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儲備糧管理辦法

《西安市儲備糧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3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儲備糧管理辦法
  • 地點:西安市
  • 性質:管理辦法
  •  總 則:發揮儲備糧在政府巨觀調控中作用
檔案全文,實施日期,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儲備糧管理,有效發揮儲備糧在政府巨觀調控中的作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儲備糧,是指市人民政府儲備的用於調節全市糧食供求,穩定糧食市場,應對全市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的糧食和食用油。
第三條 從事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儲備糧的管理應當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確保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確保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並節約成本、費用。
第五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市儲備糧管理機構受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委託,具體負責儲備糧日常管理工作。
市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並保證及時、足額撥付;負責對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長安、臨潼、閻良區和市轄縣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儲備糧管理工作。
第六條 儲備糧所需貸款,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對儲備糧管理中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儲備糧的計畫

第八條 儲備糧的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 儲備糧的購進、銷售計畫,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在徵求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陝西省分行營業部(以下簡稱省農發行營業部)的意見後制定。購進、銷售計畫具體由市儲備糧管理機構實施。
第十條 儲備糧按儲存年限和庫存品質狀況實行定期輪換。
儲備糧輪換計畫,由市儲備糧管理機構於每年第四季度制定,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省農發行營業部核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市儲備糧管理機構應當將儲備糧的購進、銷售、年度輪換計畫執行情況,於計畫執行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向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抄送市財政部門及省農發行營業部。
第三章 儲備糧的儲存

第十二條 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倉庫容量達到規定的規模,倉庫條件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
(三)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儲備糧質量等級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儲備糧儲存期間倉庫內溫度、水分、害蟲密度的條件;
(四)具有經過專業培訓的糧食保管、檢驗、防治等管理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無嚴重違法經營記錄。
第十三條 市儲備糧管理機構應當與承儲企業簽訂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並將承儲企業有關情況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建立儲備糧損失、損耗處理制度,及時處理所發生的損失、損耗。
第十五條 承儲企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儲備糧管理的法規、規章、質量標準、技術規範;
(二)對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
(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儲備糧的購進、銷售計畫和輪換任務;
(四)對儲備糧質量、儲存品質和儲存狀況進行定期檢測,建立完善的儲備糧質量檔案;
(五)建立健全儲備糧的防蟲、防霉、防火、防汛、防盜等安全管理制度,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第十六條 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動用儲備糧;
(二)虛報、瞞報儲備糧數量;
(三)在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更換儲備糧的品種、變更儲備糧的儲存地點;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儲備糧質量不符合規定標準;
(六)儲糧過程中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藥劑或者超量使用化學藥劑;
(七)以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八)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十七條 儲備糧購進、銷售、輪換應當通過規範的糧食批發市場公開進行,也可以通過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十八條 購進和輪入的儲備糧必須是經市糧油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符合國家規定的糧食質量、衛生標準的新糧。
第十九條 市儲備糧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統計、分析儲備糧的儲存管理和財務情況,並將統計、財務報表按時報送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
第二十條 承儲企業依法被撤銷、解散、破產的,其儲存的儲備糧由市儲備糧管理機構負責調出另儲。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儲備糧的倉儲設施,不得挪用、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儲備糧。
第四章 儲備糧的動用

第二十二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糧食應急預案,完善市級儲備糧動用預警機制,加強對需要動用儲備糧情況的監測,適時提出動用儲備糧的建議。
第二十三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儲備糧:
(一)全市或者部分地區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時;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時;
(三)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動用儲備糧,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市糧食應急預案提出應急動用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儲備糧應急動用方案下達應急動用命令,由市儲備糧管理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緊急情況下,市人民政府直接決定動用儲備糧並下達應急動用命令。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區縣人民政府對儲備糧應急動用命令的實施,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儲備糧應急動用命令。
第五章 儲備糧的財務與信貸

第二十七條 儲備糧的儲存費用標準,由市財政部門和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制定,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儲備糧的貸款利息實行據實補貼,由市財政部門足額撥付到承儲企業在農發行開設的專戶。
儲備糧的輪換費用由市財政部門按儲備糧規模和規定的標準撥付市儲備糧管理機構,市儲備糧管理機構根據輪換計畫完成情況和市場價格變動情況,通過農發行補貼專戶,及時、足額撥付到承儲企業。
儲備糧的質量監督檢驗費用,由市財政部門據實撥付市儲備糧管理機構。
第二十八條 儲備糧貸款實行貸款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鈎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第二十九條 儲備糧的儲存費用、貸款利息和輪換費用實行年度結清制度。
第三十條 儲備糧的入庫成本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核定。入庫成本一經核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十一條 經市人民政府批准銷售的儲備糧,形成價差虧損的,由市財政承擔;形成價差盈餘的,上繳市財政。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儲備糧貸款、貸款利息、各項費用等財政資金。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應當依法定期對承儲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儲備糧購進、銷售、輪換計畫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儲備糧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依法處理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做出書面記錄,並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第三十五條 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時,承儲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儲備糧行政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及時下達、不組織實施或擅自改變儲備糧購進、銷售、年度輪換計畫及應急動用命令的;
(二)與不具備儲備糧承儲條件的糧食企業簽訂儲糧契約的;
(三)發現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方面存在問題不及時糾正或者不立即採取措施處理並按規定報告的。
第三十七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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