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區區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區級儲備糧管理,保證區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有效發揮區級儲備糧在政府巨觀調控中的作用,根據《湖北省地方儲備糧油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63號)《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武漢市市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的通知》(武政規〔2018〕5號)精神,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夏區區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江夏區人民政府
第二條 從事和參與區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區級儲備糧,是指區人民政府儲備的,用於調節全區糧食供求、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
本辦法所稱糧食是指原糧(稻穀、小麥)。
區級儲備糧的動用權屬於區人民政府,未經區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第四條 區發展改革委負責區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區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第五條 區財政局負責安排區級儲備糧貸款利息、保管、輪換和管理費用等財政性補貼,確保及時、足額撥付,並對區級儲備糧的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六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武漢市江夏區支行(以下簡稱農發行)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信貸政策,及時、足額安排區級儲備糧所需貸款,並對發放的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七條 區發展改革委認定區糧油收儲總公司為區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承擔區級儲備糧的日常倉儲保管、輪換經營等具體管理工作,並對區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第二章 計畫與收購
第八條 由區發展改革委會同區財政局和農發行按照區人民政府下達本區的儲備糧計畫,提出分解落實方案,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由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在確保完成區人民政府下達的地方儲備糧計畫的基礎上,根據本區糧食供需狀況和巨觀調控需要,提出調整充實區級儲備糧規模總量方案,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 區級儲備糧由江夏區糧油收儲總公司根據儲備計畫組織收購。
第十條 承儲企業入庫的區級儲備糧應當是當年生產的新糧,並且達到國家和省級質量標準。
區級儲備糧的入庫質量和品質,由區發展改革委委託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驗。
第十一條 區級儲備原糧入庫成本價格執行省級儲備糧入庫成本價格。
承儲企業應當按照上述入庫成本價格核算庫存。入庫成本價格一經核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第三章 儲 存
第十二條 承儲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倉庫容量和倉儲條件符合國家、省、市規定的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方式、糧食品種、儲存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施設備;
(三)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區級儲備糧質量等級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儲存期間倉庫內溫度、水分和害蟲密度的條件;
(四)具有經過專業培訓的糧食保管員、質量檢驗員等管理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無違法經營記錄。
承儲企業的具體條件和認定辦法由區發展改革委制定。
第十三條 區發展改革委應當按照相對集中、調度便利和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從具備承儲條件的企業中選定承儲企業。
第十四條 區發展改革委應當與承儲企業簽訂承儲契約,契約中應當載明儲存的地址和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要求、儲存期限以及安全管理制度,並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十五條 承儲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執行國家倉儲標準和技術規範,遵守區級儲備糧業務管理制度;
(二)嚴格執行區級儲備糧收購、輪換計畫,保證入庫的糧食達到收購、輪換計畫規定的質量等級,符合國家和省、市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對承儲的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四)建立健全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五)嚴格按照國家規範使用熏蒸劑、防護劑等化學藥劑;
(六)對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相關管理部門;
(七)執行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建立台帳,定期分析儲存管理情況,定期報送糧食流通統計報表;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承儲企業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動用或者委託第三方儲存區級儲備糧;
(二)虛報、瞞報區級儲備糧的數量;
(三)在區級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換區級儲備糧的品種、變更儲存地點、倉號;
(五)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虛開入庫憑證等手段,騙取區級儲備糧貸款和利息、費用等財政補貼;
(六)以區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抵押、質押或者清償債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第十七條 承儲企業依法被撤銷解散或者破產,以及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已不具備區級儲備糧儲存條件時,其儲存的區級儲備糧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重新確定承儲企業儲存,並妥善保全政策性信貸資金。
第十八條 使用政府性資金建設的糧食倉儲設施,未經產權單位批准,承儲企業不得擅自處置或者變更用途。
第四章 輪換與動用
第十九條 區級儲備原糧應當服從國家糧食調控政策,實行均衡輪換。每年輪換的數量一般為區級儲備糧儲存總量的三分之一,因特殊情況需擴大輪換比例的,由承儲企業提出申請,報區發展改革委批准。
儲存的區級儲備原糧不得超過3年。
第二十條 區級儲備原糧年度輪換計畫由區發展改革委下達,承儲企業組織實施,並將輪換計畫報市發展改革委糧食儲備管理處備案。
輪換計畫下達後,承儲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輪換。如因特殊原因需延長輪換期的,須及時報區發展改革委批准。
第二十一條 區級儲備原糧輪換期為6個月,在輪換期內,正常撥付貸款利息和保管費用補貼。
第二十二條 輪出的區級儲備原糧,原則上應當通過規範的糧食交易平台銷售,出庫時應當有糧食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以確保食用安全。
第二十三條 設立區級儲備糧輪換風險準備金,主要用於解決區級儲備糧輪換產生的價差虧損。區級儲備糧輪換風險準備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區發展改革委會同區財政局和農發行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區級儲備糧輪換貸款要堅持“結舊貸新”的原則。輪出時,農發行收回輪出糧占用的貸款;輪入時,按照不高於核定成本價格發放新貸款。
第二十五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動用區級儲備糧:
(一)全區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
(三)區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的其他情形。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區級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五章 利息費用補貼
第二十六條 區級儲備糧保管費用、輪換費用和質檢費用按照儲備計畫實行定額補貼,補貼標準由區財政局、發展改革委參照中央和省、市級儲備糧費用標準確定。補貼標準原則上每3年調整一次。區級儲備糧管理費用補貼執行現行標準。
第二十七條 區級儲備糧貸款利息按照實際儲存數量、規定成本價格和當年人民銀行1年期貸款利率計算,據實補貼。
第二十八條 動用區級儲備糧所發生的價差虧損及相關費用,由區財政局會同區發展改革委按照區人民政府批准的動用方案和動用價格核實,區財政局據實補貼。
因政策性原因造成區級儲備原糧輪換出現的虧損,由區財政局會同區發展改革委核實後,先動用承儲企業當年建立的輪換風險準備金,不足部分從省對市、區包乾的糧食風險基金等渠道彌補。
第二十九條 區級儲備糧因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造成損失、損耗的費用,由區財政局會同區發展改革委予以核銷,並據實補貼。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損失、損耗的費用,由承儲企業自行承擔。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區發展改革委按照其職責,依法對承儲企業執行本辦法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檢查區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情況;
(二)檢查區級儲備糧實施方案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審查區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賬簿和憑證;
(四)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予以處理。
第三十一條 區發展改革委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區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應當作出書面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並責成承儲企業立即予以糾正或者處理。發現承儲企業不再具備承儲條件的,區發展改革委應當取消其承儲資格。
第三十二條 區財政局、農發行分別對區級儲備糧的利息費用補貼和貸款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有關部門和農發行的監督檢查人員在依法履行職責時,承儲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區級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有關部門和農發行舉報。有關部門和農發行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有關部門和農發行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及時下達區級儲備糧收購、輪換計畫的;
(二)確定不具備承儲條件的企業承儲區級儲備糧,或者發現承儲企業不再具備承儲條件,不及時取消其承儲資格的;
(三)不及時、足額撥付區級儲備糧貸款利息、保管與輪換以及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的;
(四)不按照信貸政策及時、足額安排區級儲備糧所需信貸資金,或者區級儲備糧銷售款歸行後,不及時核減儲備貸款的;
(五)接到舉報、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第三十六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區發展改革委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其承儲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破壞區級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損毀區級儲備糧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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