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區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區級儲備糧管理辦法》是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區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通知,全文,

通知

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區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的通知
惠灣管〔2022〕41號
各街道辦事處,區屬各有關單位:
  《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區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已經區管委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糧食局反映。
  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2年12月22日

全文

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區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區級儲備糧管理,有效發揮區級儲備糧在政府巨觀調控、保障糧食安全中的作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政府儲備糧食倉儲管理辦法》《政府儲備糧食質量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參照《廣東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惠州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等規章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區區級儲備糧的收儲、銷售、輪換、儲存、動用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區級儲備糧,是指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簡稱區管委會)儲備的用於全區糧食巨觀調控,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和食用油。糧食包括原糧(稻穀、小麥、玉米等)和成品糧(大米、麵粉等),食用油包括花生油、菜籽油、豆油、調和油等。
  第三條 區級儲備糧的糧權屬於區管委會,區級儲備糧應當保持庫存充足,未經區管委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區級儲備糧。
  區級儲備糧實行垂直管理體制,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區級儲備糧管理給予支持和協助。
  區級儲備糧管理應當完善制度、嚴格管理、落實責任,確保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和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並節約成本和費用。
  第四條 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擬訂區級儲備糧規模、總體布局和動用等方案,會同區財政部門報區管委會批准後下達實施;負責區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會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惠州市惠陽支行(以下簡稱農發行惠陽支行)擬定區級儲備糧品種,下達區級儲備糧收儲、銷售、輪換和調整計畫;根據區管委會指令下達動用計畫;對區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區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區級儲備糧的管理費用補貼,包括保管費用、輪換差價虧損及損耗費、貸款利息補貼、質量檢驗、監管費用、價格評估、保險費、倉儲設施維修費用等,並保證及時、足額撥付;負責對區級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農發行惠陽支行負責按照國家和省、市和區有關規定,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及時、足額發放區級儲備糧所需貸款,並對發放的區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六條 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農發行惠陽支行建立健全通報會商制度,定期研究區級儲備糧管理工作,及時協調解決區級儲備糧監督管理中發現的問題。
  第七條 儲備糧原則上由區國儲企業儲存,需要委託其他承儲企業的,應當通過招標方式選定,具體由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依規執行。承儲企業具體負責區級儲備糧的收儲、輪換和管理,建立、健全區級儲備糧管理制度,並對區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負責。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區級儲備糧貸款或者管理費用補貼、貸款利息補貼等財政補貼。
  承儲企業依法被撤銷、解散、破產或者對儲備糧管理不善的,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農發行惠陽支行共同依照相關規定調整承儲企業計畫。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區級儲備糧的倉儲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區級儲備糧。
  區級儲備糧儲存地的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對破壞區級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區級儲備糧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查處,並報告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區級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均有權向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二章 收儲、銷售和輪換
  第十一條 區級儲備糧的收儲計畫、銷售計畫、輪換計畫、調整計畫,由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區管委會批准的區級儲備糧規模和總體布局方案提出,聯合農發行惠陽支行下達給承儲企業。在服從國家巨觀調控下,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本行政區域內城鎮常住人口,確定成品糧儲備規模報區管委會批准。
