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市市級儲備糧和地方調控糧管理辦法

為加強市本級政策性糧食管理,確保我市糧食安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有效發揮市本級政策性糧食在巨觀調控中的作用,根據《湖北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64號)、《湖北省超標糧食收購處置辦法》(鄂政辦函〔2019〕5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襄陽市市級儲備糧和地方調控糧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1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1月23日
  • 發布單位:襄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儲備糧,是指市人民政府儲備的用於在本市市域內調控市場或者遇有重大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等情況時保障供應的糧食和食用油。
地方調控糧是指市人民政府為解決本地“賣糧難”、超標糧食收購處置,穩定糧食市場,保障本地糧食供應,採取除市級儲備糧以外的調控措施形成的政策性庫存。
前兩款所稱糧食,是指小麥、稻穀、玉米、雜糧及其成品糧。
第三條 本市區域內市級儲備糧和地方調控糧(以下簡稱市級儲備糧)的經營、管理、監督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級儲備糧和地方調控糧的管理部門為市發改(糧食)部門、市財政部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襄陽市分行(以下簡稱農發行襄陽市分行)。市級儲備糧的管理應當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
市級儲備糧的糧權屬市人民政府,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第五條 市級儲備糧規模、品種、總體布局和動用方案由市發改(糧食)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巨觀調控需要和財力承受能力提出建議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市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保管和輪換費用等財政補貼,保證及時、足額撥付,並對市級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七條 市發改(糧食)部門負責市級儲備糧的日常監管工作,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依照國家、省和市有關儲備糧管理的法規、規章及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各項業務管理制度。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市級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保管和輪換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市級儲備糧的倉儲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市級儲備糧。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均有權向市發改(糧食)部門舉報。市發改(糧食)部門接到舉報後,應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二章 市級儲備糧的計畫、輪換
第十一條 市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計畫,由市發改(糧食)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級儲備糧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提出辦法,會同農發行襄陽市分行共同下達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市發改(糧食)部門根據市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計畫,組織指導承儲企業實施市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
第十二條 市級儲備糧實行均衡輪換制度,每3年為一輪換周期,每年初由市發改(糧食)部門根據市級儲備糧的品質情況、入庫年限和市場行情,下達年度輪換計畫。市級儲備糧也可根據上述情況在輪換周期內加快輪換。
第十三條 市發改(糧食)部門應當將市級儲備糧收購、銷售、年度輪換計畫的具體執行情況,及時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市級儲備糧輪換期為5個月,輪換期從輪出之日起計算,到全部輪入之日為止。輪換期內,正常撥付市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和保管費用補貼。
第十五條 市級儲備糧輪出銷售款應當及時、全額償還農發行襄陽市分行的貸款,嚴禁截留挪用。農發行襄陽市分行應當在輪出銷售款歸還的兩個工作日內,相應核減市級儲備糧貸款。
市級儲備糧輪入所需收購資金,由農發行襄陽市分行按輪出還貸額及時、等額發放儲備貸款。
第十六條 建立市級儲備糧輪換風險準備金,用於解決市級儲備糧輪換產生的價差虧損。
第十七條 市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輪換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原則上採用公開競價的方式進行。
第十八條 市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由市發改(糧食)部門會同農發行襄陽市分行共同核定,可根據糧食市場行情和價格走勢,適時調整。市級儲備糧貸款與糧食庫存增減掛鈎,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第三章 市級儲備糧的儲存
第十九條 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由市發改(糧食)部門依據相關規定條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確定。
市發改(糧食)部門與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簽定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承儲企業依法被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其儲存的市級儲備糧由市發改(糧食)部門負責調出另儲。
第二十條 承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市級儲備糧管理的各項標準、技術規範以及《糧食安全儲存守則》《糧庫安全生產守則》。
第二十一條 承儲企業必須保證入庫的市級儲備糧達到收購、輪換計畫規定質量等級,並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
承儲企業應當對市級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市級儲備糧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第二十二條 承儲企業應當對市級儲備糧的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應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承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及時報告市發改(糧食)部門。
第四章 市級儲備糧的動用
第二十三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市級儲備糧: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它突發事件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
(三)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動用市級儲備糧,由市發改(糧食)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儲存地點、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及費用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市發改(糧食)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級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並組織指導承儲企業具體實施。
緊急情況下,市人民政府直接決定動用市級儲備糧並下達動用命令。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擅自改變市級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五章 利息費用補貼
第二十六條 市級儲備糧貸款利息實行市級財政據實補貼,保管費用和輪換費用實行定額補貼,動用價差實行市財政據實補貼,輪換價差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補貼。
第二十七條 保管費用、輪換費用根據未來受經濟成長與物價變動等客觀因素引起的儲糧成本上升,由市發改(糧食)部門、市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物價水平和儲糧成本,並參照中央儲備糧費用標準動態調整包乾補貼標準。
第二十八條 市級儲備糧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失,損耗費用由市發改(糧食)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審核後據實補貼。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損失、損耗的,由承儲企業自行承擔。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市發改(糧食)部門、農發行襄陽市分行按照各自職責,採取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依法對承儲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市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畫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依法處理承儲企業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條 市發改(糧食)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責成承儲企業立即糾正或者處理。
第三十一條 承儲企業對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予以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三十二條 農發行襄陽市分行應當按照資金封閉管理的規定,加強對市級儲備糧貸款的信貸監管。承儲企業對農發行襄陽市分行依法進行的信貸監管,應當予以配合,並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國家行政機關和農發行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及時下達市級儲備糧收購、年度輪換計畫的;
(二)確定不具備承儲條件的企業承儲地方儲備糧,或者發現承儲企業不再具備承儲條件、不及時取消其承儲職責的;
(三)不及時、足額撥付地方儲備糧的貸款利息、保管與輪換費用等財政補貼的;
(四)不及時、足額安排市級儲備糧所需信貸資金或者市級儲備糧銷售款歸行後,不及時核減儲備貸款的;
(五)接到舉報、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第三十四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由市發改(糧食)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取消其承儲資格。造成損失的,依法追償;涉嫌違規違紀的,移送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擠占、截留、挪用市級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輪換補貼,或者擅自更改市級儲備糧入庫成本的,由市發改(糧食)部門、農發行襄陽市分行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或給予信貸制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相關部門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市級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損毀市級儲備糧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各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儲備糧和地方調控糧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發改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
《襄陽市市級儲備糧和地方調控糧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0年11月23日

