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市級儲備糧管理暫行辦法

《鄭州市市級儲備糧管理暫行辦法》是鄭州市發布實行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市級儲備糧管理暫行辦法
  • 地區:鄭州市 
  • 類型:政策 辦法
  • 目的: 為加強對本市市
總 則,計畫管理,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市市級儲備糧的規範管理,有效發揮儲備糧在巨觀調控中的重要作用,保證我市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維護市場穩定,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7號)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儲備糧,是指市人民政府儲備的用於調節我市市區內糧食供應,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各縣(市)、區應根據政策要求建立同級地方儲備糧。
第三條 市級儲備糧的計畫、儲存、調用、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級儲備糧的管理要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確保市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確保市級儲備糧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並節約成本、費用。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及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負責擬訂市級儲備糧儲備規模總量、總體布局和動用的巨觀調控意見,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市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
施全面監督檢查。
市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市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和保管費用等財政補貼。
農業發展銀行負責按照國家儲備信貸管理政策及規定,及時、足額安排市級儲備糧所需貸款,並對發放的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市級儲備糧倉儲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市級儲備糧。
市級儲備糧儲存地的人民政府對破壞市級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市級儲備糧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予以制止、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市級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保管費用等財政補貼。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市糧食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舉報。市糧食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計畫管理

第八條 市級儲備糧的規模確定為2億公斤,其中小麥1.97億公斤,麵粉300萬公斤。具體入庫地點數量由有關部門另行下達。
第九條 市級儲備糧由具備資格的承儲企業通過規範的糧食批發市場公開進行買入、賣出,也可以通過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十條 為保持糧食新鮮,防止陳化,儲備糧實行動態管理。市級儲備糧每年輪換的數量一般為儲存總量的25%,輪換期為三到六個月,市財政給予相應的輪換費用補貼。各承儲企業根據儲備糧的品質情況和入庫年限等,於年初提出年度輪換計畫,並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准後,根據市場供求狀況,實施儲備糧的輪換。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輪出、輪入時間、數量、質量負責監督,盈虧全部由承儲企業負責。
三 儲存管理
第十一條 本市具有條件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或具備條件的大型糧食倉庫為專門儲存市級儲備糧的承儲企業。?ナ屑洞⒈噶傅某寫⑵笠狄部梢勒氈景旆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從具備條件的其他企業中招標承儲。
第十二條 承儲市級儲備糧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倉庫容量達到0.7億公斤以上,倉庫條件符合國家標準和儲糧技術規範的要求;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
(三)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糧食質量等級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儲備糧儲存期間倉庫內溫度、水分、害蟲密度的條件;
(四)具有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的糧食保管、檢驗、防治等管理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無違法經營記錄;
(六)符合農業發展銀行貸款條件,並相應達到信用等級標準。
第十三條 市級儲備糧的麵粉儲存於市區內有信譽的大型麵粉加工企業。承儲麵粉的加工企業要保證數量、質量。承儲的麵粉可參與周轉,並享受相應的利息補貼。
第十四條 依照本辦法取得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的企業,應當與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簽訂市級儲備糧承儲契約。
承儲契約應當載明承儲品種、數量、質量、期限、承儲費用,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契約變更和解除條件以及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第十五條 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儲備糧管理的行政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嚴格執行本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上述規定製定的各項業務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承儲企業必須保證入庫的市級儲備糧達到國標中等以上質量標準。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帳記載,保證市級儲備糧帳帳相符、帳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第十七條 承儲企業不得虛報、瞞報市級儲備糧的數量,不得在市級儲備糧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換市級儲備糧的品種、變更市級儲備糧儲存地點,不得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級儲備糧陳化、霉變。
第十八條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保證其安全適用。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本行政區域內的承儲企業做好市級儲備糧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市級儲備糧通過批發市場購入時,根據實際情況,核定入庫成本及定額費用,農業發展銀行提供貸款。
第二十條 承儲企業不得以市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對外清償債務。
承儲企業依法被撤銷、解散或破產的,其儲存的市級儲備糧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
織調出另儲。
第二十一條 市級儲備糧保管費用補貼每年每公斤0.08元,利息按銀行同期利率核實撥補,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市財政部門安排資金,按季預撥,年終決算。
第二十二條 市級儲備糧貸款實行貸款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鈎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資金實行封閉運行。
第二十三條 建立市級儲備糧損失、損耗處理制度,及時處理所發生的損失、損耗。具體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農業發展銀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各承儲企業應當按月(季)統計、分析儲備糧的儲存情況,並將統計、分析情況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四 調用管理
第二十五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市級儲備糧:
(一)本市市場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的;
(三)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動用市級儲備糧,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農業發展銀行提出動用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農業發展銀行,根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級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區人民政府對市級儲備糧動用命令的實施,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市級儲備糧動用後占用農業發展銀行貸款,必須限期足額歸還。
五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及其他執法機關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承儲企業執行本辦法及有關糧食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市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畫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對違法亂紀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儲備糧承儲資格,並依照契約約定解除承儲契約;對屬於行政監察對象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不組織實施或者擅自改變市級儲備糧收購、銷售、年度輪換計畫及動用命令的;
(二)入庫的市級儲備糧不符合質量等級和國家標準要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對市級儲備糧未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帳記載,帳帳不符、帳實不符、虛報瞞報市級儲備糧數量的;
(四)發現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不及時處理或者處理不及時造成損失的;
(五)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擅自串換市級儲備糧的品種、變更市級儲備糧儲存地點的;
(六)造成市級儲備糧陳化、霉變的;
(七)以市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的;
(八)以低價購進高價入帳、高價售出低價入帳、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市級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保管費用等財政補貼的;
(九)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將市級儲備糧輪換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造成市級儲備糧損失的。
六 附 則
第三十條 縣(市)、區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制訂。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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