  承儲企業應當根據區級儲備糧收儲計畫、銷售計畫、輪換計畫、調整計畫,具體組織實施區級儲備糧的收儲、銷售和輪換。
  區級儲備糧的收儲、銷售和輪換應當綜合考慮儲存品質和儲存年限。儲存品質應當保持宜存,儲存年限不得超過國家有關規定。在常規儲存條件下,各儲存品種的儲存年限(以生產時間計算),一般稻穀和玉米不超過3年,小麥不超過5年,豆類及食用油脂不超過2年,成品糧油(含小包裝)原則上不超過1年,並應在保質期到期之前進行輪換。如發現儲備糧不宜儲存的又不在當年輪換計畫內的,承儲企業應及時向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待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與區財政部門商議報區管委會批准後組織輪換。輪換後必須查明原因,分清責任。
  承儲企業應當在每月終了7天內將當月儲備糧輪換計畫安排及執行情況,及時報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區級儲備糧收儲入庫後,承儲企業應當將收儲的糧食數量、質量和儲存地點等信息報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第三方糧食檢驗機構,以及提供貸款的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等,對收儲入庫糧食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地點進行實地核查和驗收檢驗,符合收儲條件的確認為區級儲備糧,並將確認結果抄送農發行惠陽支行。
  第十三條 區級儲備糧的輪換應當遵循保持糧食市場穩定,防止造成市場糧價劇烈波動,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
  區級儲備糧輪換按照均衡輪換的要求,可以採取靜態輪換或者自主輪換等方式。為確保區級儲備糧庫存充足、供給穩定、減少損耗,降低運作成本,區級儲備糧輪換應當以靜態輪換為主、自主輪換為輔。
  承儲企業輪入的糧食(稻穀)必須是當年收穫的糧食,當年新糧未上市時,輪入的糧食(稻穀)可以最新一季收穫的糧食入庫,採購的儲備油應為近期新加工的產品,採購的地方儲備成品糧原則上應為30天內加工的產品,各項常規質量指標符合相關產品國家標準要求,儲存品質指標符合宜存要求,食品安全指標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限量規定。
  第十四條 承儲企業應當根據區級儲備糧的品質情況、儲存年限和相關管理要求,於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靜態輪換的輪換計畫,報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農發行惠陽支行同意後組織實施。承儲企業應嚴格執行輪換計畫,根據糧食巨觀調控等需要,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農發行惠陽支行可以對輪換計畫進行調整。
  第十五條 區級儲備糧採取靜態輪換方式的,承儲企業應當按照輪換計畫執行。輪換出入庫時間間隔不得超過4個月。另因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規定時間內不能完成輪換的,承儲企業必須在不可抗力因素髮生後5個工作日內向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延期輪換的申請。經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准,可以適當延期,延期輪換時間不得超過2個月。在規定的空庫時間內,儲備糧的管理費用補貼照常撥付;超過規定的空庫時間(包括經批准延長的時間)不能入庫的,對空庫部分停止撥付管理費用補貼。
因市場價差造成的輪換盈虧納入區級糧食風險基金,由區財政據實撥付補貼,若發生盈利,由區糧食行政部門核定後上繳區財政,用於糧食方面開支。
  第十六條 區級儲備糧採取自主輪換方式的, 承儲企業應當遵循確保全全、市場運作、費用包乾、自負盈虧的原則,自主決定輪換數量和頻率。原糧在承儲期內必須至少全部輪換一次;成品糧(油)必須在保質期到期之前每年至少全部輪換一次,確保區級儲備糧的實物庫存量、等級和質量標準符合承儲條件要求。
  自主輪換區級儲備糧費用補貼標準實行定額包乾,納入區級糧食風險基金。
  第十七條 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第三方糧食檢驗機構,以及提供貸款的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等,對輪換完成情況進行審核確認,並將確認結果抄送農發行惠陽支行。
  第十八條 承儲企業應當將區級儲備糧收儲計畫、銷售計畫、輪換計畫、調整計畫的執行情況,及時報告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發行惠陽支行。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其執行情況進行核查,確保計畫執行到位。
  第十九條 區級儲備糧的收儲、銷售、輪換主要通過規範的交易批發市場及相關網上交易平台,採取公開競價交易方式進行,也可以採取直接收購、邀標競價銷售等方式進行,並全程留痕備查,保存相關資料、憑證不少於6年。
第三章 儲 存
  第二十條 承儲企業確定後,由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農發行惠陽支行向其下達承儲計畫,並抄送承儲企業所在街道和區工貿局。承儲企業必須與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簽訂區級儲備糧承儲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二十一條 承儲企業儲存區級儲備糧,必須嚴格執行儲備糧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以及區級儲備糧業務管理制度。完善區級儲備糧運營管理制度,嚴格實行政府儲備運營業務與企業商業經營業務分離,做到人員、實物、財務、賬務管理“四分開”。
  第二十二條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區級儲備糧質量安全檢驗制度,明確質量管理崗位和責任人。嚴格執行糧食入庫和出庫檢驗制度,糧食出入庫須提供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第三方糧食檢驗機構出具的質量檢測報告,並在儲存期間開展糧食質量管控,保證區級儲備糧儲存品質指標符合宜存標準,食品安全指標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限量規定。
  儲存期間承儲企業應對政府儲備糧食每年開展逐貨位檢驗不少於2次,檢驗結果於每年6月末、11月末前統一報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區級儲備糧銷售出庫作為食品或者用作食品生產的,承儲企業應當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職責,嚴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流入口糧市場和食品生產企業。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區級儲備糧質量安全檔案,如實記錄出入庫、儲存期間糧食質量安全情況。質量安全檔案保存期限自糧食銷售出庫之日起不少於6年。