政策解讀

為落實糧食安全行政首長責任制,進一步規範市級儲備糧和地方調控糧管理,暢通調控糧食收購資金貸款渠道,切實保障我市糧食安全,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11月23日印發了《襄陽市市級儲備糧和地方調控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台的背景
糧食安全是國家安全戰略,近年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對糧食安全問題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充分體現了糧食安全的重要性。國家為了調控和應對災難及戰爭,建立了中央儲備糧,按照糧食安全行政首長責任制要求,各級政府對本地糧食安全負責,地方政府為了加強糧食巨觀調控,提高糧食應急保障能力,需按照人口建立一定地方儲備糧規模。當出現域內“賣糧難”和超標糧食收購處置時,政府啟動調控手段進行收購。
市級儲備糧和地方調控糧是政策性糧食,國家有政策規定和管理要求,中央儲備糧制定的有《中央儲備糧管理辦法》,省級儲備糧制定的有《湖北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制定《辦法》是對市級儲備糧和地方調控糧有章可循、有規可依,進行依法依規規範管理,切實保證政策性糧食儲備安全、動用有力。
我市新增市級儲備糧的收儲、調控糧的收購需要提供政策性糧食貸款。農發行是政策性糧食貸款專業銀行,按照《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地方儲備和調控糧油貸款辦法(2020年修訂)》要求,制定《辦法》可以暢通儲備糧貸款渠道,保證市級儲備糧和地方調控糧收購資金需求。
二、《辦法》的基本內容
《辦法》共8章39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總則。主要說明《辦法》制定依據,明確市級儲備糧和地方調控糧的界定及糧權性質,市級儲備糧的管理部門和工作職責,市級儲備糧管理遵循的原則。
(二)市級儲備糧的計畫、輪換。明確了市級儲備糧計畫的下達,糧食收購、銷售的方式和要求,市級儲備糧實行輪換制度,明確輪換周期、輪換方式、輪出資金歸行、輪入貸款等規定。
(三)市級儲備糧的儲存。規定了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的選擇,承儲企業遵守的管理制度、規範,保證儲糧安全的要求。
(四)市級儲備糧的動用。明確了動用市級儲備糧的情形、動用批准程式、動用要求。
(五)利息費用補貼。明確市級儲備糧貸款利息、保管費和輪換費用由市級財政補貼,補貼標準調整、出現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補貼。
(六)監督檢查。明確了市發改(糧食)部門、農發行襄陽市分行依法對承儲企業進行監督檢查行使的職權,監督檢查的內容、要求。
(七)法律責任。規定了國家行政機關和農發行工作人員、承儲企業及其他違反本辦法的法律責任。
三、《辦法》的關鍵內容解讀
(一)關於《辦法》的適用範圍。《辦法》是專項管理辦法,涉及政策性糧食的管理,是保障糧食安全的措施和規範,專業性強,涉及的部門和單位集中明確。市發改(糧食)部門為市級儲備糧的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為市級儲備糧利費補貼的支付部門;農發行襄陽市分行為市級儲備糧貸款發放和資金管理的單位;承儲企業為市級儲備糧儲存保管的單位。
(二)關於市級儲備糧的確定。市級儲備糧是市人民政府儲備的用於在本市市域內調控市場或者遇有重大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等情況時穩定市場保障供應的糧食;地方調控糧(含超標糧食收購處置)是市人民政府為解決本地“賣糧難”、穩定糧食市場、保障本地糧食收購,採取除市級儲備糧以外的調控措施形成的政策性糧食庫存。市級儲備糧的數量由市發改(糧食)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國家建立地方儲備糧的標準和調控需要核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確定,相關費用列入市財政預算。市級儲備糧和地方調控糧糧權屬於市人民政府,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三)關於市級儲備糧的資金問題。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市級儲備糧、為解決“賣糧難”和超標糧食收購處置的調控糧,農發行襄陽市分行依照《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地方儲備和調控糧油貸款辦法》,按批准的糧食數量提供信用貸款,按照市級儲備糧資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四)關於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選擇。承擔市級儲備糧儲存的企業必須符合《糧油儲存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5號)倉儲企業具備的條件,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由市發改(糧食)部門依據相關規定條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確定。市發改(糧食)部門與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簽定契約,嚴格執行《糧油儲存管理辦法》,承擔相關責任。
(五)關於縣級儲備糧和縣級調控糧的資金問題。按照糧食安全行政首長責任制和財政管理體制要求,縣(市、區)級儲備糧管理參照本《辦法》由各地另行制定。縣(市、區)政府批准的本級儲備糧和調控糧所需收購資金,農發行襄陽市分行分支機構可依照《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地方儲備和調控糧油貸款辦法》規定,提供儲備糧和調控糧信用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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