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油倉儲企業規範化管理水平評價暫行辦法

2009年12月9日,國家糧食局以國糧辦展〔2009〕281號印發《糧油倉儲企業規範化管理水平評價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評價機構及程式、評價內容、附則4章17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糧油倉儲企業規範化管理水平評價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
  • 目的:規範糧油倉儲企業規範化評價行為
  • 發布機構:國家糧食局
  • 編號:國糧辦展〔2009〕281號
通知,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評價機構及程式,第三條 評價內容,第四章 附 則,

通知

國家糧食局關於發布《糧油倉儲企業規範化管理水平評價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糧辦展〔2009〕281號
為規範糧油倉儲企業規範化管理水平評價行為,提高評價工作質量,我局制訂了《糧油倉儲企業規範化管理水平評價暫行辦法》,現予發布,請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單位以及有關糧油倉儲企業參照執行。
附屬檔案:糧油倉儲企業規範化管理水平評價暫行辦法
糧油倉儲企業規範化管理水平評價表(略)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

暫行辦法

糧油倉儲企業規範化管理水平評價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糧油倉儲企業管理評價行為,引導企業規範管理,提高企業倉儲管理水平,確保庫存糧食的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評價機構)對糧油倉儲企業管理水平的評價。糧油倉儲企業可參照本辦法開展企業倉儲管理水平自我評價活動。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中糧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華糧物流集團公司可參照本辦法對本公司直屬企業的倉儲管理水平進行評價。
第三條 糧油倉儲企業是指以糧油儲存業務為主營業務的企業。
第四條 糧油倉儲企業規範化管理水平評價結果分規範化管理“優秀”企業(綜合得分大於92分)、“良好”企業(綜合得分大於80分)、“達標”企業(綜合得分大於60分)、“不達標”企業四個等級。

第二章 評價機構及程式

第五條 評價機構開展評價活動前,應成立專門的評價工作班子,具體負責評價活動的組織工作。
評價機構不得向企業收取費用。
第六條 評價機構開展評價工作時,必須制訂評價工作方案和工作準則。評價工作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評價方法應科學,評價組織應嚴謹。
第七條 評價程式。糧油倉儲企業規範化管理評價的一般程式為:評價機構發出開展評價工作的信息,企業提出申請,評價機構成立評價專家組,專家組現場考察,專家組綜合評判,匯總評價結果,評價機構確認評價結果。
第八條 根據評價目的、評價對象的不同,評價機構可以對本次評價內容、分值分配和判定方法等進行細化、調整。
第九條 評價機構應針對評價任務成立專門的評價專家組,具體實施評價活動。評價專家組應由企業管理、倉儲管理、設施設備、質量檢驗方面的專家組成,人數為單數且不少於5人。專家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和評價方案,獨立對糧油倉儲企業管理水平進行評價,評價機構不得干預專家組的正常評價活動。
第十條 專家組成員應在組長的組織下,通過現場調查、資料審查、與企業管理人員交流、專家組成員間交流等方式,由專家獨立評分。

第三條 評價內容

第十一條 糧油倉儲企業管理水平評價指標分基本指標、綜合指標和加分指標。基本指標為企業必須做到的事項,如果有一項基本指標未達到要求,可直接判定被評價企業為規範化管理不達標企業,基本指標沒有分值。綜合指標反映企業某些方面的管理水平,專家應根據企業達標程度,給予不同的分值,綜合指標的總分值為100分,評分方法為逐項評價,不符合要求的扣分。加分指標為企業在管理上做出突出成就的事項,具備這些能力表明企業管理水平比較高,專家根據企業取得的成果,給予一定的加分分值,一個企業的累計加分不得超過10分。
第十二條 糧油倉儲企業管理水平評價內容應包括:
(一)基本條件;
(二)管理制度建設:
(三)倉儲管理情況;
(四)倉儲設施管理情況;
(五)安全生產情況;
(六)企業文化建設情況。
第十三條 在評價過程中,評價專家要注意對企業管理技術、管理過程、管理成果、改進能力等因素的綜合評價。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依據本辦法評價的結果是對企業經營管理現狀的綜合判斷。評價機構在做出評價結論的同時,應向企業提出管理改進意見和建議。企業應通過持續改進,不斷完善管理行為,保持和提高自身管理水平。
第十五條 評價機構向社會發布評價結果時,應同時發布主要評價指標和評價方法。評價機構可以向參與評價企業授牌、授證,牌證上應註明評價機構和年份。
第十六條 《糧油倉儲企業規範化管理水平評價表》為本辦法組成部分。
第十七條 評價機構可參照本辦法對糧油加工、運輸和進出口等企業的倉儲規範化管理水平進行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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