態輪換為主要輪換方式,原則上每年安排輪換儲存總量的二分之一左右;市級儲備成品糧、小包裝食用植物油在糧油保質期內,以動態輪換為主要輪換方式,確保不出現過期糧油。
第三十七條 根據原糧儲存品質、市場形勢、倉容匹配、品種結構等情況,可以提前或者延遲一年安排輪換。
市儲備糧管理單位在執行輪換計畫過程中,發現承儲庫點儲存的糧油中有符合輪換條件應輪換而未列入輪換計畫的,如品質發生變化的不宜存糧油、因自然災害等特殊原因造成的不宜存糧油、宜存糧食中接近品質控制指標的糧油、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糧油、接近保質期限的成品糧油、質量指標發生變化達不到標準的糧油等確需調整的情形,可以按照管理許可權分類處置,確保市級儲備糧儲存安全。
第三十八條 市級儲備原糧一般情況下實行架空輪換,架空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個月,超過規定輪換架空期的,不得享受相應保管費用和利息補貼。除緊急動用等特殊情況外,實物庫存下限不低於計畫承儲量的70%。
市級儲備成品糧、散裝食用植物油、小包裝食用植物油採取先入後出的動態輪換方式,由市儲備糧管理單位指導承儲庫點把握輪換時機和節奏自主輪換,入庫成本不變。除緊急動用等特殊情況外,實物庫存不低於計畫承儲量。可以依據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在年度內增加動態輪換頻率,保證市級儲備成品糧油的質量和新鮮程度。
市級儲備糧輪換過程中必須防範輪換風險,確保入庫糧油的權屬不發生改變。
第三十九條 市級儲備原糧的收儲及輪換主要通過公益性的糧食交易中心以公開競價交易方式進行,採取直接向糧食生產者收購、邀標競價方式的應另行報批。
輪換應當充分體現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做到全程留痕備查,相關憑證、資料至少應當保留6年。
第四十條 市級儲備原糧輪換產生的價差收益全額上繳市級財政(市糧食風險金專戶);因政策性因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原糧輪換價差虧損,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市場實際情況核定,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進行補貼。
第四十一條 承儲庫點完成市級儲備糧入庫任務後,市儲備糧管理單位負責對入庫糧油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庫點等情況進行核查、驗收,驗收情況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備案。
驗收合格的糧油方可作為市級儲備糧儲存,並按驗收時儲存的倉庫(貨位)、油罐,實行定倉(貨位)、定罐管理,當儲存庫點或倉號發生變更時,應重新組織驗收。
第五章  市級儲備糧的動用
第四十二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動用市級儲備糧:
(一)全市或者部分縣、區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的;
(三)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動用市級儲備糧,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市財政局、農發行省分行營業部提出動用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四十四條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級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市儲備糧管理單位具體組織實施。
緊急情況下,市人民政府直接決定動用市級儲備糧並下達動用命令。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縣、區人民政府對市級儲備糧動用命令的實施,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市級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四十五條 動用市級儲備糧產生的價差虧損和相關費用,由市級財政承擔;產生的價差收益,全額上繳市級財政(市糧食風險金專戶)。
動用市級儲備糧產生的價差虧損、相關費用或價差收益由市財政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共同核定。
第四十六條 市級儲備糧動用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要求儘快補足動用的市級儲備糧,重新核定入庫成本。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等部門在依法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庫點檢查市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市級儲備糧收儲、購銷、輪換計畫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市級儲備糧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依法處理違法行為。
第四十八條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應當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畫,檢查方式應包含日常檢查、隨機抽查、定期清查、聯合檢查,檢查頻次、比例不得低於國家、省規定的要求,檢查結果應記入承儲庫點信用檔案。
檢查情況應形成記錄,並由檢查人員和市儲備糧管理單位、承儲庫點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四十九條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負責對倉房、油罐中市級儲備糧的性質、品種、質量和實際數量情況,相關管理規定執行情況,糧食庫存實物賬與統計賬數量、會計賬記錄數量相符情況,承儲庫點履行承儲契約等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 市財政局依據法律法規負責審核市級儲備糧各項補貼資金申請的完整性及合規性,並按照上級部門或本級政府要求對財政補貼資金收支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 農發行省分行營業部依據法律法規負責對發放的市級儲備糧信貸資金使用與糧食庫存相關的報表、賬簿和憑證真實、合規情況;銀行信貸台賬和庫存實物賬庫貸掛鈎等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 市審計局依照審計法律法規規定的職權和程式,負責對市級儲備糧的政策執行和管理情況;市級儲備糧的財務收支情況實施審計監督。發現問題,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五十三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法律法規負責對市級儲備糧收儲、輪換過程中的計量器具、質價政策、市場秩序實施監管;對市級儲備糧的質量情況實施監督檢驗。
第五十四條 市儲備糧管理單位及承儲庫點對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五十五條 市級儲備糧資金納入績效管理,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體系,加強對項目實施單位績效評價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輪換,是指承儲庫點在保持儲備規模不變的情況下,原糧按市下達的輪換計畫,成品糧油按動態輪換的要求,以符合國家規定的糧油質量標準、食品安全標準和市有關要求的新糧油替換庫存糧油的業務。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6日起施行。原《南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南昌市市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的通知》(洪府廳發〔2015〕1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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