  第二十三條 區級儲備糧中的原糧,應當區分不同的年份、品種、等級、權屬和輪換方式,實行單獨的倉房儲存。
  區級儲備糧中的成品糧,應當區分不同的權屬和輪換方式,實行單獨的倉房儲存。
  第二十四條 承儲企業儲存區級儲備糧,應當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在專倉外顯著位置懸掛或者噴塗標識,在專倉內配備信息卡。
  信息卡應當標明區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堆位、生產日期和入庫日期等內容,並根據庫存變化情況同步更新。
  第二十五條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區級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和防風等安全管理制度,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街道辦事處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承儲企業做好區級儲備糧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承儲企業應當加強區級儲備糧儲存期間的管理,發現區級儲備糧有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應當及時有效處理,並報告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七條 承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區級儲備糧承儲計畫,確保區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品種、地點“四落實”。未經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農發行惠陽支行批准,不得擅自調整質量等級,不得擅自串換品種,不得擅自變更儲存庫點。
  承儲企業應具有能夠保障政府儲備糧食儲存安全和質量安全的倉儲設施和設備,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具備與承儲任務相適應的等級、水分、雜質等指標檢驗的儀器設備、檢驗場地以及相應的專業檢驗人員。
  第二十八條 承儲企業應當保持同一庫區內區級儲備糧的堆位、質量等級的相對穩定。承儲企業如需調整區級儲備糧質量、等級或變更承儲庫點(倉房)的,在儲備糧品種不變、質量和等級標準不低於承儲計畫要求或變更的庫點(倉房)符合承儲要求的前提下,應當提前1個月向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農發行惠陽支行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調整,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調整。
第四章 動 用
  第二十九條 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完善監測預警機制,構建全區糧油市場價格監測網路,每周記錄一次區糧油市場價格,上報市發改局,每季在區政府網站上公布大亞灣開發區糧油市場價格信息和簡要分析。加強對需要動用區級儲備糧情況的監測,適時提出動用區級儲備糧的建議。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動用銷售儲備糧:
  (一)全區或者部分街道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
  (三)區管委會決定取消儲備糧存儲計畫;
  (四)區管委會認為需要動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區級儲備糧應急動用預案,並加強演練,確保區級儲備糧高效動用。
  第三十一條 動用區級儲備糧,由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區管委會批准。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區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緊急情況下,區管委會直接決定動用區級儲備糧並向承儲企業下達動用命令。
  第三十二條 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區管委會批准的區級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由承儲企業具體組織實施。區級儲備糧按指令動用後,承儲企業應在12個月內完成等量補庫,承儲計畫仍然有效,並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動用後,實物庫存量如不少於規定的最低庫存數,按
  承儲計畫數量計算費用補貼;
  (二)動用後,實物庫存量如少於規定的最低庫存數,按承
  儲實有數量計算費用補貼,待補庫達到規定的最低庫存數,按承
  儲計畫數量計算費用補貼。
  經區管委會決定動用儲備糧發生的損失等相關費用,經區財政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核定並報區管委會批准後,由區財政據實撥補。
第五章 財務與統計
  第三十三條 區級儲備糧利費補貼包括貸款利息、管理費用補貼(包括保管費用補貼和輪換價差補貼,其中輪換價差補貼含輪換出入庫、運輸等費用),區級儲備糧的檢測、監管費用、價格評估、保險費用以及倉儲設施維修費用和儲存期間合理損耗損失費等,由區財政部門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在財政預算、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
  區級儲備糧管理費用補貼標準、補貼方式,根據糧食市場行情、物價指數及本地費用成本水平等因素,實行動態調整機制。管理費用補貼具體標準、補貼方式及其動態調整機制,由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向區財政部門提出,報區管委會批准實施。區級儲備糧貸款利息實行據實補貼。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區級儲備糧貸款或者利費補貼等。
  第三十四條 財政補貼實行季度撥付的支付方式。採取先預撥後結算的方式,實際補貼資金本年度清算撥付。
  第三十五條 區級儲備糧貸款實行貸款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鈎、專戶專款專用的封閉運行管理。
  提供貸款的機構應當每季度向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書面反饋貸款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鈎情況。
  區級儲備糧使用貸款的,應當在提供貸款的機構開立專戶;未使用貸款的,應當建立專戶用於區級儲備糧相關資金管理,並接受相應監管。
  第三十六條 區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採取公開競價方式交易的,按交易實際成交價格核定;採取其它方式交易的,入庫成本由區財政部門會同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第三方評估價格核定,未經區財政部門、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不得更改。
  當糧食市場價格出現較大幅度波動時,輪換補庫新糧的入庫成本應當作出適當的調整,以解決輪換補庫糧食的收儲貸款問題。
  區級儲備糧核定的入庫成本為單位數量儲備糧貸款發放的最高限額,農發行惠陽支行在核定成本內按實際購進價格和入庫進度據實發放貸款。
  第三十七條 建立區級儲備糧損失、損耗處理制度,及時處理所發生的損失、損耗。區級儲備糧損失、損耗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共同制定。(糧油儲存損耗計算方式按《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執行,關於糧油儲存損耗處置辦法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區級儲備糧台賬制度(保管賬、統計賬、會計賬),定期統計、分析區級儲備糧的管理情況,並將統計、分析情況報送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農發行惠陽支行。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九條 承儲企業在承儲期內提出減儲或退儲區級儲備糧的,應提前3個月向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農發行惠陽支行審核確認,減儲、退儲的區級儲備糧按承儲契約和相關規定處置。
  第四十條 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農發行惠陽支行若同意減儲、退儲區級儲備糧的,承儲企業應當委託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第三方糧食檢驗機構對庫存進行檢驗,認定合格後組織公開競價銷售。承儲企業應當在結清相關費用後與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承儲契約解除或終止手續,儲備糧利費補貼隨之終止,相應的承儲計畫收回。
  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農發行惠陽支行不同意減儲、退儲區級儲備糧的,應當書面答覆承儲企業並督促其繼續履行契約。
  承儲企業因區級儲備糧承儲期滿、承儲期內服從國家巨觀調控需要或不可抗力等因素減儲、退儲的,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和農發行惠陽支行根據核定的儲備糧油入庫價格和競價銷售出庫價格組織清算,發生輪換價差虧損的,由區本級糧食風險基金撥補;發生盈餘的,全額繳入補充區本級糧食風險基金。儲備糧競價銷售出庫和採購招標入庫期間,以在庫儲備糧油實際數量計算利費補貼。承儲企業因自身原因減儲、退儲,發生輪換價差虧損的,自行承擔;發生盈餘的,全額繳入補充區本級糧食風險基金。
  第四十一條 承儲企業在解除或終止契約前,應當按要求完成區級儲備糧輪換工作。解除或終止契約時,應當確保儲存的區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依照各自管理職責,依法依規對承儲企業執行區級儲備糧管理有關法規、規章及政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職責對政府儲備糧食質量管理、質量安全狀況、驗收檢驗結果等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年度檢查情況應報市發改局備案。檢查內容主要包括糧食質量安全狀況,執行出入庫檢驗制度、質量管理制度等情況。根據實際情況,年度檢查比例不低於轄區內本級政府儲備規模的30%,檢查覆蓋面不低於承儲企業數量的30%。
  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區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區級儲備糧收儲、銷售、輪換計畫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區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區級儲備糧數量、質量、輪換管理和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應當責成承儲企業立即予以糾正或者處理;發現不再具備承儲條件的,應當取消其承儲計畫。
  第四十三條 區管委會審計部門(以下簡稱區審計部門)依法對區級儲備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及相關資金籌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 農發行惠陽支行應當按照資金封閉管理規定,加強對其發放的區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定期進行庫貸核查。承儲企業應當給予配合,並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四十五條 承儲企業對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和農發行惠陽支行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給予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和農發行惠陽支行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四十六條 承儲企業應當加強對區級儲備糧的經營管理和檢查,對區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對危及區級儲備糧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並報告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農發行惠陽支行。
  第四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承儲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承擔相應社會責任儲備,並執行特定情況下糧食庫存量規定。
  承儲企業的社會責任儲備及特定情況下糧食庫存量,與其承擔的區級儲備糧任務不重複計算。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靜態輪換:靜態輪換是指由承儲企業根據區管委會下達的區級儲備糧承儲計畫和年度輪換計畫,通過規範的糧食交易市場或者國家、省及市規定的其他方式公開進行輪換的行為。
  (二)自主輪換:自主輪換又叫動態輪換,指在符合規定條件的前提下,承儲企業根據區管委會下達的區級儲備糧承儲計畫和年度輪換計畫,自主選擇輪換時機進行輪換的行為。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執行的有關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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